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费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因公出差产生的费用报销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效率。它涵盖了差旅费用的预算制定、审批流程、标准设定、报销规定以及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
1. 差旅费用预算:预先设定每个部门或项目的年度差旅费用额度,以控制总体支出。
2. 出差申请:规定员工出差前需提交详细的出差计划,包括目的地、时间、目的等。
3. 费用标准:制定住宿、交通、餐饮等各类费用的限额,防止过度消费。
4. 报销流程:明确报销凭证的要求,规定报销的时间限制及审批权限。
5. 监控与审计:设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核,检查费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6. 违规处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旅费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成本:通过预设费用标准和审批流程,有效防止不必要的开支,保持财务健康。
2. 提高效率:清晰的流程能减少报销过程中的延误,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3. 保障公平: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员工间的不公平感,维护内部和谐。
4. 防范风险:严格的审核能防止虚假报销,保护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1. 制定详细费用标准:结合行业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且具竞争力的差旅费用标准。
2. 引入数字化管理:利用erp系统自动化处理差旅申请、审批和报销,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3. 培训与宣导: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同时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4. 定期评估与调整:每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5.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旅费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制定与执行需要兼顾成本控制、效率提升、公平公正和风险防范,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人力资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圆满完成工作,并贯彻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车(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应酬费和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
三、管理原则
差旅费一律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就本部门的差旅费编制标准预算。
四、审批权限及支出标准
1、审批权限:出差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度规定的借款/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见《审批权限表》)。
2、乘车标准:
行政级别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
副总裁以上级别(含)商务舱/经济舱软卧头等舱据实报销
部门总监经济舱软硬卧、硬座二等舱据实报销
其它人员特批硬卧、硬座三等舱据实报销
备注:表中所述特批系指由其主管上级(即直接审批领导)批准。
3、住宿标准:
a、员工出差地区有公司签约酒店的,应通过行政部在签约酒店预定住房,如无签约酒店的地区,需经行政部协调办理酒店住宿。
b、部门总监以下级员工原则上需选择连锁商务型酒店入住,如:如家快捷酒店。
c、同性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前往同一地点办事的,应安排一同住宿,两人住宿费按一人标准报销。
4、交通费标准:(另行通知)
5、伙食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五、具体规定
1、出差期间的招待费规定
a、出差期间的招待费包括工作用餐、招待客户支出、为客户购买礼品或招待客户娱乐。
b、若出差人员外出用餐、招待客户用餐或招待客户娱乐应扣减当日补助。
c、出差期间为客户购买礼品超过300元应附购买礼品的小票。
2、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规定
a、自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b、自带车包括外租车辆、私人车辆、公司公用车辆。
c、外租车辆出差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方能报销;因业务需要架私人车辆出差的由直接领导审批可据实报销;带公司公用车辆出差的需附行政部的派车单复印件据实报销。
3、员工到外地培训、到公司所属分公司出差的规定
a、员工到外地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若公司与培训单位签订食宿协议,由公司或培训单位负责食宿支出的,员工不享受伙食补助;若员工自理伙食费支出,则按公司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b、员工到公司所属公司出差,当地提供用餐条件的,免除伙食补助。
六、报销规定
1、报销人员应在出差回来的当月持整理好的单据就此次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到财务部进行报销,同时冲减出差发生的借款,报销时间同员工日常费用报销时间,如在规定的报销期间内没有报销应提出说明,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次出差发生的借款在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2、申请伙食补助的规定
出差人员申请伙食补助,应是一个完整出差行程,如出差行程为旅程:北京--上海--广州,返程:广州--北京,如报销人员不能提供一个完整行程的原始单据,空缺行程所对应的伙食补贴应经部门主管副总裁或总经理特批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3、报销凭证的要求
a、原始凭证的要求: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往返的车票(机票)应与出差期间相对应。出差期间的其他票据都应在出差时间段之内。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出差时间从2008年12月3日到2008年12月10日结束,这次出差所报销的票据不能超出开始和结束时间。否则财务部有权拒收。
b、凭证提交的要求:各项费用的原始单据应按照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粘贴,粘贴时请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分别发生机票、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按照机票和交通费为一类、住宿为一类、业务招待费为一类,分别粘贴在不同的a4纸上。
c、对于出差期间给予的差旅费补助,需要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方可进行报销(提供发票不限出差当地的发票,可以提供本地的发票)。
七、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2篇 房地产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范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范本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3篇 会馆差旅费标准报销管理办法
休闲会馆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提高出差办事效率,加强费用管理,统一差旅费补助标准,现结合会馆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一、因公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申请书,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数、所去地点、预计天数、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等事项。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再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待出差返回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所有费用单据按规定标准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会计审核、财务部长审批后,五日内到出纳处报帐。前帐未清,后帐不借。逾期未还者,财务有权直接从下月工资中扣除欠款。
