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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管理制度范本(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用气管理制度范本

用气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气体使用的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高效,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度涵盖了气体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同时也规定了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包括哪些方面

1. 气体采购:明确气体供应商的选择标准,规定采购流程,确保气体的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2. 储存管理:规定气体储存区域的安全要求,如通风、防火、防爆设施的配置,以及储存量的限制。

3. 使用操作:详细说明各类气体的使用方法,强调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程。

4. 废弃处理:规定废弃气体的处理方式和程序,防止环境污染。

5. 监控与检查:设立定期的气体安全检查机制,包括设备检查和使用情况的记录。

6.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气体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和员工在气体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重要性

用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一方面,有效的气体管理可以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规范的气体处理也能防止环境污染,符合企业社会责任和环保法规要求。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气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2. 对所有涉及气体操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引入先进的气体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气体浓度,及时预警潜在风险。

4. 定期进行气体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5. 建立完善的信息记录系统,记录气体的采购、使用、废弃等全过程,以便追溯和审计。

6. 定期评估和修订用气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用气管理制度,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用气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2)

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二)

一、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内外电源、线路供水管道布局,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

二、校内电源线路和水路一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外接插头,私自使用热得快和照明灯.私自使用取暖器、电炉式电风扇;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地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

三、电源线路在布局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适当增装空开,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替代保险丝。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人员,都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电工专业人员,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接触电源,在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七、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八、校园内用电线路的架设,应尽量避开师生经常经过的区域。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微机室、办公室、多媒体教室、学生食堂等场所的电路和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防止线路老化和开关漏电,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更换教室、办公室、楼道和校内公用的各类损坏的电器,确保学校正常用电和安全。

十一、学校要在师生中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学生不要攀爬电杆和在高压线下玩耍,要远离电源,不要无故摆弄电灯和电风扇的开关;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对于违规违章的,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二、学校食堂用气做饭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气阀,煤管道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并要按规定定期检修。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一切责任损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管理制度(3)

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管理制度(三)

用电:

我园电源分380伏三项电和220伏两项电。

中央空调、热风幕、排风扇、蒸饭车、电烤箱、电饼铛为380伏三项电,其他电器为220伏两项电。

一、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使用电器,了解电器使用知识,了解电源和电源控制开关位置。

二、做到随时开关,节约用电。

三、下班前要关闭所在岗位的电器电源。厨房关闭总电和电灯。教室关闭电灯、电视、电钢、饮水机电源。下班前一定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

用水:

我园所有水源为市自来水公司。饮用水通过中央直饮机供给,分机可制冷热水;厨房用水通过净水器供给,厨房洗刷池用水通过净水器到水箱后供给。卫生间冲洗用水为直接自来水,洗手盆用水为自来水经过水箱加温后供给。

一、节约用水。

二、下班前查看水源关闭情况。

三、发现水管和水阀漏水要及时报告园务主任,及时维修。

用气:

我园燃气源为市燃气公司。厨房工作人员负责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前要闻气味,无燃气泄漏气味方可开阀门。

二、开阀门要按以下程序:总阀―表阀―灶阀―点火阀,要火等气。

三、关阀要按以下程序:点火阀―灶阀―表阀―总阀。

四、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3篇 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我厂维修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术质检科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全科负责我厂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工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我厂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 凡电气检修,应联系电力部门并委托电力部门进行相关操作。

第4篇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器及其线路、燃气用具、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存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落实。

三、电器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其器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应当予以报废。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教职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5篇 企业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质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器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 公司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处签发,经生产部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 分公司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 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2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6篇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火、 用电、 用气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二、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积装修使用香蕉水、稀料 等危险品动火的工程) ,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重点部位、危险 地段动火(天然气调压站、变压器室、配电室、汽车场、电脑房`、 电话机房、蓄电池室、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和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 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办《动火证》 ;

三、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确定 专人负责,动火完毕立刻清查现场。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现场人员 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主管安全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 实施处罚;

四、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 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 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 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 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 不得进行焊割。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 喷漆、 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 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单位电工统一施工、 安装。

六、 电器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 行日记上。 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气设备、改动用气管线,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 经审批后,由燃气专业队伍施工、安装。

八、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第7篇 安全用气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8篇 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9篇 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46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职责

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 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1

氧气

天蓝色

黑色

2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3

乙炔

白色

红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

黑色

黄色

3.2 气瓶的要求

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第10篇 化验室用气瓶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化验室使用气瓶的分析仪器设备和关联设施的日常安全使用,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氢气、氮气钢瓶及关联设施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范围

3.1 化验室负责气瓶室关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3.2 安全科指定专人做好气瓶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程序

4.1气瓶储运安全管理

4.1.1 由专人做好接收确认工作,对气瓶存在如下安全隐患的不能搬入化验室:

1)气瓶漆色、充装气品名字样不清的。

2)气瓶安全附件不全的(如:没有气瓶瓶帽、防震圈)。

3)气瓶瓶体和瓶阀沾有油污的。

4)气瓶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未实施定期技术检查的。(充装氢气、氧气的每三年检验一次)。

4.1.2气瓶日常安全管理

1)气瓶为重点安全管理设备,非关联员工不得随意操弄气瓶。

2)热源、明火必须远离气瓶10米以上。

3)夏季做好避免太阳直晒的防护工作。

4.2日常操作使用安全管理

4.2.1 使用气瓶的关联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操作知识的教育,未经教育者不能上岗操作使用。

