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一环,旨在确保技术应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它涵盖了技术开发、实施、维护、更新等全过程的管理,旨在提升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力。
1. 技术研发管理:规定技术研发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和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和规范。
2. 技术应用管理:定义技术在业务中的应用方式,包括系统部署、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性能优化等。
3. 技术安全防护:设立安全策略,防止数据泄露、系统攻击等风险,确保技术环境的安全稳定。
4. 技术知识管理:建立技术文档体系,促进知识共享,提高团队的技术能力。
5. 技术变更管理:规定技术变更的审批流程,确保变更的可控性和对业务的影响最小化。
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规范技术操作,降低出错率,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有效预防技术风险,保护企业的核心资产。良好的技术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吸引和留住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每个技术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包括步骤、标准和责任人,确保执行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根据业务变化和技术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3. 提供培训和支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让他们理解和掌握制度,同时设立技术支持团队,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4. 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定期的安全演练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人为失误。
5. 推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持续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层的重视和全员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技术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1篇 a矿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一、严格瓦斯管理,不断改进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保证采掘工作面正规、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风量充足,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风和扩散风。
二、矿井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应全部实施采、掘供电分开,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三、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炮眼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足够的炮泥。
四、加强火源、放炮和电气防爆管理,杜绝引爆火源,防止瓦斯事故。
五、必须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矿长或总工要每天亲自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签字。
六、严格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计划、绘制瓦斯巡回路线图,报本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路线图中应注明检查地点(包括采、掘面、峒室、所有设置栅栏巷道的栅栏内外)具体时间和次数(栅栏和峒室为每班一次,工作的采掘面及各回风巷为每班二次)。
七、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记录,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八、瓦检员负责检查所辖区的有害气体情况。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本矿通风调度汇报,及时处理。
九、瓦检员必须熟知《安全规程》,所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现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瓦检员有权把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向调度室汇报,请求处理意见。
十、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十一、瓦斯检查员下列情况为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1、井下某区域瓦检员未上岗或中间脱岗者。
2、瓦检员实际没到检查地点,而手册、牌板上出现假数据者。
3、规定检查次数不足的。
4、工作面未真实签字的。
5、瓦检员未证上岗的。
十二、采用放炮式处理堵眼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小眼中的瓦斯低于1%时,方可准予使用被简炸药,放炮处理,要制定使用性被简炸药的措施。
十三、采、掘工作面同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必须由本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排放瓦斯和送电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四、停风区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本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_(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3篇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矿山安全法》《防治水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评级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我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 书记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监察科、通风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工程队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 任:地质测量科科长
副 主 任:地测防治水副科长
成 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监察科、通风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工程队组科员。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地质测量科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7、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科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机电科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 通风科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科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队职责
负责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井下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井下采掘队组职责
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4、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
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4篇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 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 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 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 第八条 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 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八条 调度室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第十九条 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地质灾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四、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地质灾害隐患。
(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地质灾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地质灾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地质灾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机电科在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地质灾害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供应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台账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地质灾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地质灾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地质灾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安监科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地质灾害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地质灾害事故。
(4)负责对地质灾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通防科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科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
(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第三十条 机电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条 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同时进行。
(2)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地质灾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质灾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订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地质灾害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篇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建设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施工安全,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3.必须做好各类防治水促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4.每年雨季前在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5.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6.必须搜集对应水文地质资料,并建立相关档案。
7.应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水文地质图纸,掌握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8.应进行水文地质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9.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积层水、钻孔水等,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10.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11.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每月向公司汇报一次。
第6篇 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一、严格瓦斯管理,不断改进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质量,保证采掘工作面正规、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风量充足,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风和扩散风。
二、矿井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应全部实施采、掘供电分开,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三、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炮眼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足够的炮泥。
四、加强火源、放炮和电气防爆管理,杜绝引爆火源,防止瓦斯事故。
