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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管理制度术语(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调配管理制度术语

调配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为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和工作流程顺畅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涵盖了人员、物资、信息等多方面的管理。它旨在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力资源调配:涉及员工的招聘、培训、岗位分配、晋升机制等,确保人才能在合适的岗位发挥最大价值。

2. 物资资源调配:包括采购、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保证生产或服务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3. 财务资源调配:涵盖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成本控制等,确保财务健康和投资效益。

4. 信息资源调配:强调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和利用,提升决策效率和业务协同。

5. 系统流程调配:涉及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审批流程等,旨在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重要性

调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通过合理调配,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生产和服务效率。

2. 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空间。

3. 促进协作:明确职责,简化流程,促进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4. 支持决策:准确的信息调配有助于管理层做出明智的决策。

5. 保障稳定:有效的调配管理可以应对市场变化,保持企业的稳定运行。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调配政策:制定明确、公正、透明的调配规则,确保所有调配活动有章可循。

2. 引入信息技术:运用erp、crm等系统,实现资源调配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3.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调配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4. 培训与发展:提升员工对调配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鼓励持续学习和技能提升。

5.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在调配管理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

6. 强化沟通: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减少调配过程中的误解和延误。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套适应自身发展需求的调配管理制度,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调配管理制度术语范文

第1篇 员工任免调配和解聘辞退管理程序

一、员工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提出,报懂事会批准,部门经理一下人员的聘用解聘、任免、调配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后批准执行。

(二)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降职和调配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规定的编制、名额及程序进行。

二、员工升职

(一)升职条件

1、将任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

2、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或职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职位空缺等。

(二)升职者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在公司工作的良好业绩,经济效益明显,工作效率高,计划性强;

2、具有与新任职务所相适应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3、具有做好新职工作的自信心、责任心;

4、个人品德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5、身体健康。

(三)升职审批权限及程序

1、根据业务需要和职位空缺,升职人员需填写《人事任免申请表》;

2、升任部门副经理、业务主管的由公司正、副总经理研究批准;

3、升任部门经理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三、员工免职或降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免职或降职

1、调任新::职务的。

2、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4、公司裁减项目、部门、职务的。

5、其他原因等。

四、员工的调配

(一)调配权限:部门经理具有在所辖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总经理具有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配员工的权利。

(二)调配程序:由需调配部门经理填写人员变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业务主管以上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

五、员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员工: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员工不能胜任

3、员工自行提出变动工种或调整工作,经研究无法另行安排的;

4、员工患病1个月以上不能复工或经治疗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安排富余人员或需要裁减员工的;

6、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员工,可享受如下补偿:

1、工作满6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2、工作满7个月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

3、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4、工作满2年以上的,发给二个月工资。

六、员工的辞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申请辞职

1、认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专长的;

2、认为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

3、认为条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

能胜任被降职、降级者除外);

4、认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员工脱产学习或到境外定居的。

七、员工的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将其员工辞退

1、违反公司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由于员工未履行职责或有失职、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工作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4、有贪污、盗窃、欺诈、赌博、腐化、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和劣迹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八、员工的除名

1、员工违法犯罪,视为自动解聘,公司立即将其除名或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2、员工自行离职(一年内旷工10天以上或无故旷工3天以上),公司予以除名处理,一切后果有自行离职者自负。

九、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程序

(一)凡要求辞职者,本人须在离开工作岗位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交所在部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二)凡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接到公司通知后,由辞退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被辞退者按通知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三)反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均须按照员工调出交接手续清单中的要求,向公司结清费用、债务、交清物品以及所负责部门的帐目、文件等。

(四)凡未按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者,公司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第2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篇 公寓小区装修工程 施工协调配合管理措施

公寓小区装修工程施工协调配合管理措施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集中优势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好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装饰承包单位及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的相互合作及配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具体与各单位协调工作如下:

1 与总承包单位协调配合

本工程完全按总包管理方式进行,进场后与总包签订冬季防火责任书、工程治安、消防、保卫协议书、环境保护协议书、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等分包协议,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都满足总包对整个工程的要求。各种技术文件都先报总包审核,现场服从总包的管理。服从总包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服从并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总工期进度,及时向总包单位汇报施工进度以及因其他承建单位引起的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请总包单位给予必要的协调和处理。

