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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水电建设管理制度

水电建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确保项目的高效、安全、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项目管理:涉及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流程,强调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质量管理:涵盖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与检验制度,确保工程品质。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程,实施风险评估,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及设施安全。

4. 环境保护:遵循环保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减少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 成本控制:通过预算编制、成本分析和审计,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6. 进度控制:制定详细的时间表,监控工程进度,保证按时完工。

7.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维护各方权益。

8. 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考核员工,激发团队潜力,提升工作效率。

重要性

水电建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保证水电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石,更是维护企业声誉、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可以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合理控制成本,有效调度资源,提升管理效率,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详细的流程手册,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强化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规、标准,提高全员的制度意识和执行力。

3. 实施动态监控: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4. 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工程需求,灵活调配人力物力,降低无效成本。

5. 加强内外部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6. 建立奖惩机制:通过激励和约束,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管理制度的落地执行。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水电建设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助于企业在水电建设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功。

水电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水电建设股份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用电是指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现场用电。

第三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部职责:

(一)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

(三)设置供电设施设备警示标志。

(四)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五) 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

(六)负责施工现场配电箱以上的配电线路、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用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三)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

(五)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 专职电工职责:

(一)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和落实现场安全用电方案。

(二)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五)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措施进行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危险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应采用电缆或经防爆处理进行敷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十五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配电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

第十六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十九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二十三条 进行线路、电气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的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参照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最快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临时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医务室或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六章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八条 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三)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安全检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九、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十、 相关人员的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整理。

第2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班前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指导施工单位团队式班前会的开展,以及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团队式班前会开展的具体情况和效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形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建管处全体员工。

3 职责

3.1西能公司hse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编写、发布、修编并监督本制度执行;

3.2建管处员工负责贯彻执行。

4 参加班前会时间及范围

4.1建管处安全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分工要求的分管范按时参加团队式班前会;

4.2参加的班前会必须履盖工程建各个部位和各个专业。

5 监督检查内容

5.1班前是否按时召开,召开时长是否满足5-15分钟要求;

5.1施工人员是否全员参加;

5.3检查是否有生病、饮酒、着装不规范人员,确保出勤人员无任何安全隐患方可上岗作业,反之则不许上岗,责令休班;

5.4督促班组总结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如存有安全不符合项,本班如何整改;

5.5检查本班施工任务,安全交底内容是否满足与本班次施工内容相符;

5.6检查班组成员对本次安全交底是否清楚;

5.7检查班组各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按时参加;

5.8班前会是否由班长认真主持。

6 本制度由西能公司hse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3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4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5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水电建设管理制度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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