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它涵盖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物料管理等多个方面,以实现生产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1. 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周期、操作规程,以及新设备的引进和报废程序。
2. 人员管理:涉及员工的培训、职责分配、工作时间、休息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
3. 环境卫生:设定清洁标准,规定垃圾处理、通风照明、噪音控制等规定。
4.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管理、危险品存储及使用规定,以及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程序。
5. 物料管理:规定物料的入库、出库、存储、领用、报废流程,以及质量检验标准。
厂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生产安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减少工伤事故和设备故障,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2. 提升生产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减少无效劳动,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停机时间。
3. 保证产品质量:严格的物料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 维护企业形象:整洁的工作环境和有序的管理,提升客户对企业专业性的认可。
5.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安全等相关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1. 制度建立:由管理层主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厂房管理制度,确保全面性和可行性。
2. 培训执行: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人人了解并遵守规定。
3. 监督考核:设立专职部门或人员进行监督,定期考核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变化调整优化,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厂房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以身作则,员工需积极配合,共同构建安全、高效、有序的生产环境。通过科学的管理,我们不仅能提升生产效率,更能塑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
第1篇 公司厂房卫生管理制度
制造公司厂房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公司现有房屋建筑的《厂房分布图》定期进行排查,做好防盗、防漏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修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机器设备和存放物质的安全。
2、大力开展卫生宣传工作。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新风尚,形成人人自觉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3、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乱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自觉遵守制度,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4、禁止在车间,仓库等处吸烟,不准在工作台吃零食首次批评,再次罚款拾元。
5、行政办工场所每天必须安排值日,保持清洁卫生。
6、各生产车间必须做到工具用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保持通道畅通,工作场所也必须保持整洁,每天上班前必须清理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7、门口通道,自行车栅。公司内大操场,各层楼梯,走廊,厕所等由专职卫生员负责,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打扫,并保持整洁干净。
8、保持公司内墙壁、门窗等公共设施的清洁美观,不准乱涂乱画和张贴。
9、施工和维修人员工作完毕时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不用或拆下的材料收集到指定地点或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
10、使用或维修带污染性的油类、油渣、颜料、烟灰、粉类等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持环境整洁。
第2篇 某某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某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站的要求,为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项目经理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1.1、施工现场自开工即日起,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3、每个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1、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尽心尽力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2、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处罚。
3、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教育制度
3.1.1、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先教育后上岗。
3.1.2、 新入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1.3、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
3.1.4、必须经常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各工种工人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5、教育内容既要具体,又要有针对性。
3.1.6、以上安全教育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教育人和被教育人必须签字,严禁代签,并有考核成绩。
3.2、安全检查制度
3.2.1、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对工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检查要认真按《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分,并认真填写记录。
3.2.2、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本着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要停产整改后方可施工,并认真填写检查整改记录。
3.2.3、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对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必须如期完成。
3.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3.1、上岗前交底:每天上班前由施工班组长主持召开班组会议,认真做好上岗前安全教育,传达项目部或安全员的书面安全检查交底书。
3.3.2、上岗前检查:每天上班前,对作业区域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个人所佩戴的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对工作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包括脚手架)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试运转和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得使用。
3.3.3、班组每周举行一次安全讲评活动,上岗前交底和讲评活动必须填写记录。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起重升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4.2、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施工员的技术交底,施工员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
3.4.3、各级交底必须严格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必须签字,并注明交底时间、地点。
3.5、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3.5.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安全网及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接地必须有隐蔽验收记录,以上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并有施工安装人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人的签字及验收日期。
4、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1.1、起吊物品应绑扎牢靠,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4.1.2、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两册栓上溜绳;
