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药品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核心部分,旨在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合法使用。它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废弃等全过程,同时也涉及医护人员的培训、患者教育以及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
1. 药品采购与验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从合法渠道采购麻药品,确保药品来源的可追溯性。
2. 储存管理:设立专用储存区域,实施双人双锁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防止药品丢失或被盗。
3. 分发与使用:实行严格的处方审核,确保麻药品的合理使用,记录每笔交易,以便追踪。
4. 医护人员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麻药品知识和法规的培训,提高其规范操作能力。
5. 患者教育:向患者及家属明确麻药品的使用方法、副作用及注意事项,防止滥用。
6. 废弃处理:制定废弃麻药品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程序,防止流入非法市场。
7. 监控与审计: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定期审计麻药品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麻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有助于防止麻药品的滥用和非法流通,维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它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患者治疗需求。严格执行制度也是医疗机构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避免法律风险。
1. 建立健全麻药品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操作流程。
2. 加强硬件设施投入,如升级药品储存设备,安装监控系统。
3. 定期组织麻药品管理培训,提升全员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麻药品的全程电子化跟踪,提高管理效率。
5. 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与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6.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发现并报告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医疗机构可以构建起一套科学、严谨、有效的麻药品管理制度,确保麻药品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合理使用,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2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3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院保卫科、分管院长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药库采购员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药公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相关医药公司用专车送到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每次门诊、病区药房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并请领用人员协助校对,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5、药库保管员和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在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情况,避免过期失效,如储存过程中出现药品变质,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用药前医生应给患者建立相应的完整病历,对患者的用药史详细询问,了解有无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当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
第4篇 玉州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每班交接,交接班时帐物相符。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三、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四、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五、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着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第5篇 附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麻毒精神药品的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毒精神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由药剂科负责购进。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毒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上述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上述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销毁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第6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7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财产免受损失。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专管员和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库中(专库为阴凉库);
1.2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3人工仓库分区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包括破损和过期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区(包括待验药品,售后退回药品,有疑问药品)为黄色.红黄绿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
1.4保持五距: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5分类储存:按照gsp关于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1.6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鼠等措施。
1.7按照品种、批号集中堆放,分开码垛,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1.8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整件货药品与零货药品分库存放。
1.9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库,不得有影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10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循环质量检查
2.1药品养护员根据在库药品的流动情况,制定《药品养护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包装情况、外观性状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2.2每季度检查一次,药品每季按总库存量30%:30%:40%(三三四检查)进行检查。
2.3遇特殊情况时应突击检查,如汛期、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生质量变化苗头时,应临时组织力量,由药品养护员负责、质量管理部指挥,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检查;
2.4检查顺序,为避免漏查,应按照顺序逐垛检查,如按自左前—左后—右前—后右的顺序;
2.5以下情况应抽样送检: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易变质的品种在近效期不足1年的品种,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抽检的品种;
2.6养护检查中质量异常问题的处理:
2.6.1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药品有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员处理。
2.6.2检查不合格的品种,转入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2.7在库的重点养护品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养护品种有
2.7.1有效期较短的药品
2.7.2近效期的药品
2.7.3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2.7.4理化性质易发生变化的药品
2.8仓库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情况应每天巡视检查。
3检查工作记录.
3.1根据流转情况、季节变化和市场药品质量动态,确定重点检查养护品种及养护方案,填写《重点养护药品品种确定表》
3.2每季度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季度养护总结》及《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药品养护质量汇总分析表》。
3.4养护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存放地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生产企业、药品入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人员等;
3.5当需要抽取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应建立药品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与药品验收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相同;
3.6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均应同时做好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
3.7养护仪器在检查、维修、保养及计量检定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4所有麻精药品品种均为重点养护品种
5药品养护档案:
5.1在库药品应建立《库存药品养护档案》,主要应建立重点养护品种的档案;
5.2《库存药品养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生产企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质量问题、建档人、检查人等。
第8篇 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_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及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9篇 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需求,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及相关知识培训等环节。
内容:
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范围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麻黄碱类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中,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的第12项,包括_、伪_、消旋_、去甲_、甲基_、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_类物质,常见品种见附页(本表所列品种供参考,实际工作中应以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为准)。对该类药品的管理,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中对一般药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店只能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具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成都科讯药业公司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购进进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还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在上述各类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入库管理:质量管理部验收组负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做到票、帐、货相符。该类药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并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物流部门上架入库。物流部应在仓库内设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区,将该类药品集中存放,并设立明显标志。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当发现在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物流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该类药品在发货出库时应经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物流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有效期管理:该类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本公司《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6.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报损、销毁,由物流部指定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保管员提出申请,物流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报“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损审批表”。
6.2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毁,应经质量管理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职质量管理员复查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质量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物流部门销毁,并做好“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废、销毁记录”。
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所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发现购买人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司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报告。公司销售部门应对业务人员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复核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将该类药品销售给上述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应及时截停并上报部门领导做出处理。
8.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企业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可能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生差错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工作。
第10篇 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殊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库存情况做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认真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认真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加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原因,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留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迅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4.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
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9.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
4.发现问题及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第11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目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符合相关规定。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的管理。
职责:质量管理部、专职负责人、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对经营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残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确认后,放置专库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3专职仓管员对报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批号、销毁原因、销毁类别、记录时间、销毁方式、批准部门、批准人、监督人、销毁人。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再次明确无误后,报个旧市药监部门审批并到现场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第12篇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
(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
三、精神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建立账册,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精神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精神药品的标签右上角注有〖fk()精神药品〖fk〗〗的显著字样,严防与一般药品相混淆。其中“精”、“品”两字为白底绿字,“神”、“药”两字为绿底白字。
第13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4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 管理要求
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领导组成。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 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 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 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 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 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 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 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
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 处方原则
1) 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 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3) 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 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 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 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 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 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 处方流程:
1)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 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
3. 处方用量
1)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4. 处方调配
1) 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 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 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 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 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 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 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6.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储存
1. 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 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 药房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 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 本制度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公司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核内容的要求:
2.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2.2确定所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发企业的文件);
2.3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内容的要求: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中涉及的经营企业:
4.1专职采购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总经理批准;
4.2经营企业审批所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资料包括:
4.2.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2.3gsp证书复印件;
4.2.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6质量保证协议;
4.2.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4.2.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9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2.10供货企业调查表;
4.2.11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2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4.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性的文件。
4.2.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5.首营品种审批所需加盖供货该企业公章的资料:
5.1生产批文复印件;
5.2质量标准复印件;
5.3省价格备案登记卡复印件;
5.4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
5.5省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5.6标签、说明书原件、最小包装样品;
5.7第一次来货须提供厂家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6采购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_ _ _ _ _ _ _ _
29位用户关注
52位用户关注
58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
59位用户关注
15位用户关注
53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
26位用户关注
9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