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进程,确保教育公平和教学质量。这一制度涵盖了学生入学、在校期间的学习记录、成绩管理、毕业审核等多个环节。
1. 入学管理:包括新生报名、资格审查、录取程序和入学注册等步骤。
2. 学习记录:涉及学生的课程选修、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作业提交等日常学习行为的记录。
3. 成绩管理:规定考试方式、评分标准、成绩公布和申诉流程。
4. 奖惩制度:设立表彰优秀和纠正不良行为的机制,促进学生自律。
5. 转学与休学:明确转学条件、手续办理及休学复学的政策。
6. 毕业审核:规定毕业条件、论文要求、答辩程序和毕业证书发放。
学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教育公平:通过标准化的流程,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提升教学质量: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3. 规范学生行为:通过奖惩制度,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
4. 维护学校秩序: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减少因管理混乱引发的问题。
为了有效实施学籍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制度:定期修订学籍管理规定,以适应教育环境的变化。
2. 培训教师:提高教师对学籍管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制度的落地。
3. 加强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学籍管理的数字化,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4. 强化监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5. 透明公开:向学生和家长公开学籍管理政策,增强信任感。
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体系的基石,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优化,以实现更高效、公正的教育管理。
第1篇 星河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工作教导主任全面负责,由学籍管理员和各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
二、每学年初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班额、轨制和班容量,做好编班工作,编班要规范合理。
三、学年初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填写本班的学生定员花名册,内容要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严格转学程序和手续,转入和转出必须由校长审批,由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学籍管理员进行登记注册,以书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五、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特殊情况者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六、严格杜绝学生辍学,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七、学籍档案资料要专人负责,保证齐全、规范、有序存放。
八、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第2篇 新城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新城中心校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素质报告册,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素质报告册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素质报告册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素质报告册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3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必备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系部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档案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年八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有关规定,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项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须写书面报告并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第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由实践、实训、实习、作业等环节组成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上交作业和实习实训等报告者,平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等补齐作业、报告等后,另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准予再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经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与该课程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考试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考试等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学院门诊或院外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在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或累计旷课十五学时(旷课一天,按当天实际学时计;实习、调查、军训按五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一学时)以上(含十五学时)者应责令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的考勤由班长负责,教师也可点名或抽查。选修课、体育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将缺席名单每周送相关系部。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的,由各系部批准。请假须填写请假单。
第五章 升级、补修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许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的补修、留级,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考试课程不合格者(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不得补考,作留级处理。
(2)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以补考。经过补考,仍不及格则需补修,补修课程需收一定的补修费用,补修考试仍不及格,累计达五门的,作留级处理。一年级第一学期不作留级处理。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不论几门),均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可随班试读并补修。两学期补考、补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按本条第(2)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其相同课程成绩可以认可,其余不及格课程和教学环节一律重修重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平时作学籍处理的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
第六章 休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请假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或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复印并持有签署申请表,作为复学的凭证;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工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病休学生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门诊部复查合格)向学工处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经院长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包括第一学期);
(2)以前各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考试课程与本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者;
(3)休学、停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学时计算按本办法第十四条);
(6)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由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为德、智、体、能四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成绩、劳动技能和身心健康等。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能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资格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查并报省教育厅验证备案,毕业证书由学院验印颁发。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验证。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记录者,毕业前不予补考,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者,换发该年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置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生,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原则上,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符合以下情况者,不予转专业:
(一)文史类专业转至理工类专业;
(二)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
转专业受理期限:历年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转专业的次数限定为:1人/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需转学校,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4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5篇 北坡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入学
1.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负责以班为单位填写“班级定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存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或年级组)办理学籍和会考考籍。
2.入学新生要办理学籍档案和考籍档案,建立微机管理名册,学籍表每年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操行评语、考试成绩、操行等级并签字盖章,放假前交回档案室统一保管。
3.在校生档案要以教学班为单位系统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概不外调。
二、转学
1.市三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不办理考籍变更。
2.随家长工作调动要求转入我校者,需持有家长户口迁移证、准转证及学生档案,经教务处审查合格,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3.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一式四份),学校会考办公室证明及会考档案报我校会考办批准方可编班上课。
4.转出学生须持接收学校签发的准转证书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开据转学证明,提取档案取消原考籍及学籍。