配合总包单位对土建、安装等单位移交给本公司的土建结构和已安装设备进行验收,对于还不适合进行装饰工作的部分或与施工图纸不符的部分,请总包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解决。严格贯彻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将施工中的各种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给总包单位,便于总包单位协调管理。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工作,认真执行总包单位下达的各种施工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给总包单位,并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灯具开关、插座盒安装应做到位置准确,施工时不得损坏墙面,若孔洞较大应先做处理,在粉刷后再装箱、面板。安装施工不得随意在土建墙体上打洞,因特殊原因必须打洞,应与土建协商,确定位置及孔洞大小,安装施工中应注意对墙面、吊顶保护,避免污染。通过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各施工单位协调,共同搞好安装成品保护,土建人员不得随意扳动已安装好的管道线路、开关、阀门,不得随意取走管道口的管堵。设备安装与管道、电气的配合,设备到货后尽快就位,为管道与电气接线创造条件。

2 与业主及监理的协调配合

1)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检查,并按监理要求,予以整改。

2)所有入场使用的产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均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在使用前按规定现场见证取样,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检验工作,合格后用于工程施工。

3)按部位或分项、工序检验质量,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遵循先执行监理的指导,后予以磋商统一的原则,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3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

1)根据设计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纸。

2)向设计单位提交根据总进度计划而编制的深化设计出图计划并积极完成深化设计工作。

3)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会议,提出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问题,应预先提出,并会同驻场设计师和监理协商解决。

4 内部工种间的衔接

1)工种间交接要求上不清下不接。

2)工种间交接要求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工种施工进度。

3)工种间交叉作业要在项目部管理人员统一调度下,注意保护好各工种施工的成品或半成品。

4)各工种交叉作业要注意施工安全,防止物体坠落打击。

5)天棚、墙面装饰施工,必须与电气、空调、消防等安装密切配合,科学安排工种交叉,相互创造施工条件,共同保护成品。

6)各工种有交叉作业、工作面重复等问题时,应相互协调,服从统一领导、安排,合理解决。

5 交叉施工流程控制

1)交叉施工的内容

每一个装饰工程的施工,都需要其它专业工程的协同配合,以确保工程总体效果和施工工期、质量要求,对于本工程这样一个大型的单位工程,其最终顺利的完成各项施工任务,避免分部工程之间产生冲突、矛盾,必须对各项交叉工程的作业内容及流程有清楚的认识和积极的控制。

2)交叉施工的配合原则

尽早满足施工区域封闭、内部区域分隔条件,以配合各系统施工开展。先系统、后局部,即在同一专业同一系统中,先施工系统干线,后施工局部支线。

同一部位,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原则。

区分重点和普通区域,先确保重点区域的施工进展,再兼顾普通区域的施工。

分区分片实施区域内统一协调,组织分部位分系统专业施工组。

第4篇 某护卫队伍调配管理规定

安全事务管理(护卫队伍调配管理规定)

为加强护卫队伍建设,利于管理处工作开展,严格编制管理,优化岗位设置,规范护卫员调配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护卫员调动

(一)护卫员调动应遵循有利于队伍稳定,有利于队伍建设,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个人发展的原则。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可申请调入或调出护卫员,并填写《护卫员调动申请表》报社区环境管理部。

(三)经社区环境管理部核实,确有调入或调出必要的准予调动,提出拟办意见,转人力资源部协办。不符合调动原则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二、护卫员配置

(一)前期管理护卫员配置

1、本单位应根据物业类型、硬件设施、周边环境等确定前期管理护卫员岗位设置、人员编制,于入伙前30日随同《物业管理方案》报社区环境管理部。

2、社区环境管理部经实地考察,核定人员编制,提出拟办意见,交公司领导批办,转人力资源部主办。

(二)日常管理护卫员增减

1、本单位根据工作变化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护卫员时,应填写《人力资源申请表》或以公文的形式报社区环境管理部。