4.2.2日常使用前,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确认:

1)确认减压阀是否有松动现象。

2)确认无异常后,慢慢打开钢瓶气阀。

3)打开后,确认气瓶内残气压力,当减压阀显示表压低于或接近如下数据时,不能再使用。常规钢瓶表压为2kg/cm2。

注意:开启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避开减压器的防爆出口。

4)以上确认无异常后,开启管路总阀。

4.2.3 使用完毕,进行以下步骤的操作确认:

1)确认减压阀表压显示,对残留气量不足上述标准的,及时联系换装。

2)按顺序关闭钢瓶气阀、管路总阀。

4.3 气瓶点检、采购管理

4.3.1 由安全科指定专人对气瓶及相关设施实施如下日常、定期点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1)每次购入存放前,由专人进行确认。

2)对布置在室内的气体管线是否有泄露,每半年检查一次。

3)每周对储存在室内的钢瓶是否有泄漏、暴晒、开启状态进行确认。

4)对员工是否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并督促改正。

4.3.2 由供应科指定专人负责气瓶日常采购工作,并做好采购记录。

5.关联表单:

《气瓶日常点检表》

第11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 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 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 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 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 充装

第十六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 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12篇 用水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水安全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健康,特规定如下:

1、及时修缮、整改水井、电机等用水设施设备。

2、在水池、水管等地方安装安全用水警示牌。

3、向学生宣传用水知识。

4、不许学生私自到水井提水、用电机抽水。

5、不许学生喝生水,学生可以自备水,学校可以准备适量的热水。

6、严禁小贩到校门口卖冰棍、汽水等。

7、及时处理学校存在的污水、以防污染水源。

8、作好水源消毒防范工作。

9、提倡节约用水,定期检查评比。

(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成立学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用电,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用电。

2.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岗位规章制度和用电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正确使用电工用具。电工要随时关注学校用电设备,周周有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维修开关、插座、电灯等,排除用电故障。维修用电器时程序要规范,严禁在未停电的情况下搬动用电设备。

3.学校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的用电设备由学校总务处统一负责,不准私自变更和增设。

4.对全校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气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校园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自行改线或铺线,以免发生短路及漏电现象。

5.严禁各办公室、教室、宿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增加用电设备时要向总务处申请或电工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电气插座。寝室严禁使用电褥子、电暖器等取暖设备,以免电路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6.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时若发现异常现象,如发现电器、电线冒烟起火或有刺鼻气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并上报部门领导或总务处,通知专人维修。

7.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专人负责,不得将多媒体设备用于玩游戏或私自拆装多媒体设备。

8.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用电常识。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9.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触电急救方法,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必须立即呼救,断开电源,招呼周围人员前来协助抢救,并拔打120急救电话。

10.值班领导、教师必须每天巡查一遍校园电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班主任是班级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天天检查教室电路,保证教室用电安全;宿舍管理员要每天都检查宿舍电路,保证学生宿舍用电安全。

11.校内的所有设备用电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自行接线接电,禁止私拉电线,私自安装用电设备设施。

12.在变压器、配电房周围设立防护栏,并用醒目的警示牌提醒学生危险,禁止靠近、攀爬。

(三)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学校食堂安全用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教育、指导和督促食堂炊事员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每周至少对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食堂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搭接、安装。

3、食堂购买的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使用天然气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能因粗枝大叶酿成烫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殃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5、液化气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气瓶使用后要牢记关闭阀门,特别突遇停气更应牢记,严防因燃气泄露酿成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6、发现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有漏气现象,应及时报告食堂司务长,及时请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前来维修。

7、加强学校的燃气管理,杜绝学生接触燃气设施设备的一切可能,避免因燃气引发安全事故。

8、因麻痹大意酿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校产损失要赔偿,并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13篇 学校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水安全管理

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纯净饮用水。

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纯净水水。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纯净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纯净水过滤设备过期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管水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为学校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7、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二、用电安全管理

1、办公室、实验室、师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电路维修要拉电闸,并挂牌警示,必要时专人看守。

5、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三、用火安全管理

1、灶房、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严禁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等重要场所内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申报校消防委员会批准,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后方可动用明火。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消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四、用气安全管理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对各种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菜屯联合校

2022年9月

第14篇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学校为加强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制度。

1、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2、水电气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气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3、未经学校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4、各种水电气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5、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6、遇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气。

7、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8、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岚头镇中心完小

2022年3月3日

第15篇 小学用水用电用气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的范围和消费量都在不断扩展,此等安全已成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搞好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由后勤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内外电源线路供水管道布局、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勤部门统一办理。

二、校内电源线路和水路一律由后勤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地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

三、电源线路在布局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适当增装空开,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替代保险丝。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人员,都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电工专业人员,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接触电源,在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七、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八、校园内用电线路的架设,应尽量避开师生经常经过的区域。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处要经常性地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微机室、办公室、多媒体教室、学生食堂等场所的电路和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防止线路老化和开关漏电,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更换教室、办公室、楼道和校内公用的各类损坏的用电器,确保学校正常用电和安全。

十一、后勤处要在师生中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学生不要攀爬电杆和在高压线下玩耍,要远离电源,不要无故摆弄电灯和电风扇的开关;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二、学校餐厅用气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气阀。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造成他人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校用水、用电、(用气)的范围和消费量都在不断扩展,此等安全已成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搞好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先锋小学

2022.9

《用气管理制度范本(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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