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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护管理制度

本防护管理制度旨在规定并实施一系列措施,以确保企业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及设备设施的保护,涵盖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和持续改进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安全审核,识别潜在危害,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2. 预防策略:制定并执行预防措施,如安全培训、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等。

3. 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事故报告、疏散程序、急救措施等。

4.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 安全文化:培养全员的安全意识,提升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

6. 监督与审计:设立安全监督岗位,定期进行内部安全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

重要性

防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绩效。此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方案

1. 建立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并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

2. 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老员工定期复训,确保人人了解安全规定。

3. 设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流程。

4. 对关键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防止设备带病运行。

5.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张贴安全标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 建立内部安全审计机制,由独立的审计团队定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安心工作,共同为企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各类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

2定义

2.1安全设施.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设施(防护罩、安全阀、液位计、限位器、联锁报警、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设施。6

2.2防护器材

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材,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服、绝缘用品等均属防护器材。

3职责分工

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等)、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联锁报警设施,由机动车间负责管理。

3.2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总管理部(消防队)负责管理。:

3.3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3.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防护器材进行合理使用、检查、维护。

4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4.1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保证灵敏好用。

4.2分管安全设施单位要建立档案,编入设施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和校验结果载入档案。

4.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4.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防护器材的使用与保管

5.1根据各车间的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工具。

5.2各种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

5.3各种防毒面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各种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

5.4各种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后应仔细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具。

5.5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要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代替空气呼吸器。

5.6使用长管面具应将呼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头,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15m,否则强制送风。

5.7空气呼吸器的空气气瓶压力应保持在2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5mpa 时,应及时撤出现场,使用中严禁碰撞、接近火源。

5.8岗位配备的事故柜和各种防护用品必须纳入每班的交接班内容。

5.9各车间对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过期的面具及时更换。

5.10气防站内备用的各种防毒防护用品,是用于事故处理所急需的,必须妥善保管,时刻处于备用状态。: p5 v4 m! u$ y& y& w! @# _- _

5.11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使用后要检查有无损坏之处。安全带应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防止受潮霉变强度下降。安全带每年应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5.12对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进行电气作业。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建立帐目,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2篇 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管理分工、安装、检验、维修、使用与拆除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2.1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

2.2 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分类

a、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灾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墙、防爆墙、隔断 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除液体、紧急冷却、紧 急通惰性气体装置);

e、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 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排风除尘排毒装置以 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

g、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空 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

3.2 管理与使用

3.2.1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3.2.1.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 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1.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由电气部门 负责管理。

3.2.1.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 部门负责管理。

3.2.1.4 凡生产区域中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 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lm〗

3.2.2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 负责管理。

3.2.3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

3.2.4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 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3.3 安装与拆除

3.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 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 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3.4 维修和校验

3.4.1 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

3.4.2 主管部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 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3.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 正常状态。

3.4.4 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3.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作相 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

第3篇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三)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第4篇 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使用方法

1.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防护器具的正常、安全使用,防止煤气泄漏和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煤气防护器具所指对象:空气呼吸器、苏生器、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固定co检测报警器。

(2)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由司炉工负责交接班,司炉工在接班时候必须对便携式报警器校对一次。

(3)固定报警器定置人对定置的报警器每班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发现损坏或报警数据有误应立即向车间汇报。

(4)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悬放置加热炉休息室专用柜内,由班长负责交接班。确保空气呼吸器与苏生器完好、可靠、清洁,时刻处于良好状态。车间主任每月抽检两次。

(5)空气呼吸器及苏生器一旦使用后,使用者必须立即到煤气站重新灌入气体。

(6)本厂其它区域人员在不妨碍加热炉人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防护器具,但是要签字并注明大概使用时间,炉区人员在收到送还的报警器具时要确认其是否于完好状态。

(7)外单位借用防护器具时必须有厂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防护器具损坏的,应立即上报,不得带病使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开报警器具。

(9)对人为损坏防护器具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2.煤气防护器具使用方法

(1)便携式c0检测报警器

一氧化碳气体(co )报警仪器是工业安全生产中必要的防护设备。

一氧化碳气体(co )理化特性:

比重:0.967 熔点:-205℃ 沸点:-191℃ 水溶性:不溶

化学性质:无色无味气体,不易液化,微溶于水,易燃烧,燃烧时火焰呈蓝色,有毒。其爆炸极限为12.5~74.2 %,遇明火会燃烧爆炸。

①工作原理:空气中待测气体扩散到传感器上,产生相应的电信号,信号经集成电路放大,模数转换,暂存处理后在液晶屏上直接显示出所测气体的浓度值。当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置的报警值时,蜂鸣器和发光二极管将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②技术性能与参数

检测气体:co

检测范围( μl/l ):0~2000

基本误差( %f.s):±5

报警误差:设定点浓度的±10%

重复性( %f.s):<2%

响应时间(t90):<40s

传感器寿命(月):30

使用环境:温度(-10~+40)℃ 湿度(10~85 ) % rh

检测方式:扩散采样

显示方式:液晶数字显示(lcd )

报警方式:蜂鸣器断续急促声,红色发光二极管闪亮

电源电压:9v( 1604g型)电池一节

电源低电压报警:蜂鸣器发声

③使用注意事项

1)打开仪器后盖,将电池放入仪器里的电池盒内并将后盖重新装好(注意电池极性)。打开开关,此时传感器进入极化状态,并将发出连续蜂鸣叫声。显示数字逐步下降,约2—3小时后鸣叫停止,并逐渐恢复至稳定状态,新仪器装入电池后需放置24小时后进入稳定状态。进入稳定状态后的仪器,启发光二极管每隔约10 秒钟闪亮一次,这是一起本身自检功能在工作,表示仪器工作正常。

2)校准后仪器进入工作状态。当仪器遇到检测气体时,即可显示数值,如超过报警点(50)既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仪器正常工作时,内部电路长期循环自检。发光二极管每隔十秒左右会闪烁一次,以表示仪器正常工作。当电源电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更换电池,此时仪器会每隔十秒钟发出一个短促声响,提醒使用者注意。

4)严禁在工作现场打开仪器后盖,更换1604g 型电池。

5)现场使用时,勿将赃物堵塞传感器窗口。

6)仪器应轻拿轻放,避免激烈震动,以防止损坏传感器。

7)仪器用完后要关闭电源开关,以节省电池能量。

8)仪器不用时应放在通风场所,不应存放在潮湿的高温场所,避免在日光下长时间暴晒。

9)为了保证仪器正常工作及可靠性,仪器应该定期(半年)调校标定一次。

(2)固定c0检测报警器

加热炉区设置固定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检测20个部位。若高炉或焦炉煤气泄漏超过设定值系统会在显示器上报警,确保安全生产及人身安全。报警的浓度、级别及时间被记录在历史数据中,便于查询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问题。

报警部位分布在炉顶、炉底、炉侧和引风机房等处。

报警方式:声光报警

报警级别:低报(50)、高报(100)、超高报(1000)——(数值可设定)

(3)空气呼吸器

组成:由气罐、压力表、导管、面罩、供气与断气按钮、背带等组成。

作用:用于到煤气泄漏超标区域救援中毒人员或抢修设备。

维护:完好、可靠、清洁,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①操作程序:

用前:检查气瓶压力是否在200—300bar,打开瓶阀,再开供需阀,带上面罩,注意两点,①面罩的气密性;②呼吸是否畅通。

用后:摘下面罩,关闭瓶阀,关闭供需阀。

②注意事项:

1)配戴空气呼吸器时面罩周围与脸部四周一定要密封严密,以防煤气进入面罩内。

2)煤气区域大气中的污染成分及其浓度尚未确定区域不得摘下面罩。

3)使用呼吸器前要对本呼吸系统进行简单测试,确保无误才可进入现场使用。

4)在配戴面罩前应把气罐的供气阀稍微打开点,将面罩下部的黑色按钮按下排尽供气管污浊气体后再将面罩戴在头上。根据自己呼吸情况调整供气阀。

5)最低压力不得≤50pa,使用者发现低压报警时(压力表显示数值为50pa时),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不得耽搁,此时储气罐内的空气仅可供撤离现场用。

