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安全义务。
2. 安全规程执行:规定各类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包括设备操作、危险化学品管理、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等。
3.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和操作行为的安全性。
4.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故报告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法规知识:让员工了解国家及行业的安全法规,理解违规的法律后果。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讲解各种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员工能正确、安全地执行任务。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教授员工如何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并掌握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及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
5. 安全文化培养:强调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事事注重安全”的企业文化。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预警系统: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危险情况。
2. 应急指挥体系:设立应急指挥部,明确指挥人员及其职责,确保快速响应。
3. 救援计划:针对不同类型事故制定详细的救援方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工具和资源调配。
4. 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后期恢复:规划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包括设备修复、环境清理和心理疏导。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通过规范操作和应急准备,降低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保护企业资产:减少因事故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生产中断,维护企业的经济效益。
3.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避免因违规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
5.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对安全绩效的考核和反馈,推动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优化。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础,它关乎每个员工的福祉,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1篇 某发电部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5.1 考核方式
本考核办法采用直接扣款的形式,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先进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5.2 安全生产
5.2.1发生人身轻伤、二类障碍及以上责任事件的按公司规定考核。
5.2.2发生责任性异常、未遂,扣200~500元。
5.2.3发生恶性未遂,扣300~500元。
5.2.4发生差错,扣20~200元;
5.2.5由于监盘不认真,参数分析不到位,巡检不到位,运行调整不当,使设备系统运行异常或者异常未能及时发现,扣100~400元。
5.2.6工作票、操作票:按不合格张数考核,扣50~100元/张; 工作票的开工、押回、间断、重新开工、终结未按照要求到现场确认或未按规定办理,视性质、情节扣100~200元/次;
5.2.7未按规定使用操作票、检查票或无票操作,扣100元/张;
5.2.8单一操作未规范使用停送电联系单,扣50元/张;
5.2. 9警告牌、阀门锁未按规定要求挂、收,扣50元/次;
5.2.10 工作票、操作票开工、终结未按要求登记,扣50元/次;
5.2.11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活动,负责人扣150元/次;
5.2.12 安全活动记录不全、不规范,或未及时让部门主管签审者,扣100元/次;
5.2.13厂、部组织的各种考试(如安规考试)如有不合格者,扣50~150 元/人次;
5.2.14作业中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扣50元/次;
5.2.15 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放置或损坏,按照发电部工器具管理制度考核;
5.2.16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扣100元/次;
5.2.17进出开关室未随手关门,门、锁坏未及时入缺,扣50元/次;
5.2.18 未按规定擅自对电气防护装置解锁操作,扣200元/次;
5.2.19外包工程(项目)不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扣150~250元/ 次;
5.2.20 甲类习惯性违章,扣300元/人次;
5.2.21乙类习惯性违章,扣150元/人次;
5.2.22两措计划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扣150~250元/ 次;
5.2.23 事故反措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扣150~250元/ 次;
5.2.24 安全大检查及厂部会议布置的专业性检查不组织贯彻、落实,扣150~250元/ 次;
5.2.25 要求各值每季进行一次反事故演习,无故不完成或演习质量低劣者,扣250元/ 次;
5.2.26未及时统计和上交上月已执行的操作票、已终结的工作票、隔离单等,扣50~100元/张;
5.2.27 由于人为原因,发生两个细则考核项目,扣100~300元,
5.2.28不执行部门运行方式,各类技术方案的,扣50~200元,造成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5.2.29对于部门和专业布置的任务,无故不按时完成的。
5.2.30未列入上述考核细则的其它情况,加、扣款视具体而定。
5.3 工作任务
5.3.1 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
5.3.1.1 运行人员应将本班发生的事件、有关操作如实正确地记录在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上,发生错记漏记的扣50~100元/次(包括使用非法定单位或错误单位等);严重错(漏)记、故意隐瞒不记或记录失去真实性的扣250元/次;
5.3.1.2 未按《设备异常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异常作及时的汇报的,扣50~150元/次;
5.3.1.3班组出现不安全事件的不及时提交《发电部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书》的,扣班组(机组)负责人50元/次。
5.3.1.4机组长、除灰脱硫班长应对所辖岗位的交接班记录本进行签名审阅,对应签名而未签名、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未及时纠正扣50~100元/次;
5.3.1.5 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应字迹清楚(或无错别字),不应随意涂改,确需要修改时应符合规定,否则扣50元/次;
5.3.1.6对不合理的运行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加150~500元/ 次;
5.3.1.7 及时发现并阻止习惯性违章,避免发生考核事故者,加500~1000元/ 次;
5.3.1.8事故处理正确、迅速,避免或减少了事故损失,加500元/ 次及以上;
