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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三防管理制度

三防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火灾、防盗、防自然灾害等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人员培训、设施维护、应急预案、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资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三防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设施配备:确保消防设备、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三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3. 人员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三防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在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流程。

5. 日常巡查:实施定期的三防设施检查和周边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6.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三防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

7. 信息报告与沟通:建立快速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传递信息,有效沟通。

重要性

三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良好的三防管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它有助于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遵守三防管理制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的三防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考核标准等,确保有章可循。

2. 硬件升级:定期更新三防设施,确保其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与最新的安全标准保持同步。

3. 培训与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三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技能。

4. 内部审计:设立专门的三防管理小组,定期对企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外部合作:与专业机构合作,获取最新的安全信息和技术支持,提升三防管理水平。

6.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供三防管理改进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坚实的三防防线,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三防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领导职责

(一).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 “一通三防”规定,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完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3.保证“一通三防”工程、装备、资金的“按需投入”。

4.全力支持总工程师的工作,对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地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及时到位。

6.对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采掘工作面的停产整顿负领导责任。

7.矿井生产必须充分考虑瓦斯灾害等因素,严禁超人员、超通风能力、超工作地点组织生产。

8. 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9.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抢救指挥。

10.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攻关研究工作。

(二)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 “一通三防”规定,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3.组织编制矿井 “一通三防” 中长期工作规划、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4.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协助矿长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四定原则”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5.每天必须认真审阅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和“一通三防”隐患及时签署处理意见,并及时安排落实。

6.负责共用通风系统基建及外来施工单位“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推广。

8.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负责组织矿井年度反风演习工作。

10.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1.负责制定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2.组织并参与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

13.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三)生产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3.参加“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审批审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规程、措施,在组织生产时,抓好“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4.参与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的编审。

5.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

6.组织采、掘队抓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

7.组织采煤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推进度符合规定,确保工作面回采结束按期封闭。

8.负责平衡、协调、解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部门在“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时,充分考虑矿井通风能力执行以风定产。

(四)机电副矿长

1.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3.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 “一通三防”主要机电设备方面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可靠。

4.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

5.组织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维护和检修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转。

6.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督促各单位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五)安全副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参与制定矿“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4.参加“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会议,协助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审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生产中“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并责令相关单位积极落实整改。

7.监督检查矿“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及人员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检查评比。

9. 组织开展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

10.参与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参与研究对“一通三防”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通风副总工程师

1.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2.组织并参加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综合治理规划、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落实。参加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审查。

3.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4.协助总工程师定期开展“一通三防”检查,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参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6.负责组织实施“一通三防”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7.参加矿井年度反风演习工作。

8.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9.负责“一通三防”培训计划的指导,并监督落实。

(七)安全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一通三防”规定。

2.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参加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审查。

3.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4.参加 “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协助安全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检查评比。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

(八)机电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参加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设计审查。

3.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4.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主要机电设备“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运行。

5.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

6.组织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维护和检修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转。

7.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督促各单位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8.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

(九)技术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3.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

4.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5.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6.督促指导巷道开口、贯通工作。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十)地测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3.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

4.参与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5.查明井田范围内地质构造、抓好矿井灾害防治工作,为矿井瓦斯治理提供依据。

6.督促指导巷道开口、贯通工作。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二、矿业务科室及区队职责

(一)通风科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和“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参与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贯彻落实。

4.参与矿井基建、改扩建和采掘接替等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设计。

5.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7.指导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负责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9.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10.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1.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参加“一通三防”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12.通风科要配齐测风、测尘人员,测风、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有一定的通防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13.建立测尘月报表,记录台帐,并保存入档备查。

14.监督检查矿井防尘系统的铺设和完善。

15.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监测工作。

16.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7.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瓦斯检查工作。

18. 组织并参加每月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9. 组织并参加矿井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安检科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深入现场,检查和了解矿井“一通三防”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相关解决建议,并监督实施。

4.参加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5.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参加“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救与追查工作。

7.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工作。

8.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9.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技术科

1.协助通风科做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安排部署生产工作,组织参加审查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等,对有关“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4.检查验收工作面“一通三防”质量达标情况。

