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栏目

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消防安全管理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安全,保护财产不受损失。以下是我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1. 消防设施与设备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

3. 员工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详实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紧急联络机制和初期火情处理措施。

5.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升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6. 消防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便于追踪和改进。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企业在火灾发生时的行动指南,应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1. 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源,立即启动手动报警系统,同时拨打消防报警电话。

2. 疏散与撤离:按照预设的疏散路线,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3. 初期灭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现场消防设施尝试初期灭火。

4. 应急指挥:设立临时指挥中心,协调内外资源,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5. 危险品管理:如有危险化学品,需采取特殊措施防止泄漏扩散,增加火势。

6. 事后处理:火灾扑灭后,评估损失,配合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并修复受损设施。

上墙模板

为了确保员工能够快速理解和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以下是一份适合上墙展示的消防安全管理模板:

1. 消防设施图示:清晰标注消防器材位置和疏散路线。

2. 应急联系人与电话:列出消防队、急救中心等重要联系方式。

3. 消防安全须知:简明扼要地列出防火、灭火、疏散的基本原则。

4. 禁止行为:列举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5. 火警处理流程:以图文形式展示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做什么,直至安全撤离。

请各部门负责人确保上述内容在明显位置张贴,并确保所有员工熟知和遵守。通过这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共同构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患于未然,确保企业稳定运营。

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1.园长负责对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

2. 定期检查电线、开关、插座等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用电;

灯泡和电热器不要靠近易燃物。

3. 要经常检查和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专人统一负责。

4. 人人重视防火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一旦有火情,人人都要自觉参与扑火。

全园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各自使用的场所、房屋,谁用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5.食堂应谨慎用火,做到火不离人,每天下班应检查封闭炉灶;

定期检查厨房电源并做好记录工作。

6. 教育幼儿不玩火,教育教职员工节假日按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幼儿园内不得吸烟,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7.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并组织消防疏散演习活动。

8. 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观察,发现隐患,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理,因擅自动用造成严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篇 某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3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经商、租赁学校房屋的集体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科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各科科室长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科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代表科室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 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 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学校开展的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保卫科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监督指导防火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七) 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 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科备案并服从保卫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室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_、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科室、承办科室以及提供场地的科室,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_、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科室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均应报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操作。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集体、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 防火巡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五) 重点防火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科室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 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四) 在校内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五) 在校内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室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学校对师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保卫科应对入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老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公寓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电焊工、气焊工、茶炉工等专业人员;

(三)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通信联络组、外围控制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伤员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在全校师生中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报审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_、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保卫科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防火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4篇 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规范我厂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焦化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否则,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7、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经常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

8、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内使用明火。因生产和设备检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按照《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动火管理制度》输审批手续,方可动火施工。

9、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车间、岗位应当积极参与扑救。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阻挡报警。

10、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 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1、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严禁闲杂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2、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厂易燃易爆区内进行施工的要与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13、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4、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根据《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给予奖励。

15、对未发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照《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也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和各商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此规定.各楼层,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楼层经理和专柜负责人为卖场仓库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1. 装修规定

1.1 如需将仓库隔开,所用隔断必须为具有防火作用的石膏板,且不得在隔断上留有孔洞;

1.2 仓库内的所有木板,木制筐架必须涂刷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1.3仓库内所有电源线路必须使用2.5平方以上的电线

1.4 所有电源线路必须加装pvc防火套管,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仓库外面;

1.5 每个独立的仓库必须配备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

1.6 仓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灯,60瓦以上等大功率照明灯具. 最好使用防爆灯或灯管;

1.7 投入使用前需报物业管理中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使用.2.火源管理2.1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有违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2.2 仓库内如需临时动火,必须如实填报<<临时动火申请表>>,经防火责任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且应有专人现场监管,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现场遗留火源清理干净;2.3仓库内不得私自储存违禁物品;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放射性强的物品 (如天那水,松节油,汽油,玻璃水,烟花爆竹等)2.4 人员离场时,应将仓库内的剩余纸皮,胶袋,废料等清理干净;3.电源管理3.1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规范由持有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安装,维修. 仓库内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3.2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使用,如需增加容量必须到物管中心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安装.3.3 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的商品至少与灯具保持50工分的距离,人员离场后必须 电源. 如有违规处以500-----1000元罚款.3.4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电视机等电器设备.3.5物管中心和楼层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消防器材管理

4.1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和杂物

4.2各专柜需自行在所属的仓库内配备两具手提式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4.3仓库货物需严格按照 五距 要求堆放;

(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物品与灯和喷淋头的距离不少于0.5米).

