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是针对这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规范,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滥用、非法交易和漏失。此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控流程,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1. 申请与审批:医疗机构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印鉴卡,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存储与保管:药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保险柜内,由专人负责,定期盘点,确保数量准确无误。
3. 处方管理:医生开具此类药品处方时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注明用途、剂量,并由药剂师复核。
4. 使用监控:对患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防止过度使用或滥用。
5. 废弃物处理:对废弃药品的处理应符合环保和安全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具有高度成瘾性和潜在危害。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依赖,甚至引发犯罪活动。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能防止药品滥用,保障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完善内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内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确保从申请到使用的全过程透明、合规。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 加强监管:设置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药品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时追踪药品的流向,提升管理效率。
5. 合作与沟通:与上级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开展专项检查。
在执行上述方案时,我们应持续评估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性与有效性。面对可能存在的挑战和风险,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以专业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1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卢湾区卫监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卢湾区卫监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2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目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符合相关规定。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的管理。
职责:质量管理部、专职负责人、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对经营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残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确认后,放置专库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3专职仓管员对报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批号、销毁原因、销毁类别、记录时间、销毁方式、批准部门、批准人、监督人、销毁人。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再次明确无误后,报个旧市药监部门审批并到现场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第3篇】附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 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 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如下:
1、设特药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专柜实行双 锁双人管理。
2、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 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 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4、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配方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处方登 记。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5、药剂科应及时收回精麻药品注射剂的空瓶,在患者第二 次使用注射剂时应交回上次的空瓶,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 发药。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 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8、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 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 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 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 过7日用量。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 法律处罚。
【第4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5篇】麻醉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一、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二、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处方使用时应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自己到药房领取药房发方人要详细登记处方编号并由领方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处方一旦开错不得更改而是更换新处方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作废的处方应单独存放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第6篇】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入公司,特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专管员、收货专管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质量标准和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实施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制度,并双人收货和双人验收只能在专库内操作。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核实运输方式和质量控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并随货同行单对照采购记录核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品种放于待验区域通知验收;对不符合检査标准或怀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部处理。
4验收员入库验收时,应逐箱验收到最小包装,清点数量,检查包装密封情况,包装应有封签,验收人员应做详细登记,并作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按照规定核注核销,并按时上报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
6.1待验区域符合待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6.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待验区域为专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6.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4按规定配备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7 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验收,对照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确认后,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8验收人员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扫描数据采集工作。
9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最少不低于5年。
10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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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某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须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护理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出现过期、变质应及时更换。
6)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情况。
7)护士长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第8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9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例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转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及精神类药品。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天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白色专用处方,书写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处方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编号登记。麻醉药品调配应由专人负责,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六、本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药剂科作为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对麻醉及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调配、使用、报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药剂人员对违反规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当地药雌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调配。
七、有关医师应为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进行随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仪限于医院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医院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使用之后再由抢救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
九、医院分管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领导、药监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10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转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 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及精神类药品。
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天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 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白色专用处方,书写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处方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编号登记。麻醉药品调配应由专人负责,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六、 本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药剂科作为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对麻醉及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调配、使用、报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药剂人员对违反规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当地药雌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调配。
七、 有关医师应为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进行随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仪限于医院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 医院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使用之后再由抢救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
九、 医院分管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领导、药监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11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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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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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帐册保存五年备查。
四、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须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对再次领用麻醉品注射剂或帖剂的患者交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品名、数量等内容后,计数发放。每日按处方统计。中班、夜班交接手续应有交班人、接班人双签名。
五、各科室持处方和空安瓿由专人领取麻醉药品。
六、进行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七、调配麻醉药品制剂,要做到称量准确,双人核对并签名。
八、麻醉药品的处方,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能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开写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备案后,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应将本人签字式样在药房留样备案。
十、凡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的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十年内不得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二、药房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十三、晚期癌症病人的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在首次使用后送药房保存,交持卡人保存证明,持卡人麻醉药品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尽力确保癌症病人使用,针剂、敷贴配方每次应核对,收回空瓿,敷贴,病人死亡应及时注销“使用卡”。
【第14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6)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一次常用量,不得带出医院使用。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调剂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并调剂和核发人员签字。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6.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7.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检查
1.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2.药剂科每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问题。
【第15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16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殊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库存情况做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认真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认真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加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原因,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留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迅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4.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
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9.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
4.发现问题及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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