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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管理制度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用人管理制度化

用人管理制度化,是指企业通过制定一系列系统化的规则和流程,规范员工的招聘、选拔、培养、激励及退出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这一制度旨在提升组织效率,激发员工潜能,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明确岗位职责,设定招聘标准,执行公正公平的面试流程。

2. 培训与发展:设计个性化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3.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反馈。

4. 薪酬福利:制定公平的薪酬策略,提供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

5. 员工关系:处理员工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6. 职业规划:协助员工设定个人职业目标,提供成长机会。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程序,确保平稳过渡。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制度化管理有助于减少决策的随意性,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2. 维护公平:明确的规则避免了人为偏见,增强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增强员工满意度。

4. 促进发展: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激励,激发员工潜力,推动企业发展。

5. 确保合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管理引发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政策手册,涵盖上述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建立人才库,定期更新职位需求和候选人信息,优化招聘流程。

3. 设立绩效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调整绩效评估体系,确保其公正有效。

4. 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能力,设计多维度的薪酬结构,如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等。

5. 开展定期的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需求,改进管理制度。

6. 建立员工申诉机制,解决内部纠纷,确保沟通渠道畅通。

7. 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及时调整优化,保持制度的活力和适应性。

用人管理制度化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它不仅关乎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也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高效化。

用人管理制度化范文

第1篇 房地产管理岗位用人职责要求

各公司在配合集团经营发展战略的同时,要认真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年底以前报批的第二年工作计划当中,应包含用人需求计划。在履行集团正常聘用人员报批程序的同时,为使各公司便于掌握用人标准,并严防出现随心所欲,任人唯亲的用人现象,集团特制定此用人要求、各公司应遵照执行。

1、教育背景要求:

国家正规大学毕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个别专业由于高校暂时未设本科学制的除外)。各公司要注意吸纳国家正规院校毕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才充实到重要技术管理岗位。

2、工作经验要求:

部门经理:至少3年以上中级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副总以上:至少5年以上高级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3、工作能力要求

①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概括能力;

②较强的组织、指挥和控制能力;

③较强的沟通、协调、组织内外各种关系的能力;

④较强的创新能力;

⑤较强的知人善任能力;

⑥较强的决策能力。

4、特长:对于从事管理工作的职业经理,除专业特长外,还在外语、电脑操作和驾驶技术方面有要求,并要求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5、政治素质:

①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②具有现代化管理思想和科学观念。包括系统观念、战略观念、信息观念、时间观念、人才观念、竞争观念、质量观念、创新观念、法律观念、效益观念等。

6、个性要求:

①为人诚实、正直、热爱企业、对企业忠诚;

②勤奋敬业、::乐于学习;

③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并敢于面对困难,勇挑重担。

7、身体素质:

各公司从外部招聘的人员应在上岗前三日由所在公司安排统一体检,内部举荐的管理干部每年全面体检一次,保证公司选聘的人员身体健康。

8、年龄要求:

部门经理:40周岁以下。

副总以上:45周岁以下。

第2篇 市地税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__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__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__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2002]85号),结合__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__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__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__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__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__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__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人事管理者用人心得

人事管理也叫人员管理,是一个公司对员工管理的一个名称,下面是一个人事管理者的用人心得,欢迎大家浏览。

干过外企,呆过合资...加上自己创业少说也有7个年头了。在这期间也曾通过自己的实力提升过,也曾通过办公室政治手段踩着同类的尸体发展过。总的来说也算是个久经考验的职场老手了因此对于企业用人有着自己的一套思路和看法。

先说职场人的分类:混事魔王型(整天不务正业混日子)、绵里藏针型(一有机会就会疯狂往上爬,爬上去后大部分这类人都会露出小人得志的丑态)、郁郁寡欢型(认为自己是千里马但始终遇不到伯乐,目前90%是这种人)、自我增强型(每天狂充电到处给自己打补丁以弥补自身bug)、埋头苦干型(这种人一般是刚离校的毕业生,得到一份工作如获至宝生怕丢了饭碗)、超级警察型(有头脑、有能力、有魄力、有胆识、执行力强。这种人是发展成为高层管理的首选,但少之又少)。以上几类都是在职场比较常见的物种,还有很多比较少见的在此就不一一类举了。

当然,要想搞好企业人是关键因素。招了好员工公司自然前景远大但要是招了一批次品结果就大相径庭了。举两个例子:先说我上班的第一家公司,这是一家民营企业,在国内做资讯可谓无人不晓。我观察了一下,在这家公司每个人都很敬业很少有人在背后对公司说三道四,凝聚力很强。为什么因为公司招的是一批批的优等生是做事的人。每个人都很有思想对自己的发展和部门的发展都尽心尽力,所以大家都把精力用在做事情上。这是个良性循环。就算遇见危机也会群策群力共渡难关。

再说说第二家。这是一家合资公司,我去的时侯公司创立还不到一年。但第二年开始所有中层就想着法的明争暗斗,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的象黑社会。认为公司已经成气侯了可以高枕无忧了。才一年啊!业务还不牢稳就开始玩花活。最终内部沟通不顺畅,流程总出问题,下达的工作不能很好的执行。我想这种公司不呆也罢!没前途。这也是人的因素。