4.4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5 仓库的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 .

4.6所有仓库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挪用,挤占,埋压,圈占,堵塞灭火器,消火栓,烟感,温感,喷淋,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

第6篇 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6、漏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7、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要安装明火报警器。

8、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第7篇 某俱乐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俱乐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营业、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俱乐部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俱乐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俱乐部的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俱乐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和俱乐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俱乐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属俱乐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在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响应的重点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应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办。

第8篇 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第9篇 k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省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例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车站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定三级防火责任制,车站领导是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车站下属各部门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各部门的所属人员是三级责任人。

二、一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车站站长是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工作,对车站的防火及各级防火组织人员、制度、落实、贯彻,提出具体计划和要求,并对全车站的防火工作进行领导和支持。站长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制定和审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开支。

三、二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安全评比活动。做好职工消防安全思想教育。

4、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台帐。每月安全检查一次,每季度召开安全例会一次,并将月、季检查、例会情况向办公室通报。

四、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全车站员工要认真落实做好车站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开展本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以重大隐患及时报告车站消防职能部门。

3、对车站发生火灾,要及时开展扑救,控制火势,如火势无法控制,立刻拨打119电话,灾后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灾发生的情况。

五、安全办职责

安全办作为车站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在车站办公室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监督、检查本车站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站长负责。

2、组织车站管理人员、职工开展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3每月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站长汇报。每季召开安全例会一次。

4、制订和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对各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对事故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5、监督各部门落实做好新上岗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对违章操作人员的处理,如发生火警和火灾后,轻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有关条例,根据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制定本车站防火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防火、灭火训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电话81__110。

7、负责灭火器材的有计划购置,分配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8、负责本车站重点要害部位通道的管理。

第10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 落实“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防火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办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三、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四、 负责建立和修订公司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五、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六、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七、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八、 负责公司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施工工地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 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 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十一、 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十二、 负责《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十三、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三、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办。

四、 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五、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办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

未经安全办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六、 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七、 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会议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 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 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物业事业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办,安全办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一、 未经安全办批准,禁止在院区内燃烧树叶杂草等物品,禁止在院区内使用明火。

二、 冬季确需使用电暖气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气上。

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三、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

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禁止各部门在指定喷漆地点以外的地方大面积喷漆。

确需少量补喷漆的,应报安全办主管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 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酒精、乙醚、稀料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二、 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

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2、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3、 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过50公升;

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 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稀料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 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三、 安全办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一、 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办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二、 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22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22元罚款,对安全办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22元罚款;

三、 上述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二、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三、 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四、 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五、 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六、 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七、 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八、 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受到上级或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并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同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司内部的处罚,并予以通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防火规定见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某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领导责任。校长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指导,主管安全副校长具体主抓消防工作,其他副校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抓好消防工作,后勤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在分管副校长指导下抓好消防制度落实,后勤兼管消防的干事在主任指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2、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板报等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使消防意识深入人心。

3、积极组织消防演练。定期聘请消防专业人员现场培训演练,使师生员工人人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学会火灾发生时逃生、救人、报警的基本技能,把火灾消灭在初期阶段。

4、培养防火习惯。正常上班情况下,最后离开办公室、教室的师生员工要养成对室内进行火源检查的习惯,确认无消防隐患后方能锁门离开。

5、杜绝火灾隐患。师生员工不得把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带进学校,更不得带进学生公寓,宿管人员检查公寓卫生时要检查火源,发现危险品立即收缴。住校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违章用电,不得使用蜡烛、火柴等明火和易燃易爆品。

6、加强常规值班。平日要落实好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与学校正常行政值班相结合的制度,节假日保安公司加强值班,学校安排领导24小时带班。

7、落实设备专用制度。根据消防条例规定,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为消防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把消防器材和设施用做其他用途;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门锁必须保持灵敏。

8、定期检查制度。消防干事必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若有损坏,及时修复,若有缺失,及时补充,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追究责任。

9、危险处置。万一发生火灾,师生员工要处乱不惊,现场人员首先打开消防通道,让学生安全离开,然后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准确灭火,立即报告校领导,组织人员现场施救。

第12篇 某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 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 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三、 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 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三个能力”。

