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旨在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该制度包括责任分配、责任追踪、责任评估和责任奖惩等方面。
1. 责任分配:清晰界定每个职位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期望成果。
2. 责任追踪:通过定期检查和汇报机制,监控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责任评估:对员工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价,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4. 责任奖惩:依据责任评估的结果,给予优秀表现者奖励,对不尽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提升效率:明确的责任分配使工作流程更加顺畅,减少工作延误和混乱。
2. 促进协作:通过责任追踪,增强团队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达成目标。
3. 激励员工:公正的责任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4. 维护秩序:责任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公正的企业文化,减少冲突,维护内部秩序。
1. 设立岗位说明书:详细列出每个岗位的职责和预期成果,作为责任分配的基础。
2. 实施定期检查:设定周期性的工作汇报,以便管理层了解工作进度,及时调整策略。
3. 建立评估体系:制定客观、公平的绩效指标,确保责任评估的公正性。
4. 制定奖惩政策:设立明确的奖励和处罚标准,鼓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同时对不尽责行为进行纠正。
5. 培训与沟通:定期进行责任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接受,同时鼓励开放的沟通环境,让员工能就职责问题提出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需灵活调整制度以适应企业变化,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尊重员工的个体差异。通过责任管理制度的落实,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高效、和谐的企业环境。
第1篇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工作。
2、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设备率达到91、5、1、0。
3、对全矿机电设备性能及各种技术资料,要分类、分台帐立卡,严格把好机电设备入井检验关,不合格严禁入井。
4、向矿领导及外出配件人员提供设备型号、规格、性能,要及时准确无误。
5、做设备四率、检查、验收、落实工作。
6、负责各岗位设备运行值班记录及事故统计,报表和收发工作,并汇总上报。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管理处党委副书记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党委书记搞好安全工作,同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配合其他领导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2、协助党委书记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教育培训班,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3、协助党委书记具体抓好全处**党员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各**党员安全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查找问题,为不断完善党员安全监督员工作提供好的建议和意见;定时协助召集好每月一次的党员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
4、关心群众生活,接待职工来访,作好稳定工作,及时解决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协助党委书记具体抓好本部门各种人事档案和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以及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抓好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
6、协助党委书记具体抓好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的制定、落实,督促指导基层单位修订完善**党员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考核制度和落实,努力建设“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通风员,个个都负安全责”的长效机制。
第3篇 机电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做好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各矿(公司)做好综采、综掘机电设备、井下供电、井下通讯及大型设备管理工作。
3、参与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规范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4、负责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参与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审查。督促各矿(公司)落实有关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或参加集团公司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
7、组织或参加机电事故的抢救与调查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机电管理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9、了解掌握生产动态,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组织好安全生产急需设备。
10、组织制定机电技术管理规定,做好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11、参与或组织员工机电培训工作,组织机电工种的技术比武工作。
12、按照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对各子公司设备管理进行规划、指导、检查、服务和考核。
第4篇 空压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保证压风机安全运转,确保施工作业的足够风量。
2、严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严禁睡觉、看书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观察机器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停机检查,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在问题处理以前不准开机。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好运转记录。
5、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卫生,认真搞好值班保卫工作。
6、接班时要严格检查各部位的螺丝、销子、机杆、机座及润滑部位油量等,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7、经常查看压力表、安全阀等指数,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处理。
8、严格按作业点上下班时间规定具体要求开、关机,未经矿长及作业地点安全领导同意,在无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准随意私自停机。遇有重大事故先停机,并迅速报告领导。
9、运转的压缩机电机不得超过名牌规定的温度。
10、空压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作好空压机每天运行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11、空压机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调校,每季度必须对压力表和安全阀进行定期试验一次,应提前把调校、试验及检修计划时间报告矿领导,以便决策安排。
12、空压机安装检修、维修工必须严格按照空压机的使用说明书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
13、空压机安装检修、维修工必须对井上下压风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接头漏风及时维修处理。
第5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机电设备管理员
1、在矿调度的领导下,做好矿井设备的管理。
2、建立设备台账,办理日常各单位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交接验收手续。
3、负责日常各单位设备的记录以及相应的帐目、卡片、牌板的变动管理。
4、负责矿上各区域内设备的检查、核对和设备的现场跟踪管理。
5、新进设备的验收,外委修理及设备、租赁设备的调拨等工作,负责联系、提运及帐目和手续的办理。
6、负责每月25号前,下达机修作业计划,落实计划的完成情况,监督设备的维修质量及入库验收,并对机修作出考核。
7、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安装、撤除等情况,并对全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8、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一切服务于生产,提高管理水平。