为什么有的公司员工一呆就是几年为什么有的公司月月都有人事变动关键因素在于如何选人如何用人。所以不同的土壤就会培育出不同的物种。在职场有很多类型的人也就不足为怪了。

企业在招人时要把好第一道关,即招对人。这一步走对了能为企业节省大量成本创造可观收益。但若一不小心看走眼怎么办好办,这就是第二步——管理人。我本人首先是不赞成那种人管人的企业,这种企业肯定没前途。要想把人管理好首先要完善制度,就象一个大厦的地基。万丈高楼平地起,这是根本。有了完善的制度(包扩福利,补贴,作息等一系列奖罚手段)就可以很好的约束每个人(需要指出的是制度是相对宽松的,令人窒息的制度会引发“农民起义”)。

ok,好的制度有了,下一步就是要当教练了,一个真正的管理者就象一个好的教练,他会确定团队的目标并制订一系列可行的方案交给队员去执行,当有人无法完成时他会耐心指导辅助你完成。若实在无法完成他会制订新的方案增强你的自信直到任务最终圆满完成。但往往很多管理者都是充当官僚的角色,把任务直接放下去怎么完成我不管我只看结果,完不成换人。导致很多员工的潜力还没被发现就被扫地出门了。这是企业用人的悲哀!所以好的企业能把骡子变成一匹千里马(前提是骡子非常想变俊马),而坏的企业则会把一匹千里马变成一头猪!

第5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__年12月29日

第6篇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细则

你是否因为找不到聘用人员管理细则而苦恼,没关系,小编帮你。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__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__]85号),结合__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__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__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__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__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__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__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施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__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__]85号),结合__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__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__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_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__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__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__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__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典范化办事型当局构造,促成构造工作法制化、典范化、轨制化,根据《四川省人民当局工作法则》,联合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工作实际,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要当真践诺宪法和法律付与的职责,严厉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权柄范畴内,自力当真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变化本能机能、办理方法和工作风格,履行典范化办事,进步行政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巡查员、助理巡查员;各到处长(主任、总队长)、食物安定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履行行政首长当真制。局长当真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周全工作,副局长帮忙局长工作。

第五条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局长办公_。

第六条局长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工作,并受省当局的拜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物药品监禁工作;副局长受局长拜托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请教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按分工当真处理分担工作,受局长拜托,当真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查员和助理巡查员按分工帮忙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庞大题目发起发起。受局长、副局长拜托,负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出席各有关_。

第九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动静讲话人由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担当。

第十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局构造到处(室)处长(主任)当真本处(室)的周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详细工作。

第十二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根据法律、标准、规章和国务院、省当局的决议、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畴大家使权柄。

第三章决议计划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标准的要乞降法则的权限,根据《四川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局党组议事法则》进行决议计划,对触及的庞大事变经过议定局党组聚集体评论辩论决议并按程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全局五年以上长远筹划或年度工作筹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必要报请省人大经过议定的处所性标准草案、当局规章,以及其他庞大事变和庞大决议计划,必须经局长办公_评论辩论决议。

第十五条到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评论辩论决议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和发起,必须以全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成长筹划为根据,提交评论辩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分富裕会商,构成同等定见。对触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大家长处的食物药品监禁系统行政办理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事前应经过议定专家询问论证,并采纳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式样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定见和发起。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_决事变,应构成_记要,由局办公室当真跟踪查抄,鞭策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构造到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定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议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9篇 某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一)为加强对__局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凭占有关法律、标准、规章及《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_人[__]85号),联合__工作实际,订定本履行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__正式式样(指行政、奇迹式样),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公约的,在__岗亭上从事帮助性工作的专业技巧人员和在后勤办事岗亭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巧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平常技巧人员四个层次;后勤办事岗亭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平凡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部分。

(四)聘用公约的订立、变动、停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章的法则。

(五)各部分应富裕阐扬现有人员的潜力,严厉把握,公道利用临时聘用人员。

2、雇用要求

(一)各部分因工作必要雇用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原因、聘请人数、筹划安排岗亭等环境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带领考核赞成后方可聘用。雇用前提和雇用程序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_人[20 02]85号)履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分和我局的法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考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赋闲证、务工证)、筹划生育表明(或滚动人口婚育表明)、学历表明或专业技巧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干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埠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地点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分供给的安定行车表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别工程岗亭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干部分培训表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畴和有关法则与其签订工作公约,期限平常为一年。

(四)工作公约的清除和停止按《浙江__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履行。

3、工钱福利报酬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工钱、福利根据工作岗亭和本人实际工作本领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益环境肯定,并在公约中明了。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钱平常由根本工钱、岗亭补助和奖金等构成,其报酬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钱和聘用期工钱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工作公约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凭占有关法则为其缴纳社会根本养老金。

(四)公约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__局职工医疗费报销办理暂行方法》(__政[20o2]64号)履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办理住房。

4、办理轨制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平常办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诲培训等)由用人部分当真,并按局有关办理方法履行。