五、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 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八、 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第13篇 厅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随时保持完好有效,不准随意的挪动和损坏,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3、严禁私拉乱接、安装其他用电器具(各种大功率电器),如确实需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经同意后方可安装。

4、厅面、包间需要点蜡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非燃烧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或将蜡烛做成半球状,平面向上盛有三分之二自来水的透明小盘内,使其浮在水面上。

5、服务员在收台时,不应将烟头、火柴梗卷入台布内,以防引发火灾。

6、厅面、包房应在多处放置烟灰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

7、服务员要提醒宾客不要把燃着的烟头、火柴、打火机与餐巾纸放在一起,更不要躺在餐厅的沙发上吸烟。

8、客人进餐、谈话,特别是站立或走动敬酒时,无意间放在烟灰缸或桌子上燃着的烟等应引起服务员的足够警惕,以防烟头被碰落在地毯、桌布或坐椅上引起火灾。

9、 营业结束后,应对厅面和包房进行认真的检查,彻底消除火种,电器设备的电源关掉。

第14篇 变压器房、配电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变压器室的安全要求:

1.变压器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门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防火门。变压房的门应由内向外开;

2.变压器室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室内温度应不超过45℃,进风与出风温差不超过15℃,通风口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和小动物进入;

3.地面上经常有积水的场所和在厕所、浴室下面不得设变压器室;

4.变压器室不应设在人员聚集的建筑物上面或下面,亦不应设置在疏散人群出口处的两旁。

ㄗ媼ㄘ 、变压器安全运行要求:

1.变压器在安装运行前,应进行绝缘强度测试,并应符合制造厂的技术规定;

2.变压器应装设熔断器或电保护装置,中小型变压器,一般应在高压侧安装跌落式熔断器,熔断器的选择应能保证在变压器部或套管处发生短路,事故时即被熔断,低压侧安装低压熔断器,熔断器的选择应能保证在各引出回路发生,短路或过载时被熔断;

2.1.熔断器选择的原则:高压侧容量在135千伏安以下,其高压熔体按2-3倍额定电源选用,容量在135千伏安以上,按1.5-2倍额定电流选用;

2.2.低压测额定电压为0.4千伏,熔体可按其额定电 或1.2倍的额定电;

3.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测,应安装避雷器保护;

4.应检查和测量变压器负载的变化情况,防止其过负荷运行,变压器的负载率一般以85-95%为宜,如发现变压器过载,可投入备用变压器减少负载。

5.变压器投入运行以后,应有专职电工,对变压器按下列要求项目进行检查和维护;

5.1.检查瓷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与放电痕迹,螺纹有无损坏以及其它异常现象,如有发现应尽快停电调换;

5.2.检查各密封处有无溢油和漏油现象,严重的应及时处理;

5.3.检查油标的油位高度及油色是否正常,若发现油面过低应加油;

5.4.注意变压器的声响与原来相比是否正常;

5.5.检查箱顶油面温度计的温度与室内温度之差(即温升),是否低于55℃;

5.6.察看防爆管的玻璃膜片是否完好;

5.7.检查油箱接地情况;

5.8.定期进行油样化验、监测是否老化和受潮。

(三)、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变配电室架空出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5米,距屋面距离不应小于2.75米;

2.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其外廓与变压器四壁之间的距离要求为1.5米;

3.配电装置,应考虑设备搬运,检修操作和试验的便利,须保持必要的安全通道;

4.低压配电装置背后信道

4.1.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米,有困难时可减为0.8米;

4.2.通道内高度不应低于2.3米,无遮栏的裸露导电部分与对面墙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而与对面其它导电部分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3.通道上方裸露导电部分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栏后的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

5.高压配电装置与低压电装置宜分室装设,如在同一室内单列布置时,高压开关柜与低压配电屏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配电装置长度超过6米时,屏后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

(四)、配电室的安全要求:

1.高压配电室应为一、二级耐米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的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长度大于10米以上的低压配电室至少有两个门,相邻两门间距不超过15米,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第15篇 餐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业是酒店重点防火安全部门,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为确保餐厅的安全,特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在营业期间,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要随时完好。

2、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参加酒店的消防知识培训,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3、所属区域的电器设备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前必须熟悉操作程序,出现故障时及时处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布置电源线路和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4、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5、改、装设施、设备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得擅自改、装设施、设备,以免引发火险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