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组织的日常运营、员工行为规范、职责划分、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沟通协调、决策流程等方面,旨在确保企业高效、有序地运行。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规定管理层级及汇报关系。
2. 员工管理:涵盖招聘、培训、考勤、福利、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
3. 工作流程:定义业务流程、审批流程,确保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4. 行为准则:设定员工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
5. 绩效考核: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
6.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促进信息流通和团队协作。
7. 决策制度:明确决策层级,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
8. 奖惩制度:设立奖励和惩罚措施,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升工作效率。
一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2. 维护秩序:明确权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工作推诿和冲突。
3. 保障公平:通过公正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团队凝聚力。
4. 促进发展: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决策流程,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推动企业持续改进。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全面、实际、可行。
2. 宣传培训:通过培训会议、内部公告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并接受管理制度。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反馈调整: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意见,对不适应实际运作的制度进行修订。
5. 激励与约束:结合员工需求和企业目标,动态调整奖惩制度,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6. 文化建设:将管理制度融入企业文化,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一类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第1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2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公司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核内容的要求:
2.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2.2确定所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发企业的文件);
2.3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内容的要求: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中涉及的经营企业:
4.1专职采购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总经理批准;
4.2经营企业审批所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资料包括:
4.2.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2.3gsp证书复印件;
4.2.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6质量保证协议;
4.2.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4.2.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9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2.10供货企业调查表;
4.2.11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2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4.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性的文件。
4.2.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5.首营品种审批所需加盖供货该企业公章的资料:
5.1生产批文复印件;
5.2质量标准复印件;
5.3省价格备案登记卡复印件;
5.4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
5.5省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5.6标签、说明书原件、最小包装样品;
5.7第一次来货须提供厂家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6采购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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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例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6)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带出医院使用。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调剂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并调剂和核发人员签字。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6.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7.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检查
1.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2.药剂科每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问题。
第4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管理制度
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七、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九、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一、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十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十三、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
十四、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十五、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十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住院各病区须凭电脑单和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必须交回空安培,贴剂必须交回已使用过的贴剂,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八、物资仓发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时,要做好登记工作,内容包括:领取科室名称、处方编号范围、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发放人签名。每个科室每次仅能领取一本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
十九、使用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包括作废的处方)需按使用时间及处方编号顺序登记交药剂科保管。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二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二十一、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内临床使用。
二十二、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均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二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十六、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十七、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二十八、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九、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5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财产免受损失。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专管员和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库中(专库为阴凉库);
1.2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3人工仓库分区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包括破损和过期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区(包括待验药品,售后退回药品,有疑问药品)为黄色.红黄绿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
1.4保持五距: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5分类储存:按照gsp关于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1.6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鼠等措施。
1.7按照品种、批号集中堆放,分开码垛,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1.8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整件货药品与零货药品分库存放。
1.9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库,不得有影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10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循环质量检查
2.1药品养护员根据在库药品的流动情况,制定《药品养护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包装情况、外观性状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2.2每季度检查一次,药品每季按总库存量30%:30%:40%(三三四检查)进行检查。
2.3遇特殊情况时应突击检查,如汛期、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生质量变化苗头时,应临时组织力量,由药品养护员负责、质量管理部指挥,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检查;
2.4检查顺序,为避免漏查,应按照顺序逐垛检查,如按自左前—左后—右前—后右的顺序;
2.5以下情况应抽样送检: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易变质的品种在近效期不足1年的品种,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抽检的品种;
2.6养护检查中质量异常问题的处理:
2.6.1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药品有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员处理。
2.6.2检查不合格的品种,转入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2.7在库的重点养护品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养护品种有
2.7.1有效期较短的药品
2.7.2近效期的药品
2.7.3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2.7.4理化性质易发生变化的药品
2.8仓库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情况应每天巡视检查。
3检查工作记录.