4.1.3、起重悬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站人或人员通行,起重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
4.1.4、起吊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1.5、起吊重物超过额定负荷的70%时,起吊物吊离地面10 厘米时,停止起吊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同时办理安全操作票;
4.1.6、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故障,应放下重物后再排除故障。如因起重机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
4.1.7、当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较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4.1.8、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1.9、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4.1.10、起重用绳索必须经过严格计算,防止断绳事故的发生;
4.1.11、起重作业时必须使用指挥信号(信号旗、信号笛、对讲机),不得单独用手代替指挥信号;
4.1.12、指挥人员起重作业时思想必须集中,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4.2、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现场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他人私拉乱接电线。
4.2.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4.2.3、现场施工用电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和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2.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4.2.5、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绝缘灭火器或干砂来灭火。
4.2.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2.7、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三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
4.2.8、电气设备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
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2.9、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架设。
4.2.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线要采用五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护套线。
4.2.11、要按规定做好钢管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4.2.12、支线架设应设置横担,并用绝缘子固定,架空线路,不准成束架设。
4.2.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电气设备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保护。
4.2.14、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统一编号。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要有检修记录及记录本。
4.3、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1、电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上岗;明火作业必须发行审批手续。
4.3.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4.3.3、电焊机开关箱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3.4、电焊机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4.3.5、焊钳与焊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穿绝缘胶鞋或在木板上操作。
4.3.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4.3.7、焊接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前,必须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盖打开。
4.3.8、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4.3.9、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4.3.10、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4.3.1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3.12、禁止利用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4.3.13、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4、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1、气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明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4.2、施焊场地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4.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如果超出有效期,不得使用,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4.4.4、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爆晒,冻结时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确定单独摆放,使用时确保两者间的安全距离。
4.4.5、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作件或地面上。
4.4.6、不得手持连接胶管得焊枪爬梯,登高。
4.4.7、严禁在带压得容器、管道上焊割,焊割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4.8、在储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孔盖打开。
4.4.9、铅焊时,场地通风应良好,皮肤外露部位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后应洗漱。
4.4.10、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的气阀关好。氧气瓶应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4.5、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1、架子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特种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体检合格证后,才能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4.5.2、搭设脚手架必须按规范进行,即: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步结实,层层拉结,设施齐全、牢固。
4.5.3、架子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搭设,在搭设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5.4、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设,主要受力杆件,拉杆、大横杆、小横杆和剪刀撑等,在同一建筑物立面必须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4.5.5、搭设用钢管和扣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弯曲、变形或有裂纹的钢管,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也禁止使用。
4.5.6、脚手架内立杆与外墙面间按规定进行防护,脚手架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底脚应垫垫块或砼硬化,并设纵横扫地杆。
4.8、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8.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4.8.2、存放油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8.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要佩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8.4、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4.8.5、采用静电喷漆时,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棚)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4.8.6、刷外开窗漆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