(二)用人部分要切当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明了其岗亭的工作范畴和标准,发起详细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发服从国度法律标准以及__局相干规章轨制,切当践诺工作职责,当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分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订定响应的考核方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环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根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背国度法律标准或__局相干规章轨制,清除聘用公约,予以解雇。得罪国度法律标准的,交由法律构造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定变乱,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查抄并扣发1—3个月工钱、补助和奖金;紧张的作解雇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庞大责办变乱的,除解职外还要究查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同等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清除公约。

(八)停止或清除公约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代、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分要在年末联合平常考核环境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一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分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筹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带领集体探讨后报省局人事处。

5、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法则,按新的法则履行。

2、本履行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履行。

第10篇 _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注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企业)公司实施绩效管理用人规定

公司(企业)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用人规定

一、目的:为配合公司推行绩效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及部门的用人管理提供依据,特制订此规定:

二、针对部门员工:

1、公司现有各岗位人员由其所在的部门经理与其签定了《岗位说明书》,并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界定,部门经理

依据员工《岗位说明书》的责任大小以及所承担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对部门绩效指标进行分解,同时下达岗位绩效指标;

2、在实施绩效管理后,部门经理在三个月之内(即2009年7月1日至7月30日)如发现对所属部门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上不能胜任当前岗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部门经理可以申请将该员工退回公司办公室;

3、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退回到公司的员工进行评定,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补助给该员工生活费,该员工即属于待岗状态;

4、公司规定员工待岗时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内该员工可通过向公司申请调到其他部门的相关岗位任职(但必须得到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同意),任职后即进行任职状态;如在三个月之内没有申请到其他岗位,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

三、针对部门经理:

1、由总经理授权将公司各部门经理所担当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写入《职位说明书》书中,并由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定责任书;

2、在实施绩效管理后,如果部门经理的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不能胜任当前职位,或与绩效目标所要求的标准相差太大,公司将对其能力鉴定;

3、三个月内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领导将与其进行深入地、多次地面谈,帮助其提高管理能力及改进绩效的能力,若三个月后仍无法胜任职位,公司撤消该经理职位,同时该部门经理处于待岗状态,待岗时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公司只发给其生活费;

4、处于待岗状态的部门经理,若在一个月之内无法申请到公司内合适的岗位或申请的岗位未得到公司同意,一个月后予以辞退。

第12篇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草案)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管理权限及职责

1、行政办公室职责

在院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聘用人员招聘、录用、待遇管理、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

(1)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2)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3)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4)组织医院对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5)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6)负责督办财务科对聘用人员的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7)根据医院的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8)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2、聘用人员使用科室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对所属聘用人员的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3)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3、财务科工作职责

(1)负责聘用人员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发放;

(2)按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作保险等。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每年年底,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报院领导审批。医院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力资源计划,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2、人员选聘:行政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行政办公室会同医务科、护理部等用人部门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对聘用人员的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3、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应聘者报到。报到当日,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试用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应聘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人事材料给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4、行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到相应科室报到开始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试用。

三、试用

1、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半个月的职工要求辞职,没有工资。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2、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满后,由办公室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聘用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写出试用期工作小结;然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其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写出试用期考核初评情况及考勤状况。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及考勤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是否正式聘用。原则上,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十天内,做出同意聘用、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3、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所在科室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试用期考核表》,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

4、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给予辞退。

四、人员录用

1、经试用期考核合格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所在科室存档,一份由本人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2、正式聘用合同分两种。一种是见习期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适合刚毕业没有取得资格证的职工。聘用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及是否考取资格证决定是否续聘。一种是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适合取得资格证书的职工。聘用期满后,如不发生解聘和离取情况,根据双方协商可继续聘用。职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

五、人员培训

1、为提高聘用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会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2、岗前培训:新进聘用人员岗前培训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培训内容主要为医院规章制度、卫生行业纪律等,并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3、业务培训,由所在科室负责,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等。各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4、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医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参加科室值班。

六、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作标准执行。自上岗之日起薪,离职之日停薪。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为:本科有资格证者650元,本科无资格证者600元;大专有资格证600元,大专无资格证550元;中专有资格证550元,中专无资格证500元。

2、签订一年见习期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本科650元,大专600元,中专550元。3个月内无绩效工资,第4个月开始享受科室50%的奖金。

3、签订三年合同人员,工资标准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参加工作年限、资格证取得时间等条件,套发国家工资标准。享受所在科室100%的奖金。

七、考勤、休假及请假

聘用人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和正式在编职工一样享有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待遇相同。

八、人员调动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在科室之间流动,拟调入科室须向医院写出申请,由所涉及科室和院长办公会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

九、离职与解聘

1、聘用人员要求离开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及培训押金。

2、医院根

据职员的表现或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解聘聘用工作人员,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13篇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严重)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处置装备和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岗位分布及其防护设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监测情况;

(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与改进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

(十三)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九)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有关部门或机构提请,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争议的相关资料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放射作业场所或者放射线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六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有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委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有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准备)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改变检测计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条(采样要求)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互相监督,保证采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采样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个体采样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三)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四)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份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果判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2)。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足额经费投入,确保监测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配合检查) 用人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15篇 某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用人管理制度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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