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厂区内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生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与登记
2. 驾驶员资格与培训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
5. 紧急情况处理
6. 违规行为的处罚
1. 车辆准入与登记:所有厂内机动车需经过安全评估,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厂区。
2. 驱驶员资格与培训: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通过公司内部安全培训,了解厂内交通规则。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遵守限速、禁止酒驾、禁止疲劳驾驶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急刹车。
5. 紧急情况处理:设立应急预案,驾驶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如遇事故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机制。
6.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驶等处罚。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减少因交通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良好的交通秩序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产中断。此外,严格的管理制度也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1. 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车的信息,包括型号、购置日期、维修记录等,便于跟踪管理。
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驾驶员安全培训,更新交通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3. 强化监督:设立专职安全巡查员,定期检查车辆状态和驾驶员行为,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4. 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5. 公示处罚标准:公开透明的违规处罚制度,让每位驾驶员都清楚违规的后果。
6. 推广安全文化:通过宣传栏、海报等方式,持续传播交通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实施这套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我们将共同努力,确保厂区内交通秩序井然,为生产安全、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3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主要规定
1《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1.2~21.4款规定: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戍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3.2.2款规定: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逾期未经验的车辆,不能行驶。
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4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箱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箱两侧栏间应有保险锁链,车棚不得高于1.75m。
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8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由具有5万km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2)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
(3)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4)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工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3款要求: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
(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5)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6《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1.4~3.4.3款规定: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8款规定:
下列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第4篇 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相 关 定 义
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 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5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 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 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 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 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 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 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 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 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 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 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 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 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 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第6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工厂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含厂区外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作业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安全技术要求
2、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2、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2、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l线路、管路不磨碰。
2、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2、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2、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2、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2、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2、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2、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2、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2、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车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公司、用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3、4、车辆事故记录。
3、4调度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调度部及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主管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3、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以车代步。私自以车代步者,加重处罚。
4、安全技术检验
4、1公司用车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4、2调度部、安全部在用车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调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4、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调度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罚则
5、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调度部、安全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5、2对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与舞弊的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6、附则
6、1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监督实施。
6、2用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6、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 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 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 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 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8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叉车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叉车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叉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叉车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叉车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叉车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叉车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叉车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叉车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叉车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叉车司机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现场主管和理货员的安排,积极完成装卸任务。
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良好,要爱护车辆,要定期维护保养,节能增效。
安全驾驶,禁止开飞车快车,禁止大油门急刹车等现象。保证人、货、车的安全。
装卸大件货物时,确保重心平稳,避免货物落地伤人。
努力提高驾驶技能,装卸货物时要避免叉坏货物和碰撞被装卸的车辆。
现场货物摆放要合理,入库摆放要整齐美观,用完备品要归位,确保道路畅通。
保管好随车工具,严禁外人驾驶操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叉车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叉车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叉车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叉车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叉车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叉车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叉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叉车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叉车操作人员守则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 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 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 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 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 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 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常规检查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1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5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4、磨合期保养:主要是针对新车和大修车的保养,磨合期内,应降低车速,不要满载,初始期一般为40工作小时。
(二)、非定期保养: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换季保养
1、清洗燃油箱,检查防冻液;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
4、调整好化油器。
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 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0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 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 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11篇 专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 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12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第13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 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 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14篇 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15篇 _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 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 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 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二、 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 车辆事故记录。
4.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三、 安全技术检验
1.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3.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5.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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