4.8.7、切割玻璃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将玻璃与手及身体裸露部分离开。
4.8.8、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人员通行,安装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或其他的工具等安全措施。
4.8.9、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入袋内,不准口含铁钉。
4.8.10、独立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一手腋下夹玻璃,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4.9、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9.1、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9.2、进入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9.3、现场施工用的高低压电器设备线路均应按照施工设计和有关电气安全规程安装、架设;
4.9.4、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操作;
4.9.5、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
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
4.9.6、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用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 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4.9.7、一切用电设备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控制保护的原则安装施工机具,严禁一闸或一漏电开关控制或保护多台用电设备(包括连接用电器具的插座);
4.9.8、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施救,电气(器)着火应立即讲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4.9.9、严禁酒后作业;
第3篇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4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 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 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 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新厂房物业公共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新厂房物业公共事务管理制度
一、物业接管验收管理制度
1、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本验收管理制度是指由__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新厂房项目招标组向深圳市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的物业验收和移交工作。
__物业组织项目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根据提供的图纸,按照项目设计要点、竣工图、设施清单、所有设施设备出厂合格证书、设备调试运行记录、试验报告等进行验收。
2、验收的实施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可先按专业分工及标准、计划、设备清单进行单项验收,然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实物的验收,主要应核查设备和主要部件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并清点数量、安装位置等。
3、验收后的处理工作
验收小组专业人员根据分工写出单项的验收报告,验收小组负责人根据验收报告,写出物业的综合性验收评定意见书,呈交项目招标组。对存在问题的设备、设施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项目招标组。管理处负责人代表物业管理接收单位同物业的交接单位进行正式移交,并办理有关手续。验收小组要会同项目招标组签字生效,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管理处存档。
4、验收后不合格的处理工作
对在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设施、设备,管理处制订整改落实措施,并报项目招标组和__物业审核。
5、设备验收
验收的条件是设计图纸与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主要设备、设施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符合;设备或系统的技术性能应与设计要求符合,检查结果记录在《验收交接记录表》中。对移交的竣工图,在《验收交接记录》中记录。对物业的其它配套系统、设施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也记录在《验收交接记录表》中。
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管理处负责厂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公用设施、设备标识系统规范完整、准确无误。
3、厂区内疏散指示器、安全出口不得损坏。
4、厂区内的设备、设施损坏,须及时修理和更换。
5、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立即通知市属有关部门维修或更换。
6、任何部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用公用 设施、设备。
三、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1、临时用电计划申请
1)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或根据施工项目和用电量大小,向管理处递交临时用电计划申请表。
2)临时用电计划申请表中,应列明所使用电动设备的名称、功率和数量。
3)管理处派技术人员对其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核实。
4)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提供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每人一证。操作人员无证的,管理处一律不予批准申请。
2、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凡施工所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
2)在管理处技术人员指定的地点接线,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用电计量表、施工配电盘(箱)。
3)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使用合格插头、插座。
3、临时用电施工限制
1)不影响厂区内机电设备的正常运作。
2)不超出供电负荷量允许范围。
3)噪音很大的电动工具,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操作,不影响业主的正常作息和生活。
4、禁止以下行为:
1)乱拉乱接电线。
2)超出设计负荷的临时用电,未经申请用电计划的用电。
3)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的用电行为。
5、管理处管理权限
1)有权劝阻或制止违章操作。
2)有权对业主单位进行巡视检查。
3)有权对所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随时进行检查。
4)对不听劝阻的违章施工行为,可停止供电,以防止事故发生。
6、临时用水管理
1)施工前,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和用水量,向管理处预先申请临时用水。
2)使用人需安装水表,并接入管理处指定的用水接口。
3)禁止任何乱接水的行为,不听劝阻管理处可采取停水措施。
四、投诉处理和分析制度
1、凡业主对管理处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或面谈),均需进行接待、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2、管理处接到投诉后,在预约时间内向业主答复采取何种补救处理措施,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
3、管理处按照业主投诉的内容,安排相应人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客户服务中心。
4、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相应人员不能处理的或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管理处主任。由管理处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5、客户服务中心应通过电话或采用其它形式跟踪投诉处理结果,未解决的,责成有关部门/管理处迅速处理。
6、对业主的投诉,应即时作出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类似问题。
五、意见调查和回访制度
1、公司品质管理部每半年进行一次业主意见调查。业主意见调查应列明业主对以下方面的满意程度:
1)安全管理
2)绿化管理
3)清洁服务
4)四害消杀服务
5)投诉或意见处理
6)停车场管理
7)设备设施管理
8)电梯管理
9)维修服务
10)服务态度
2、品质管理部对回收的意见表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按调查表的回收份数、总的满意率以及分项满意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共性、个性的意见)等书面交给管理处。