2、社区环境管理部视情况进行考察,提出拟办意见,交公司领导批办,转人力资源部主办。

第5篇 附二医院药品调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

2.药剂科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7.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第6篇 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7篇 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8篇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ee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ee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9篇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 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第10篇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二、处方必须有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

三、医师开具处方、专业人员调剂处方均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童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制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注明。

六、处方书写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1篇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要求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8、拆零药品应放置于药袋内,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及药品有效期。

第12篇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第13篇 a酒店劳动力调配管理制度

酒店劳动力调配管理制度

1、酒店劳动力调配权属于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均不得擅自对外招聘人员和进行跨部门之间的调动。其职责是:

(1)负责员工的统一调配管理。

(2)负责各部门员工之间的调动及向外流动。

(3)负责招聘员工、安置退伍军人及吸收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新进员工。

(4)为各部门工作需要,借用或招用临时、季节性的劳务工。

2、劳动力调配的原则和方法

(1)坚持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部门按编制定员组织生产服务,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人员分布不平衡,应先在部门内部平衡,如无法解决,报由人力资源部先在店内调整,如仍无法解决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对外招聘。

(2)确保经营部门有足够的劳动力,不得随意把劳动力调往后勤保障与职能部门或从事非生产服务性的工作。

(3)充分考虑劳动力的技术等级和劳动力强弱等因素,量才使用,人尽其才,人事相宜。

(4)提倡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由于工作需要抽调编制定员范围人员时,部门应坚决服从。

(5)员工工作调动时,部门应逐渐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部门报到,拒不报到后不服从分配者,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6)部门对新进员工的工作安排,一律按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入通知单上写明的工种进行安排,不得擅自变动。技术工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工种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待批准后,按调整改行后的新工种待遇执行。

(7)后勤保障与职能部门人员的增加、专业人员的调动、关键设备和要害部门的人员变动,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商量并报酒店领导批准后执行。

(8)酒店职能部室因工作需要,须借用经营部门员工,一般应在借用前的三天内提出申请,提出借用原因、对象、人数及起讫日期,经酒店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借用通知单办理借调手续。

借用员工期满后,应立即回原部门,如需继续借用应补办手续。

第14篇 医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三)

人民医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三)

一、人事调配的含义

本规定中的人事调配是指医院人员调入、内部流动及调出(辞职)等工作。

二、调配原则

1、坚持有利于工作需要的原则,并保证临床一线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趋于合理的原则;

2、坚持任人为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3、坚持医院急需的高层次拔尖人才,优先调配的原则;

4、坚持量化考核,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原则。

三、人员调入

(一)新进人员程序

1、大中专毕业生招聘

(1)年初各用人部门将人才需求计划报院人事科,人事科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报院领导审定后,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通过集团网及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2)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采取考试、面试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4)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对拟聘人选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5)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审批通过后,由集团向各分支机构下发《集团职工内部调令》,院人事科办理录用手续。

(6)新进的医护人员及新定科医护人员,由人事科分别开《行政介绍信》给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科室;其他新进人员由人事科开《行政介绍信》给相关党支部及科室。

2、研究生招聘

(1)年初各用人部门将人才需求计划报院人事科,人事科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报院领导审定后,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通过集团网及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2)由院人事科会同相关科室对拟聘人选应进行综合考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3)人事科统一组织对拟聘人选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4)院人事科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办理录用手续。

3、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调入的个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补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用人部门或要求调入人员向院人事科提出申请,院人事科报请院领导、集团领导同意后,院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院人事科提出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集团同意,办理调入手续。

四、人员内部调动

(一)院内部人员调整

1、各有关部门、人员应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临床科室之间医护人员调动,不涉及干部任命及工资变动的,由医务科、护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报院人事科备案,由院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人员调动,由院人事科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集团部门之间人员调动

确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在集团部门之间调动的人员,有两种情况,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集团内部调动

个人提出申请;调出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领导;调入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领导;院人事科根据岗位实际需求提出意见,报请集团领导批准;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集团人员内部调动通知单。

2、集团或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内部调动:

院人事科将用人计划报请集团人力资源部同意,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协调;调出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领导;调入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领导;个人同意;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集团人员内部调动通知单。