5.掌握“一通三防”情况,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措施。

6.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组织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落实整改的监督检查。

8.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9.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机电科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

4.负责矿井 “一通三防”方面主要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及可靠性。

5.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杜绝失爆现象和机械明火。

6.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8.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地测科

1.参与矿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2.负责研究分析矿井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及其规律,组织编制矿井区域性和综合性地质资料,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瓦斯地质基础资料,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制定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规定,并督促、检查采掘单位做好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工作。

4.按规定及时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带、煤层变化带等异常状态,加强地质素描工作。

5.负责为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并及时发出地质预报。

6.负责参加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8.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调度室

1.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调度和督促“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进度与重大隐患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4.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情况,监督有关“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参与“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6.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7.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企管财务科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物资满足要求。

2.及时参加“一通三防”相关会议。

(八)通修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规定。

2.按质量标准施工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设施可靠。

3.排查通风系统隐患,定期检查风门、密闭等设施完好状况,定期检查密闭内外有害气体浓度、易积聚瓦斯地点并及时整改处理。

4.完善矿井测风制度,每旬对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工作面、及硐室等用风地点风量测定并做好记录。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及时测风,掌握风量变化分配情况,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5.建立测风、瓦斯、密闭检查、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源检查等台账。

6.保管好所使用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物资设备等,并建立台账。

7.每半月对井下所有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井下产尘点应包括生产工序的全过程,每月对井上下产尘点测定一次,不得漏测、假测,并将有关数据报通风科存档。

8.定期对井下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9.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0.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采煤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采煤过程中认真执行通风、防尘等安全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煤层自燃发火、煤尘超限等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及分管的各项“一通三防”工作。如:风门看管、保护监测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冲尘等。

4.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5.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及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爆破作业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负主要责任。

6.采煤工作面防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

7.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8.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9.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保持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0.采煤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11.完善采面防灭火注浆管路,并严格按照计划及措施要求落实。

12.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4.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掘进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掘进过程中认真执行通风、防尘等安全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煤层自燃发火、煤尘超限等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掘进工作面范围内及分管的各项“一通三防”工作。如:风门看管、保护监测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冲尘等。

4.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5.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和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任意停开风机、片帮冒顶砸坏风筒、爆破作业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瓦斯超限负主要责任。

6.对掘进巷道断面影响风机安装、风筒吊挂负直接责任。确保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8.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9.掘进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10.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1.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2.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一)机电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规定。

2.负责矿井安全供电,预防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并制定预防措施。

3.合理布置供电系统,确保掘进工作面“三专”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齐全完好。

4.机电设备有“三证一标志”,确保入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完好,“三大保护”灵敏可靠。

5.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做好备用通风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地面反风设施灵敏可靠,参加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工作。

6.参加“一通三防”部门组织的质量验收和有关安全检查。

7.负责分管区域范围内的巷道冲尘,管线掉挂,风门看管等。

8.对矿井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台账及检修记录。

9.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10.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1.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2篇 煤矿雨季三防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雨季的来临,施工工地面临着防洪、防雷电、防火的安全问题,为了切实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洪涝、雷电及火灾灾害,特制定本专项措施,在夏季三防安全管理中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严禁出现三防安全事故。

组织措施:

1、为保证安全监察到位,每周一进行一次三防安全全面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和整改。

2、成立三防安全小组:

组长:李刚华

副组长:张忠强 、郭启兵、张长发、朱长贵

成员:石满江、王文刚、冯佳、余浪、王仕祥、、彭德英、赵有平、冯泽华、唐春、彭强、陆仕升、苏江南、王天云、冯欢、周作伍、谭敏、何方、鄢威巍、徐贤富、张远平、冯欢、彭强。

三防日常工作由余国兵负责处理,并每周向三防安全小组汇报工作

3、加大安全投入,在人力、物力上支持三防工作的确实可行的进行开展。

4、加强职工三防安全意识教育及三防知识培训,使每位职工及其家属均有高度的三防意识,一定的三防知识和发生三防事故后的急救、自救能力。

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坚决取缔乱搭、乱建的易燃易临时房屋,杜绝火灾隐患;

2、彻底清理易燃物堆物堆码,存放,对不符合堆码要求的责限期整改;