6)进入现场应两人以上,以避免突发事故发生。

7)设备注重日常维护,轻拿轻放,不得野蛮操作。

8)备用状态时气瓶压力应始终保持250—300bar。

③维护:

1)清洗及消毒。

面罩每次使用后都应清洗并消毒(特别是怀疑已发生生物污染时)。

清洗:将面罩各配件先卸下来,然后置于40~50摄示度的肥皂水中进行充分的擦洗,然后在户外悬挂、凉干。严格禁止使用溶剂清洗

2)呼吸器的各配件若已损坏,应及时予以更换。

(4)自动苏生器

①用途与特点

自动苏生器装置充装医用氧气,在有氧状态下进行口腔、气道异物的吸除和进行人工呼吸。自动苏生器是一种自动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的急救装置,能把含有氧气的新鲜空气自动输入患者肺内,又能自动将肺内气体抽除,并连续工作。仪器还有单纯给氧和吸引装置,供呼吸机能并未麻痹的患者吸氧和吸出呼吸道内的分泌物(或异物)之用。

适于抢救呼吸麻痹或呼吸抑制的患者。如胸部外伤、一氧化碳(或其它有毒气体)中毒、溺水、触电等原因所造成的呼吸抑制或窒息。

②工作原理

当氧气瓶的高压氧气经减压器减压后到气体分配器,根据患者的不同需要,可使用接在气体分配器上的自动肺,自主呼吸阀或引射器。当患者不能自主呼吸时,用自动肺可向患者的肺部充气或抽气。如果患者能自主呼吸时,可用自主呼吸阀。当患者的呼吸道内有分泌物时,可用引射器将分泌物吸出。要求仪器的使用要有一定的熟练程度,平时要有实战训练,以免在人工苏生时不知所措贻误时机。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③主要技术参数

1)氧气瓶工作压力:20mpa

2)氧气瓶容积:1l

3)自动肺换气量调整范围:12.5~25.5l/min

4)充气压力:1.96~2.45kpa

抽气压力:-1.47~-1.96kpa

5)自主呼吸供气量:≥15l/min

6)吸痰引射压力:<-60 kpa

④组成:自动苏生器主要由氧气瓶、引射器、吸痰器、减压器、压力表、配气阀、自动肺、自主呼吸阀、面罩等主要部件构成。

⑤使用方法

本仪器的作用是施行有效的人工呼吸。即解决复苏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1)使用前,要用氧气充填泵将苏生器的氧气瓶充满医用氧气。

可用充气接头将盛装医用氧的大氧气瓶与苏生器充气接口连接好,然后打开苏生器气瓶开关,缓慢打开大氧气瓶开关,注意观察苏生器压力表指针的变化,当压力表指针不上升时,关闭苏生器气瓶开关和大氧气瓶开关,卸下充气接头。

2)安置伤员 将伤员置于通风良好处,解开紧身上衣(如湿衣须脱掉),适当覆盖,保持体温,肩部垫高10~15cm,头尽量后仰,面部转向任一侧,以利呼吸畅通;对溺水者应先使伤员俯卧,轻压背部,让水从气管和胃中倾出。

3)清理口腔 将开口器由伤员嘴角处插入前臼齿间,将口启开;用舌钳拉出舌头;用药布裹住食指,清除口腔中的分泌物和异物。

4)清理喉腔 从鼻腔插入吸引管,打开气路,将吸引管往复移动,污物、粘液、水等异物则被吸至吸痰瓶;如瓶内积污过多,可拔开联结管,堵住引射器喷孔,有积污排除,要迅速抬起,反复进行,积污即可排除。

(注意:打开氧气瓶开关前,需将减压器旋钮按逆时针调到最小流量位置,然后再调整所需呼吸频率。)

5)插压舌器。根据成人、中人、小孩选择大小适宜的压舌器,以防舌后坠使呼吸道梗阻,插好后将舌送回,以防伤员痉挛,咬伤舌头。

(注意:以上过程均属预备处置,应分秒必争,尽早开始人工呼吸;对上述程序,是否全部履行,要看伤员情况而定,总之,以呼吸道畅通为原则。)

