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的办公环境、设施布局、资源分配等多个层面,旨在优化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安全,同时也反映了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空间规划与设计
2. 设施设备管理
3. 使用权限与分配
4. 维护保养与安全
5. 环境卫生与舒适度
6. 资源节约与环保
1. 空间规划与设计:涉及办公室的整体布局,包括部门划分、工位设置、公共区域规划等,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2. 设施设备管理:涵盖办公家具、电子设备、通讯设施等的采购、安装、维护和更新,确保员工能正常使用。
3. 使用权限与分配: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对办公空间的使用权,防止资源浪费和冲突。
4. 维护保养与安全: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设立应急预案,预防意外发生。
5. 环境卫生与舒适度: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控制温度、湿度,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6. 资源节约与环保:推广节能措施,减少废弃物,实现可持续发展。
空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满意度。良好的空间管理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同时,安全、舒适的环境有助于员工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提高生产力。此外,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企业还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符合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设施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组成的跨职能团队,负责空间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反馈,定期对空间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制度的适应性。
3. 培训与宣传:对员工进行空间管理规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遵守意识,并通过内部通讯、公告等方式进行持续宣传。
4. 技术支持:利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如物联网设备和软件,实时监控空间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率。
5.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空间优化建议,提升制度的执行效果。
6. 合规性审查:确保空间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舒适且环保的空间管理制度,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2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
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3.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3.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3篇 装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9号令)和《铁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与法规汇编》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装备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主要针对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罐、塔、球、釜、槽、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开展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第三条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对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进行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后,打开受限空间上所有人孔、手孔、阀门、料孔、炉门和能够通风的孔、洞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用电设备时,应在切断电源后,摘除电源保险丝或上锁,并加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五条 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排放(该过程严禁人员入内),内部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干净。
第六条 清洗后用换气设施进行强制通风半小时。之后对内部空气进行测定(空气检测仪器必须为合格产品),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内部空气须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9.5%~21.5%,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要求。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须经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受限空间内部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经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入内作业。若不符合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面具必须为校验合格产品,使用前确认完好)。未经通风和检测,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七条 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测,至少每2 小时检测一次,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应重新进行检测分析,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存在对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时,必须保持受限空间内部空气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间内部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以及内部可能释放有害物质时,应做连续检测分析,并不间断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除了空气之外,氧气、其他气体或者混合气体不得用于通风)。
第九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实施焊接及切割时,气瓶及焊接电源必须放置在受限空间的外面。
第十条 在受限空间临近处实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业而使得受限空间内存在危险时,必须详细了解该危险后果,若确认所能产生危险后果为不可控状态,则禁止在此区域实施该类型作业。
第十一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作业时,要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佩戴。
第十二条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条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监护人应能随时监控内部作业人员状态,并与之保持联络;监护人除了向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发现作业人员状态有异常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抢救过程中应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统一联络信号(救援信号)并确保实施可靠,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入内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全部佩戴安全带联控作业(内部作业人员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受限空间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须确保安全带为合格产品),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每隔2分钟进行一次呼唤应答,每隔20分钟进行一次外出透气。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以及内部各类设施情况。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监护人员必须离开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从受限空间内撤出,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重新开始作业须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必要的隔离式防护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劳动难度大、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和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在作业前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要进行清点。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将作业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带出。
9.作业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0.受限空间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定置管理,建立台账,专人管理。防护设施必须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检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凭工作票登记领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职责要求
1.现场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⑵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⑶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⑷在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⑸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监护人员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⑵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⑶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⑷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作业人员的职责
⑴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⑶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⑷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⑸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⑹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审批人员的职责
⑴审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详细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⑶督促和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书面依据,所列项目应逐项认真填写,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2.作业时间超出审批单审批时间有效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在作业期间中断作业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重新开具下一时段工作票。