二、认真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帐实相符,严格执行铁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常识,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性能,做领发及时无误。
四、库内材料存放整洁新旧分明,好坏分清,搞好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加强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五、及时向领导反映库内材料的进、销、存情况,保证材料的正常供应。按月、季、年填写库存材料的进、销、存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六、严格材料整理,严禁废旧材料乱丢乱扔。
办公室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执行情况和典型经验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及时批转、印发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表等。
三、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会议的报告起草和会务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各科室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随时向矿长汇报工作。
五、负责上级检查及外来宾客的接待等工作。
六、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工序及职工食堂、宿舍的安全、卫生检查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和本矿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班两次向调度室汇报,随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
4、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的指挥、平衡、协调工作,抓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坚持正规操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全面掌握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好本班的安全生产,并为下一班的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不留隐患。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杜绝延点现象,正点交接班。
7、抓好当班的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8、制止“三违”现象,做到本人不违章,身边无“三违”。
9、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0、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矿调度的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必须了解和熟悉所用电器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常识。
3、严格执行保安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检修或处理事故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4、负责电器设备的失爆、完好、电缆悬挂、皮带保护、信号畅通。
5、发生事故应随叫随到,积极进行处理,减少事故影响时间。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规操作,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6篇 岗位安全责任制:机械管理员
1、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实施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安装各种施工机械,对本工程项目可用各种机械设各(包机具)的制作安装运行、检修、保养的检查,督促负具体直接责任。
2、按“十字作业法”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检查,开展评比工作,确定奖惩人员、报批。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机械设备拆、安、操作、维修、保养、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4、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三定制度,配合好现场施工,保证安全生产,管好、用好机械设备,使其发挥最好的效率。
5、负责对各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的技术交底。
6、认真贯彻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做到每安装一项施工机械,均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且操作做到定人定机登记制度。
7、监督检查各种机械操作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机械,做好“听、摸、查、看、闻”五字操作法,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章作业,且应及是叫纠正违章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施工机械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8、参加各种机械没备的检查验收工作。经常检查施工机械的接线、按地是否处在良好状态,开关是否灵活,是否有箱有锁有防雨措施。
9、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教育。
第7篇 纽曼小学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云溪小学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 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 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 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 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坚持组织维护就餐、午休、路队、乘车次序。
5、 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 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 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空调、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 值日补助一天30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等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 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 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 校外巡查一次补助10元。
3、 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第8篇 市某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市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把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成坚强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部门。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及贵港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促进本局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党组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党组成员、科室、所的领导干部,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全局党员、干部和职工。
落实本责任制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各科室、所的负责人为本局、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成立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__理论、“三个代表”和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结合各项管理和房产业务工作,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本局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副组长职责:
(一)协助组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做好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纠正、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查处违_纪政纪案件。