五、必须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矿长或总工要每天亲自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签字。
六、严格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计划、绘制瓦斯巡回路线图,报本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路线图中应注明检查地点(包括采、掘面、峒室、所有设置栅栏巷道的栅栏内外)具体时间和次数(栅栏和峒室为每班一次,工作的采掘面及各回风巷为每班二次)。
七、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记录,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八、瓦检员负责检查所辖区的有害气体情况。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本矿通风调度汇报,及时处理。
九、瓦检员必须熟知《安全规程》,所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发现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瓦检员有权把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向调度室汇报,请求处理意见。
十、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十一、瓦斯检查员下列情况为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1、井下某区域瓦检员未上岗或中间脱岗者。
2、瓦检员实际没到检查地点,而手册、牌板上出现假数据者。
3、规定检查次数不足的。
4、工作面未真实签字的。
5、瓦检员未证上岗的。
十二、采用放炮式处理堵眼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小眼中的瓦斯低于1%时,方可准予使用被简炸药,放炮处理,要制定使用性被简炸药的措施。
十三、采、掘工作面同体积大于0.5m3 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必须由本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排放瓦斯和送电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四、停风区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本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7篇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查明并完善本矿水文地质资料,了解矿井井田内及周边矿井水文情况,掌握本矿井下涌水情况,进一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矿及周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编制水文地质图,对本井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说明,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据。
二、加强本矿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定期请资质部门对本矿水文地质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编制、能够指导安全生产。
三、了解并掌握矿井井田范围内地面河流、水库、水池、水井、机井、泉点等水体分布情况,及时测绘填写水文地质图,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
四、掌握本矿井田周边煤矿开采情况,了解其采空区情况,对周边关闭废弃煤窑进行调查,对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积水积气情况进行详细掌握。
五、定期对本矿采空区地面裂缝进行观察,对裂缝位置、走向、范围、周边水体、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况要详细记录。
六、定期对井下进行水文观察,特别是雨季来临前后,要加强对井下出水地点:如井筒、本矿及相临煤矿采空区、可疑地点等的出水口进行详细观察,对涌水量进行定期测定并详细记录在案。
七、定期对受水害危胁工作面进行探测,做好水情水害预报,制定加强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对水文地质观察情况进行专门记录,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等,对可能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备注说明清楚,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九、原始资料记录要妥善保存,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8篇 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水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正职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2、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上报公司批复后下发执行。
3、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并报公司批复。
4、每年雨期前由水害防治中心编制《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防洪抢险队伍,由综合部和供应科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5、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6、矿井必须配备符合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7、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8、水害防治中心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9、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10、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2、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13、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14、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15、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钻探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水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正职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2、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上报公司批复后下发执行。
3、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并报公司批复。
4、每年雨期前由水害防治中心编制《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防洪抢险队伍,由综合部和供应科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5、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6、矿井必须配备符合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7、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8、水害防治中心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9、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10、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12、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13、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14、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15、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钻探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0篇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 书记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 任:地质测量部部长
副 主 任:地测部分管防治水部长助理
成 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地质测量部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7、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 通风管理部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部职责
负责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井下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井下采掘队组职责
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4、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
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防治水相关规定
1、各业务部室、井下队组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地质测量部。
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盘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3、地质测量部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测部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衔接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管理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条 探放水规定
(一) 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部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七条 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 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d155-67×9型水泵,额定流量为155m3/h,额定扬程为603m。二台工作,二台备用,一台检修。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70m,净断面9.1m2,有效容量2457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 、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盘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质测量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部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质测量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生产部具体负责。
5、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综采队组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综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综采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5、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地质测量部要查明3#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十七条 地质测量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二十八条 地质测量部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3#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条 地质测量部负责指导采掘队组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并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条 地质测量部应采用直流电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三条 地质测量部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三十四条 地质测量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地质测量部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三十七条 地质测量部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地质测量部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地质测量部牵头每月进行1—2次防治水检查,检查内容见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和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
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
3、每季度一检查一排名,排名按业务部室和井下区队分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井下部室及区队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4、地测防治水费用专款专用,各类罚款建立专门台帐。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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