3.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将审批单、工作票交部门统一保管。审批单在有效期内没有开始执行作业的,须在右上角签“作废”字样交回部门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书面说明情况后予以作废,所有审批单和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审批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工作票应由部门生产负责人签发,一般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现场作业负责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生产负责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不得出现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两个作业现场的情况。
5.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生产负责人签认;若生产负责人不在可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签认。现场作业负责人更换时,必须由生产负责人签认。
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原工作票废除,签发新的工作票。
6.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工。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
7.审批单填写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门生产组织负责人保管,一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生产负责人保管,1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前可以不开审批单和工作票,但必须有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命令,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受限空间作业要求开展作业。
第二十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的部门,一经发现,将按照《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违章违纪考核管理办法》(郑装安〔2022〕31号)文件规定a类违章违纪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通畅;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
五)现场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六)保证空气检测是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
七)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八)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九)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十)现场应急救援措施已落实。
第5篇 某后勤物业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后勤物业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地下空间住宿人员的安全, 凡在本地下空间住宿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者将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负法律责任。
1.住宿人员不允许私自调换、转租床位、房间;当学校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遇有特殊情况时,社区物业管理部有权对住宿人员的房间、床位调整或停止出租,住宿人员应无条服从。违者后果自负;
2.住宿人员严禁在房间、走廊内用电器或煤火、煤油炉、酒精炉烧水、取暖、做饭;
3.住宿人员不允许私自拆改、挪用、毁损用电计量装置、安全用电装置;不允许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不改动电路、不使用劣质电器、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器);
4.不得拆动、移动、破坏房屋设施;
5.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一切赌博、偷窃、嫖娼卖淫等违法活动,违犯者将交校保卫处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住宿人员凭住宿证出入,来访客人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入内,晚上11:00前必须离开;
7.住宿人员有责任维护社区的公共卫生和本房间的卫生。不允许在公共区内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违者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垃圾倒在指定地点,禁止乱倒、焚烧垃圾;禁止在墙上乱涂乱画;禁止大生喧哗;工作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根据情况处以20到100元罚款,直到取消入住资格;
8.爱护地下室及社区内的消防设施,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报警、疏散、灭火等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9.不在房内和走廊通道中堆放杂物,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及放射性元素的危险品;
10.不使用明火,不乱扔烟头,不卧床吸烟,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张贴不健康图片,不拉床帷、墙帷;
11.妥善保管房间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或私自带他人进入。不留宿非本楼人员,不留宿异性;
12.自觉维护楼内的治安秩序,服从社区物业管理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例行的入室安全检查。养成离室关窗、关灯、断电、锁门的习惯,防止发生火灾;
13.不做其他有违社区安全的行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14.住宿人员应服从社区物业管理部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和例行的入户安全检查,违反以上规定时应接受纠正和处罚。并要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6篇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业班组长在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6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筒一律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贮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漆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7篇 有限空间进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冷库及冷藏库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进入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作业人员的安全及健康,防止缺氧窒息、低温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进入冷藏库、冷冻库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3.职责:
3.1.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内作业前,作业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3.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有判断及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及安全急救知识。
3.2.2.作业监护人应掌握进入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作业人员数量,并在出入口保持与作业人员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采取救护措施、报警,同时通报部门领导。
3.2.3.作业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现场情况,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3.2.4.作业监护人应在作业完成后清点进入有限空间(含冷库)作业的人员数量,确保无遗漏。
3.3.进入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作业前应确认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监护本次作业。
3.3.2.作业人员应熟悉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3.3.3.作业人员应坚持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的原则。
3.3.4.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有限空间作业(冷库、冷藏库)规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3.4.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具体如:每次冷库作业前,应先开启冷库门保持自然通风10分钟以上。遇有冷库套间(冷冻库在冷藏库之内)情况,如需在冷冻库内作业,应同时打开冷藏库门进行自然通风10分钟以上,确保冷库内的空气质量,含氧量:18%——23.5%之间。
3.4.2.有限空间内(冷库、冷藏库)应有足够照明,并符合防爆要求。该照明设备使用电源电压应在36v及以下。
3.4.3.为保证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即:作业时开启冷库门。(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
3.4.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
3.4.5.出于对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及冷库卫生检查时,也必须遵守设立专人监护的原则。
3.4.6.在未设立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内作业,包括:检查、测试等。
3.4.7.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3.4.8.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内作业,应视作业条件适时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3.4.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冷库、冷藏库)时,应在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如“有人工作,严禁关门”。
3.4.10.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内作业期间,发现有人身体不适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向监护人汇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加强自然通风、强令停止作业等。
3.4.11.为保障有限空间(冷库、冷藏库)安全运行,严禁在其顶部放置任何物品。
3.5禁止以下作业:
3.5.1.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3.5.2.超时作业。
3.5.3.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3.6.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含冷库)内作业:
3.6.1.经期、孕期、哺乳期女性。
3.6.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6.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支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3.6.4.有外伤疤(手术后)尚未愈合者。
第9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第四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与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气体、液体容器或管道相连的设备(密闭空间)必须采用盲板隔离,盲板要有标识与登记。
第六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相关的工艺部门提出申请。