6)人工呼吸。将自动肺与导气管、面罩联接,打开气路,听到“喳喳”的气流声后,将面罩紧压在伤员面部,自动肺便自动地交替进行充气与抽气,自动肺上的标杆即有节律地上下跳动;与此同时,用手指轻压伤员喉头中部的环状软骨;借以闭塞食道,防止气体充入胃内,导致人工呼吸失败。

7)在按摩的同时,要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如能摸到脉搏,瞳孔缩小,面有红润,说明按摩已有效,即可停止。通常在做胸外心脏按摩的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以保证氧气的供给。如果人工呼吸进行正常,则伤员胸部有明显起伏动作,此时可停止压喉,并用头带将面罩固定。

(注意⑴:自动肺如果不自动工作,则是由于面罩不严密,导致漏气所致;自动肺如果动作过快,则是呼吸道不通畅之故,此时,如己插入压舌器,可试将伤员下胯托起(即下牙床移至上牙床前面),以利呼吸道畅通。如仍无效,则应马上重新清理呼吸道,切勿贻误时间。⑵:腐蚀性气体中毒的伤员不能进行人工呼吸,只能吸入氧气。⑶:对触电伤员能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往往是成败的关键之一,故有效的方法是马上做口对口的人工呼吸,直到仪器到来代替为止。)

8)调整呼吸频率。调整减压器和配气阀旋钮,使呼吸频率达:成人12~16 次/分,小孩30 次/分左右。

(注意⑴:人工呼吸已正常进行,则应耐心等待,除确已死亡外,不可过早终断,有实践证明,曾有苏生达数小时之久而成功者。⑵:当苏生奏效以后,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此时,自动肺会出现瞬时紊乱动作,可将呼吸频率稍稍调慢,随着上述现象重复出现,呼吸频率可渐次减慢,直至8次/分以下。自动肺仍频繁出现无节律动作,则说明伤员自主呼吸已基本恢复,可改用吸氧。)

9)吸氧 将呼吸阀与导气管、储气囊联接,打开气路后接在面罩上;调整气量,使储气囊不经常膨胀,亦不经常空瘪。氧含量调节环,一般应调在80%,一氧化碳中毒的伤员则应调在100%。吸氧不要过早终止,以免伤员站起来后导致昏厥。

(注意:吸氧时,应取出压舌器,面罩松缚。)

10)氧气的准备。当人工呼吸正常进行以后,必须及早将备用氧气瓶(如外接医用氧气瓶,则需使用随机配备的专用接头)接在仪器上,打开开关,氧气即直接送入。

⑥注意事项

1)使用前一定要详细阅读说明书,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仪器的使用者要有一定的熟练程度,以免在实施苏生时不知所措,贻误时机。3)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与氧气接触的器件,必须严格禁油。

5)非专业人员不得对仪器内部结构进行调整。

6)仪器内部的器件为专用件,用户不得自行选用其他器件代替。

7)仪器自带的氧气瓶,按国家规定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⑦检验与维护

仪器平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以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日常的检验内容:

1)工具、附件、备用零件齐全完好;

2)氧气压力不低于10mpa;

3)各接头密封良好,各旋钮调整灵活;

4)吸引装置工作正常;

5)自动肺工作正常;

6)自主呼吸阀工作正常;

7)扣、锁完好可靠。

②自动肺的检验。

1)换气量 调整减压器的供气量,使校验囊动作约每分钟12~16次;

2)正负压(即充气压力与抽气负压)此项检验要使用苏生器检验仪。

3)仪器内部的其它机构,用户不能自行调整。

4)仪器内部的密封件材质为阻燃橡胶,用户不得自行选用其它密封件代替。

第5篇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 引用标准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 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 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 采购

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 验收、检查、试验

6.2.1 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 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 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 已经检验周期的;

6.3. 保管

6.3.1. 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 使用

6.4.1. 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 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 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 报废

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 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 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7篇 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工区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

工区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工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五、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8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9篇 现场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是施工现场保证员工作业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使防护设施和标志起到严肃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 脱硫系统epc项目的各外协单位的施工作业场所,生产班组、生活区及所有施工人员。

