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日常运营的高效、安全与合规,涵盖了员工行为规范、工作环境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
1.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行为准则,包括准时出勤、着装要求、职业道德等。
2. 工作环境管理:涉及环境卫生、噪音控制、照明通风等,保证员工健康舒适的工作条件。
3. 设备设施维护: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定期进行保养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 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安全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流程和责任人,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信息沟通与报告: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问题及时上报和解决。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企业规范化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关键。良好的作业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离职率;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防止设备故障,延长设备寿命;及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资产安全。
1. 制定详尽的作业场所规章制度,并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并遵守。
2. 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模拟演练强化实际操作能力。
4. 设立专门的投诉和建议渠道,鼓励员工参与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5. 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同时也要提供改过的机会和指导,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6. 定期审查和更新管理制度,适应企业发展的新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通过这些方案的实施,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也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第2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2主管副总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2.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作业场所告知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4.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电气、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明确教育培训的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6.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1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2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查处事故;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第3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4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 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委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职责
3.1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案,规范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分析报告;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工作内容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4.4.2.1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2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3高温检测,主要指前处理作业岗位人员密集处,检测时段应集中在夏季出现高温时的工作时间段内;
4.4.2.4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0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台帐》
5.1.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5.1.1.2《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测定记录》;
5.1.1.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记录》;
5.1.1.4《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5.1.1.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08);
6.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6.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
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第6篇 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第7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管理措施
4.2.1.1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1.2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4.2.1.3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4.2.2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4.2.2.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2.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2.6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3.2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4.2.3.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3.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4.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4.1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4.2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2.4.3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4.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技术措施
4.3.1.1 技术改造,对于能实施技术改造的工艺或设备,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消除粉尘危害;
4.3.1.2湿式作业,利用某些粉尘有较好的亲水性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尘浓度,湿式作业是一种简单实用、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8篇 某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9篇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第10篇 企业作业场所管理制度(5)
企业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五)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11篇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1、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
2、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组织机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消防)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
4、明确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联锁装置。
6、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在有可能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备。
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对散发出有害物质的区域应加强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9、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
10、明确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
11、明确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
12、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
13、明确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
14、明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露的情况下,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
15、明确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使用方法。
16、明确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第12篇 作业场所防毒管理制度
1. 职工对毒物有知情权。企业对职工应进行防毒(防尘)安全教育。
2. 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改革工艺,采用无毒、低毒原辅材料生产产品。
3.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 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5. 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毒物(粉尘)的含量浓度,努力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最高限值之内。
6. 按规定设置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校验,保持灵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发生。
7. 对已有的防毒、防尘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 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为职工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护服、护目镜、胶皮手套、防毒(或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车间、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应急防护用品应齐全、足够、有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 剧毒物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11. 剧毒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本帐、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12. 为车间操作人员和仓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材。
第1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本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 各部长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二、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规定
三、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范的意识。
四、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班组、工段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按期解决。
六、 依法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七、 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八、 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九、 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十、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14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这些地方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生产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①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②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残废、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③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常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④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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