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设施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企业安全运营的重要管理规范,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该制度旨在预防和减轻各类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维持生产活动的稳定进行。
1. 设施规划:明确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和数量,依据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2. 建设标准:规定设施建设的材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设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
3. 维护管理:制定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规定,防止设施老化和损坏。
4. 使用规程:详细说明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因误操作引发事故。
5. 应急响应:设定应急处置流程,包括预警、疏散、救援和恢复等步骤,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培训教育: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避险能力。
7. 监督检查:设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关系到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效的避险设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持续经营能力。良好的避险设施管理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1. 制定详尽的避险设施规划,结合企业实际,确保设施布局合理,满足不同风险场景的需求。
2. 建立严格的设施建设标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保证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3. 实施周期性的设施维护计划,配备专门的维护团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通过模拟演练让员工熟悉避险设施的使用。
5. 定期更新应急响应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演练,提高全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6.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将避险知识融入日常工作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养。
7. 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专家评审,确保避险设施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完善的避险设施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2篇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1.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22.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检部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4.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篇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篇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范例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1.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22.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检部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4.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5篇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6篇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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