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 款: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经济补偿金计 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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