(二)协助组长管好分管科长和主任,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四)负责调查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为党组提供开展教育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主任、科长及副科领导职责
(一)科长(主任)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2、负责管好本科室副职以下人员,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党组书记、局和分管领导的管理监督。
3、根据党政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分管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4、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二)副科长(副主任)的领导职责
1、负责协助科长(主任)做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按分工管理本科室业务工作中的廉政管理监督,同时,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的管理监督。
3、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条 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各科室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同时也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
1、局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科室每年要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委、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
1、本局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切实准备到:为政清廉,守廉戒贪,惩奢尚俭,激浊扬清,忠城积极。
2、局内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设立登记簿。管好本局业务经费和公用物品,确保不发生违反侵占公物的问题。
3、严格执行局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修理。
4、坚决刹住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接待开支方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招待标准执行。
5、干部职工的廉政与否,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挂勾,年内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经发现腐败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扣除全年奖金外;还处罚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季度的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虑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坚持做到六个不准,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钱物交易、刁难前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二)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局有关规定,为亲友办证、交易、评估和资料查询等提供优惠条件;
(三)不准收受办事单位赠送的钱物;
(四)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五)不准在办理各种业务过程中,接受工作单位,对象及亲友的各种宴请,同时规定上午11点半,下5点后不准外出作业,以免办事单位宴请。
(六)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办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房产管理局组织权限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不良倾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9篇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f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而造成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命令、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命令、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成立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
第11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凤凰中学食堂管理责任制
凤凰中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摘要)
一、食堂实行责任制管理
1、食堂在总务处和食堂管理员直接领导下工作。
2、食堂的人事劳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大型设施、添制更新由学校后勤领导与总务处安排实施。
3、食堂应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用餐需求,做到品种多、质量好、价格合理、服务热忱,努力把食堂办成就餐者之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要争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民办学校食堂闯出管理新路子作出积极贡献。
(二――五略)
六、食堂经营范围
1、大众饭菜、小炒、卤味咸菜、酒席客餐。
2、代销饮料。
七、食堂财务管理结算
1、财务管理
食堂财务设立单独帐目,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健全食堂各类票据、报表,完善财务手续和管理。
2、凡食堂使用的票据、报表统一由财务室制定与配发,未经财务室配制的一律无效。
3、每月底由财务人员、食堂班长与保管员进行月终盘点,并根据食堂保管员的月报表及凭据结算当月食堂盈亏,并将财务报表与盈亏情况报主管领导。
各食堂一律不收取现金,小炒部点菜必须凭吧台服务员开出的打卡式现金,就餐完毕后班长和吧台服务员在点菜单凭据上签字,现金当时上交财务室。
八、报帐规定
1、凡食堂所购食品、物资一律凭采购、保管和食堂管理员三人签字,并经总务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室方给予审核及报帐。
2、日常采购物资实行限额备用金周转,当备用金用完时,必须结算前段购物票据,否则,财务不再给采购提供现金或支票,促使采购及时报账。
3、窗口收入每天由食堂保管员按各食堂的窗口机进行汇总,填入当日日报表。
九、实现方案实施细则的主要措施
1、加强食堂全体员工思想教育;
2、端正思想,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服务意识;
3、每年进行一次集训,加强教育;
4、每期组织两次奖评,奖励先进,树立榜样;
5、积极培养员工的业务技术,组织比赛,激发员工的进取。
十、强化自我管理,推行分级检查和监督
1、自我管理:必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主人翁姿态,有条不紊,忙而有序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要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卫生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分级检查:以食堂管理员和各班长检查为主,总务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为辅。食堂管理员和各班长要对每天每餐的饭菜品种、饭菜质量进行全面安排组织,认真检查是否按操作程序和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凡不按要求者,当即指出或重做。不听者,应严厉批评教育,扣发当月酬金,直至停止工作。
3、实施监督:职工实行挂牌上岗,窗口定位,洗切定人。饭菜价格公开,接受就餐者对食堂伙食质量、服务态度、食品卫生、价格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采用召开就餐者代表会议、问卷调查和意见箱收集等方式收集意见,并予以公开。
十一、食堂各类岗位人员责任制
以下各类岗位人员职责的具体内容见第四篇《岗位责任制》。
食堂卫生员岗位职责
食堂班长的岗位责任
食堂管理员岗位职责
采购员岗位职责
炊事员岗位职责
食堂保管员岗位责任
十二、考勤规定
1、请假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岗,需履行请假手续,凡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离岗者,作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发两天工资,旷天一天扣发四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发半月工资,旷工三天或以上者作除名处理,工资停发,如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2、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一天者,由食堂班长批准,并报考勤人员登记;请假一天以上者,由食堂管理员批准,并报考勤人员登记。