2、工艺部门负责对要进入设备进行隔离、清洗、吹扫、空气置换等工艺处理,工艺值班长负责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工艺值班长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其中1—10条由工艺监护人员确认签字;11—16条由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工艺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与盲板隔离图(或表)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工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在进设备(受限空间)许可证上签字。
3、安全管理部门主管最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作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以上任何签字不允许别人代签。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生产部门经理审查、批准。
第七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
1、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其它分析项目由工艺值班长确定。
2、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间断作业则需要重新分析,重新办理许可证(间断30分钟及以上为间断作业)。
3、化验工负责进设备的相关分析工作,填写化验报告单,在《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第11篇 化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12篇 反光材料有限空间外包作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外包作业行为,强化外包单位的安全意识,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和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有限空间外包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间外包作业中,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二、依据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第59号令)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围
凡在公司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和相关方承包有限空间作业项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畴。
四、职责
(一)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公司范围内需委托或发包给相关方单位(简称承包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作业条件, 严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围, 严禁承包方再行转包。
2、对符合承包作业条件的相关方办理相关安全资质备案手续,签订项目施工作业合同,同时签订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在内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3、审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对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
4、作业前,应对承包方作业人员履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现场协调的职能。
5、协助承包方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督促承包方及其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有限空间“一备三查”和“先隔离、再通风、又检测,后进入”的制度。
6、检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工具和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对承包方人员的作业行为和安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的违规行为。
7、作业完毕,督促承包方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清点及安全撤离。
8、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时上报,并协助作好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承揽符合安全资质和作业范围的有限空间作业项目,自觉接受发包方(含项目所在区域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在内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职责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上报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具,为作业现场配备防毒、防火、防爆等应急设备或救生设施。
4、进入承包作业区域前,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的技能知识。
5、开工前,对作业设备、安全器具、人员状态及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及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
6、作业中,严格执行发包方及所在区域生产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安全规程,认真执行现场监护及作业安全确认,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进入”的制度。
7、主动接受发包方及所在区域生产单位人员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8、作业中发生异常情况或出现事故的,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在确保人员自身安全情况下,参与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
(三)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进入本生产区域的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对二级以上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进行审查、审批,对相关方报送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
2、对进入本管辖区域的相关方人员履行安全告知、现场检查、作业条件确认等安全管理。
3、为相关方提供符合安全作业的工作环境,并为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4、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实施事故抢险和现场救护,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紧急疏散等应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有限空间外包作业的安全监管,对相关方进入公司施工作业的进行安全资质备案管理。
2、对承包方提交的一级有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进行审批,对其作业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3、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综合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现场隐患予以查处,并督促有限空间外包方进行隐患项目的整改落实。
4、参与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发生的有限空间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变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
五、管理流程
(一) 严格审查承包方作业安全条件
工程管理部门或各生产单位需委托相关方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依据公司在相关方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作业的相关方进行严格的作业条件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⑴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
⑵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⑶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⑷ 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制度及相关记录
⑸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⑹ 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⑴ 一氧化碳检测仪及氧气含量检测仪
⑵ 机械通风设备(密闭空间或仅有单个出入口的有限空间)
⑶ 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逃生设备
⑷ 安全照明灯具、安全带、安全绳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护器具
⑸ 灭火器、现场呼叫联系的通讯工具
⑹ 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鞋、防护手套、护目镜)安全护栏以及现场警示标志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条件
⑴ 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用工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凡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以及身质较弱的不宜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⑵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工艺,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⑶ 现场监护人应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工作负责,反应灵敏,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予以示警信息,紧急通知作业者撤离。
⑷ 作业人员应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专业作业资格证。
(二)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发包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内容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外包方的管理职责分工和双方的安全权利及义务。
2、明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确对突发异常事件的应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职责和义务。
4、明确作业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三) 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1、外包单位必须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前办理有限空间工作许可审批手续,并附相应的记录资料。双方签字并经许可审批部门签字同意,方可进入现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2、承包方在单个独立的区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发包单位对作业进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进入生产现场从事检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项目的,承包方还须接受所在区域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服从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的入场安全培训,安全告知、现场管理和违规处罚。
4、无论独立区域还是在生产区域,发包方均应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产区域作业的,由生产单位对发包方和承包单位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6、做好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发事故。
