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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制度表格(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废物管理制度表格

废物管理制度表格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废弃物的管理流程,确保环保合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废物分类、储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划分、监控机制和应急措施。

包括哪些方面

1. 废物分类:明确各类废物的定义,如生产废物、办公废物、危险废物等,并规定对应的分类标准。

2. 储存规定:设定废物储存区域,规定储存容器的选择、标识、安全距离及储存期限。

3. 处理与利用:描述废物处理方法,包括回收、转化、销毁等,以及可能的资源化利用途径。

4. 运输管理:规定废物的包装、装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责任主体。

5. 废物处置:阐明合规的处置方式,如委托专业机构、填埋、焚烧等,以及相关的许可和记录制度。

6.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岗位在废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7. 监控与审计:设立定期检查机制,评估废物管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

8.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废物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保障企业运营安全。

重要性

废物管理制度表格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保合规:遵守国家环保法规,避免因废物处理不当导致的罚款和法律纠纷。

2. 安全保障:规范操作防止事故,保护员工健康,维护企业声誉。

3. 资源循环:通过合理利用废物,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形象:展示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易于理解的废物管理操作手册,确保员工能准确执行。

2.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对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废物处理设备和技术,提高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4. 合作伙伴选择:筛选有资质的废物处理服务商,确保合规、安全地处理废物。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实施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总结,废物管理制度表格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企业能够实现环保、安全、经济的废物处理,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

废物管理制度表格范文

第1篇 危险废物暂存库现场管理规范

1)暂存库属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安环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是直接管理责任人。

2)暂存库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①放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③危险废物存储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废处理。

④危废码放的高度不能超过3.5米。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

⑥禁止将非危废品存放在暂存库内。

3)一般天气条件下,暂存库上午通风2小时,下午通风1.5小时,确保库内通风良好。

4)暂存库内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不得遮拦、挪位,安环部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5)暂存间内严禁动用明火,若因维修等确需使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施维修、环境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等材质工具。

6)机动车辆进厂区需安装阻火器,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暂存间周围停放、修理机动车。

7)暂存间内的电线和电器设备必修按设计规范安装使用,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车间每季度对暂存库进行用电线路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8)仓管应每日检查库存物品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人员离岗要关门,暂存库的下排窗户关闭,上排窗户应打开,下班前切断电源。

第2篇 物业管理手册-固体废物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固体废物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包括废油脂)对环境污染,并对固废的削减、治理以及综合利用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固废物管理的控制。

3、职责

3.1产生固废物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废物的分类、存放。

3.2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固废物的管理、处置。

3.3品质部负责固废物分类存放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4、程序

4.1固废物分类和标识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废物分为四大类:

a)可回收利用的再生物:废纸张、废设备、废玻璃、废零部件、废木料等;

b)危险、有毒有害废物:废电池、废墨盒、废色带、废灯管、不可降解物资、废矿物油及含油废物、废溶剂桶、废油漆桶、废敌敌畏瓶、废电子产品等;

c)一般工业废物:不可利用的零废部件、装修废弃物等;

d)生活垃圾:包括业主生活垃圾、公司办公室废物等。

4.1.2各部门根据以上的分类方法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类存放在设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

4.1.3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溶剂等应放入专用容器中,并做出明确的标识。

4.2固废物的搬运和存放

4.2.1固废物的搬运

a)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固废物运送到指定的废物统一存放场所。

b)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搬运过程中禁止废物洒漏、挥发、倾倒以及存放在非存放场所。

4.2.2固废物的存放

a)各物业服务中心委托清运公司管理本部门所辖区域内产生的固废物存放点(垃圾中转站),具体执行《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

b)各种废物分类存放,应有明显的标识;

c)存放场所要达到防火防爆、防地下渗透、防雨淋、防流失,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d)危险、有毒有害废物由各物业服务中心集中存在指定地点,并做出明确的标识。