3.1根据流转情况、季节变化和市场药品质量动态,确定重点检查养护品种及养护方案,填写《重点养护药品品种确定表》
3.2每季度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季度养护总结》及《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药品养护质量汇总分析表》。
3.4养护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存放地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生产企业、药品入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人员等;
3.5当需要抽取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应建立药品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与药品验收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相同;
3.6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均应同时做好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
3.7养护仪器在检查、维修、保养及计量检定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4所有麻精药品品种均为重点养护品种
5药品养护档案:
5.1在库药品应建立《库存药品养护档案》,主要应建立重点养护品种的档案;
5.2《库存药品养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生产企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质量问题、建档人、检查人等。
第6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7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验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入公司,特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专管员、收货专管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质量标准和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实施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制度,并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只能在专库内操作。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核实运输方式和质量控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并随货同行单对照采购记录核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品种放于待验区域通知验收;对不符合检査标准或怀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处理。
4验收员入库验收时,应逐箱验收到最小包装,清点数量,检查包装密封情况,包装应有封签,验收人员应做详细登记,并作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按照规定核注核销,并按时上报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
6.1待验区域符合待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6.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为专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6.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4按规定配备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7 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验收,对照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确认后,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8验收人员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扫描数据采集工作。
9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最少不低于5年。
10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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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财产免受损失。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专管员和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库中(专库为阴凉库);
1.2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3人工仓库分区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包括破损和过期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区(包括待验药品,售后退回药品,有疑问药品)为黄色.红黄绿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
1.4保持五距: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5分类储存:按照gsp关于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指导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1.6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鼠等措施。
1.7按照品种、批号集中堆放,分开码垛,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1.8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整件货药品与零货药品分库存放。
1.9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库,不得有影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10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循环质量检查
2.1药品养护员根据在库药品的流动情况,制定《药品养护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包装情况、外观性状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2.2每季度检查一次,药品每季按总库存量30%:30%:40%(三三四检查)进行检查。
2.3遇特殊情况时应突击检查,如汛期、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生质量变化苗头时,应临时组织力量,由药品养护员负责、质量管理部指挥,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检查;
2.4检查顺序,为避免漏查,应按照顺序逐垛检查,如按自左前—左后—右前—后右的顺序;
2.5以下情况应抽样送检: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易变质的品种在近效期不足1年的品种,以及其它认为需要抽检的品种;
2.6养护检查中质量异常问题的处理:
2.6.1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药品有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员处理。
2.6.2检查不合格的品种,转入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2.7在库的重点养护品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养护品种有
2.7.1有效期较短的药品
2.7.2近效期的药品
2.7.3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2.7.4理化性质易发生变化的药品
2.8仓库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情况应每天巡视检查。
3检查工作记录.
3.1根据流转情况、季节变化和市场药品质量动态,确定重点检查养护品种及养护方案,填写《重点养护药品品种确定表》
3.2每季度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季度养护总结》及《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填写《药品养护质量汇总分析表》。
3.4养护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存放地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生产企业、药品入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人员等;
3.5当需要抽取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应建立药品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与药品验收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相同;
3.6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均应同时做好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
3.7养护仪器在检查、维修、保养及计量检定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4所有麻精药品品种均为重点养护品种
5药品养护档案:
5.1在库药品应建立《库存药品养护档案》,主要应建立重点养护品种的档案;
5.2《库存药品养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生产企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质量问题、建档人、检查人等。
第9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0篇 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某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须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护理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出现过期、变质应及时更换。
6)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情况。
7)护士长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第11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入公司,特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专管员、收货专管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质量标准和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实施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制度,并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只能在专库内操作。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核实运输方式和质量控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并随货同行单对照采购记录核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品种放于待验区域通知验收;对不符合检査标准或怀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处理。
4验收员入库验收时,应逐箱验收到最小包装,清点数量,检查包装密封情况,包装应有封签,验收人员应做详细登记,并作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按照规定核注核销,并按时上报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
6.1待验区域符合待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6.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为专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6.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4按规定配备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7 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验收,对照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确认后,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8验收人员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扫描数据采集工作。
9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最少不低于5年。
10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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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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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4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公司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核内容的要求:
2.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2.2确定所购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发企业的文件);
2.3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内容的要求:
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中涉及的经营企业:
4.1专职采购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总经理批准;
4.2经营企业审批所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资料包括:
4.2.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2.3gsp证书复印件;
4.2.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6质量保证协议;
4.2.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4.2.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9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2.10供货企业调查表;
4.2.11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2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4.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全国性的文件。
4.2.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资料的联系方式。
5.首营品种审批所需加盖供货该企业公章的资料:
5.1生产批文复印件;
5.2质量标准复印件;
5.3省价格备案登记卡复印件;
5.4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
5.5省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5.6标签、说明书原件、最小包装样品;
5.7第一次来货须提供厂家同批号检验报告单。
6采购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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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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