5.3.1.9 发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加100~500元/人次及以上;
5.3.1.10 对异常情况及时、准确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稳定机组运行,加100~250元/ 次。
5.3.1.11 发现工作票或工作票安措有重大遗漏者,加50~250元/ 次;
5.3.2 运行分析
5.3.2.1 认真做好日运行分析工作,未完成或质量差扣50~100元/次;日运行分析认真且得到大家认可加50~200元/次;
5.3.2.2 要求每个值及灰硫每月各完成两篇运行分析,未完成或完成质量差可酌情扣50~100元。
5.3.2.3 未做好开、停机分析扣50~100元/次;
5.3.2.4 对机组参数异常未能及时发现和分析扣50~100元/次。
5.3.3 巡回检查
5.3.3.1 未按规定要求巡检和巡检质量低劣者,扣200~500元/次;
5.3.3.2 未及时取回“运行岗位检查专用牌”者,扣50元/牌;
5.3.3.3 高岗位跟班巡检不到位,扣50元/次。
5.3.3.4 发生无人监盘现象的,扣200~500元/次;
5.4 部门组织的年度安规考试、在岗考试等集体参加的考试,值内有3人及以上不及格的,扣值长200元/次。
5.3.4 定期试验
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应该征得当值值长及有关专业主管的同意,并注明原因,且将该试验项目作“未执行”处理。对无故不执行定期试验或锅炉吹灰等,扣100元/次;定期试验项目处理不当导致试验超周期,扣50元/次。
5.3.5 交接班和值班纪律
5. 3.5.1 由于交接班未按规定进行,导致交接不清而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延误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扣100~250元/人次;
5.3.5.2 由于交接班未按规定进行,导致接班后人员不整或人员状态影响到正常工作,根据责任扣50~150元/人次。
5.3.5.3 违反值班纪律,对情节轻微者,扣50~150元/人次;对情节严重者,并扣150~500元/人次。
5.3.5.4 各值合理安排交接班设备检查分工,将交接班分工情况定期上报部门,遇到班组内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将交接班分工情况上报。
5.3.6 请假、代班、调休、考勤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和发电部请假、代班、调休、考勤制度,若发现有违规现象或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50~250元/人次。
5.3.7 锅炉结焦控制
各值应该认真研究超超临界机组结焦情况,按照规定定期观察锅炉结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锅炉结焦,防止出现锅炉坍渣事故。对出现锅炉大面积结焦或坍渣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及时通知锅炉专业,若是由于配煤、配风失当引起的扣50~150元/次。
5.3.8 汽壁温控制
按照发电部锅炉、汽壁温超限考核办法执行。
5.3.9 精除盐投用率
凝结水精除盐原则上在汽轮机冲转前投入运行,符合投用条件而未投时扣相关值扣50元/次,化学扣50元/次。
5.3.12 机组正常情况下应按照省调指令方式运行,否则扣50~100元/次。
5.3.13 无故未完成公司、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及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低劣者扣100~250元/项次。
5.4 文明生产
5.4.1 工作时间内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者,扣100元/人次;
5.4.2 多次未按规定佩戴岗位证上岗者,扣100元/人次;
5.4.3 上班人员坐姿不端正、谈笑嬉闹,经劝说不予改正者,扣100元/人次;
5.4.4 在厂区内规定吸烟点以外吸烟者,除对个人按厂《禁烟规定处罚条例》扣罚外,另扣责任单位150元/人次;
5.4.5 办公室、控制室及卫生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扣100元/只;
5.4.6 每个夜班各值安排人员清理集控室、巡操室控制盘、操作台、电脑卫生,如有积灰、积尘,扣50元/次;
5.4.7 生产现场、控制室的工器具、台帐等公用物品,未按规定摆放,扣50元/次;
5.4.8 个人柜子、抽斗内物品摆放脏、乱、差,或公用柜内混放私人物品,扣50元/次;
5.4.9 各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门窗、桌子、墙面、地面等有积灰、杂物、垃圾等,扣50元/次;
5.4.10 在责任区内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扣100元/处;
5.4.11车辆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扣50元/次;
5.4.12 违反门卫出入制度,扣50元/人次;
5.4.13 各办公室物品摆放与定置图不符,扣50元/处;
5.4.14各运行餐厅文明卫生不整洁,扣50元/次
5.4.15班组台帐记录不规范、签字(3次以上)不及时,扣50元/次;字迹潦草、涂改,扣50元/处;
5.4.16各种资料台帐有撕页、缺页、乱涂乱画现象,扣100元/处;
5.4.17使用消防器材后未登记,扣50元/处;
5.4.18生产区域照明损坏未填缺陷单,扣25元/处;
5.4.19 单身宿舍脏、乱,被查实的,扣100元/人次;不符合用电规定,按厂部有关规定考核;
5.4.20未经允许,私自带人到生产现场,扣100元/人次;
5.4.21 酗酒后上岗者,扣150~250元/人次;
5.4.22考勤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扣1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成绩;
5.4.23责任区内有其他不符文明生产要求,扣50~150元/处;
5.4.24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受到上级表彰的,加150~250元/次。
5.5 精神文明
5.5.1 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5.2 职工有一般违纪现象,扣50元/人次。
5.5.3 在厂内被本部门发现有轻微赌博行为的,扣250元/人次;被厂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除按规定处罚外,部门再扣250元/人次。
5.5.4 未按时完成规定的政治教育内容,扣100元/次。
5.5.5 未按规定开展工、团组织活动,扣100元/次。
5.5.6各值每月至少一篇宣传报道文章,少一篇扣50元。
5.5.7 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一定影响的,扣150元/人次。
5.5.8 影响企业、部门形象的言行,扣100~250元/人次。
5.5.9 未按要求参加全厂性或部门组织的活动或组织不力,扣100元/次。
5.5.10 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意,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视情况加100~500元/次。
5.6 其它
5.6.1其它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裁定。
5.6.2上述考核条例主要针对主要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班组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裁定。
5.6.3上述考核条例与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公司或者分厂规定为准。
第2篇 水电水利建设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
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三章 评先评优