4.3固废物的处置和回收

4.3.1各物业服务中心对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对外销售,以减少资源的浪费。

4.3.2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收集、存放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每半年交于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根据《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要求处置单位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严格按《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4.3.3处置危险废物时,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填写《危险废物处置记录》。

4.3.4对于一般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办公废物由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处置。

4.4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的固废物分类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品质部抽检单》。

4.5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6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2《相关方环境制约控制程序》

5.3《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6、相关记录

6.1《危险废物处置记录》jw/jl-7.5.1-10-001

第3篇 公司iso14000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iso14000手册--固体废物管理程序

编号-ep10ems程序文件

1目的

对各类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明确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方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件下,以实现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从而达到节约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

3职责

3.1各部门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堆放到指定的场所。

3.2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分类的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对无回收价值的固废的处置。

3.2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全公司可回收的固废的处置。

4程序

4.1公司内固体废物分类:公司内的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情况如下:

4.1.1一般废弃物的分类:

a.塑料类

b.金属类

c.棉线类

d.纸箱类

e.生活类

f.筒管类

g.其它类

4.1.2有危险性废弃物的分类:

a.液体类

b.固体类

c.容器类

d.其它类

4.2综合办公室应在办公楼、每个车间各放置适量的固体废物收集桶,各固废收集桶应按危险废物(红色标识)、可回收废物(绿色标识)和一般废物做好标识。固状的危险废物可用原料桶或其它容器收集(化学染料包装物集中堆放并有标识),液体及挥发性危险废物应用原包装桶收集,并紧闭桶盖。固废收集桶的放置要求如下:

a、垂直放置,禁止倒卧;

b、有防雨水措施,远离下水道入口;

c、盖好容器盖;

d、禁止露天放置。

4.3各部门对产生的固废应按《固体废物分类表》分类收集,并存放在相应的固废收集桶内。

4.4综合办公室派人每天对固废收集桶的固废收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及时将桶内的固废转移到厂部内的固废堆放场。

4.5可回收固废由设备部负责处置,可回收废物由相应的废品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废物由综合办公室联系环卫部门统一填埋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有资源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应确保对方不将回收的危险废物再转移。除不可回收的一般废物外,其余固废的处置均应做好记录。

4.6综合办公室每季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出现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7处置废弃物过程中,遇油类或其它粉状、液体类危险固废泄漏地面时,应立即用抹布等擦拭或吸干净,抹布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

4相关文件

4.1《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4.2《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4.3《食堂废物管理规程》

6记录

6.1《固体废物处置登记表》

6.2《固体废物分类表》(ep10-ep02)

第4篇 电池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 含铅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其他几方面:

①生产车间废弃铅板、铅渣

②废气处理装置收集铅尘、厂区内地面清扫铅尘

③含铅废水预处理站污泥

④沾铅员工口罩、衣物

⑤其他沾铅废物

3、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公司对危险固体废弃物制定管理措施,并进行运行监控。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

4、危废分类收集

4.1 严禁危险废物收集中混入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同时严禁危废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确保全部收集。

4.2 车间废铅板、铅渣统一采用设置有危险标志的编织袋收集。

4.3 含铅废水处理污泥定期清理,采用塑料桶装转运干化池,风干后采用密闭袋装。

4.4建立(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①劳保用品的发放

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②员工劳保配制

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③使用规定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④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

4.5 每日填报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4.6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4.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废储存、危废申报、转移处置

5.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5.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危险废物包装物设置识别标识。

5.4.危险废物按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5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6危险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应有详细台帐记录(如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并配有计重设施。

5.7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5.8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

5.9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5.9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5.10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5.11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环保组备案。

5.12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5篇 电池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 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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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 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 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 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

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 6.1 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 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 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 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 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 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 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 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 厂外运输

7.1.1 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 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 厂内运输

7.2.1 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 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 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 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 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 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 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 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 退役废物

10.2.1 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 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 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 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 系统要求

12.2.1 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第7篇 热电公司危险废物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供应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供应科督促对购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将按照从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由供应科存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第八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危险废物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厂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直接从管理、生产危险废物的人员,由本部门及生产技术安全科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条 我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技术安全科对相关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

