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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制度考核(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监督管理制度考核

监督管理制度考核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高效、合规进行。它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员工行为、工作流程、绩效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规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防止不当行为发生。

2. 工作流程监督:对各部门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流程的顺畅和效率。

3. 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估机制,以激励员工提升工作质量。

4.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5.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财务报告、管理决策的合规性。

6. 反馈与改进:收集员工、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重要性

监督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企业的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企业声誉。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工作效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预防潜在危机,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持续的反馈与改进机制有助于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保持竞争力。

方案

1. 完善制度文件:制定详尽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员工行为。

2.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强化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3. 设立监督机构: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4. 数字化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流程自动化,提高监督效率。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每季度进行制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标准。

6. 鼓励开放沟通:创建开放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问题,促进制度的持续优化。

监督管理制度考核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需要全面、系统的规划和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监督管理制度考核范文

第1篇 钻井基础管理监督规范

第一节 目标及承诺

1、基层队年度hse目标

1.1 钻井队应依据本单位年度hse工作要点和与上级签订的hse责任状,编制年度hse工作计划。

1.2 年度hse工作计划中应明确工作目标,目标应包括控制指标、过程性指标等内容;

1.3 年度hse工作计划应明确主要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包括完成时间及工作要求。

2、hse(井控)承诺及总结

2.1 钻井队所有员工依据hse(井控)责任状内容,结合岗位hse职责,就如何做好个人年度hse(井控)工作做出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

2.2 钻井队队干部每季度编写承诺书履行情况并公示。其他员工每季度向队干部书面汇报承诺履行情况。

第二节 风险管理

1、危险作业许可

危险作业前,钻井队应落实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并保留相关记录,内容包括:

1.1 钻井队各次开钻作业

1.1.1 钻井队应保存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作业的《开钻验收批准书》、《井控工作检查批准书》以及《钻井队打开油气层前验收批准书》等。

1.1.2 钻井队应在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前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1.2 钻井队其它危险作业

1.2.1 三级危险作业前,钻井队应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工序中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审批,落实监控人员。

1.2.2 二级危险作业前,钻井队应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工序中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由钻井队主要负责人审查后上报钻井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钻井队干部及安全监督落实现场监控。

2、口井hse工作计划书

钻井队应依据hse计划书落实以下工作:

2.1 hse工作计划书内容应向全体员工交底学习。

2.2 口井新增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3 新增风险应落实急演练。

3、未遂事故管理

未遂事故发生后,钻井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上报。

4、循环分析

钻井队应针对已有规程的各项作业活动开展循环分析,完善各项作业活动的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5、上锁挂签

钻井队应识别所有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项目,建立“上锁挂签项目清单”,并严格执行,并保留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6、目视化管理

钻井队应建立“目视化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目视化建设工作。

第三节 井控管理

1、井控设备交接

井控设备到井后,钻井队应保存井控装备试压合格证、试压曲线图、井控装置送井/回收技术交接单。

2、试压

井控设备安装后,钻井队应对井控设备进行试压,并保留相关记录,内容包括:

井控装备现场试压结果与工程设计和本地区钻井井控实施细则要求相符合,保留井控装备现场试压记录并打印曲线图。

3、坐岗

按照钻井井控实施细则规定落实专人坐岗、测量循环罐液面并填写坐岗记录;坐岗记录填写准确,数据真实,且频次符合要求。

4、防喷演习

钻井队应按以下要求定期开展防喷演习:

井控装备安装后,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一次进行防喷演习;测井、录井及定向井等单位在现场的作业人员参加防喷演习;打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四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

第四节 钻井队hse活动

1、hse领导小组会议

1.1 钻井队应每月开展1次hse领导小组会议,并保留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2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hse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存在的hse问题,制定阶段hse工作措施。

2、基层队hse大会

钻井队应每倒班开展1次基层队hse大会,并保留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学习、传达重要hse文件、hse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总结上一阶段hse活动开展情况,并对下一阶段hse工作进行安排;进行安全经验分享;通报处罚违章行为,表彰遵章守纪人员等。

3、班前班后会

3.1 安全监督必须参加钻井队班前、班后会。

3.2 会议主要内容:

3.2.1 班前会:根据当班工作任务,结合作业环境,有针对性地布置本班生产作业中的hse及井控工作,制定并明确具体的风险控制削减措施;各岗位汇报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值班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应根据工作环境、当班工况,进行安全提示。

3.2.2 班后会:总结、评比当班hse工作好的方面及存在问题。

第五节 作业现场hse检查

1、岗位巡回检查

1.1 钻井队值班干部、班组员工每天在交、接班前按照《岗位hse巡回检查表》进行巡回检查;巡检结果及整改情况记录在《岗位hse巡回检查表》中。

1.2 对于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钻井队应及时组织整改。

2、基层队自查自改

钻井队应定期对作业现场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内容包括:

2.1 申报开钻验收前,钻井队应组织队干部、大班人员依据《钻井队hse建设标准》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2.2 钻井队组织队干部、大班人员依据《钻井队hse建设标准》每周进行1次的全面hse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2.3 钻井队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整改措施以及整改验收情况记录在《基层检查整改记录》中。

3、上级hse检查

3.1 钻井队应对上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hse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由钻井队队干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自验收。

3.2 安全监督应当参与钻井队hse问题及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第2篇 设备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 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 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 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 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 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 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 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1) 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 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 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 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 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 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 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第3篇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

第四条 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必须做到:

(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评价和危害程度分类的资料;

(三)有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有专管尾矿设施安全的负责人;

(五)有安全管理细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有经常检查的原始记录;

(七)有对劳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出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治情况的记录;

(八)有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对尾矿设施进行经常检查:

(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15天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30天一或两次;

在汛期或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应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第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尾矿设施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防范计划和措施,修改后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

尾矿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组织特别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将尾矿设施需用的技措费或维护费纳入本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辖区域或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进行管理: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设施安全的规定、规程、规范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

(二)组织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组织尾矿设施的闭库处理设计审查,对已闭库的尾矿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复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尾矿设施隐患的治理;

(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及北方冻融期,对尾矿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尾矿设施实施以下监督:

(一)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所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

(二)参加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

(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措费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参加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六)参加并监督尾矿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设施安全评价程度和危害分类细则。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一类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如发现重大隐患,应签发“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