3、对存在的问题,管理处主任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4、对业主的误解,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5、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及整改方案应向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6、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业主进行回访。
7、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8、回访中,对业主单位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9、业主意见评价统计计算方法
1)统计计算应根据已发放和回收的调查表进行。
2)统计计算符号
n- 发放的调查表总数
h- 回收的调查表总数
_- 调查表的调查项目数
y- 每份调查表评价满意的项数
o- 评价满意的项目总数
a- 回收率: %;
k- 满意率: %;
3)统计计算公式
a=h÷n×100%
o=σy=y1+y2+y3+……+yn
k=o÷_×n×100%
六、维修管理制度
1、管理处接到的业主维修的诉求后,必须在5分钟内安排相关维修技术人员到现场实施维修。
2、维修工到现场后,要做到:
1)自觉维护管理处及业主的权益,不做损害管理处名誉的事情。
2)不要不懂装懂,遇到疑难问题要如实、详细地向工程技术人员汇报并请求支援解决。
3、维修工进入现场维修时,应主动征求业主意见,尽量恢复维修前的原貌原样,如有改动,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4、维修工进入现场维修时,应进行仔细检测,判断出发生故障的原因。严禁盲目安装或乱拆乱装,造成不必要的返工。
5、维修工进行维修时,要把有影响的物品遮盖、包扎好(用塑料布、废报纸等)。尽量使噪音降到最低限度,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嘲笑取闹。
6、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工应及时清扫工作场地:小的工作垃圾装入塑料袋内,大的工作垃圾(如泥沙、砖头、纸箱等)要搬到附近的垃圾桶边。用干净的抹布擦拭弄脏的各部位(如桌椅、墙壁、地面等)。恢复各物品的原貌(位置)。
7、全部工作完成后,维修工要试验维修后的效果给业主看,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同时要给业主讲解应注意的事项,如果业主有不满意的地方(合理的要求),则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8、确认一切正常后,维修工应礼貌地请业主在《维修单》上签名确认。维修工离开业主单位现场时,应礼貌地谢谢业主支持、配合与谅解。
9、维修工回到管理处及时做好维修记录。
> 10、在维修完成后,由管理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回访。
七、垃圾收集与处理管理制度
1、垃圾的分类处理
1)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灰渣等坚硬的工程垃圾应用斗车或其它装运工具运送到指定地点倒放,禁止倒在垃圾中转站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清洁工清洁时的少量垃圾可倒入附近的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小区内的垃圾中转站内。清洁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
2、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3、清洁人员应负责垃圾中转站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中转站里的垃圾存放齐整,地面无散落的垃圾。
1)负责每天一次冲冼垃圾中转站地面。
2)每天应对垃圾中转站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4、垃圾中转站的卫生标准: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堆放;
6)垃圾站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天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7)按要求做好垃圾袋装化。
5、垃圾车撒落在小区内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
6、综合管理员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八、卫生消杀管理制度
1、综合管理员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制定出卫生消杀工作的管理。
2、消杀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杀对象;
2)消杀区域;
3)消杀方式药物计划;
4)消杀费用预算。
3、消杀区域包括:楼梯口、梯间及周围公共部分、平台、沙井、化粪池、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等室外公共区域。
4、消杀方式以喷药消杀为主,灭鼠方法主要采取投放拌有鼠药的饵料。
5、投放鼠药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必要时挂上明显的标识。
6、消杀作业完毕,应将器具、药具统一清冼保管。
7、消杀工作标准
1)检查仓库或厂区生产车间,目视无明显蚊虫在飞。
2)检查和楼层及转角垃圾桶摆放处,目视无苍蝇滋生地。
3)检查楼内和污水井、无害虫出现。
4)抽检楼道、绿化地、排污渠无明显鼠迹,用布粉法检查老鼠密度,不超过1%,鼠洞每2万平方米不超过1个。
8、消杀工作的管理与检查
1)消杀工作前,综合管理员必须详尽地告诉作业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综合管理员每周检查一次消杀工作的进行情况并将工作情况记录于工作记录中。
3)综合管理员现场跟踪检查,确保操作正确。
九、受伤/急症等紧急救援措施
1、若有发生受伤或急症等人员,旁人应根据原因紧急采取相应措施或打电话给管理处救援。
2、管理处人员应使伤者或急症者处于温暖及合适的环境中,并细心呵护。
3、管理处在救援伤者时,同时拨打120寻求援助,说明具体方位。
4、管理处应派护管员到厂区门口等待医务人员的到来。
十、火警应急措施
1、发生火警,切勿急燥,保持镇定。通知监控中心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2、紧急关闭电源、管理处人员应紧急疏散厂区内的人员。
3、击破安装在楼道里的报警按钮。
4、遇到浓烟,应用浸湿的毛巾等物捂住面部及身体。
5、用灭火设备扑灭火源,但切勿把自己置身于危险中。
6、迅速脱离火灾现场,请牢记不要搭乘电梯。
十一、停水/停电的应急措施
1、当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业主,做好相应的准备。并在大堂入口处显着位置贴温馨提示等通知。
2、当遇到突然停水时,管理处应打电话给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同时并以电话/广播等方式快速通知业主,后再以书面形式补办。
3、当遇到突然停电时,应起用另一回路电源,若无双回路,发电机30秒之内自动启动,保证厂区的弱电系统正常运行。
4、突然停电时,被困在电梯有人员应通知管理处专人进行解困。解困后,将电梯降至首层。
5、突然停电时,应以电话/广播等形式通知业主,然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6、突然停电时,应急时派专人检查厂房内的所有设备。
第6篇 厂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厂内厂房、设施管理,确保厂房设施符合生产要求的和gmp要求,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2、范围
厂内所有厂房设施。
3、责任
3.1设备科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厂房设施管理制度。
3.2各相关部门有按此制度严格执行的责任。
4、定义
厂房设施是指厂内建构(筑)物(主要为生产厂房、仓储检验厂房等)和生产、仓储、检验用各种设施(主要有“五防”设施、洁净厂房内的缓冲设施、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吸尘设施、人员净化、物料净化设施、消防电气设施等)。
5、内容
5.1厂房设施的设计、布局
5.1.1厂房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技术法规。
5.1.2生产厂房包括一般厂房和洁净厂房。生产厂房的设计、布局还必须符合生产要求和gmp要求。
5.1.3生产厂房的布局原则:
a 生产区的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b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顺序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防止差错、防止交叉污染,同一厂房内以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c 制剂生产车间除应具有生产的各工序用室外,还应配套足够的生产辅助用室。
d 设置人员、物料进出生产厂房的通道。
5.2厂房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5.2.1只有合格的或经验收的厂房设施才可投入使用。
5.2.2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合理地使用厂房设施。
5.2.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厂房设施 的日常维护工作。
5.2.4设备科每半年对全厂排水、排污地下管道进行一次排污保养,每年对全厂建(构)筑物进行一次保养。
5.3厂房设施的维修
5.3.1各部门发现厂房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
5.3.2厂内厂房设施的检修工作由设备科用时组织完成,并做出好检修记录,归档保管。
5.4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大型技术改造
5.4.1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需设备科审核,报厂部研究同意。
5.4.2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由设备科组织实施。
5.4.3大型技改项目必须以厂部同意立项,外请有医药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明。工程结束时需报省药监部门组织验收。
