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__个,分别是:
(一)_________。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________。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
(二)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_____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__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种方法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种_____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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