劳动行政部门对尾矿设施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

一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二类和三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一类尾矿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应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类尾矿设施在每年汛期前、冻融期必须检测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二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必须报送授给其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关交企业。检测报告应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

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并把培训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客户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是对安全工作过程中的监管与督导,而考核是对安全工作过程与结果的评价。通过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实现奖惩分明、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及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监督与考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一、客户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的原则

1、监督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

2、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政策,建立考核的激励机制。

3、要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量化指标、重点工作、奖励措施、处罚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客户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的要求

1、制定考核方案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兑现。

2、集团总部要对各个项目公司考核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公司对员工的奖惩与考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必须做到记录清晰、有据可查,并指定专人跟踪负责。

三、集团总部对项目公司客户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1、对象及范围

检查对象:集团总部各相关部门

被检查对象:各项目公司客户安全管理工作

范围:中国燃气下属的所有项目公司

2、方式及频次

1)集团客服大检查,每年巡检一次,检查以系统数据核对、表单记录、电话回访、现场抽查为主;

2)日常安全检查,以随时、随地、随人的方式进行,检查以电话抽查、远程系统数据核对、临时出差实地检查为主;

3)“呼叫中心”远程抽检,随机进行。

3、监督与考核内容

1)客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l是否建立项目公司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l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操作规范等;

l是否及时、完整、准确的对工单进行管理;

l是否建立了安全工作质量的奖惩措施并有效执行。

2)队伍建设

l是否有齐备的安全岗位人员配置;

l是否建立了安全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

l是否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并保证了培训质量(含三级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是否有记录,并有培训人员学习效果的反馈记录,且能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练兵与比武。

3)客户的安全管理

l是否有健全的供气合同、用气合同、《燃气客户使用手册》、安全须知等物品的发放记录与管理机制;

l是否有完善的入户安检记录和重点客户的管理档案;

l是否保证了月度、季度、年度安检计划的完成;

l是否有项目公司内部安全工作检查、抽查的记录。

4)维修安全管理

l是否保证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l点火通气前,项目公司是否进行各部门的联合验收,并将联合验收单存档,不合格的工程是否有退回整改记录;

l维修、安装类业务完成后,工作人员是否进行气密性试验,并在工单上进行记录;

l是否完整的保存各类维修服务工单,并有回访记录。

5)安全工作的抽检管理

l是否形成安全工作多级监管的管理模式;

l是否形成热线、稽查等多渠道的相互监督机制;

l是否对集团总部、政府部门、社会等渠道沟通与反映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跟踪、解决、反馈,并记录存档。

四、建立项目公司内部多级监督与考核

一)内部一级监督与考核

检查对象:热线员、稽查员、安监部

被检查对象:客户管理员、维修员、安检员、营业员

范围:项目公司内部

1、客户管理员的监督与考核

1)居民客户管理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电话回访、检查居民客户台帐、现场核实

②检查数量:按当月抄表户数2%(小型项目公司要适当加大抽查比例)的比例进行抽查。

③检查内容:

以抽查2%为一个基数单位100%计算,则各类抽查比例参考如下。

a、每月对居民客户管理员责任区域内的户内表(包含ic卡表抄表情况的抽查)抄表准确性、真实性的核实占抽查基数的30%;

b、每月对居民客户管理员责任区域内的户外表抄表准确性、真实性的核实占抽查基数的30%;

c、每月对居民客户管理员上报的两次及以上不见表原因真实性的核实占抽查基数的15%;

d、每月对居民客户管理员是否按要求追踪暂不用气户入住用气情况的核实占抽查基数的15%;

e、每月对居民客户管理员责任区域内的壁挂炉客户的使用情况核实占抽查基数的10%(如无壁挂炉客户,项目公司可自行将该项抽查比例增加至其他项目中)。

2)工商业、公福客户管理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现场核实、检查工商业、公福客户台帐、电话回访

②检查数量及内容:

a、每月对工商业、公福客户管理员抄表数据准确性进行100%复查;

b、每月对工商业、公福客户管理员工作台帐记录是否符合要求进行1次检查;

c、每月对工商业、公福客户ic卡表的剩余电量、更换电池、罗茨表注油等工作的记录情况进行1次检查;

d、每月对日抄的工商业、公福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隐患、燃气表实际流量是否在规定的量程范围内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e、每季度对周抄的工商业、公福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隐患、燃气表实际流量是否在规定的量程范围内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f、每半年对月抄表三次的工商业、公福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隐患、燃气表实际流量是否在规定的量程范围内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g、每年对月抄表两次的工商业、公福客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隐患、燃气表实际流量是否在规定的量程范围内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h、是否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2、维修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检查维修员完工记录、现场核实、电话回访。

②检查数量:

a、立管置换工作每次必须现场检查;

b、抽查当月换表数量的5%;

c、抽查当月通气点火数量的5%;

d、燃气表后明敷管道的,按照当月此类改管数量的50%抽查;燃气表后暗埋管道的,按100%的比例检查。

③检查内容:

a、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证》是否随身携带;

b、维修、安装类业务完成后,维修是否进行气密性试验,并在工单上进行记录;

c、维修员接到工单后是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并开展有效的维修或抢修;

d、维修员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e、维修员的工具包内维修工具等物品是否齐全;

f、各类维修工单的填写,有无漏项、填报不清、涂改、字迹混乱等现象;

g、是否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h、改管前勘查草图绘制是否正确。

3、安检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检查各类存档资料、现场核实、电话回访。

②检查数量:每月对安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2%的检查,最少不低于20户。现场核实50%、电话回访50%。

③检查内容:

a、安检员是否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的安检计划开展工作,并按计划完成;

b、安检员回交的《管道燃气客户户内设施检查表》是否符合填写要求,是否有客户签名且无错漏;

c、《管道燃气客户户内设施检查表》存根联与客户联填写情况是否一致;

d、《管道燃气客户户内设施检查表》记录的燃气设施状况与客户燃气设施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e、安检员是否进行入户安全宣传并按要求告知客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客户对安检员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进行电话回访;

f、安检员是否向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客户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有客户确认签字;

g、安检员是否按要求追踪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电话回访;

h、安检员对《安全隐患整改追踪记录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i、是否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4、营业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检查台帐、电话抽查、电话录音