(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处理预案

一、前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意外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意外事故对人体伤害或环境污染扩大,尽最大努力减轻其危害程度。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在我院范围内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四、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医疗废物未按《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处理而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和人体伤害。

五、对策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当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统一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临床科室、医教科、控感办、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效果评价,各部门应服从命令,积极配合。

(二)、报告

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控感办,并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方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收治暴露人员

当有人暴露于泄漏或扩散的医疗废物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将病人收治于相关业务科室,接受科室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

(四)、各部门职责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事件按程序进行报告,并争取时间积极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处理事故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化。总务后勤务负责提供人力物力和医疗废物技术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品表面消毒;发生人体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在考虑收住相关业务科室;在应急处理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呼吸道、血液和皮肤粘膜的保护措施。

(六)、宣传教育

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有效范围内进行正面的应对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六、痕迹管理

各参与意外事故处置的部门科室,应对其所履行职责和工作进行认真记

第9篇 某卫生院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处理预案

一、前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意外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意外事故对人体伤害或环境污染扩大,尽最大努力减轻其危害程度。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在我院范围内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四、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医疗废物未按《普洱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处理而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和人体伤害。

五、对策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部门配合

当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及时报告院党政领导,由院党政领导统一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临床科室、医教科、控感办、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处置效果评价,各部门应服从命令,积极配合。

(二)、报告

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及控感办,并及时报告院领导,由院方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收治暴露人员

当有人暴露于泄漏或扩散的医疗废物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将病人收治于相关业务科室,接受科室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

(四)、各部门职责

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事故发生科室应于第一事件按程序进行报告,并争取时间积极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处理事故现场,控制事故扩大化。总务后勤务负责提供人力物力和医疗废物技术支持,处理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发生科室追回流失的医疗废物;控感办负责提供现场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技术支持;急症科、感染科、皮肤科等临床科室应做好急救准备;其他部门和科室应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调度。

(五)、消毒隔离防护要求

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品表面消毒;发生人体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后在考虑收住相关业务科室;在应急处理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呼吸道、血液和皮肤粘膜的保护措施。

(六)、宣传教育

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有效范围内进行正面的应对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六、痕迹管理

各参与意外事故处置的部门科室,应对其所履行职责和工作进行认真登记。

秦古卫生院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10篇 中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的废物也是医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废物的回收、出售也应列入医院的财务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院各科室要做好有回收价值废品的收集工作。纸箱、报刊、废铁、盐水瓶、铝盖等物品,必须由医院汇总总务科统一处理。

二、回收的废品由总务科保管、出售,各科室不得擅自出售。

三、出售废品的金额,交财务科一并纳入正常的财务收入。

第11篇 附二医院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医疗废物管理。

2)护士长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3)护士长要加强对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发生医疗废物泄漏、丢失、买卖事件。

4)在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中,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防止职业暴露。

5)临床科室要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6)医疗废物包装袋(箱)颜色为黄色,生活垃圾包装袋为黑色。

7)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箱)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箱)外表面有警示标识。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由临床科卫生员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进行封口,确保封口的实、严密,然后在每个包装袋(箱)上粘贴有警示标识、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中文标签,填写中文标签的内容:科室、交接班日期、医疗废物类别、经手人签名。

9)包装袋(箱)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袋。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1)科室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点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12)每天医疗废物交接完毕后,科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13)科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与卫生班接收人员履行医疗废物交接、称重手续,并登记、签名。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13篇 玉州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市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卫生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我院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二、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五、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七、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八、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九、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应急预案》处理。

第14篇 公司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的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收发工作,节约劳保用品费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

1、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

2、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

3、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4、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员工劳保配制

1、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

2、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二、使用规定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

3、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

4、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三、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库房将做好每月的台账,并做好危废的三防工作。

3、需处置转移时、申报相关资料到区环保局备案,通过正规手续,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四、检查监督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保用品的申报、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ee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第15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 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 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容器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

12、进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在12小时以内向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任何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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