三、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要求休学者,须持家长申请、诊断书,经班主任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发休学证书,并上报会考办注册,休学期限为一年,在休学期间不得提前插班上课。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持医院康复证明,由教务处编入相应年级。
四、退学
1.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两周以上(包括两周)经与家长联系不办理请假或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考籍,不再办理任何手续,并不出据任何证明。
2.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退学者,须持家长申请,班主任老师签字,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提取档案,取消学籍。
五、学籍变更
1.教务处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下发班级学生变动情况调查表,由班主任如实填写本班学生流动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归纳整理落实后上报会考办,并处理好学籍、考籍变更事宜。
六、档案管理
1.保证做到学生档案管理有序无误,不得丢失、销毁。
2.学生提档,必须有相关手续,不轻易放出档案。
七、学籍、考籍
1.做好学生会考考务、考籍及成绩统计工作。
2.做好毕业生的会考合格证、毕业证的发放工作准确无误,造好花名册。
3.做好毕业生的高考报名、配档工作,建立升学去向花名册及升学数字统计工作。
第6篇 某某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某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转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 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阳江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 )、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 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 (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7篇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8篇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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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要点解读【2】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新颁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何时试行
答: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发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上海市居住证、海外引进人才等政策,其中有关子女就学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同时,随着上海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学生评价制度改革、学籍电子化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2004年起,二期课程教材改革亦在本市全面实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已明显不适用。因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对原《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4月起在本市中小学全面试行。
二、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中小学学制、中小学班级学额、非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的规定、学生学业考核与综合素质评价、处分申诉权、学生社保学籍卡、学生成长记录等。
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
四、本市中小学学制有哪些规定
答: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高中学制为3年。
五、本市小学入学年龄是几岁
答:本市儿童小学入学的年龄为6岁,盲、聋、弱智等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岁。
六、本市中小学转学有哪些规定
答: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因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向迁入地所属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沪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转学。
七、申请转学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需有高中录取材料等。
八、转学生如何编班
答: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该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的班级就读。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的班级就读。
九、那些对象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
答: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中小学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的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十、借读生在学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读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其中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借读,与本市户籍学生同样标准收费。
十一、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学生的学业考核和评价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1、中小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2、中小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十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怎么办
答: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四、中小学的班级学额有什么具体规定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的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十五、什么时候申领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的新生入学后,都需要申领社保学籍卡,具体的申领时间、地点和要求,当时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
十六、学生申请跳级什么具体规定
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经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若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学校经过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生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申请跨学段跳级的学生,必须参加该学段的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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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某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1.入学
(1)学生入学前进行面试,作为学生学前教育的了解。
(2)学校招收的新生,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并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由各班班主任电脑打印《学生花名册》,建立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学生学号小学阶段一律不变,复学生、本县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县外转入学生按规定编列新学号。
2.转学
(1)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而户籍更变,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准予转学。
(2)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一周。学期中途、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转学,城区学校一般也不转学。个别特殊情况,不转学确实有困难,经申请获教育行政部分批准者除外。
(3)本县范围内转出,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学校联系,领取《转学申请表》,经教育局初教股核准后,由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连同学生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学校留下学籍卡复印件),再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并将《转学回执》交我校。
(4)县内转入,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我校,经我校同意后学生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经教育局核准审批,到户口及住处所在地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到原校领取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及转学证明交给我校,我校开具转学回执给原学校。
(5)转入学生学校进行摸底测试,县内学生将其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县外学生根据其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3.休学、复学、辍学
(1)学生因病(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单位证明)无法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幼教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申请延长休学时间。
(2)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周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教幼股批准,即可复学。
(3)学生修学期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凡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4)如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马上报告给教导处,学校配合社区、村委依法促使其复学。经做工作无效的,教导处填写《辍学生登记表》,上报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5.成绩考核
(1)学校的学业成绩考核,技能科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考核或根据平时成绩考核。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考试有别于正常儿童。
(2)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除语文、数学、英语三门考试外,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重视过程性评价,把评价表与考试结合,重在平时的考查、了解,力求全面、客观评价学生。
(3)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属考查科目的,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制。属考试科目的,可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学年总成绩,原则上以第二学期为主,结合第一学期、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成绩。学期、学年各班、各年级要进行单科合格率、单科优秀率、全科合格率、全科优秀率的统计。全部用电脑录入,建立档案。
(4)学生第一学期成绩不及格,不补考,学年总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每学年每学科只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毕业班的补考应在毕业前进行。