3、重要建筑物必须有防火消防设备,建筑物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防火安全需要。

4、严格易源、易爆物品及火源管理,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随意堆放、使用,对危险火源必须严格要求控制使用;

5、彻底清查整个工地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防止电源线路老化、电气设备失爆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

6、彻底清查职工宿舍及变电所、压风房、机修车间、炸药库等要害场所,对这些场所收藏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炸药库危险物品管理不善的必须进行严加惩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格禁止私人或以上危险场所使用大功率电气功设备,以防电路负荷过载而引发火灾;

7、对变电所、压风机房等有中能诱发火灾的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格尽职守,随时检查,排除隐患,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规定操作,对机修车间,红炉房等经常使用电焊或明火的地方必须加强执行更严格的《安全规程》操作要求。并且在所有要害场所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8、对矸石山,炉灰场等堆放不当有可能产生自燃的地方,必须加强通风管理工作及合理堆放,并随时注意观察,一旦有自燃倾向,则必须用取措施处理;

9、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井口不得少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少于50m。

10、在抓好地面防火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抓好井下防火工作;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需使用防爆电气;

(2)、井下风筒必须使用双抗风筒;

(3)、井下的电气设备荷载必须有一定的保险系数,严禁过载工作;

(4)、井下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盒,严禁一切电缆破损,老化;

(5)、加强进瓦斯的检查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引发炎黄子火灾、甚至爆炸;

(6)、加强井口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入井;

防洪安全技术措施

1、地面做好排水系统工作,保证排水线路畅通;

2、作好职工宿舍的防漏、防潮处理,使宿舍保持干燥通风,对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

3、对炸药库必须做好排水、防潮工作,保证炸药不受潮,以利于井下使用;

4、对施工用的材料:如水泥、砂等必须有遮雨棚的保护,并且材料堆码地点周围应有排水沟,以利防潮、防洪;

5、供应库做好防漏、防潮处理,以防机具、配件等锈蚀;

6、井下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应根据施工情况尽可能地靠近工作面迎头,以利于井下排水,地表有塌陷渗水可能的地点,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严禁地表水渗漏至井下造成井下工作面水量增大;

7、井下一切排设备必须保持安好,并备有备用设备,以便发生水害时能投入使用;

8、副平硐井口、主斜井井口、回风井口必须设置防洪沟,严禁地表水从井口沿巷道流入井下

9、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井筒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岩溶塌陷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10、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1、炸药库、变电所、瓦斯泵房等要害场所,工作广场上空旷的地方,易遭雷击的高地等必须安设防雷击的避雷装置;

2、电气设备等均应接地及防雷电保护,并随时检查其完好性及可靠性;

3、炸药库周围应经常检测杂散电流,并及时根据杂散电流情况进行处理和整改;

4、进下风水管、轨道等钢性进硐管件必须采用接地措施,以利防雷。

第3篇 一通三防机电管理规定

1、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2、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3、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4、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安装使用单位提出安装使用申请报告,经用电小组和通风副总批准后才能接火送电;局扇安装位置由通风区确定;日常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5、机电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6、机电部门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7、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8、机电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迎头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第4篇 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制度

1、规程措施呈报、审批按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2、井(区)上报的季、月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井(区)报矿的季、月报表在月末前报矿。矿报集团公司的季、月报在下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

3、井(区)每季下月5日前向矿通风科、集团公司通风部按统一图例各报一份系统图:通风、防灭火、防尘、抽放(含移动抽放)、瓦斯监测(断电)、巷道支护、失修(系统简单可合并:通风、抽放、监测1张、防火、防尘1张,支护、失修1张)。

4、反风演习由各矿安全矿长组织,演习报告1个月内报通风部。

5、矿井配风计划由通风矿长或通风付总组织、各井(区)工程师和通风段编制,按照采煤、掘进、峒室、巷道分地点计算出计划配风量,采掘地点要有瓦斯含量和瓦斯绝对涌出量预计。井(区)每月末报矿通风科、总工程师各一份。

6、各矿井技术管理内业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

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第6篇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严防重大瓦斯事故,使我矿安全状况有根本的好转,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体系。为此我矿建立以工程师为主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系统合理化。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回风巷,实行分区独立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主要回风巷中。

