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双方提供了行为准则,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追究。
1. 合同签订:规定了招聘程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薪酬福利、工作时间等。
2. 合同履行: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考核标准、晋升机制、培训机会以及企业的保障措施。
3. 合同变更:涵盖合同内容的修改、职位调动、工资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4. 解除与终止:规定了合同提前解除的条件,如员工辞职、解雇、裁员等,以及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
5. 劳动争议解决:设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处罚等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规范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影响生产运营;另一方面,它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此外,良好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1. 制定详尽的合同模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模板,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正。
2. 定期培训:对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法律培训,提升他们处理合同事务的能力,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合同知识的普及。
3.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4. 审核与更新:定期审核合同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5. 公开透明:确保合同条款公开透明,让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增强信任感。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赢,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篇 某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定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和《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签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员工都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2、股东单位选派的员工,原则上都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公司,由总经理签署;劳动合同的乙方为员工,由员工本人签署。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作内容;
(2)、试用期;
(3)、保守商业秘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纪律;
(8)、劳动合同期限;
(9)、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其他有关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求及员工本人条件,征询员工本人意见来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自然终止条件出现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长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条件
(1)、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非关键岗位(公司确定)工作的员工;
公司同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3)、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员工;
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
企业出资派遣出国学习、培训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4)、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职以上的员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5、关于试用期
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最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延续、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2、劳动合同的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
严重失职或违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3)、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扣压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第四章第三条第1款的情况,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的100%。
5、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公司出资攻读
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学习结束后在本公司实行服务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务期限届满时,应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交还学习培训费用。
(六)、劳动争议
1、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按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等,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对专项事物进行约定。
第2篇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1.总则
1.1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由公司与转正员工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为建立劳动关系而签定的劳动协议。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此项制度。
1.2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属公司秘密级资料,由行政部指定专人按照公司保密制度进行。
1.3劳动合同的管理分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2.劳动合同的签订
2.1公司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2.2劳动合同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合同双方的称呼,即企业名称和职工的姓名。
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3)工作内容--员工的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有关守则。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劳动纪律--规定员工如违背合同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及程序。
8)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条件。
9)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0)签署:由员工亲笔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司公章。
11)律师见证:由律师见证后签字并加盖律师见证章。
2.3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2.3.1可使用公司格式劳动合同,双方须协商另立的条款可签订补充协议。
2.3.2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公司保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2.3.3律师加盖见证章。
3.劳动合同的解除
3.1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3.1.1自然解除:合同到期、签订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产,自然解除。
3.1.2中途解除
3.1.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1.2.2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3.1.2.3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1.2.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3.1.2.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1.2.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2.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1.2.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1.2.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1.2.10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裁减人员。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3.2.1公司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员工继续处理,或该员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2.2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3.2.3正在接受公司审查,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上未做结论的。
3.2.4其他原因暂不宜辞职的。
3.3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3.3.1员工自动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书面报告公司行政部,公司因工作事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该员工发出书面通知。管理层人员须提前一个月。
3.3.2员工进行工作交接,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所有人员在办理离职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3.3.3员工填写员工离职清单,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字。
3.3.4财务结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结清所有财务往来帐目后结算工资,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转正员工除支付员工工作期工资外,应每年多支付一月工资以作补偿,自动辞职员工和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此款。
3.3.5填写劳动合同解除表。
3.4离任审计内容
3.4.1工作审计
3.4.1.1外联关系的交接。凡工作涉及的外联关系,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都应有所交接,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
3.4.1.2重要的工作文件的交接
3.4.2财务审计
3.4.2.1资金收支的审计
3.4.2.2资产管理的审计
3.4.2.3个人和公司债权债务的审计及清理
3.4.3离任审计小组
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由行政部、财务部、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组成离任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在完成审计内容的工作后,由行政部确认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
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第4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5篇 h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第6篇 化工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7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 分公司”或“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秩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zz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z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与实施工作等各项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分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等实施工作;
(三)负责有关劳动合同相关的咨询及劳动争议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
(一)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原则;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类型、期限及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分公司人事应在职工入职30天内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劳动合同的签 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对于接到通知的新入职人员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分 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实际用工之日期间,分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 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 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 效证明或承诺书后方可签订,若职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 分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分公司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分公司将按“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 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员工花名册台簿、人事信息档案。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如下规定执行试用期:
(一)普通员工入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 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二)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 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逾期者,作放弃转正处理 。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转正申请后,按岗位不同对乙方进行考试及考核,并根据乙方各 方面表现及业务能力,做出是否给予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 转正决定分为二种:
(一)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二)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项决定,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的转正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进行,然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考 核结果拟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 职工应遵守分公司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内约定内容,确保其岗位 工作业绩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分公司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 充或废止,如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将采 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分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签署解除协议(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由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书》(见附件2),其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职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职工向分公司提前30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分公司接到《解除劳动合 同报告》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考核不达标或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二)严重违反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分公 司发现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分公司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和分公司解除或终止关系的员工必需完善相关的离职文书后,分公司给 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 同。
第三十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分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见附件4) ;
(二) 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见附件5);
(三) 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 劳动合同,不续订的,可签订终止协议书(见附件6);
(四) 劳动合同续签协商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 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 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如在辞职时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分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下 列损失:
(一)分公司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分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分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员 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 离职手续办理及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 交至本单位综合办公室;
职工所经营的分公司财物(含分公司发给职工本人的装备和工具等);向常借取的个人预支 款;已办、或未办完的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所经办业务之各项材料(包括公 文、图书、技术资料等);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等相关手续等 。
第三十六条 移交手续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出具书面 委托书一份。
第三十七条 在上述手续未结清前,分公司将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 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职工各持一份。
第九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与分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员工应先同直接上级主管人员 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促进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请求人事、企管等部门进行调 解,不满调解结果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并达成如下协议:
协商一致 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一、双方自 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
协商一致 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双方自 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甲方:
年 月 日
附件3: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报告
本人××
×(身份证号××××××),现因本人×××原因自愿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 关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范本由本人参照以上内容手写。
附件4:
劳动合同到期告知函
(身份证号码: )
您与我公司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于 年月日到 期,现予以告知。
(综合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分割线
以上《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本人已收到无误。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企业名称):
我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将到期。我愿意/不愿意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由员工本人手写,于到期前15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
附件6: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 现因 合同到期个人不愿续签,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终止,
终止,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终止。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8篇 石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员工患病后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a酒店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a、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公正、诚实、信用。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c、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d、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e、以酒店经营目标为中心。
(2)劳动合同的订立
a、原在册的固定制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等以及新进酒店的人员(包括新招收的大、中专、高中、技职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初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明确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某一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讫的时间为条件的。
d、新进员工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与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均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费用赔偿和经济补偿
a、由酒店支付培训费、分房补贴费,分配住房或受过酒店业务技术培训的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离店的,必须按规定标准赔偿酒店的损失。违反劳动合同,已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b、员工因各种原因被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酒店应按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0篇 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书、临时工作协议、当事人双方约定、本管理规定、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所属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3.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3.1劳动合同期限:
(1)员工入职均需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签定试用期合同和保密协议。
(2)临时员工入职签定临时员工聘用协议。
(3)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临时聘用员工的聘用协议期限无特殊要求均为一年。
(4)员工劳动合同或临时员工聘用协议期满,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5)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其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变更。合同签定双方须严格遵守。
3.2试用期限:
(1)新员工入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2)试用期满前10天,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绩效考核表,试用期员工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上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根据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考勤资料、奖惩资料,填写上级评价,并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综合相关部门、上下级、自评成绩,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上报至总/ 副经理批准后,予以转正,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4)试用期满,经评估不合格,视具体情况决定延长试用期或解除试用合同。延长试用期限的,最多延长一个月,延长试用期期间,双方可随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试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与解除
4.1劳动合同的续定:
4.1.1员工合同期满前40天,员工所在部门对是否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做出建议,填写《员工合同期表现评估》,直属上级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和主管总经理批准。
4.1.2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发至员工手中,员工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复函人力资源部,决定是否续定劳动合同。未在7日内复函人力资源部的,视为同意《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中的决定。
4.1.3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双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进行续签。不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4.2劳动合同的解除
4.2.1转正员工在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
4.2.2《辞职申请表》经直属上级签字后于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定其最后工作日及涉及的培训费用、保密费等相关费用。
4.2.3《辞职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的所在部门及该员工,该员工须在其最后工作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4.2.4员工在合同期内,违反《员工手册》及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严格按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所属部门须填写《处罚通知书》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充分理由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该员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4.2.5因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工孕、产、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严格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它相关规定