(5)学生因病、残可以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但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组同意,报教导处备案,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6)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状况,做好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要体现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学年成绩。要继续深化评语改革,突出学生特点,用正面、积极和充满情感的语言给学生写评语,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6.升级、留级
(1)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或学年综合评价合格,准予升级。学年学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带科升级。
(2)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个别情况特殊确需留级,应由家长申请,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留级比例不得超过1%。
7.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毕业考试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综合评价合格;或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均及格,其它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但补考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仍有一门不及格,或其它学科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3)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4)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填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加盖校章后发给学生。
8.奖励与处分
(1)对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显着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2)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平均分配轮流制。对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由学生讨论,班主任或其它教师提名,教导主任审核,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公布,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学生证书。
(3)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4)凡对学生进行处分,须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
(5)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受处分半年至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9.学籍档案保管
(1)学校教导处一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制度,妥善保管。
(2)学籍档案按有关规定保存,每学年存档入档案室,进行电脑管理。每学期初上报快速报表,期末上报学额巩固表,并将学籍变动名单上报教育局初幼教股。
第11篇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的取得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下吉中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代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持《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报名注册,缴纳费用,学籍方能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录取证件者,冒名顶替者。
第六条新生编班、高二文理分班由学籍管理员负责,教导处、年级组协助。编班名单一经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变动。
第七条编班后转入的学生,由学籍管理员按照缺额补入的办法或按教学班顺次类推的办法编班报名注册。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或家长工作调动,需转入他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经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入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入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和学校联系。在班级编额允许的情况下,经年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导处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转入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前联系,开学后一周内办好入学手续。转入学生的学籍号、会考号等有关变更手续,由学生或家长在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学生,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审查同意后,由学校由具证明,转出档案。
第十二条在外地借读的学生回校参加升学考试,经学校同意并交验学籍档案后,方可参加升学考试。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处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教导处核准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负责编入相应年级的教学班学习。
第五章退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退学:
1、休学两年,不能复学者。
2、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有关方面证明,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3、患有各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治疗仍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1、开学一周内,未向学校请假,逾期不报名者。学期中无故一周不到者、病事假3周不到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凡按自动退学论处者,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转学证明和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一学期旷课累计36节及其以上者(每天按12节对待,同时包括作业等违纪现象)。
2、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且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者。
勒令退学者,须由班委会、班主任整理材料,并签注意见,报政治处审核,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张榜公布,给予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转学证明。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度依据评选条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在某一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的名次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四条给学生处分,要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政治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政治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从入学开始,即建立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送学籍室审查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期末,班主任从学籍室领出本班学生档案,将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按要求填写好,并签名盖章后交学籍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转入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及时交给学籍室。转出学生的档案由教导处予以办理,转入该生就读学校。
第三十条班主任更换时,由教导处牵头完成移交手续,保证档案材料不缺漏遗失。
第三十一条毕业班学生的整档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学籍室、年级组办理。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虽已修业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成绩三门功课不合格者。
2、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第12篇 高级中学学籍管理问题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现结合本校具体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化的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教务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有关手续。
三、凡属省教委文件规定的正常转学(指转出)、休学、复学,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一支笔审批,审批后的一切手续由教务处承办。
四、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处理转进转出问题。
五、凡要求转学、借读到本校的,学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长处领取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分管校长保存)
2.学生家长填好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署收费意见。
3.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学籍卡、分数卡片、转学证明及前一学期的成绩报告单到教务处编班,由教务主任填表签字。
4.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到总务处缴费,会计收费后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5.学生家长将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送至教务处,由教务主任将学生送达班级。
六、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存教务处,一学年度汇总后送档案室存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13篇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1.制订全校学生总名册,新生入学要统一编号(学号)注册。
2.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卡片、健康卡片、新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3.学生每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出勤考核,劳动表现,奖惩情况等,要逐一登记在学籍卡片上。
4.学生因故休、复、转、退的应及时注明。
5.学籍卡片分班装订成册,由教导员负责管理,领导和教师都可查阅。
第14篇 某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第15篇 某中学家长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家长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1、为方便管理,方便与各位家长取得联系,每学期对家长学校的学员登记造册。
2、学员名册中主要写清学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3、如个别学员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有变动,应立即给予更正。
4、在家长学校开学时,按名册点名,严格学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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