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环节,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地服务于医疗活动。
1. 药品采购:明确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质量检查及合同签订等。
2. 储存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的储存环境、设施要求,以及药品的分类、标识、有效期管理等。
3. 分发使用:设定麻醉药品的领用、配制、使用标准,以及患者使用后的记录与监控。
4. 废弃处理:制定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剩余药品的处理程序,防止滥用或非法流通。
5. 监控审计:建立定期盘点、审计机制,确保药品数量与使用情况相符,并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6. 培训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7. 法规遵从:确保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们是保障手术安全、减轻患者痛苦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其高度成瘾性和滥用风险,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增强公众对医院的信任。
1. 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监督。
2. 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追踪麻醉药品的全程流动,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3. 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所有涉及麻醉药品的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加强与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麻醉药品的非法交易。
5.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制度约束力。
6.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医院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既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能有效防范麻醉药品滥用的风险。
第1篇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2篇 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_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四.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
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医教科负责批准的执业医师.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六.麻醉药品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八.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三.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四.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五.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六.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及时解决处理。
十七.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第3篇 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殊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库存情况做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认真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认真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加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原因,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留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迅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4.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
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9.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
4.发现问题及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第4篇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二)
一、采购、使用范围
1、采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方法进行采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须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禁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管理
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须对上次“专用卡”进行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记载诊断情况、疼痛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须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及时填写存档病历。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及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进行随诊,并建立随诊记录。
三、麻醉药品处方及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必须清楚、准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备案具有麻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2、住院患者(包括非癌痛及癌痛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一日常用量;门诊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3、具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痛患者,根据病历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解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没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并劝其及时申办麻醉卡。
4、药房调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前,必须认真对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核,对上次旧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回收,达到患者身份证与麻醉卡相对,旧安瓿及贴剂与上次麻醉开具数量相对,对麻醉药品处方、用量及使用时间进行审核,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专用卡》后方可调配发药。
5、特殊患者急用麻醉药品,必须经院长或医院总值班人员签字,处方仅限一次剂量。
6、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销毁。
7、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合理用药原则,对癌痛患者遵循三阶段止痛指导原则,根据药动学、药效学、患者疼痛程度及耐受程度实施个体化剂量滴定,科学、规范化用药。
四、禁止规定及处罚
1、对违反规定、滥开、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师,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所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2、医务人员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医院医政科、药剂科报告。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及其近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某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必须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护理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出现过期、变质应及时更换。
6)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情况。
7)护士长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第6篇 市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学、保卫等部门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与各科室主任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安全。
3、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医疗、科研教学需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建立采购、验收、储存、供应、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经院领导批准有麻、精药品处方权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五专管理要求,药剂科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箱)、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各部门要加强防盗措施。各临床科室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清点核对交接班登记本。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医师应签全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8、必须备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须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备用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不得随意增减备用数量。
9、凡有残留的麻醉药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下当面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残余量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附在麻醉药品处方后面。
10、各临床科室使用针剂及贴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后,一律凭空安瓿及废贴和完整的处方,由医务人员向药房领用。药房对回收的空安瓿及废贴进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登记表。
11、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进行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12、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汇报,并及时处理。如发现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1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从药库入库到门诊、病区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药库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负责麻精药品的发放、使用及每季度对备用科室的检查;麻精药品备用科室由护理部每日清点交接班。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7篇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8篇 第四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制式处方及病历由医务科统一保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务科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名。
(四)没有取得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领取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及专用病历管理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专用证明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医师名单见医院《关于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医师名单的通知》。(名单见新三医字[2022]22号)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由本院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医院医学诊断书(一式两份),并由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开具专用诊断证明,由开具医师或者患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患者与代办人关系证明材料;
4、医院(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
5、医院(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
医务科在患者专用病历档案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专用病历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五)处方医师应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及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由患者家属或代办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重新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六)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本交回医务科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号、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临床诊断、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处方审核、药品金额、调配、复核、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代办人签名。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七)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三)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
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严格履行岗位人员职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药方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3年。
(十一)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七)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八)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麻醉药品空安瓿及贴剂的回收制度
(一)门诊及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及时交回药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临床各病区、手术室再次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交回上次药品的空安瓿,并按时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送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三)对收回的空安瓿及贴剂由专人计数,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贴剂回收、销毁表,由药剂科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定期及时监督销毁,详细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四)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出现差错,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由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组成。
(三)组织和使用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
专项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作用、安全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与管理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每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专用记录本,相关人员要签字,记录要存档,第二次检查先查上次存在问题纠正的情况,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科室和全院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zz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59位用户关注
53位用户关注
76位用户关注
90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66位用户关注
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15篇)
87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73位用户关注
9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