第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2、年产值10-20亿元的,不超过3 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 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 ,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 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 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3篇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安全事故对个人、家庭、集体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以确保人身、设备、系统的安全。
1、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的考核,加强和促进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水平,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本考核办法是根据《电业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结合甲方以及本部的实际生产过程制定。
3、考核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安全考核,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4、安全生产要求
4.1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发现一次考核一次,绝不姑息.
4.2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工作交底(工前会),将危险因素列出并逐条加以分析,要知道如何防范危险点,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3施工负责人、工作监护人要对工作过程、内容进行了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时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提醒。
4.4工作负责人是单项工作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次工作的施工质量,设备、人身的安全负责,工作负责人有权对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进行处罚;
4.5对于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项,项目部安全员、经理等要到场指导、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把好安全关、质量关;
5.考核细则
5.1人身死亡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外,项目部对当事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辞退,另全体员工扣减绩效工资12个月,年终奖金取消。
5.2一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项),扣事故次要责任人300-600元/次(项);
5.3二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100-300元/次(项)
5.4人身轻伤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同时工伤休工期间第一个月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第二个月开始除扣发上述项目外,还扣除运行补贴、餐费补贴、加班补贴、通信补贴等;第三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直至恢复工作为止。
5.5为培养安全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人身轻伤事故除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发生一次还扣施工负责人100-300元/次;扣其他施工参与人员30-200元/次;扣安全员50-200元/次;扣项目经理100-500元/次。
5.6 轻微火灾事故考核,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扣事故次要责任人20-200元/次。
5.7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20-50元。
5.7.1设备巡视不认真、不按时抄表、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处理导致设备堵灰、漫渣、漫水、漫浆、空泵运行、冲灰水掉水、烟窗冒黑烟等异常者。
5.7.2不认真执行公司《运行规程》、随意操作设备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7.3转机设备油位没有按规定检查、维护,虽末造成设备损坏,但导致轴承温度高或油位高导致漏油者。
5.7.4由于操作有误,但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检修人员检修、巡视、调试设备时擅自操作设备者。
5.7.5电除尘器、脱硫装置或收灰设备跑灰导致大面积污染而未污染其他设备者。
5.7.6收灰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未做或做后不按规定记录者。
5.7.7对工作票审查不严、对受理的工作票安措布置或恢复不完全者。
5.7.8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不认真、票面不合格、不用专用术语、或未执行的操作票未注明原因者。
5.7.9工作票(内部)未及时登记在登记本上或记录交代不全。
5.7.10检修人员施工未持纸票,视为无票工作;
5.7.11功率为7.5kw及以下电动机烧毁者。
5.7.12电除尘1个电场解列达8h或同一台机组电除尘多个电场解列累计达8h者。
5.8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50-200元。
5.8.1监盘不认真、未及时调整或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
5.8.2运行监盘不认真导致跑、漫灰、漫浆,大量溢出而导致污染者。
5.8.3抄假表或规定的表未抄者。巡视检查设备不到位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4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备或恢复不完全仍试转设备者。
5.8.5操作票不合格、其中有原则性问题而又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任何后果者。
5.8.6有缺陷不及时联系处理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7电动门杆、支撑顶断导致设备损坏者。
5.8.8由于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除灰、收灰设备、脱硫装置跳闸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8.9由于监视不认真或检修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污染其他周边相关设备者。
5.8.10功率为7.5kw以上电动机烧毁者。
5.8.11异常情况已发生,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造成危害、异常扩大,但末构成障碍者。
6.未尽事宜按《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运行、维护外委项目考核细则》处理(附后)。
7.对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制止设备故障发生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将视情形予以奖励。
8.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至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5篇 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评主体和对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三、奖罚办法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四、检查内容、评分方法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1、安全目标管理;2、现场工作实效;3、内业资料整理;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五、问题整改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高速高速公路总监办