(四)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按作业审批、作业前的准备、作业的组织和实施、撤离、总结评价等流程,做好各阶段的安全工作。
1、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⑴ 进入二级以上有限空间作业点作业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单位签字同意,方可进入作业,未经许可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作业。
⑵ 进入三级有限空间作业点的,承包方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管理人员或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的执行确认,方可进入作业。
⑶ 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的,承包方办理许可手续,经发包方或生产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审查,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⑷ 在独立区域进行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的,由发包方对其许可手续进行审核签批,并对作业安全实施管理。
⑸ 进入生产场所区域的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的,由所在区域生产厂的厂级管理部门对其许可手续进行审批,并对作业过程进行过程控制管理。
⑹ 许可审批单位在作业审批时应对作业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现场联系人等进行明确,并对其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2、作业前的准备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⑴ 听取发包方项目管理负责人员对作业内容以及危险因素和防范重点的告知。
⑵ 到现场对作业环境及相关设备设施、作业条件进行熟悉和了解。
⑶ 对作业成员进行分工,对安全提出具体要求。
⑷ 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填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申报。
⑸ 对作业用的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护设施进行准备。
3、作业的组织和实施
承包方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 作业人员接受现场安全培训或安全告知教育,对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
⑵ 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如夜间作业,还需设置警示灯光。
⑶ 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护器具。
⑷ 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对连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设施的隔离措施进行检查,并对现场通风进行确认。
⑸ 由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组织人员进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
动火作业,一氧化碳应小于12.5%,作业场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浓度应低于30ppm,氧含量为19.5~23%,硫化氢浓度应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围,进入人员必须采取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增加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加大通风量和换气次数。
⑹ 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工作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重新检测(每2个小时定时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作业方案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或补充。
⑺ 作业期间,要保持连续通风,确保空气流通,禁止使用氧气进行通风换气。
⑻ 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要密切观察作业状况,并与作业人员保持通畅的联系,定时呼叫,对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确认。
⑼ 一旦发现异常,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4、撤离
作业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和设备,并组织人员撤离和撤除设备、设施,恢复作业现场原状。
5、总结评价
作业项目完成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对此次作业情况进行总结,对作业中存在的不足或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管理和现场作业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第13篇 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有限空间的作业管理。
3、责任者:设备科、安环科、生产部、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有限空间内作业定义:有限空间内作业,主要是进入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窨井、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应注意防止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
4.2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2.1安全隔绝。将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接的管道及电源进行有效隔离和断开,并挂上警示牌。
4.2.2清洗和置换。达到冲洗出的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含氧量18-21﹪,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2.3通风。加强自然通风或采用机械送风。
4.2.4加强检测。
4.2.5防护用具和照明。缺氧有毒环境,应戴自吸式或机械式送风式长管面具。腐蚀性介质污染的环境,应穿戴好耐腐蚀的劳动防护用具。易燃易爆环境,采用防爆型低压(36v以下)行灯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2.6准备好应急措施。
4.2.7罐外专人监护。
4.3进入灌、釜或下水道等设备设施作业注意事项
4.3.1进入罐、釜或下水道等设备设施作业前,应做好相应的分析、确认和各项防护措施,事先要对这些设备设施进行气体分析,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进行作业。
4.3.2作业时要佩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4.4在容器顶部施工作业应做加固处理:容器顶部施工作业要防止滑落和塌陷。尤其是一些有坡度的容器、一些塑料储罐,若容器内装有物料,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作业前应加护栏、垫板等,进行加固处理。
第14篇 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限制性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的限制性空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管理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管理制度时应关注标准的最新版本。
现使用下列标准: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331-90 有毒作业分级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1251.1-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 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6556-199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 防爆型“d”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限制性空间
是指在公司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3.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塔器、管道、容器、反应釜、炉膛等内部;
3.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并非为长时间作业而设计的空间;
3.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3.2 限制性空间作业
进入限制性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4、 作业前准备
4.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应当由ehs主管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4.1.1 限制性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4.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4.1.3 空间内部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4 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5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4.1.6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1.7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4.1.8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4.1.9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1.10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4.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4.2.1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限制性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4.2.2 所有的限制性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4明确所有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4.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4.6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4.6.1限制性空间作业实行公司作业许可证制度。公司ehs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4.6.2 作业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4.6.3 公司ehs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ehs部管理;
4.7 所有参与限制性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
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4.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4.9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4.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限制性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限制性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米/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
4.10.6 限制性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5、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5.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限制性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5.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小时;