②检查数量:

a、每周对营业员的台帐记录检查一次;

b、有电话录音的每日应对电话录音进行整理和监听,无电话录音的每周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电话抽查;

③检查内容:

a、营业员接听是否及时,在电话铃响二十秒内接听;

b、营业员受理燃气泄漏报修时是否及时下达工单,并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c、营业员是否熟知安全常识和燃气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

d、营业员是否熟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流程;

e、是否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二)内部二级监督与考核

检查对象:班长、主管、安监部

被检查对象:热线员、稽查员

范围:项目公司内部

1、热线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检查台帐、现场监听、电话录音

②检查数量:

a、每周对热线员的台帐记录检查一次;

b、有电话录音的每日应对电话录音进行整理和监听,无电话录音的每周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电话抽查;

③检查内容:

a、热线员接听是否及时,在电话铃响二十秒内接听;

b、热线员接听燃气泄漏报修时是否及时下达工单,并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c、热线员是否熟知安全常识和燃气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

d、热线员是否熟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流程;

e、热线员是否对维修员返回的工单进行100%的电话回访;

f、是否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g、是否按要求对客户管理员、维修员、安检员、营业员进行各项日常工作的监督,并按照百分比进行电话抽检。

2、稽查员的监督与考核

①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台帐、现场抽查、电话核实

②检查数量:每月对稽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3%-5%的抽检,每次最低不少于10户。

③检查内容:

a、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开展日常稽查工作,抄表准确率、安检到位率、点火通气、维修改管、换表及换件、热线服务、客户接待等工作是否按要求的百分比进行现场核查;

b、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客户出现违规违约的用气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c、是否按规定对重点客户进行稽查,如:大额欠费户、三个月以上未进户、无人户、用气量骤增骤减、怀疑窃气、拒绝开门等情况的客户;

d、是否对拆迁客户燃气设施安全监控、安全宣传及销户引导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客户管理员提交的违章客户或被举报客户2天内是否进行有效地稽查;

f、稽查员填写的工作台帐是否符合要求;

g、是否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

三)内部三级监督与考核

检查对象:副经理、经理、安监部

被检查对象:班长、主管

范围:项目公司内部

①检查方式:

a、通过与班长、主管谈话了解班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b、检查各类抽检记录。

②检查频次:每周对班长、主管的工作情况检查1次。

③检查内容:

a、是否将班组月度、季度、年度安检计划有效地分解至每个安检员,并对安检员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

b、是否掌握所负责班组人员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c、是否按要求对班组内人员进行各项日常工作的监督,并按照百分比进行二级抽检;

d、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台帐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e、是否对班组内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

f、是否进行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g、是否定期组织班组内的安全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记录、实操比武;

h、是否将班组内人员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部门经理并进行有效地交接与记录。

四)副经理、经理的监督与考核

检查对象:部门分管领导、项目公司总经理

被检查对象:副经理、经理

范围:项目公司内部

①检查方式:通过会议、谈话、工作现场检查等形式了解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②检查频次:每月对部门副经理、经理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③检查内容:

a、是否将部门月度、季度、年度安检计划有效地分解至每个班组,并对班组安检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

b、是否掌握所负责各班组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c、是否按要求对各班组进行日常工作的监督,并按照百分比进行三级抽检;

d、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台帐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e、是否对各班组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

f、是否进行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g、是否定期组织各班组的集中安全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记录、实操比武;

h、是否将各班组班长、主管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相关部门或分管领导,进行有效交接与记录,并对安全隐患处理结果进行追踪。

五)内部多级监督与考核的要求

1、建立核查工作台帐,工作台帐记录字迹工整,不得弄虚作假;

2、属现场核实的工作台帐,还须有受检人员签名;

3、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逐级上报;

4、严禁出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行为出现。

六)内部多级监督与考核的实施

1、未按要求完成抽查工作或抽查率未达标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三次同类情况的除加重绩效减分外还应予以警告;

2、未按要求建立抽查工作台帐或工作台帐弄虚作假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三次同类情况的除加重绩效减分外还应予以警告;

3、现场核实(户外挂表除外)的工作台帐未保留客户与受检人员签名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三次同类情况的除加重绩效减分外还应予以警告;

4、未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逐级上报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三次同类情况的除加重绩效减分外还应予以警告;

5、每月未按要求上报班组工作检查情况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两次同类情况的除加重绩效减分外还应予以警告;

6、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对抽查人员进行绩效减分,出现两次同类情况的予以降职处理;

7、年内出现两次警告处罚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处理。

七)考核申诉

1、考核申诉是为了使考核制度完善化和在考核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而设定的特殊程序。

2、员工对于考核的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诉,由主管领导进行协调;如主管领导协调后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诉,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协调。

3、考核申诉的同时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五、客户安全管理奖励办法及责任追究

1、目的

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

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惩:更好地规范约束员工的行为。

2)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体系。

3)是公司各项业务完成效果的评价体系。

2、分类及适用范围

1)内部:适用于各项目公司

2)外部:适用于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举报的客户

3、奖惩原则

1)奖惩有依据

奖惩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安全工作目标等。

2)奖惩应及时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须严格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要公开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必公正

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4、操作方法

1)直接与组织绩效和个人考核挂钩;

2)根据阶段性表现与岗位工资晋降级挂钩;

3)与职务升降挂钩,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晋升,表现较差的降级使用;

4)与续聘、解聘挂钩,对持续表现较差的员工执行末位淘汰。

5、奖惩项目设置

1)行政类

行政奖惩: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类

经济奖惩:奖金、奖品和旅游度假等。

经济处罚:罚款等。

3)绩效类

绩效加分:在绩效考核相关成绩中予以加分。

绩效减分:在绩效考核相关成绩中予以减分。

4)专项奖励类

专项奖励指对员工在专项事件优异所进行的奖励,包括年度优秀员工奖、年度优秀管理者奖、金点子奖、开源节流和其他特别奖励等。

5)累计奖惩

惩罚:2次通报批评记为1次小过,2次小过记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奖励:2次通报表扬记为1次小功,2次小功记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次性奖励2000元(仅供参考)。

6)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

一次通报表扬抵一次通报批评,一次记小功抵一次记小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6、外部奖励