二零一零年三月
第6篇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4个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30题共60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
a.条件b.保证c.依据 d.因素
2.我们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b.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c.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工程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避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a.控制 b.监理 c.检查d监督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a 连带b主要 c直接 d与其无关
5.安全目标的措施体系是安全目标实现的()。
a 主要因素 b必要条件 c保证 d依据
6.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 7b 10 c 30 d 45
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拨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a 110b 119 c 122 d 120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报告。
a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当地建设局安全部门
c 业主d项目负责人
9.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 )
a 警告、禁止、指令、提示 b指令、警告、禁止、提示
c禁止、指令、警告、提示 d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10.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一般路段应高于()
a2mb1.8m c 1.5m d2.2m
13.土按坚硬程度和开挖方法及使用工具可分为()类。
a 8b 5 c10 d6
12.模板支架采用伸缩式桁架时,基塔接长度不得少于().
a 200mm b300mm c 500mm d 600mm
13.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依法办理()保险。
a 医疗保险b工伤保险c事业保险 d意外保险
14.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a 施工技术 b安全技术c安全保证 d工程安全
15.高压线下,两侧()m以内不得安装打桩机。
a 5b 6 c 8 d 10
16.下列什么车辆不准进入易燃物品仓库或堆料场装卸作业()
a 卡车b 拖拉机c轿车d铲车
17.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
a 10mb 12m c 15m d 16m
18.遇()级及以上强风,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a 5b6 c7 d8
19.锅炉与墙壁之间至少留有()cm的间距。
a 50 b 60 c 70 d 80
20. 当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一般来讲即进入冬期施工阶段。
a 8°b6° c 5° d 3°
2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跟建筑工程的特点相应的()。
a安全技术交底b安全防护方案 c安全技术措施 d安全保障体系
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制度。
a 安全生产许可b安全生产保障c安全施工许可d安全生产奖惩
2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a 警告通报b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责令停业整顿
24.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负责。
a 当地建设部门b业主c建筑施工企业d劳务分包队伍
25.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警告 b罚款 c拘役 d行政拘留
26. 电焊工接触到的主要职业危害为()
a 红外线b 紫外线 c震动 d锰尘
27.()燃烧的火灾不能用水扑灭。
a 木制品b塑料品c玻璃钢制品d电气装置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置的依据是()
a 项目经理要求 b施工现场的规定c用电人员的要求d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29.下列哪个属于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的依据()
a 工程规模 b工程地点 c管理部门要求d用电设备数量或容量
30.翻斗车向坑槽或混凝土料斗内卸料,应保持()
a 水平距离 b安全距离c垂直距离d停机
二、多选题(4个选项至少有2个选项是正确答案;每题3分,10题共30分)
31.从目前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
a 宪法 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国际条约d民法
32.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有()
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罚
3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
3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危险因素b保险措施c防范措施d事故应急措施
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施工技术员b主要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6.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的处罚。
a警告、通报批评b责令限期改正
c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d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37.土地工程分类是按下列哪些来分类()
a坚硬程度 b开挖方法c使用工具 d地质种类
38.顶管法施工可分为()
a对顶法、顶拉法;顶拉法、中继法b后顶法c深覆土减摩顶进法 d牵引法
39.建筑拆除工程一般可分为()。
a人工拆除b自动拆除c机械拆除d爆破拆除
40.施工现场外电防护的技术措施包括()
a绝缘b屏护c安全距离d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41.施工中常见的土方工程有: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地坪填土、基坑回填及路基填筑等。()
42.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时,应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
43.建筑行业产生振动危害的作业主要有:混凝土振动器、锻锤打桩机、打夯机和钢筋弯曲机。()
44.患矽肺病的人主要是吸入了硅酸盐粉尘。()
45.施工现场送、停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答案:
一、单选题
1-5:bdbac 6-10:cbadb 11-15:acdbd 16-20:bcbcc 21-25:dabcc
26-30:dddbb
二、多选题
31:abc 32:abcd 33:acd 34:acd 35:bcd 36:abcd 37:abc