三、职责

1 各外协单位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提前向安保部提报安全设施计划,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 安保部经项目部批准后,选定2~3个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厂统一选购。

3 本企业能够自行制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等,由安保部指定各专业公司制作。

4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的管理,按照项目部定置的管理区域,由各专业公司负责,安保部进行监督。

四、细则

1 项目部要通过工程的安全设施补助费和投标的专项费用,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及时到位。各专业公司按照公司内模大纲承担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2 安保部组织设计,并做好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3 各单位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布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4 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要满足《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对于孔洞盖板、防护栏杆、脚手架平台统一编号,明确责任人,定期维护。

5 现场所有安全设施和标志严禁随意拆除,如作业需要拆除时,由各专业公司填报拆除清单,经安保部同意,并采取监护和临时保护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6 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3)安全速差自控器;

4)手扶水平安全绳;

5)漏电保护器;

6)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

7)安全标志;

8)绝缘手套、隔热防火板。

7 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活动支架;

2)安全围栏;

3)孔洞盖板;

4)废料垃圾通道

5)低压配电盘防护罩;

6)电焊机集装箱;

7)定点吸烟室,水冲厕所;

五、记录管理

1 安保部进行采购发放记录。

2 各单位进行领用安装记录。

3 安保部进行质量、性能调试记录。

第10篇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项目施工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 项目部根据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须到有资质的专营商店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鉴定证)。采购人员应索取“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 对于分包队伍自行配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项目部应索取其“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4 购置的护品须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5 专职安全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 项目部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

7 专职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确,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8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且应调整好帽箍、带扣后,系紧帽戴;

2)电工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

3)搭、拆脚手架及无可靠防护措施的临边、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禁止打结或接长使用,系挂牢固。

4)使用打夯机、砼振捣器时,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使用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保险绳上;

7)电气焊工作业时,必须戴电气焊手套、使用护目镜、防护服及面罩、穿绝缘鞋。高处焊接作业时,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8)高处作业时不得穿硬底和戴钉易滑的鞋;

9)从事有机溶剂、腐蚀性和其他损害皮肤的作业时,应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过滤器;

10)使用园盘踞时,操作者应戴防护眼镜;

11)粉尘作业环境下按规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机动车通行的环境下、及人机配合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机械时,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裤无破损残缺;

15)其他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规定。

9 项目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项目部应建立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记录(包括“三证”)资料,并应由专职安全员备案,以备查验。

附注:

1)安全帽上面应有四项永久性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5年,玻璃钢(包括维纶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5年,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第11篇 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防止不合格防护设施的措施

1、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部)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进行把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设备进场,对周转性材料,如脚手杆、扣件,安全网等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分选,该淘汰的淘汰,施工机具要及时保养、维修,杜绝带病作业。

2 、各单位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要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重要性的认识,施工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部位及时返工,施工后由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各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方面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生产企业,租赁、销售市场进行考察,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配件、设备流入施工现场。

4、各单位要加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力度和检查力度,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分包合作施工企业,依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1)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

2)各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各专项分包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措施费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安全措施费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措施费拨付,申请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

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核算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措施费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6)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 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

1、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2、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3、施工现场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生产管理、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力度,可采取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对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1)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给予备案,并将备案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对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的安全防护用品则不予备案,严禁进入建筑工地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在进入建筑工地使用前,应向使用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应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复验,应复验而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在对安全防护用品签认时,应认真核查备案登记证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

4)对备案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发现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使用不合格,依法予以查处。

第12篇 物业管理手册-服务所用物品的防护

物业管理手册:服务所用物品的防护

1、对于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物品从贮存、搬运、使用的所有阶段,应针对物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防止物品变质、损坏。

2、物品搬运的控制:搬运负责人应根据物品的特点,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防止损坏物品。

3、物品贮存控制:仓库管理执行《仓库专员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清单》。

5、相关文件

5.1《仓库专员作业指导书》

5.2《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清单》jw/jl-7.5.5-001

第13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14篇 安全设施防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过对安全设施的策划、采购、制作、设置及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负责批准项目部内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2 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确定安全设施设置的模式和标准。负责审核项目部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3 项目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策划总体安全设施的设置,负责消防器材的布置与管理,项目部(安全)负责监督实施。