各项目公司应积极鼓励广大客户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举报,对于客户因举报而使项目公司避免事故或减少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奖励。

1)客户发现非自家安全隐患一处,并经项目公司查实的,根据隐患程度的不同项目公司应分别予以不同奖励,可参考以下分类(奖励额度仅供参考):

①轻微隐患奖励200元;

②一般隐患奖励500元;

③较大隐患奖励1000元;

④严重隐患奖励2000元。

2)客户发现举报他人存在盗气行为的,一经项目公司查实,项目公司应该根据对盗气客户的处罚额或追缴气费额的百分比(如:5%或10%),对举报客户进行奖励。项目公司应对举报客户的身份进行严格保密。

7、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予以集团内通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

2)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年底与奖金(绩效或各类奖金)挂勾。

3)对重大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予以调离、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还需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5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工作计划监督考核管理流程

公司工作计划监督与考核管理流程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的计划工作监督,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力度,特制订此管理流程。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层级员工

三、监控管理部门

总经办

四、原则

1、公司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2、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指导监督

3、通过下级制订月度工作计划且与上级领导沟通确认;上级领导根据下级工作完成情况与下级进行沟通并确定考核结果,同时下级根据上级提出的不足进行不断整改提升,这是一个pdca的管理循环过程。

五、定义

1、下级对上级负责即:部门每个员工的工作即是围绕部门目标的达成而产生和进行的。

2、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是指:

(1)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对各副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考核;

(2)公司副总经理对所属中心总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考核;

(3)公司副总经理/中心总监对下属各部门经理(包含各工厂厂长)及直属下级的《工作计划表》(或绩效考核表)沟通确认并考核;

(4)总公司各部门经理对副经理和直属下级的《工作计划表》沟通确认并考核;

(5)各工厂厂长对副厂长和直属部门经理的《工作计划表》进行监督并考核;

(6)各工厂副厂长对直属工厂部门经理的《工作计划表》进行监督并考核;

(7)各工厂部门经理/总公司主管对下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工作计划表》沟通确认并考核。

六、工作流程:

1、上月度工作分析总结

(1)各中心每月度经营会上对上月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需汇报的内容:上月度报告呈现的《本月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心自己制订)、上月度经营会议上形成的工作任务及上月度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工作任务单》中形成的工作任务。

(2)汇报重点:重点关注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分析未完成原因及下一步的采取的举措、完成的时间节点。

2、工作任务来源

(1)每月28日-30日公司各中心、工厂依据公司目标及结合部门工作内容制定下月度《××中心工作计划表》(见插入附件),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后,各中心、各工厂根据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纪要完善各自工作计划,形成最终《××中心工作计划表》并报送公司企管部审核备案;

(2)月度工作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或公司政策的改变,需新增的重点工作任务,公司企管部采取《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下达到各中心、各工厂或执行人;

3、执行与监督

(1)总经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中心、各工厂的月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反馈问题,及时纠偏;每月底公司企管部对各中心、工厂本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复核,形成报告,对于各中心、工厂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将在下月度公司经营分析会中讨论解决完善措施,并列入各中心、工厂下月度《××中心工作计划表》中,由公司企管部继续跟踪监督;

(2)为保证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各中心、各工厂对重点工作以工作项目跟踪单的形式下发至执行人,并作为对执行结果的考核依据。

(3)通过以上措施,实现各中心、工厂计划、执行、监督、完善的pdca管理循环过程。

七、工作任务分解

1、公司各分管副总、各中心总监及各工厂厂长将作为最终确定的《××中心/工厂月度工作计划表》中的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工作任务以工作项目跟踪单的形式进行逐级分解至相关执行人,时间要求为公司月度经营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企管部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结果或问题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

2、公司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根据本月接受上级的工作项目跟踪单并结合各自所属岗位的职责完善本月度《×月×××工作计划表》,经与上级沟通确认最终《×月×××工作计划表》,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月度绩效考核依据。

3、月度工作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或公司政策的改变,需新增的重点工作任务,各中心、各工厂采取《工作任务单》的形式下达到各部门或执行人;各部门相关责任人根据上级下发的《工作任务单》补充完善各自工作计划表。

八、绩效考核

1、原则:上级对下级逐级考核。

2、每月度经营分析会后两日内,由企管部负责公司部门经理/厂长以上人员要以月度工作计划为依据逐级签订月度绩效考核合同;每月1-5日,公司企管部发布对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通知,每一层级人员对上月《×月×××工作计划表》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后,反馈给上一层级主管,由上一层级主管进行终评,并与下属进行沟通后,得出下属的最终考核成绩。并以部门为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公司企管部。

3、公司副总经理的考核由公司企管部收集数据,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副总经理的上级,由其上级最终确认其考核结果。公司部门经理/厂长以上人员的考核由企管部负责协助指导,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指导。

4、考核分数设置100分,最高可考核至120分,原则上权重划分以该项工作的经济价值及重要性确定;公司企管部汇总整理月度公司各层级管理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针对异常部分(高于100分、低于60分人员非常多,各占所属部门的15%以上)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备注:(1)考核结果与各层级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考核结果须呈正态分布(各部门高于100分的人数与低于60分的人数所占比例一致,各占15%,其余70%的人得分在60-100分之间);

(2)绩效考核设置为分值考核,单项考核如6s管理、违规等以扣款为主。

5、考核结果

(1)月度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挂钩。例如:一个员工的绩效考核工资为1000元,若其本月绩效考核分数为90分,其当月的绩效工资实际应发1000元_90/100=900元。

(2)各层级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各月度绩效考核成绩之和除以12,即员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各月度绩效考核成绩/12),此成绩作为员工此年度工资调整、职位晋升、职级晋升、人员淘汰的依据。

九、要求

1、各中心总监/部门经理要组织中心/部门员工学习贯彻此工作流程,宣贯中公司企管部进行跟踪解答,务必保证公司各层级管理技术人员熟悉流程中工具及如何使用。

2、此工作流程自2022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总经办

2022年5月1日

第7篇 学校食堂小卖部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目的要求

为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工作的管理,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法令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成立食堂和小卖部监督管理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三、工作职责

1、指导食堂和小卖部承包者建立经营管理机构及制定食品经营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监督执行制度的落实、各项证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