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4、加强各通风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矿井所需的有效风量。

5、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7、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矿井总进风流,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断面要规整,支护良好。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二)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是一个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机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要按标准安装好、构筑好、维护好、确保其有效性。

(4)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

(5)在生产过程中,连同采空区的巷道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6)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7)贯通巷道要编制专门安全措施,两巷道贯通20米前,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派专人警戒。贯通后,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最低风速大于0.15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要有可靠供电;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9)矿井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10)井下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要有专人检查和维修。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1)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撤除人员进行安全地处理,不留任何隐患。

(2)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3)切实加强瓦斯抽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悬挂警示牌。如果风排不能有效降低瓦斯浓度,将利用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并达到预定效果。

(4)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器设备,当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

(7)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要由专职救护队员打开密闭。

3、加强瓦斯检查

(1)瓦检员、安全员、测风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按照规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

(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3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9)其它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

4、分源治理瓦斯

(1)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2)及时处理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3)掘进工作面随着巷道的延长,风筒应及时加接,保证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压入式通风的有效射程,风筒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一般不大于5米。

(4)安全处理工作面两端隅角附近的瓦斯,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5)要控制首采面产量,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邻近层瓦斯涌出,造成上隅角和回风顺槽瓦斯超限。

(6)安全及时地处理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流混合,冲淡及排除。

(7)对采空区上隅角和掘进巷道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瓦斯抽放工作,保证风排能降低瓦斯浓度到规定要求以下。

5防止瓦斯引爆

1)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3)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检测使用环境的的瓦斯浓度。

(4)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5)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明火。

(7)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8)井下供电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

(9)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电源、专变压器就、专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0)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生产,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1)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q,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2)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3)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 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4)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闸开关。

2)防止放炮火源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每次放炮时铺设)。

(7)在放炮地点20米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3)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井口安设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出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q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q。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出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q。

(5)所有伸向密闭区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必须撤出或撤出密闭处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密闭内外不得有导体连接,相距20米以上,否则不得密闭。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就、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入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矿井安全与生产监测监控设备选用kj70型煤矿综合监控装置。

矿井监测设备主要设置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水仓、井下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主要通风机的风硐。

7、隔爆措施

1)矿井采用隔爆水袋隔爆

2)在1103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运输大巷每隔200米各设一组集中式隔爆水棚。

3)水袋内盛满水置于距顶板100-150㎜处,距离轨面不小于1.8m。

4)水棚间距为1.2~1.5m。

5)水棚设置总长度为30m-35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距交岔口、转弯点、变坡点不得小于50m。

6)在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中、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设置水棚,距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40m-150m。

7)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水袋内水中混入5%的粉尘后,应立即换水。

8)水棚内有足够的水量,水量应保证40l;水棚组的总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一般不得小于400l/㎡。

9)水棚每周检查一次。

第7篇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一、 局扇管理部分

(1) 局部通风机的运送、安装及接火工作由施工单位按标准化施工。

(2) 局扇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次。

(3) 开掘面风筒由施工队负责吊挂维护;换分流器、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及续接风筒需要正头停工时,正头必须停止施工,操作完毕方可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未接好风筒当头做工罚款200元/次。

(4) 施工单位施工时必须把风筒吊挂平直,做到靠邦靠顶,破口及时修补。风筒做到篷环必挂,少一环罚款10元。

二、 通风设施管理

(1) 各施工单位的通风设施如风门、挡风墙等由所在使用单位管理,维护由通风区通风工负责,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损坏风门及通风设施,视所坏程度,每道罚损坏单位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500元。

(2) 井下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风门敞开不关)和损坏连锁装置,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管理单位3000元。

(3) 对损坏挡风墙、栅栏、调节风窗、风帘视损坏程度分别给与500~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罚款。

三、 综合防尘

(1) 各开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协助通风区安装,喷雾及净化水幕由通风区安装,防尘管道不到位,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罚管理人员50元,对施工单位罚300元。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罚开机员50元。

(2) 施工单位在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喷雾装置,距离工作面30~50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出口10~15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每道罚300元,安装少一道罚施工单位1000元。