3.4 现场项目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设施维护。

3.5 物资部门负责相关安全设施的采购。

4 资源需求

4.1 设置、采购、制作、管理、维护、检查安全设施的人员。

4.2 设置安全设施的财力和技术能力。

5 工作流程

5.1 安全设施的分类

5.1.1用于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1.1攀登自锁器(含配套缆绳),用于施工人员上下攀登;

5.1.1.2速差自控器,用于高处作业时的个人防护;

5.1.1.3门式组合式脚手架,用于构件施工时作业平台;

5.1.1.4手扶水平安全绳:用于高处作业人员在结构上水平行走的情况;

5.1.1.5孔洞盖板:用于现场孔洞的临时遮盖;

5.1.1.6临时防护栏杆:用于现场孔洞、平台临边、楼梯口等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的防护;

5.1.1.7爬梯:用于供施工人员到达高处作业点的情况;

5.1.2 用于防止物体打击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2.1安全绳:用于高处作业工器具防坠落的防护;

5.1.2.2垃圾桶(箱):用于作业废料的临时存放;。.

5.1.3 用于防触电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3.1漏电保护器;

5.1.3.2动力柜、配电盘;

5.1.3.3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5.1.3.4消防安全主要设施(不限于):

5.1.3.5移动式灭火器;

5.1.3.6消防箱(不限于)

5.1.3.7防火毯。(不限于)

5.1.4 其它类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4.1安全围栏与安全警戒绳(带);

5.1.4.2电焊机防护罩及二次线通道(含快装接头);

5.1.4.3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牌: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牌:包括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牌:包括止步高压危险、当心触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当心落物,等;指示标志牌:包括从此上下、在此工作等

5.1.4.4集中广式照明;

5.2 策划

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分别对整个工程、单项工程的安全设施作总体、主要、具体的策划和设置。

5.3 采购与制作

5.3.1 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3.2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安全设施的采购应符合《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3.3 安全设施中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等三证,供方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定点经营证。

5.3.4 自行制作的安全设施应按国家或者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

5.3.5 安全设施的布置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范实施。

5.4 常用安全设施的一般设置要求

5.4.1 临边与洞口主要安全设施的设置

1) 尚未安装栏杆的平台周边、斜道的两侧、楼梯口、脚手架的工作面、高度超过0.8m平台、四边边长或直径超过1m的孔洞,必须设置双道临时栏杆。

2) 栏杆的长度超过2m时,必须加设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m。双道临时栏杆的上杆高度为1.2m,下杆高度为0.5-0.6m,栏杆的下部应设置不低于0.18m高的挡脚板。脚手架工作面位置小于1m时,应设三道栏杆,下杆离脚手架平台高度为0.3m。

3) 临时栏杆应采用φ≥30,壁厚≥2mm的钢管制作,以扣件或焊接的方式固定。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饱满,不得点焊。栏杆的设置应使其整体构造在任何一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kg的外力,并用红白相间的油漆作标识。

4) 在孔洞四周装设栏杆后,应在孔洞上满铺安全网。

5) 1m及以下的孔洞,必须设置孔洞盖板,大于1m孔洞使用盖板时,应核算强度后加固,盖板背面应加设挡块防止移位,必要时用电焊把盖板与下方铁件进行固定。

6) 混凝土预留孔洞可采用贯穿混凝土的钢筋构成防护网,并加盖板,待设备安装时再割除。

7) 临时孔洞盖板按国家或者行业规范制作。盖板上不准堆物。

8) 对暂时无条件装栏杆的平台、走道等临边,设置1m高的扶手绳,供施工人员高处行走时作扶手用,

9) 栏杆、盖板、扶手绳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范。

5.4.2 主要安全防护通道和隔离层的设置

1) 正在施工上方有落物危险的建筑物出入口、一般垂直交叉作业的下方,必须搭设安全防护通道或防护隔离设施。

2) 防护通道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的规定。

3) 防护通道的长度应根据防落物的高度确定,高度在30m以下时,通道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以5m和3-5m为宜。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应封闭。