3、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及腐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4、监督检查食堂饮食卫生,饭、菜质量和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小卖部食品质量和销售价格。

5、每天定时检查食堂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餐饮用具的消毒、加工成品的规范流程和索证等,并进行记录。

6、做好学生用膳纪律的管理,加强对学生饮食卫生和安全教育。

7、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8、不定期抽查和每月一次定期检查。

9、定期召开师生和家长代表座谈会,听取其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并督促食堂及时整改。

第8篇 新华医院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制度,强化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严格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建立党委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正确地行使权力,制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

1)医院发展规划。

2)医院年度财政预决算。

3)医院重要改革方案。

4)医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及调整。

6)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及员工的调入调出。

7)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_纪、政纪的处理意见。

8)组织开展大型活动。

9)涉及到医院利益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职工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10)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1)推荐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2)全院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3)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4)医院党支部、工会、团委换届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

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

2)贵重仪器设备购置。

3)医院基本建设、装修改造。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

1)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2)所有单宗单项超过5万元以上的支出。

3)奖金、福利。

4)医疗纠纷的赔偿。

五、重大决策的运作规程

重大事项交由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或部门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院分管领导;院分管领导根据资料和自己调查了解的情况,向院长提出个人意见及相关资料;由院长审核并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由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对涉及到医院利益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职工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对于特殊情况未及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在相应范围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方可形成决议。做好会议记录,牵头科室起草文件,经院长签发执行。

集体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六、重要干部任免的运作规程

1)公布职位和方案。

2)个人报名。

3)资格审查:依据竞聘上岗条件,由院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4)个人演讲。

5)民主测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体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能不能胜任所竞聘职务进行测评。

6)确立考察对象:依据演讲、民主测评等情况,院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

8)拟定人员公示:院党委根据个人演讲、民主测评和考察结果,结合个人专长等情况,经集体讨论,择优决定各职位拟任人员,并在全院公示。

9)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并报__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七、重大项目安排的运作规程

凡属上报院以上部门批准的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先由有关科室、部门编制有关报告(文件)报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签署意见后再由有关部门行文上报,一经批准,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不需上报请示的重大项目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有关部门实施。对普遍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建立跟踪制度。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并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

八、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运作规程

根据工作需要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不同,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大额度资金使用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阅,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科落实资金,再由有关部门实施,并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和结束时向有关领导提出书面(口头)汇报。

九、决策前公众意见征集

重大事项决策可通过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公示栏、简报、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还需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如果群众有不同意见,则还需召开专题研究,如果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待公示期满后才能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查处。

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相应范围公开

十一、院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参加相应的研究讨论,进行跟踪监督。

十二、对违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运作规程的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9篇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10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1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12篇 政府大厦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控制

区政府大厦物业管理质量监督与控制

物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得以不断的提升服务质量,运用iso9001(2000)质量控制系统,以《作业指导书》《工作手册》内容和工作标准为检查依据,贯穿于工作准备阶段、工作实施阶段、事后检查阶段、总结提高阶段的四个阶段,从依靠自检、互检、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质量监督检查手段进行全程控制。

一、员工基本素质标准规定

(一)仪表、仪容

1、仪表仪容整洁、端正、规范,精神状态饱满。

2、上班时间着装统一,一律佩带工作卡

3、制服保持清洁、挺括,工作卡涂污或破损及时更换。

4、严禁穿着私人衣服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无卡上岗。

5、仪容举止文雅有礼、热情,力争给住户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严禁不雅观、不礼貌的举止和行为,如懒散地依靠在台椅或墙上。

6、严禁与住户发生争吵和打骂行为;处理违章,对待无礼行为,要耐心、容忍,以理服人,教育为主。

7、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办公时间禁止哼唱歌曲、吃东西、聊天、随意串岗、打私人电话。

8、注意个人卫生,禁止蓄须、留长指甲;注意个人清洁,以免因异味引起住户和同事的尴尬。

(二)文明用语

1、要养成使用礼貌、文明的词语的习惯,主动向住户和来访者问好,彬彬有礼、态度亲切。

2、接听电话要注意:要在第一时间接听电话;首先向对方问候您好,物业管理处;禁止用喂、讲话、要哪里、找谁等生硬失礼的词语。

3、与住户或来访者交谈要使用普通话或白话,说话要清楚,用词准确,言简意赅。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不讲与住户无关的话,不讲有损管理处形象的话。

(三)处理投诉

1、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循公司的经营原则:

(1)接到投诉时,首先要假定我们的工作存在问题;

(2)出现投诉,一定要及时向上反映信息;

(3)面对重大的投诉问题,第一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4)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应正确把握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5)在满足客户的要求时,应遵循公司的经营原则办事,若客户的要求违背了公司的经营原则,则应寻求法律援助。

2、规范客户投诉的处理程序;

(1)认真听取住户的意见,弄清情况,做好笔录。

(2)即时处理,如非本部门工作范围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责任人。

(3)重大问题实行三级负责制:接待人--领班--主任逐级上报,直到处理完毕。

(4)态度和蔼,语言谦虚,不急不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冷淡、刁难、取笑、训斥住户、向住户索要钱物。

(5)凡在管理处工作范围之内的投诉,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隐瞒投诉、漏记或漏报者除在本部门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还要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分析、总结客户投诉的案例,并列入岗位培训的教材中。

二、日巡视检查规定

1、日巡视内容:

1)管理处内务巡视检查工作内容:

a.仪容仪表:着装整洁,佩带工作牌。

b.服务态度:说话和气,使用文明用语,不与用户发生争吵。

c.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不闲聊,共同打扫办公室的保洁卫生等;

d.员工宿舍(集体):保洁卫生,摆放整齐,无垃圾堆放等。

2)物业巡视检查内容:

a.房管:

查违章,如:有无乱搭、乱建、违章装修,墙壁有无乱画、乱张贴、区内有无乱摆买;商业网点是否进行门前三包,有无擅自转租或改变申报经营范围等。

b.维修:

是否有不安全隐患,如:房屋出现破损、消防通道是否被堵、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临时乱拉电线;公共及通风设备有无损坏,室内外上下水管有无渗漏,道路、人行道等有无损坏,道路栏、路障是否完好无损等。

c.公共秩序:

有无可疑人员在区内游荡,乱张贴广告和其他的治安可疑情况等。

有无车辆乱停放,车场管理和车辆摆放是否有序,有无乱收费现象,是否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等。

d.保洁:

有无垃圾乱堆放,垃圾池是否及时清理,室外污、雨水管,化粪池、沙井是否有堵塞现象,是否及时疏通、清理,楼道是否按规定进行保洁等。

e.绿化:

树木花草有无损坏、是否及时进行修剪和除杂草、病虫害,是否及时修枝剪叶,并对补种绿地、树木采取保护措施等。

g.文化活动中心:活动场地、设施保洁卫生,设施完好,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工作人员精神饱满,服务及时到位。

2、巡视记录和记录的处理:

1)在周末或周一应在管理事务记录表中列出下周或本周巡视的重点、每天巡视的路线。

2)巡视中,主要记录发现的问题,对用户的提议、建议以及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需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想法也应该作好记录。

3)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

a.收集的管理意见急需管理处主任决策的,应填写《转呈表》。

b.即行关闭的轻微不合格在日巡视表中关闭,要求在表中反映出发现的不合格已安排何部门整改、何时复检和复检结果是否合格;

c.严重不合格,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d.发现违章行为填写违章处理规定执行。

3、巡视时间:

领班每日上午、下午各巡视一次,记录一次。

4、注意事项:

1)一天两次的巡视检查能基本覆盖要求检查的内容,上午和下午可以分不同内容或服务项目来检查;每天检查的内容要有侧重点,在一周内要求基本对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均作过检查或重点检查。

2)有多名领班的要注意分工,所分区域、服务项目搭配合理。

3)日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均记载管理事务记录表上,记录要求清晰、简洁,作为日巡视检查依据及本人工作考核依据。

5、相关记录:管理事务记录表

三、周检工作规定

1、范围:

各管理处周检。

2、职责:

1)管理处主任负责组织领班、各班(队)长

参加周检。

2)管理处主任指定一名领班作好周检记录。

3)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周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组织领班、班组(队)长,及时制订整改或纠正措施;发现严重不合格时制定纠正措施报告并上报公司物业管理部。

3、周检要求:

1)管理处必须按5所规定的九项进行周检工作。

2)每月抽查总量不少于本文件的规定。

3)检验标准应依据各工作手册中的规定。

4、检查的方式方法:

1)时间安排:

每周一下午,检查上周的服务情况,因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滞后一天。

2)参检人员的检查组织形式:

采用集中与分组相结合,以集中形式为主;有条件的管理处,可分组带队检查。

3)检查方法:

实行巡查或抽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抽查面覆盖5各项,并应侧重两项加深检查深度。

5、检查项目和抽查内容:

1)房管工作:

抽查3-5项投诉处理、回访记录、巡视记录和来访登记等质量记录,巡视资料室、仓库、员工宿舍等。

2)安全工作:

每个巡逻去抽查一个签到箱,抽查2-3个固定岗,抽查3-5份来访登记、培训记录等质量记录,巡检保安员仪容仪表,抽查3-5人的文明用语使用、工作流程的掌握。

3)车辆管理:

抽查1-2停车场和道口岗亭,观察现场运作5分钟(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的使用,工作流程的掌握等);50%的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抽查2-3份各岗位的质量记录,巡查车辆停放。

4)保洁工作:

大楼内抽查2个工作单元,大楼外抽查3个下水道口、2-3个污水井、2-3个垃圾池(果皮箱),巡检消杀工作。

5)绿化工作:

抽查区内2-3处的绿地拨杂草是否及时、草坪补种是否及时,2-3处绿篱修剪、补种是否及时,3-5棵树木有无病虫害、按规定修枝剪叶、无枯枝、无坏死树木。

6)维修工作:

抽查10%的安监探头,2%烟感探头,2%的楼道、走廊灯。检查地点同检查车辆、保洁、绿化地点尽量相同,一起检查,抽检量不够另增加检查范围。

7)机电设备管理:

主要由设备工程部领班组织其领班工程师、班组长检查,管理处按与其签定的管理合同对其检查,主要是检查设备房与值班室的管理,本周的供电率、供水率、电梯正常运行率、设备完好率、冷气及时率。

8)检查对上次周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6、处理结果:对不合格服务及时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7、检查记录:

1)检查出的轻微问题记入管理事务记录表,整改后关闭。

2)属于不合格服务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8、相关文件与记录:周检表

四、办公物品管理规定

1、办公物品分类:

1)办公设备

a.电话

b.电脑及打印机

c.办公桌椅

d.资料柜

e.办公文具.

g.其他

2、办公用品:

a.材料纸

b.各种表格

c.笔

d.笔记本

e.计算器

f.直尺

g.其它

3、管理规定:

1)办公用品发放程序按公司制定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2)由档案员负责保存、发放和登记。

3)办公设备中,电脑及打印机由资料员负责操作、登记、收费和保管,以及联系维修事宜,领班领班负责监控。

4)保险柜由收款员使用,管理处主任负责监控。

5)办公桌椅由领用人负保管责任。

6)各班组长负责领取办公用品,并监控使用情况。

4、有关使用规定:

1)电话:

a.禁止拨声讯服务台。

b.禁止上班时间闲聊,私人电话通话时间不超过3分钟。

c.非管理人员禁止使用办公电话。

2)电脑及打印机:

a.非管理处指定操作人员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或领班领班许可方可上机。

b.外来磁盘或软件严禁上机操作,以防止带毒传染,破坏电脑程序。

c.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脑操作规程。

5、相关文件与记录:

第13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 汽轮机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平顶山发电分公司的汽轮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汽轮机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汽机轮技术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顶山发电分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与管理,它是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和各级承包商的工作指南。

3引用标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公司2000-9-28

《旋转机械转轴径向振动的测量和评定》第一部总则 gb/t11348.1-1999

《汽轮机动叶片测频方法》jb/t6320-92

《汽轮机控制系统性能试验规程》jb4273-86

《汽轮发电机组转速与调节系统性能试验法规》ptc20.1-97

4职责

4.1技术监督组长

4.1.1领导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汽轮机技术监督网。

4.1.2贯彻上级关于汽轮机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管理标准,检查、协调、落实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4.2汽轮机技术监督网副组长