(3) 煤尘冲洗清扫的责任范围:施工单位负责工作地点所在运输线的煤尘冲刷清扫工作。

(4) 运输大巷的防尘管路,净化水幕及冲尘由通风区负责。

(5) 开掘头正头必须按规定,放炮前后洒水;正头30米外每周冲尘二次,发现少一次罚300元。

(6) 隔爆水棚管理,主隔爆由通风区管理,辅隔爆由所在施工单位管理,丢失一个水袋罚100元,并在冲刷巷道时加足水量,水量不足者罚施工单位50/个。

(7) 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和使用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否则给与100~1000元的罚款。

四、 安全监测

(1) 瓦斯探头的安装由通风区监测维护人员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使用管理。

(2) 施工地点放炮时(扒渣),放炮前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崩坏。放炮后施工班长将其回复正确位置,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由通风区瓦检员监督执行吊挂,不符合规定吊挂罚100/次,损坏监测探头、电缆等按破坏生产予以严惩重罚。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未尽事宜按东笋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

第8篇 一通三防综合管理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及“一通三防”法律、法规和煤业公司相关规定,确保所属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安全、合理。

第二条 负责各矿通风系统、瓦斯治理、局部通风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对通防部各种技术资料、文件、台账、记录等归档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条 经常深入基层,动态掌握煤业公司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管理、瓦斯抽放、局部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督促各矿落实处理,杜绝通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负责本部室工作会议的组织、会务和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积极参加煤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和“一通三防”专业检查,落实“一通三防”所管业务方面隐患整改及跟踪处理。

第六条 积极推进矿井通防各种技改工作。

第七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9篇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测风管理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第10篇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定出名次,进行奖罚,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第11篇 一通三防仪表管理制度(范本)

1、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用于井下环境监测的传感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有资质的计量站统一检定,校验发给检定证书及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不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传感器不得使用。

2、根据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的检定周期,制定详细的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安全仪器、仪表正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3、在检定周期内拆装、修理后的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必须重新送检,否则不准使用。

4、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传感器示值出现问题时,应随时送检,以保证其工作正常无误。

5、需要报废的仪器、仪表、传感器,必须经公司通风安全计量站检定,并出据证明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并防止使用报废的仪器。

第12篇 一通三防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

1、采用压入式局扇通风,局扇距巷道底板高度不低于0.3m。

2、局扇必须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管理。

3、局扇安设在距回风口不少于10m的进风巷道中;

4、局扇需安设消音装置及防护罩,并设专人班班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局扇正常运转。

5、局扇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供风,主备局扇能自动切换,瓦斯电、风电必须闭锁,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6、迎头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首先应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大于1%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局扇启动时,应先点动3次后(每次相隔5秒)再正常开启,从而确保局扇风压逐渐加大。

7、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稳齐,且逢环必挂,逢洞必补,迎头风筒不得落地,严禁出现跑漏风现象。

8、风筒必须按规定,定期冲刷,不得出现积尘现象。

9、每周不少于一次风量测定。

10、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通风设施。

11、停风时必须及时撤人,严禁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作业。

12、综掘机截割时,必须打开前后喷雾,进行灭尘;巷道要定期(10天)冲洗,不得留有厚2mm长5米的煤尘,并把风筒上的粉尘冲洗干净。

13、风筒要严格按照规定延至迎头,煤巷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米;半煤岩巷道风筒距迎头不超过8米;全岩巷道风筒距迎头不超过10米。

14、瓦斯探头:瓦斯探头应放在风筒对侧,距迎头不超过5米,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

15、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

第13篇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范例

一、 局扇管理部分

(1) 局部通风机的运送、安装及接火工作由施工单位按标准化施工。

(2) 局扇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次。

(3) 开掘面风筒由施工队负责吊挂维护;换分流器、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及续接风筒需要正头停工时,正头必须停止施工,操作完毕方可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未接好风筒当头做工罚款200元/次。

(4) 施工单位施工时必须把风筒吊挂平直,做到靠邦靠顶,破口及时修补。风筒做到篷环必挂,少一环罚款10元。

二、 通风设施管理

(1) 各施工单位的通风设施如风门、挡风墙等由所在使用单位管理,维护由通风区通风工负责,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损坏风门及通风设施,视所坏程度,每道罚损坏单位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500元。