3、部门之间调动人员工作交接时间以人事部门下达的调动通知单为准,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人员调出

(一)、人员调出(辞职)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调出人员必须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调动(辞职)申请,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院人事科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2、对研究生以上学历、中层干部、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要求调出(辞职)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提交院人事科审核,最后由院领导、集团领导签批。其他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由院长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人员调出(辞职)相关规定

1、获准调出人员在收到调令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需请假联系调动,一律按事假办理。擅自离岗超过15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获准调出人员在收到调令后,须在院人事科领取《调出人员办理手续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院人事科凭《调出人员办理手续通知单》出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3、获准调出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一切调出手续。逾期未调离的,停发所有工资。

六、本规定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公司)企业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一、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合理流动,同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条 员工要求调离公司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2)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或劳资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3)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4)填写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聘用合同书办理。

第六条 人员调离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离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七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八条 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九条 调入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第十条 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事部和接收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

二、员工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经内部人员调整不能满足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对人力的需求时,采取晋升的方式选拔人才,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作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对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实行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机制内容如下。

(1)晋升原则。

①能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对被提升的人,大部分员工都认可。

②员工的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才可办理。

③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半年至少应修订一次,并于每年6月、12月前提报人力资源部,转呈总经理核定。

④各部门的职称及人数编制以部门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可以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的编制。

⑤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至少应满6个月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

⑥本原则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a.员工―培干(实习指导工、实习组长)―指导工(组长)―高级指导工(高级组长)―主管―高组主管―副厂长―厂长。

b.员工―文员―高级文员―助理(专员)―实习主管―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

c.促销员―培训专员―促销主管―业务主管(销售主管)―业务经理(销售经理)。

(2)晋升条件。

品行良好,工作表现突出者;未违反公司任何纪律,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3个月以上且表现良好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身体健康者;并达到以下一条或多条条件者,可给予晋升。

①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成绩突出者。

②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③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④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几年创利达到公司要求或成绩显着者。

⑤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⑥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⑦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晋升薪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不得晋升。

①品行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失者。

②上季度曾记过或考绩在60分以下者。

③拖欠账款不清。

④参加非法组织。

⑤吸食毒品。

⑥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身体不合格者。

(4)晋升程序。

①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进行晋升前筛选准备工作。

②确定需晋升的岗位、人数、要求(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等)。

a.拟定日程安排。

b.编制笔试问卷和审核纲要。

c.成立审核小组。

d.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③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通过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等形式筛选出表现比较突出的人员,列出合适人选名单,收集相关材料。

④人力资源部会同各单位对合适人选进行综合能力分析。

a.品行分析。

b.生产部门业务能力分析。

c.主管能力考核。

d.综合能力考核。

⑤人力资源部汇集、整理材料,会同晋升用人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向合适人选发出考核通知书。

⑥人力资源部组织合适人选参加第一次考核,员工须填写“甄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力资源部对被考核者填写的“甄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整理、分析,组织被考核者个别面谈,进行评审。

⑦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第一次考核结果进行第二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第二次考核通知。

⑧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参加第二次考核,主要进行文化试题笔试(需另拟定)。

⑨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第二次考核结果进行第三次筛选,向中选人员发第三次考核通知。

⑩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第三次考核,组织被考核者个别面谈,进行评审。

⑾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待晋升人员名单,需对待晋升人员进行岗前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

a.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拟定“在职技能培训计划申请表”。

b.待晋升人员培训完后须填写“培训成效调查表”。

c.人力资源部对待晋升人员进行受训评估。

⑿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对待晋升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晋升人员名单;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核后向中选人员发出晋升通知,向落选人员发鼓励通知。

(5)晋升监控。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须对晋升后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后期跟踪考核,每月月底考核一次,每次都需进行以下几项的考核。

①品行分析。

②生产部门业务能力分析。

③主管能力考核。

④综合能力考核。

⑤晋升等级。

第五条 总经理批准。其中,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总经理审核。属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审核决定的,要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全资公司总经理自行决定,临时人员需填写“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三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五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六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四、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五、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第二条 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第四条 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第六条 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第七条 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4)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第八条 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六、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劝退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本公司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本公司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本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七、企业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原则上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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