5.1合同期内,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有薪假期、工作餐补助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5.2公司各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出现工伤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鉴定程序处理。
5.3合同期未满,非甲方责任,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辞职的员工,应交纳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
5.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和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5.5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补偿金以员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为标准核算。
5.6由于乙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7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工作岗位变动后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本人不接受调整的,视为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补偿。
5.8其它需要明确说明的问题由劳动合同签定双方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重要问题可以签定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5.9劳动合同中各项条款发生任何变化,劳动合同必须予以相应的变更。
6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6.1《员工手册》
6.2《岗位职责描述》
6.3《保密协议》
6.4公司及部门的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7.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8.人力资源部有权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最新法律法规对本规定予以修改和解释。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1篇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签订
1、为了使公司和员工的责任和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所有正式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准备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员工保存,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入人事档案。
2、保密协议在员工入职第一天即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第一周内且提交完入职资料后,与员工签署。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有变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
三、劳动合同的续签
1、人力资源部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征求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的意见。
2、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领导意见、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3、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呈总裁审批,决定是否续聘。
4、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最终决定,提前35天向员工本人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员工需在规定日期签署意见并将回执返至人力资源部;员工如不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向部门领导反馈续签情况,与部门领导达成一致后,向总裁汇报,征得同意后与员工签署《续订劳动合同书》,或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与员工签署《终止劳动合同书》。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在试用期内离职和在转正后离职两种情况,以下就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除名、劝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各种情况下的规定分别进行说明。
1、试用期内:
试用期离职,工资截止到公司规定的工作交接完毕日当天,原则上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交接在一天内完成。
a、员工辞职:
辞职员工需提前三天书面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与其进行正式面谈,就其真实辞职原因与其沟通,为公司的发展、招聘工作的改进、管理的改进提供建议。
部门负责人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请该员工持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与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与之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
b、公司解聘:
部门负责人与员工进行正式面谈,就本部门不再试用做出说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请该员工持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的《人员退回人力资源部说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与其办理离职手手续,并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
2、转正后:
a、员工辞职:
工资截止到工作交接完毕当天。
辞职员工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与其进行正式面谈,就其真实辞职原因与其沟通,为公司的发展、招聘工作的改进、管理的改进提供建议。
部门负责人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立即转交人力资源部,并告知人力资源部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日期,原则上尽量在员工提出辞职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无特殊情况,辞职人员应在规定交接日期的当天或第二天办理完毕工作交接。
在交接日期,请员工持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的《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与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与之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
b、公司除名、劝退的员工:
工资截止到工作交接完毕当天。
员工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除名或劝退的决定。
部门负责人在征得直接上级主管领导的同意下,与员工进行正式面谈,就本部门不再任用做出说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请该员工持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的《人员退回人力资源部说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并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
除名或劝退员工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
c、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工作交接及工资截止日期等,均按协议执行。
d、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与员工均同意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终止合同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署《终止或解除合同书》。并在员工合同到期一周前配合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员工工作交接的问题。
五、离职审批程序
1、离职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审批表》及《交接明细清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必须有第三方监交人在场,原则上第三方监交人是离职人员的直接上级或更上一级的主管领导。
2、离职人员到本部门办理工作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并负责:离职员工应交接的工作内容、交接工作需注意事项、工作接交人、监交人,并负责销售资料、宣传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收回及电子文件的交接。
3、离职人员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行政部负责将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钥匙、门卡、名片等收回;网管负责检查并收回电脑软硬件及辅助配件如键盘、u盘、插线板等。
4、离职人员到财务部,财务人员负责离职员工借款、报销的清算。
5、离职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完整的《离职审批表》和《交接明细清单》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计算最后的工资和提成,并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员工。
6、离职员工,在离职过程中若因个人原因,致使离职交接手续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员工要对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拖延天数_日工资_10;员工需在半个月内转出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
7、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公司通知员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工资不再给付,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c、工作中有其它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d、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违反本手册中所涉及到的'严禁'和'必须'条款时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12篇 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日期:
编号:
制定:
批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第13篇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14篇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政策
酒店人事政策之劳动合同管理
a.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用工形式,酒店将与员工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1.学校实习生实习协议与学生本人或与学校签订
2.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合同与员工本人签订
3.转正后员工劳动合同与员工本人签订
4.外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员工本人签订
5.外聘厨师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员工本人或者厨师代表签订
6.劳务人员劳务协议与员工本人或派遣单位签订
7.外派培训人员补充合同与外派培训的员工签订
b.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生
第15篇 镍业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镍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统一管理。
五、程序及时间
1.新入职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签订。
2.合同期满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在原合同终止的时间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合同、劳务合同五种形式。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符合条件者,经批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需要时,签订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合同适用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
七、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长负责与副总级以上(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总经理负责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同职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其它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部长签订。
4.劳动合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九、订时间及期限
1.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首次签订合同时间规定如下(含试用期),普通员工:1~3年;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1级以下):2~4年;
中层管理技术人员(7~10级):3~5年;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六级以上,含六级):5年以上。
特殊岗位或特聘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其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时限与第一次相同;两次签订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十、相关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2.公司按时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同工同级的原则,绩效奖金严格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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