(2) 井下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风门敞开不关)和损坏连锁装置,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管理单位3000元。

(3) 对损坏挡风墙、栅栏、调节风窗、风帘视损坏程度分别给与500~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罚款。

三、 综合防尘

(1) 各开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协助通风区安装,喷雾及净化水幕由通风区安装,防尘管道不到位,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罚管理人员50元,对施工单位罚300元。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罚开机员50元。

(2) 施工单位在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喷雾装置,距离工作面30~50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出口10~15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每道罚300元,安装少一道罚施工单位1000元。

(3) 煤尘冲洗清扫的责任范围:施工单位负责工作地点所在运输线的煤尘冲刷清扫工作。

(4) 运输大巷的防尘管路,净化水幕及冲尘由通风区负责。

(5) 开掘头正头必须按规定,放炮前后洒水;正头30米外每周冲尘二次,发现少一次罚300元。

(6) 隔爆水棚管理,主隔爆由通风区管理,辅隔爆由所在施工单位管理,丢失一个水袋罚100元,并在冲刷巷道时加足水量,水量不足者罚施工单位50/个。

(7) 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和使用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否则给与100~1000元的罚款。

四、 安全监测

(1) 瓦斯探头的安装由通风区监测维护人员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使用管理。

(2) 施工地点放炮时(扒渣),放炮前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崩坏。放炮后施工班长将其回复正确位置,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由通风区瓦检员监督执行吊挂,不符合规定吊挂罚100/次,损坏监测探头、电缆等按破坏生产予以严惩重罚。

第14篇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矿上下“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监督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检查,由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放炮区、安监处等单位参加,主要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条 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现场质量和安全隐患抽查。

第四条 通风科、安监处、抽排区、放炮区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风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条 局扇必须按通风区给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局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否则给予责任者下浮一级工资处理。

第七条 对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任意调节风量的罚款责任单位置200元,不爱护风筒,随意开洞划口的,按每洞50元罚款,解掉风筒铁丝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对炮崩(迎头20m除外)、车刮损坏风筒严重者,按价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孔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对不管不问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 采掘开修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人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通车风、门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风门位置,否则罚款200~4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任意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人按申请单位的时间、地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三条 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第十三条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不得损坏栅栏及封闭墙。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直至开除留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科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机电科长行政警告处分。

瓦斯管理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测气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帐,罚通风区2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生产单位200元。

第十七条 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全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并按规定悬挂在迎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生产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煤机司机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长或跟班的区队干部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开除留用处分。

第五章 仪器仪表

第十九条 收交便携仪、自救器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安全仪器用后要及时交囚回,每推迟一天不交的,罚款50元。

防治自然发火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安齐灌管路,否则不准回采,并罚责任单位移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的,给予责任人下浮一级工资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脱岗,不能保证灌浆浓度及正常灌浆的,不认真检查管路,管路浆不能及时汇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第 老硐检查工必须按要求二人一组进行检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处理。

第七章 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因无计划检修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计划停电,但未按停电申请的时间及操作程序作业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局扇司机、测气员、井下变电所值班电工脱岗或未经测气员检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顶板垮冒、运料刮坏风筒或矿车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电缆“打炮”、漏电而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安设局扇司机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迎头班长行政降一级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机电检修质量问题,出故障停电造成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分。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 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的每次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头的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三十三条 对丢失一只移架喷雾控制阀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损坏移架喷雾装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综合防尘设施,分管范围巷道内有煤尘积聚的,掘进工作面贯通后不及时回收隔爆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50-500元罚款。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橇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抽放管路和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抽放钻孔弄虚作假,泵站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安要求填报记录的当班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章 防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作业牌板、压风自救器披肩、手把、减压阀,给予施工单位或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防突员未按调度所通知时间预测检验,影响进尺或防突记录牌板未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突出区域采掘面,施工单位使用风稿或不及时施工压风自救躲避硐室或压风自救不及时挪移、安装和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 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未设专职瓦检员,给通风区值班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高突采掘怖放炮时,未执行停电、撤人、验电、汇报制度的或放炮位置来设在进风流反向风门外或人员未撤至避难硐室内放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或抽放钻孔时,现场跟班干部、迎头钻孔验收人员因钻孔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行政下浮级以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出区域施工单位超尺超掘,给予跟班班队长下浮级以上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防突员在预测、检验过程中不测就报、测大报小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降级以上处理。