5.5厂房设施的巡回检查
5.5.1各部门就对本部门厂房设施巡回检查,做好厂房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5.2设备科每月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厂主要厂房设施巡检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提出维修计划,报厂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6、记录
记录名称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厂房设施检查记录表 设备科 长期
厂房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科 长期
第7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 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 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 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某厂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厂内厂房、设施管理,确保厂房设施符合生产要求的和gmp要求,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2、范围
厂内所有厂房设施。
3、责任
3.1设备科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厂房设施管理制度。
3.2各相关部门有按此制度严格执行的责任。
4、定义
厂房设施是指厂内建构(筑)物(主要为生产厂房、仓储检验厂房等)和生产、仓储、检验用各种设施(主要有“五防”设施、洁净厂房内的缓冲设施、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吸尘设施、人员净化、物料净化设施、消防电气设施等)。
5、内容
5.1厂房设施的设计、布局
5.1.1厂房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技术法规。
5.1.2生产厂房包括一般厂房和洁净厂房。生产厂房的设计、布局还必须符合生产要求和gmp要求。
5.1.3生产厂房的布局原则:
a 生产区的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b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顺序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防止差错、防止交叉污染,同一厂房内以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c 制剂生产车间除应具有生产的各工序用室外,还应配套足够的生产辅助用室。
d 设置人员、物料进出生产厂房的通道。
5.2厂房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5.2.1只有合格的或经验收的厂房设施才可投入使用。
5.2.2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合理地使用厂房设施。
5.2.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厂房设施 的日常维护工作。
5.2.4设备科每半年对全厂排水、排污地下管道进行一次排污保养,每年对全厂建(构)筑物进行一次保养。
5.3厂房设施的维修
5.3.1各部门发现厂房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
5.3.2厂内厂房设施的检修工作由设备科用时组织完成,并做出好检修记录,归档保管。
5.4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大型技术改造
5.4.1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需设备科审核,报厂部研究同意。
5.4.2厂房设施的改造、扩建由设备科组织实施。
5.4.3大型技改项目必须以厂部同意立项,外请有医药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明。工程结束时需报省药监部门组织验收。
5.5厂房设施的巡回检查
5.5.1各部门就对本部门厂房设施巡回检查,做好厂房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5.2设备科每月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厂主要厂房设施巡检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提出维修计划,报厂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6、记录
记录名称 保存部门保存期限
厂房设施检查记录表 设备科长期
厂房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科长期
第9篇 厂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制度管理措施
厂房机电安装工程的质量制度与管理措施
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在本项目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编制制度
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由技术部门编制有指导性和实用性的专项施工方案,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实施。
2技术交底制度
各专业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各级交底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交底形式为辅。因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本工程的各类材料、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分批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4过程三检制度
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由工长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监员、班组长检查,并做出详细的文字记录。
5质量否决制度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班组长的责任,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工长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要追究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针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6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保证施工流水线的顺畅,避免重复劳动。前、后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后一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前一道工序的成品(半成品)造成影响时,应与前一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入后一道工序施工。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7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为保持工程产品实现过程的可追溯性,遵照公司《记录控制程序》,各司其职做好有关工程质量记录。各类现场操作记录及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由直接责任人妥善保管,最后交资料员统一归档保存。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责任。
8竣工服务承诺制度
工程竣工后我企业将主动做好用户回访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服务。
9培训上岗制度
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马上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及保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同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质量会诊制
在项目内部分别组成给排水、电分项工程质量考评小组,对每个施工完毕的施工段进行质量会诊和总结,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会诊表。质量会诊表中着重反映发生每种质量超差点的数量,并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质量会诊小组成员在每期质量例会上对上一期质量会诊出来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总结,提出解决措施,预控下一期不再发生同样的问题。同时,工程部对各层同一分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频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出统计分析图表,进一步发现问题变化趋势,以便更好地克服质量通病。
12奖惩制度
通过奖优罚劣,一方面激励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其责任感,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或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错误。
78位用户关注
92位用户关注
64位用户关注
10位用户关注
77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71位用户关注
78位用户关注
30位用户关注
6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