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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培训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职业危害培训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培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员工了解并应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该制度涵盖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频率、考核评估、责任分工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等。

2.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课堂讲授、实操演练、在线学习、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3. 培训频率:新入职员工的初次培训和在职员工的定期复训。

4. 考核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保员工真正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5.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

重要性

1.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通过职业危害培训,员工能认识到潜在的危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减少事故风险: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

3. 法规合规:符合国家关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关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员工满意度。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根据工作岗位和风险等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覆盖所有员工。

2. 专业讲师团队:聘请专业讲师或内部专家进行授课,确保培训的专业性。

3. 实施多元化教学:结合理论与实践,采用互动式、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参与度。

4. 定期评估与反馈:定期进行培训效果评估,收集员工反馈,持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

5.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将培训成绩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培训效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6. 持续改进:随着工作环境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保持培训的时效性。

通过实施以上方案,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让每个员工都能在工作中享受到安全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职业危害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高庄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2篇 某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第3篇 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

3、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c、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工区之间的转岗,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学时不少于2小时,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

2)外出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记录

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第4篇 职业危害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六条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工程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七条各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各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各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十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工程公司(项目部)、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车间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 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十八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九条各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班前会由班组长、工段长或布置、安排生产的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每周四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工程公司经理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和铜城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公司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领导安全讲话是各级领导总结分析前一时期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布置下一阶段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从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话的一种好办法。公司建立主管安全副经理每月一次、工程公司经理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制度。公司每月一次的领导安全讲话要求各工程公司、班组作为周四安全活动的重要学习材料,各工程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讲话要在工程公司班组长会议上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工程公司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工程公司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或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

第六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工程公司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各工程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工程公司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公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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