第十章 调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 调度员对井下汇报的情况,不按规定认真及时记录、汇报、开衡处理的,给予当班调度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第十二章 放炮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瞎炮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50-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雷管丢或生产单位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采掘面装空心炮,反向装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处理。

第五十条 多头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撤除,给予责任人和迎头班队长行政降级处理,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放炮、验炮和瞎炮处理而造成放炮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放炮员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二条 将炮把交给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给予放炮员和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并分别给予当班施工班队跟班干部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毁坏药箱,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强行擅闯警戒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现警戒人擅自离岗、睡觉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人、牌、网”三警戒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行政降级以上处理。

安全监测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要求挪移探头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监控设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损坏监控设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施工负责人或跟班干部下浮一级工资历处理,并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 洒水造成监控探头出现假值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电缆吊挂缠绕、拖地、探头吊挂不规范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50-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降职、开除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私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

(4)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5)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区、调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一条 监测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故障的;不按规定要求调校、维护设施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监控中心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重点日报、重点头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15篇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规定

为了抓好该项工作和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不断提高综合治理的效果,有效地防止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调度所调度员、通风科调度员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和主要通风设施的位置和作用,对于出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调度所调度员必须向总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安排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条、风井主扇出现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机电工区在10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主扇故障原因,及时处理,同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施工班队长切断电源,撤除人员,并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切断区域内探头控制电源。

第三条、风井主扇出现故障,10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采取措施。矿井恢复通风后,调度员必须指[派测气员仔细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确认无瓦斯超限,方可逐步恢复施工地点的通风。

第四条、在主要进回风巷作业的修护班队长,每班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班中修护余货堵塞断面等情况向调度所详细汇报。一旦发现巷道跨冒现象,调度所调度员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及时处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总值班人员汇报。

第五条、通风科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记录通风设施循环检查情况,通风设施损坏后应立即通知通风区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的测气员达到地点后,应首先检查上隅角充填,瓦斯情况以及工作面上下 出口支护、断面情况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调度所调度员必须指令采煤班长立即整改。

第二章 局部通风调度管理规定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使用局扇供风地点,必须按措施要求安设“三专两闭锁”装置,凡不装备不使用的,一经发现,调度所必须命令其停电整改。

第八条、测气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科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员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时进行登记,每周将登记表上报矿机电、通风分管领导,以便进行原因分析,进一步搞好局扇供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提前办理手续,并制定停、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经调度、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和被影响单位共同审签,报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电。

第十条、机电、生产部门要加强局扇的供电线路的维护与规律,供电线经常进行检修,供电线路、电缆、电气设备要按供电经常进行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向机电工区调度站汇报,机电工区调度员按要求填写专用局扇电气管理台帐,详细认真记录。

第十一条、加强对风筒的管理,一旦发现风筒脱节、破损及其他情况时,通风科调度员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值班人员反馈,由值班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科值班汇报。

第十二条、调度所调度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监控终端屏幕各掘进头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调度所调度员应通知监控中心切断有关探头控制区域电源,并向矿总值班人员汇报,及时蠢材器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掘进头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时,迎头施工班长要立即撤除迎头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通风测气员要设置牢固栅栏,揭示警标,不经通风区测气员检查瓦斯,严禁启动局扇。

第十四条、局扇突然停电、停风后调度所必须立即查明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单位及人员对局扇开关的电源进行测定。送风前应安排测气员检查瓦斯情况,送风时,将风缓慢送入,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启动局扇送风。

第十五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管理科、通风科、机电工区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未经主查处理,通风部门有权不予排放。

防治瓦斯调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测气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巡回瓦斯检查和汇报工作,通风科调度员应将测气员汇报时间、汇报内容记录清楚。通风区当班值班人员和测气队长必须及时审签瓦斯手册,并检查“三查三报”、“三对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风科当班调度员应将当天的重点瓦斯头面的ch4涌出情况及时编制成报表,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报集团公司、矿有关领导及单位。