4.2.1在组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审核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布置、检查和协调本公司的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4.2.2督促做好汽轮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反事故措施,了解设备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4.2.3督促做好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贯彻执行,审批公司结合实际制定的防止汽轮机损坏事故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4.2.4组织或参加事故、障碍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对设备的重大缺陷制定消缺措施。

4.2.5组织或参与基建工程的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做好基建的投产交接试验等工作。

4.2.6解决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的人员配备、技术培训、测试仪器等问题。

4.2.7督促专业人员做好设备的在线监测工作。

4.3汽轮机技术监督专责人

4.3.1在副组长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汽机监测工作,负责公司内的汽轮机监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汽轮机监测的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4.3.2主持汽轮机监测活动,编写、审查汽轮机监测的运行、检修、试验措施,并监督执行。

4.3.3对机组振动不合格时,要报请河南分公司技术中心协同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并根据机组运行中的振动变化特点及频谱分析结果,选择一些参数(如转速、负荷、励磁电流、真空、润滑油温度等)进行测试,分析机组振动与运行参数的关系,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3.4负责联系机组检修前后汽轮机需要进行的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统计。

4.3.5对公司汽轮机监测活动总结、定期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4.3.6协助汽轮机技术监督网副组长组织或参与基建工程的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做好基建投产设备的交接试验等工作。

4.3.7主动了解先进信息,协助汽轮机技术监督网副组长做好设备在线监测工作。

4.4汽轮机技术监督网成员职责

4.4.1各相关单位成员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

4.4.2机组启停全过程监视、记录汽轮机的振动、瓦温、油温等监测数据,由运行人员负责记录在专门的记录本。

4.4.3监督、指导机组试运行期间的定期试验、记录试验结果并汇总、上报。

4.4.4负责对试运行间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汇总、上报,参与对发现问题处理方案的讨论、制定、实施,对处理后的结果做好记录、存档。

4.4.5及时了解公司机组运行、检修情况,积极提高汽轮机监测水平、参加培训。

4.4.6参加公司汽轮机监测网会议及活动。

5技术管理

5.1汽轮机技术监测主要由振动监测、叶片频率监测、调节保安系统监测三部分内容组成。

5.2振动监测

5.2.1测量条件

5.2.1.1为了分析轴振动特性,汽轮机在每个轴承上侧同一垂直平面左右对称沿径向安装两个非接触式传感器。

5.2.1.2为了测量振动相位,在轴的外露部分设置固定的鉴相信号标志,其位置应能便于测取信号的传感器安装和信号线的引出。

5.2.1.3在传感器输出信号的前置放大器后,有固定的引线端子,便于振动诊断接线。

5.2.2测量方法

5.2.2.1振动的测量参数是位移(峰-峰值),测量单位是μm(微米)。

5.2.2.2轴振动的测量可以是相对振动,也可以是绝对振动,但应当加以说明。

5.2.2.3频谱分析时应注意信号的干扰,包括电磁干扰、测量系统固有频率、输入方式不匹配等。应说明采用的滤波方法和平均方法,频率分析上限和频谱的属性。

5.2.2.4每个轴承都安装轴承振动测量装置,用于和轴振数据加以对比,为振动故障诊断提供信息。

5.2.3相关资料收集

5.2.3.1设备资料:如轴承结构及轴瓦型式,临界转速及失稳转速,动平衡加重位置和出厂时动平�情况,轴承振动及金属温度限值,汽缸支承和滑销系统,发电机和励磁机的有关资料,振动测量系统的技术性能等。

5.2.3.2安装和检修资料:基础沉降、汽缸及轴承座水平扬度、汽缸及轴承负荷分布情况、各部位滑销间隙、轴瓦间隙及紧力、油挡间隙、轴颈椭圆度、转轴、原始弯曲、推力盘端面瓢偏、轴颈扬度、中心找正情况、汽封间隙及通流部分间隙等等。

5.2.3.3调试和运行资料:如大轴原始晃动;起动带负荷时的振动值、临界和过临界时的最大振动值;各轴承的顶轴油压、金属温度、回油温度、盘车电流;本体各部分金属温度及膨胀值、轴向位移及差胀值;汽轮机的隋走曲线等。

5.2.3.4要收集和记录与振动有关的事故情况及处理情况。

5.2.4振动的监测项目:包括各轴承的振动、轴瓦的金属温度、轴承油压(顶轴油压)和回油温度、机组的负荷(或转速)、蒸汽参数、真空、轴向位移、汽缸膨胀、润滑油温度等有关参数。

5.2.5振动的定期监测:正常情况下由河南分公司技术中心振动监测专业人员每年对机组监测一次,另外,机组大修停机前和启动后要进行振动监测,如果机组振动超过限值或有重大隐患,监测周期相应缩短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监测的内容除了日常监测的项目以外,还应测量相应的相位和频谱,并且要检查和分析运行监测记录。

5.2.6振动的评价准则:

5.2.6.1评价标准:(转子轴颈双振幅值)

轴承

第一临界转速

振 幅 峰峰值(μm)

额定转速时振幅峰峰值(μm)

正 常

报 警

跳 闸

1

≤150

≤76

126

180

2

≤150

≤76

126

180

3

≤150

≤76

126

180

4

≤150

≤76

126

180

5

≤150

≤76

126

180

6

≤150

≤76

126

180

7

≤150

≤76

126

180

8

≤150

≤76

126

180

9

≤150

≤76

126

180

10

≤150

≤76

126

180

11

≤150

≤76

126

180

5.2.6.2振动值在报警状态下,机组可运行一段时间,但应加强监视和采取措施。停机值的放宽应当慎重,应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5.2.6.3 本公司机组在启、停过程和过临界转速时的振动限值可根据制造厂的规定、同类机组的运行经验、本机组的运行历史和设备状况等综合考虑,该振动值须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5.3叶片监测

5.3.1监测范围内容

5.3.1.1对于大修机组:测定调频叶片级的切向a0(一阶)频率和轮系频率,对长叶片尚应按设计要求测定多阶振动频率。对频率分散和共振安全率进行评价。

5.3.1.2另外可根据情况和需要测定单片(组)的带节线振动频率,成组b0型、a1型振动频率;测定叶轮一叶片系统振动频率、成组轴向_、u、s型振动频率;测定不调频叶片(叶片工作高度<150mm)的切向a0型频率。

