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外来服务提供商的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质量、进度与成本的控制,同时也保护企业内部资源不受损害。该制度主要包括对外来作业的审批流程、资质审查、作业标准、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合同管理以及后续评估等环节。
1. 审批流程:明确外来作业申请的提交、审批权限和时间要求。
2. 资质审查:对外来服务商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过往业绩等进行严格审核。
3. 作业标准:设定作业质量、时间、环境等标准,确保外来作业符合企业规定。
4.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程,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5. 责任划分:明确企业与外来作业方的权责,防止责任推诿。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保障双方权益。
7. 后续评估:对外来作业成果进行评价,作为未来合作的参考依据。
外来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维护企业利益: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管理,防止不良服务商损害企业利益。
2. 保障作业质量:设定作业标准,确保外来服务达到预期效果。
3. 预防风险:通过安全管理,降低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4. 提升效率:明确流程和责任,提高作业执行的效率和协调性。
5. 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通过公平的评估机制,鼓励外来服务商提升服务质量。
1. 建立审批系统:开发线上审批平台,简化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
2. 完善资质库:定期更新服务商资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制定作业手册:详细列出各类作业的标准和规范,供外来作业人员参考。
4. 实施安全培训: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企业安全规定。
5. 签订标准合同:制定统一合同模板,涵盖所有必要条款,减少法律风险。
6. 设立评估机制:设立客观的评估标准,定期对外来作业进行评价,作为调整合作策略的依据。
7. 加强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外来作业管理制度将为企业提供有序、高效、安全的外部服务环境,促进企业与外来服务商的共赢合作。
第1篇 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3 具体规定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3.1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
3.2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环质监科考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厂作业。
3.3安环质监科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要向其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4外来施工单位要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要对所在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属下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及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
3.5外来单位进厂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必须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职责及违章处分规定,并报一份给安环质监科备案。
3.6外来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作业区域(车间)主管同意后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提早或推迟下班。进出我公司的材料、物品,需接受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各种相应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7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8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3.9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来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3.10外来施工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11外来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2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自行其事。
3.13外来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3.14外来施工单位焊工要进行电(气)焊、电(气)割,使用冲击钻、电钻、风钻、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抛光机、喷灯、喷砂等易产生明火、电火花等设备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油漆工除锈作业视同动火作业。
3.15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16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给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3.17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容器(包括坑、罐、井、贮槽)作业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罐证后,方可入内工作。
3.18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环部门审批,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9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环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20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21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3.22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23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24外来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5外来施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
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26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
3.27外来施工人员在我公司作业期间,所在车间必须派人全程进行现场监护;本公司安环质监部、主管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28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2篇 外来施工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3.1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3.3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4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3.5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6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4.1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2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4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4.5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承揽公司工程的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进入公司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作业的单位及其现场施工人员。
2. 管理内容
2.1.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必须审查投标单位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方具有投标资格。
2.1.1. 有营业执照,拟投标的工程在其营业范围内。有深圳市认可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
2.1.2. 有安全组织体制,有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深圳市企业应配备有注册安全主任。
2.1.3. 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级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凭证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
2.1.4. 所投标的项目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及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方案。
2.2. 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2.1. 中标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开工前持项目合同书到环境安全处办理《外来作业安全申请书》。非深圳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要到深圳市劳动局办理异地管理手续后方可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
2.2.2.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是该合同实施的安全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项目主管是该合同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组织承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到环境安全处接受安全教育。凭环境安全处开具的安全教育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入厂手续。
2.2.3.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完成对承包单位全体现场人员有关项目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教育,并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安全管理负责。。
2.2.4.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并书面报环境安全处。
2.3. 施工中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2.3.1. 制作《 工程作业牌》,并在开工时安放在施工现场适当醒目的位置。
2.3.2.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员应佩戴标志,以便于本公司有关人员检查与联系工作。
2.3.3.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应按“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工作。
2.3.4.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每天上、下午作业前应具体讲解布置当天作业的安全事项,及时采取并制定安全对策。
2.3.2. 施工中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按《厂区临时电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3.3. 施工中需要进行电、气焊及其他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安全动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4. 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本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人应认真督促与检查并做好记录。
2.4.1.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的规定。
2.4.2. 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单位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人员应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2.4.3. 作业现场要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带、网等防护用品或加装护栏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4.4. 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作服要统一并有别于本公司的工作服。
2.4.5. 高空作业时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的人员监护,防止人员堕落或堕物伤人。
2.4.6. 动火现场应由施工单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消防器材。
2.4.7.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使用二次地线,禁止采用生产设备的外壳、构架或导线金属保护管作地线使用。
2.4.8.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油漆及各种有机溶剂。工程中使用前述易燃品,要作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2.4.9. 施工中不得擅自关断各种动力。如施工需要确须切断相关动力时,需由本公司合同责任部门向公司申请批准。
2.4.10. 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及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并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弃置。
2.4.11. 发生工伤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本公司环境安全处与消防值班室。
2.4.12. 不得让女工、未成年者、没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有禁忌症者从事法规不允许的作业。
2.4.13. 禁止在施工现场就餐或吃零食。特殊情况须在现场就餐,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但残渣剩饭菜要统一收集到垃圾筒内,不得扔撒施工现场。
2.4.14. 每天施工结束,必须清扫整理现场。
2.5.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本规定、政府和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书的规定。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本公司职工有权建议其立即改进,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没有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违章者本人及其单位负责。
3. 检查与考核
3.1. 本公司环境安全处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责令本公司项目责任部门与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3.2. 本标准由环境安全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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