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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该制度涵盖了从风险评估、防护措施、教育培训到监测与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确定潜在的职业病风险。

2. 防护措施: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防护设备和操作规程,减少员工接触有害环境的机会。

3. 健康监护: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4. 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职业病突发情况的预案,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处理紧急状况。

6.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

7. 监督与改进: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持续优化职业病防护措施。

重要性

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2. 降低医疗成本: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企业的医疗支出和生产力损失。

3.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职业病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罚款。

4.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众对企业的好感度。

5. 生产效率:减少因疾病导致的缺勤和低效工作,保持生产活动的稳定运行。

方案

1. 建立专门机构: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完善硬件设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风险。

3.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防范措施。

4. 加强沟通:鼓励员工报告职业健康问题,建立反馈机制,及时调整防护策略。

5. 合作医疗机构:与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咨询。

6. 制度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法规要求,定期更新和完善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有效的职业病防护体系,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能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根据国家有关劳保保护和职业卫生健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核批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归口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负责按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财务部保管员负责保管劳防用品,生产运营部门负责劳防用品领取、发放。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拟订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财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按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货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八条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十条员工脱离生产

第2篇 某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工区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3篇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第4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本质化程度,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职业病及消防安全的管理需要,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及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正)第28-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年第51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同样适用于职业病预防管理。

本制度涉及的消防设施, 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

4、职责

4.1安全员(兼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同时包含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工作。

4.2总经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审批核准。

5、管理程序

5.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同样适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安全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均纳入“三同时”管理范畴。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企业应明确基础设施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管辖安监局上报项目情况,如属于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形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需要报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公司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企业公司组织实施验收。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对全过程的安全设施文件整理建立档案保管。

5.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企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安监总局51号令,区分是否属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项目。按照分类开展具体管理工作。企业对全过程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文件整理建立档案保管。

5.4企业建设消防设施管理

企业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其建设工程以及修缮维修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进行全面管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企业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以及维修修缮项目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文件建立完善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5.5建设项目以及配套的安全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遵循变更审批手续,可参照《变更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实施,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 无编号

6.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无编号

6.3消防设施档案 无编号

7、附记

第5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6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第7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第8篇 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第9篇 某某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工区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10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评审、验收等。

3 引用文件

4 职责

工程部负责公司“三同时”的管理。

5 内容与要求

5.1 “三同时”评审

5.1.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工程部。

(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5.1.2工程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保部、财务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5.1.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5.1.4工程部、安保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的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5.2 新产品开发、试制

(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实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在试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课题做试验。

(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管理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产品工程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人。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艺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5.3 “三同时”的验收

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财务部、安保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11篇 a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12篇 职业病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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