38:abcd 39:acd 40:abcd
四、判断题
41. √ 42.3√43.×44.×45.√
第7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8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和强化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内容、方法和有关奖惩标准。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管理。
2、职责
企策部负责对在公司内生产、施工的所有单位的日常月度安全考核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或造成人身事故与损失的责任者的奖励和惩罚处理的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⑴、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表扬、奖励。
a)在安全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的。
b)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创新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实践成效显著的。
e)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安全管理、创新、建议等方面的先进个人可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⑵、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策部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b)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实施的。
c)随意拆毁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的。
d)对事故隐患不整改、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e)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生产现场)。
f)合同(协议)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责任手续的。
g)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h)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i)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j)有意制造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乱排超标污水、制造尘毒、噪声等)。
k)凡属上述条款之一,给予部门100-5000元经济处罚,给予个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安技处提交公司“安委会”加重处罚。
a)领导违章指挥的,发现一次免其当月奖金并参加培训二周。
b)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违章指挥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c)月度内部门出现操作者违章三人次的,公司通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并免当月奖金,超过5人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挂职一个月。
d)出现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e)部门出现一起重伤责任事故:主管领导挂职三个月,安全员免奖1个月。
f)部门一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重伤责任事故的,对其主管领导给予挂职6个月或免职处分。
g)操作者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下岗培训三个月。
h)操作者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的,违章者待岗半年。
i)操作者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待岗1-2年。
⑷、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⑸、部门和个人应从确定罚款之日起向企策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天加罚10%。
⑹、罚款统一由企策部管理,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4、相关程序、文件
外单位进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外单位进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鉴于目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较多,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对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a1各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遵守股份公司的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服从我公司主管部门、施工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挥。与所在车间搞好配合作业,不得私自改变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不能无故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
a2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要做出明显的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a3施工现场的停、送电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公司主管地段的电工进行。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在我公司主电源线上接线和拉闸停电。断电检修必须挂相应的警示标志,严禁带电冒险作业。
a4施工动火时必须到企策部办理动火手续,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持动火证动火。动火证一次一开,过期作废。
a5现场施工的电工、电焊工、司机、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a6现场需接临时线的,必须到制造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照规定挂牌安装、定期拆除。临时电源必须有总开关,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护用熔断器必须与设备负荷匹配。
a7对以上1-6条规定,发现违章一次罚款200-1000元。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另行从重处罚。
a8进入车间必须戴安全帽,不允许穿拖鞋、短裤,不允许光背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a9进入公司内部严禁吸烟。违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a10以上规定由安技处监督执行,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企策部有权令其停工整顿,严重者驱逐出厂。
第9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 <>报项目经理审批。
3.6 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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