第十八条、井下ch4超限时,通风科调度人员应立即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向矿值班人员汇报,矿总值班人员未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调度所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十九条、通风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井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修调校,通风科检修调校台应有详细记录。对于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通风区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并在处理故障期间调度所必须通知矿总值班人员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当测气员测值与探头测值误差时应以最大值为准,通风区及时安排人员下井校核。

第二十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放炮员、册气员、施工班长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员同时还要向通风科调度汇报,放炮前调度所调度员应详细询问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内容包括:1、局扇是否正常运转2、迎头风量是否充足迎头是否空风筒3、探头是否已按要求后移4、迎头瓦斯浓度5、巷道洒尘情况,放炮喷雾装置能否正常使用6、装炮情况7、撤人断电情况8、验电情况。确认所有工作落实后通知通风科调度员切断该面探头控制区域电源,下达放炮指令。放炮后进入迎头验炮时间为:突出区域为30分钟,且回风流ch4浓度降至1%以下和炮烟吹散后,非突出区域为15分钟且回风流ch4浓度降至1%以下和炮烟吹散后,经验炮无其它异常情况后,施工班队长应将探头挪至迎头,放炮员负责向调度所汇报迎头通风瓦斯情况并向调度所申请送电,调度所方可通知通风科恢复该面探头控制区域电源,掘进头撤除警标,恢复正常生产。其它任何人无权申请复电工作。

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石门揭煤与排放瓦斯时,调度所调度员必须提前一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影响相邻矿井时,调度所提前一小班与有关单位联系,让其相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调度所必须通知影响区域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全部撤离,并将人员撤离情况及时通知揭煤或排放瓦斯形成指挥。

第二十三条、根据形成指挥的指令,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切断影响区域内电源,并将断电情况及时反馈给形成指挥。

第二十四条、在石门揭煤放炮前(或排放瓦斯前),形成负责人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放炮(或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石门揭煤放炮或排放瓦斯过程中,调度所调度员必须密切注视监控终端屏幕所显示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当出现瓦斯异常变化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指挥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放炮或排放瓦斯结束后,现场指挥应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撤除警戒,恢复送电。

巷道贯通时的通风安全嗲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巷道贯通之前通风区应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当巷道贯通距离20米(综掘50米)时,通风区及生产单位每班各安排一名区度仪干部现场跟班,统一指挥贯通工作。

第二十九条、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应准确掌握贯通距离,每天将剩余米数及时向调度所汇报。

第三十条、每次放炮前,跟班干部、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两端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放炮员负责检查监督两端的断电及警戒安设情况,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三十条、巷道一旦贯通,通风区跟班干部根据现场情况,立即调整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将系统调整情况向调度所汇报。

防突抽放调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风科调度员要熟悉井下防突采掘地点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求,包括循环距离、钻孔参数等。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在循环进尺到位前一小班通知通风科调度安排抽排区进行打钻或预测检验,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超尺超掘。

第三十四条 抽排区要加强日常突出预测预报,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向调度所、通风科调度人员汇报,调度所调度员根据有关防突措施的要求通知抽排区打钻卸压抽放。

第三十五条 抽排区接到打钻通知后要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钻孔施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生产单位接到打钻通知后必须提前做好迎头背帮加固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通风科调度在得知预测检验超限或瓦斯超限后,立即按规定通知抽排区打钻,并汇报调度所,由调度所安排生产单位做好打钻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抽排区施工钻孔时将钻孔时间、钻孔结束时间、打钻影响情况、本班施工钻孔数量等打钻情况及时汇报给通风科调度和区值及防突队。

第三十九条 抽排区防突队要按照钻孔结束时间或通风科调度安排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预测和效果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抽排区泵站司机每小班必须定期向通风科调度汇报情况,包括拙放负压、抽产浓度、抽放流量、泵站运转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泵站司机在停泵放水前必须向调度所和通风科调度汇报,经允许后方可停泵放水。

第四十二条 泵站因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泵站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通风科调度和区值班汇报情况,并由区值班安排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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