5.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米/每小时。不准向限制性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限制性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5.2 定时监测
5.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限制性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5.2.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限制性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5.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限制性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2.4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限制性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限制性空间;
5.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3 照明和防护措施
5.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限制性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反腐蚀护具,穿反腐鞋。
5.3.2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限制性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限制性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限制性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5.5 监护
5.5.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限制性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限制性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限制性空间实施抢救。
6、 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6.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6.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6.4 应急物资的准备
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6.5 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7、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7.2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ehs部负责管理。
7.3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7.4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5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6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7.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
7.8 限制性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9 限制性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限制性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7.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公司ehs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公司ehs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7.11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留存气体样品可作废物处理。
7.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司ehs部。
8、附件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
第15篇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1 应急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
副组长:安全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名单:见附录b
1.2 职责
a) 组长:
1)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
2)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3) 对应急救护组员进行培训;
4) 指挥现场救护。
b) 副组长:
1) 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c) 组员:
1) 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预案演练;
2) 了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3) 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4)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有限空间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1.3 预防与预警
1.3.1 危险源监控
现场危险源的监控主要由各主管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控,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个施工队伍对所施工程中的危险源进行监督、控制。
1.3.2 信息报告与处理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信息报告,做好记录,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处理。
1.3.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急救援组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职责分工进行救援。
1.3.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救→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简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1.3.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流程图见附录c。
1.4 应急响应
1.4.1 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实施,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政府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增援。
1.4.2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赶赴救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1.4.3 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1.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5 紧急处置及救助防护
1.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项目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5.2 医疗卫生救助:及时向事发地附近医院请求支援。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1.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1.5.4 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 项目部门与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队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撤离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a)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现场人员突发事故疏散路线图)
1.5.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动员工程项目周边企业、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以后此类预防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1.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在专业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撤离。
1.8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组长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抢救过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向上级进行汇报。
1.9 后期处置
1.9.1 善后处置:
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
1.9.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由安委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具体措施措施如下:
a) 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b) 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c) 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d) 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e) 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f) 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10 应急物资
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1.11 培训与演练
1.11.1 培训:
应急小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b) 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c) 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d)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留存记录,有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
1.11.2 演练
根据有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应急救援小组长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经验并对预案进行评估,为实战中救援做好准备。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法律、项目部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a)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b)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c)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d)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阻挡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
a) 属于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b)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c)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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