5.3.2测定方法:测量汽轮机动叶片静态固有频率(静频)。

5.3.2.1自振法:指叶片处于自由衰减振动状态下测定其固有频率型的方法,一般用于动叶片(组)切向a0型振动的频率测定,也可用于单叶片其它振动频率的测量与校核。

5.3.2.2共振法:指叶片处于强迫共振状态下测定其固有频率的方法,一般用于动叶片(组)及轮系各种振型频率的测定。

5.3.2.3频谱分析法:指使用快速富里叶(fft)分析仪测定处于自由衰减振动状态下叶片各阶振型固有频率的方法,适用于所有振动型式频率的测定,根据所测振型需要,选择适当激振锤击方向。

5.3.3相关资料收集

5.3.3.1设备资料

a:机组一般情况:机组编号、制造厂,机组型号、各缸叶片级数和型式、机组功率、设计主蒸汽参数、排汽压力等。

b:叶片基本数据:节圆直径、叶片工作高度,工作温度、结构情况、动叶数、静叶数、动叶型线、叶根型式、叶根宽度等。

c:叶片强度振动基本数据:计算静频率、动频率、制造厂实测静频率、温度修正系数、安全分辩率(ab值)、频率允许范围等。

5.3.3.2安装和检修资料:如动静部分间隙、叶片探伤记录、叶片冲刷情况、叶片和叶轮缺陷记录等。

5.3.3.3调试和运行资料:电网周波、机组出力、蒸汽参数、疏水情况、汽水品质、凝结水硬度、机组振动等(事故分析用)。

5.4调节保安系统监测

5.4.1调节保安系统的基本要求

5.4.1.1各保安装置均应完好,并正常投入。

5.4.1.2在正常蒸汽参数和凝汽器的真空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运行。机组的负荷在稳定时不应有摆动。负荷变动时调节系统动作正常。

5.4.1.3机组甩负荷时,调节系统应维持汽轮机空转运行,转速不超过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

5.4.2相关资料收集

5.4.2.1设备资料:制造厂调节保安系统图纸和技术资料。

5.4.2.2安装和检修资料:安装和检修的技术记录及缺陷处理记录。

5.4.2.3调试和运行资料:如调节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调节范围、部件静态调整数据、代码、超速试验运行值、汽门严密性试验、汽门关闭时间测定、循环后油质化验单、与调节保安系统有关的事故情况等。

5.4.3静态调整和试验

5.4.3.1调节系统新安装后必须进行阀门联动试验。另外,根据运行中调节系统异常情况,确定是否需作静态调整试验。

5.4.3.2阀门关闭时间测定:手动脱扣测量阀门关闭时间,关闭时间应符合制造厂标准。

5.4.4电超速试验

5.4.4.1超速试验一般在下列情况进行:机组初启动、大修或连续运行一年后、调节保安系统经过检查重新装复后、停机一个月以后再启动。

5.4.4.2试验必须在高、中压主汽阀、调阀关闭严密性试验,高、中压主汽阀活动试验进行完毕且动作正常后进行。

5.4.4.3试验过程中,手动跳闸/复置手柄必须始终有专人负责,以备必要时能及时手动脱扣机组。

5.4.4.4若机组转速升至3330r/min以上时,电超速保护仍不动作应立即手动脱扣机组,重新整定电超速保护动作值。

5.4.4.5试验中,应严密监视机组转速、振动、轴向位移、低压缸排汽温度等参数变化。

5.4.5汽门活动试验

5.4.5.1高中压主汽门,调门活动试验应每周进行一次,全关闭试验每月进行一次。

5.4.5.2试验负荷及方法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5.4.5.3试验时应监视下列参数的变化:主蒸汽压力及温度、再热器压力及温度、各轴承金属湿度及回油温度、轴向位移及汽机振动、发电机负荷。

5.4.5.4试验时必须现场确认阀门动作正常,无卡涩现象,方可进行复归或继续试验。

5.4.6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

5.4.6.1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应每周进行一次。

5.4.6.2试验时负荷及方法按运行规程要求进行。

5.4.7 ets保护试验

5.4.7.1 ets保护试验在机组检修后和机组正常运行中进行。

5.4.7.2 ets保护试验项目:轴向位移大、润滑油压低-低、eh油压低-低、凝汽器a、b真空低-低、汽机电超速、远方跳闸等项目。

5.4.8油务管理

5.4.9.1汽轮机油系统安装及检修工艺及油循环要求,应严格按照制造厂要求进行。

5.4.9.2汽轮机油质量及检验周期和项目应符合化学监督要求。

5.4.9.3汽轮机轴封调节应投入自动。

5.4.9.4在线油净化装置应正常投入运行。

5.5汽轮机技术监测台帐

5.5.1振动监测台帐内容包括:日常监测记录,振动超标及分析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5.5.2叶片监测台帐内容包括:每次检修有关叶片的资料、叶片测频数据等相关资料。

5.5.3调节监测台帐包括:调节保安系统检修和调试报告、定期试验记录、故障分析及处理记录、设备异常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15篇 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客户利益,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各岗位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纠正和查处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业主和客户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品质监督,不断提高客户满意率。

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各部门逐级负责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坚持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坚持查、帮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和客户监督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每月员工考核工资挂钩。

第六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质检工作组,成员由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组成,质检工作组设置在公司行政部。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具备较强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对各部门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管理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员工考核工资评定、服务质量优秀部门及服务明星评选、部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中有关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负责组织公司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对各部门员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并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每周至少普遍检查一次,重点岗位或突出问题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二条 检查中要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各部门自查情况每季度向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报送质检报告,质检工作组每季度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汇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作用,公司每季度将对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将各部门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并结合《服务质量优秀部门、服务明星评选实施办法》对优胜单位和服务明星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每月纳入《考核工资管理办法》考核评定,各部门在对员工实行考核工资等级评定时要与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相结合。质检工作组可依据检查情况对部门员工工资考评等级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评选先进部门(个人)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敢于纠正、制止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工作扎实主动,讲究实效,讲究处理方式,密切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以无故理由拒绝质量监督工作组检查和阻碍检查。

第七章 附 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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