十三、奖励
1、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勤奋努力,可获优岗奖。
2、服务热忱周到,举止庄重,规范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者,可获优质服务奖。
第14篇 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企业管理手段以及经济杠杆的作用,贯彻“多劳多得”的 分配原则,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奖励基金,表彰那些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脏和臭,苦和累,不挑肥拣瘦,拈轻怕重,丢三落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确有成效,表现突出的本处职工。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及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可获得规定的工资、补贴及各种奖酬金。
第四条 全体职工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中要识大体、顾大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对不服从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者,各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者,按管理规定扣除岗位津贴。如继续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可交由后勤服务集团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全体职工要严守岗位,恪遵职守。凡因人为原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班时间应安心工作,不干私活,不得无理取闹,吵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凡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粗心大意,吊儿郎当,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者,视其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危害程度,扣除当事责任人当月的岗位津贴、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因违法违纪问题,耽误工作时间进行处理,包括为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的时间,视情节轻重,扣发误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八条 因公负伤、致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人为造成的伤残事故者,一律按病假工作待遇处理。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的伤残事故,因他人原因的伤残事故,不计发任何费用,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第十一条 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或住院、出院证明考勤。
第十二条 因事不能上班,必须写假条请假。事假三天以下,部门负责人批;三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事假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五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病假一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十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无论任何理由不请假,不上班,均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20%,扣发旷工期间工资;旷工超过两天半,扣发全月岗位津贴,扣除旷工期间工资。
第十五条 旷工超过三天者,因旷工造成的工作上的损失,由旷工者负责赔偿;其空缺的工作岗位,另聘人员顶替;对旷工者作停职处理,经部门批评教育后,视其认识错误的程度和改正与否的态度,决定对其:恢复工作、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分部门进行,由部门负责人或指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同志担任。考勤登记要准确、清晰、真实、不得撕毁、挖补、涂改。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应按月归类汇总,报公司存档备查,作为考核工作、考查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组织本部门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凡不按规定组织学习者,一次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经常不组织职工学习,经批评又不改正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召开处职工大会,部门负责人必须如实上报本部门应到、实到人数及迟到、早退、请假、缺席人员名单,交处办公室作为考勤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凡通知了开会、学习而无故不到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者,以每分钟为基数类推,每分钟扣奖金1.00元,超过半小时还应计为旷工,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口头汇报一次,每学期、学年均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找出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坚持原则,团结、带领本部门职工,为完成所担负的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该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精诚团结,协调配合。凡各部门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涉及跨部门需要协作方面的事,要主动配合。切忌不问不管,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令,执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则。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秉公正直,坚持原则,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 把不合理的开支,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管人员:要成为维护集体利益的红管家,管好自己经管的物资,依据物资保管“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放各类物资。切实做到,收发有序,帐物相符,防止库存物资的变质,霉烂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 材料采购人员:一切要从集体利益出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费用,降低成本,采购质优价廉的物资。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要不贪不占,公道正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水电工:应保证学院水、电、气的正常供应。犯水厂停水、供电局停电,天然气公司停气,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全院师生,以便早做准备。因院内突发性事故引起水、电、气供应中断,要迅速抢修,尽快恢复。
第15篇 附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医院患者、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医疗、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院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若某科室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院安全管理小组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某科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科室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科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积极抢救;
5、各科室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事故科室要上报人事科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六、全院广大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科室进行相应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层次的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相应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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