4)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的设置方法基本同安全防护棚,但采用木板作隔离层时,木板的厚度以50mm为宜。采用竹笆等易燃材料作隔离层时,宜用阻燃材料作防火隔离,并配置消防器材。

5) 当隔离层同时兼作堆放物品和工作平台时,应核算隔离层承载能力后进行设置。

6) 人员、物资、材料主要进出口划定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用黄黑相间的条纹或绿色条纹作标识,安全通道上不得堆物和占用,搭设脚手架时应留出安全通道的位置。

5.4.3 设置施工人员方便、安全地到达高处作业面安全通道(斜道)、梯子,脚手架作业平台和安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 高处作业面应设置工作平台。

2) 工作平台的面积和负载应符合作业需要,工作平台应满铺脚手板、竹笆、钢板等物,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4.4 安全标志与安全围栏

1) 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使用或存放的场所和配电设施带电与非带电区应挂安全标志。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时,还应设置安全围栏。

2)运行区域、吊装作业、拆除现场、电气试验、有腐蚀性物品作业、现场的危险区域、高处作业场所、孔洞临边以及有坠落、落物及其它危险的场所,周围均应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标志。

3) 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公司《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规定。

4)安全围栏采用活动围栏、色带等。

5.4.5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不限于)

1)高处作业采用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手扶水平安全绳、安全绳等防止人员和工器具坠落的设施。

2)所有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器具均应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3)机械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式电动工具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5)用电设施选用标准的配电箱、配电盘和便携式卷线盘等。

6)在大面积有照明要求的施工区域设置集中广式照明灯。

7)电焊机采用集中布置,电焊二次线采用快装接头成束布设,并尽量利用空间不占通道。

8)易燃易爆区域的上方及四周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时,除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外,应采取阻燃隔离措施,并设置消防器材,派专人监护。

5.4.6 所有对安全有要求的场所、设备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

5.5 使用与维护管理

5.5.1 负责布置的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5.5.2 使用单位要负责管理与维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5.5.3 对有预防性检验要求的安全设施,由使用与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验。

5.5.4 负责管理与维护安全设施的部门应指定人员管理与维护,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使用。

5.5.5 用电、施工机械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5.5.6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6 监测和改进

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人员对本项目工程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对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的发展、施工需求、行业安全设施信息,研制、引进、运用新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7.2 公司相关文件、程序

第15篇 公司设备、防护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3、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22)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4)、《安全帽》(gb2811-2007)

15)、《安全带》(gb6095-2009)

16)、《安全网》(gb5725-2009)

二、定义

(一)、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

(二)、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三)、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三、工作主要职责

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

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四、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二)、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2、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3、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采购:

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

(四)、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

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五)、检查及验收

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施工吊篮组装;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5、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六)、过程控制

1、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2、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3、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5、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7、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1、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2、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1)、停止使用、封存;

2)、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

五、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

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设备采购和租赁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3、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4、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三)、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2、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如实做好记录。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4、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7、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四)、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五)、设备的使用检查

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7、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六)、设备的保养

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反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4、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七)、施工设备的维修

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4、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八)、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1、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1)、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2)、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3)、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4)、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5)、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_射线手套等;

6)、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7)、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8)、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3)、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七、管理与追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表格可自行查找)

1)、《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6.3.1)

2)、《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6.3.2)

3)、《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6.4)

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7.3.1)

5)、《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7.3.2)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7.3.3)

7)、《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7.3.4)

8)、《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7.3.5)

9)、《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7.3.7)

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7.3.8)

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7.4)

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8.4)

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9.3)

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9.4)

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9.5)

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9.7)

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9.8)

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10.1)

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10.2)

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4.1)

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4.3)

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4.4)

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5)

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6)

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4.7)

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4.8)

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10.5)

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10.6)

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1.4)

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1.8)

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1)

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2)

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1)

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2)

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3)

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1.13.1)

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1.13.2)

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1.14)

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1.16)

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4.2)

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4.3)

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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