二、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的不同,分为四级。如下:
a级 董事长、总经理
b级 各部长、营业部经理
c级 各部门主任
d级 其他人员
三、差旅费用标准
(一)交通费用标准
级别可乘坐交通工具
a飞机、软卧、轮船一等舱及以下标准
b硬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标准
c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d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说明:1、凡下级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上级人员标准交通工具的,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2、c级和d级人员乘车,从晚上八点到次日七点之间在车上过夜四小时以上的,以及连续乘车超出八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交通费按以上标准实报实销,超标准部分自负。
(二)住勤费用(含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邮电通讯费)标准
目 的地出差人员住勤补助(元/日)
abcd
直辖市、经济特区及经济发达城市
省会城市或各省最大城市
经济较发达地区
500公里以内及欠发达地区
说明:1、出差目的地按以上分类,如有重叠按高一级标准处理。
2、出差人员住勤费用按以上标准补助,不实报实销。天数既算头也算尾,包括在途天数和住勤天数,当日到达目的地的按一天计算。一日走两地其住勤按最终目的地计算。
3、公司派往外地培训、学习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实报实销外,培训费、住宿费由会馆统一安排支付,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贴20元。
4、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东河、青山、昆区、九原区除外),按上述标准50%计算补贴。
四、其它规定
1、凡需带车出差者,必须报请本公司总经理批准。车辆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凭票实报实销,油费按实际公里数由所在会馆总经办审核。汽车修理费需按报总经理批准的报销额度报销。
2、出差期间因业务原因,需住三星级(含)以上标准酒店或需支付招待费用的,需事先告知会馆总经理取得同意,事后凭票经会馆总经理批准报销额度给予报销。
3、对借出差之便旅游或绕道探亲访友的,须事先报请会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成行。其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也不享受任何补助,多占用的实际天数按事假作扣款处理。
4、随从上级领导出差者,其差旅费标准与所跟从的上级领导的标准一致。
5、员工市内办事,自己解决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共汽车。会馆原则上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如有急事确实需要打车去办理的,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财务才可报销。
第4篇 工厂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文)
工厂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左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饶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饶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通讯费报销办法
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外的出差人员,每天补助10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驾驶员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四、补充规定
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2、去往集团办事处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外出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每天16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费。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q企业员工差旅费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有关文件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采用限额内的实报实销制度。即出差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固定出差补贴之和)超过限额标准时,在相应限额标准内报销。而出差费用低于此限额标准时,按实际金额报销。
二、本校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出差期限由部门主管或校长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实核定,并送校办备案,登记出差相关内容。
三、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借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并填写借款单。其预借款额,须经由部门主管初审,呈校长核准后暂借支付。出差完毕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借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待其报销时再行核付。
四、员工在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时应经部门主管核准。当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交通费凭乘车凭票据实报实销。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市内不在出差范围内。
五、出差人员住宿、城区交通费,杂费(包括:手机费,伙食费),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即包干、定额使用,不再额外报销市内交通及个人伙食费。
1、住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300元/天。除京、沪、粤外的省会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260元/天。二、三级城市住宿费用最高报销160元/天。
2、交通费80元/天
3、杂费 80元/天
六、往返交通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在以上限额内。
1、出差交通工具的选择: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或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轮船不能超过二等舱),坐车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必须选择火车(不包括软卧)或汽车。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部门主管及校长批准方可。往返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如果个人意愿选择乘飞机的交通方式,只能按照火车硬座车票费的票价报销。
2、出差期间若需要有业务招待费等开支的,须事先向主管负责人申请,并有额度限制的批示,业务招待费在批准额度内实报实销。
七、住宿标准:原则上不得入住星级酒店,关系学校形象的出差(如商业谈判、签署合同等)需要入住三星级酒店及以上的,事前需要部门主管及校长的特批。单次长时间出差或多人次出差,而客户方不提供住宿的,可考虑在当地租房,以节约酒店住宿成本。
八、如果出差期间未住酒店,而自己解决住宿的(如住在亲戚、朋友家里),按给予同等住宿费标准50%的补贴。若客户方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九、员工报销出差旅费时,应据实提缴收据,经核实如发现有瞒报、虚报,除将所领款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或出差后,应及时将出差相关状况向部门主管汇报,并及时到校办报到。逾期未报到,视旷工处理;或出差相关状况报告不实者不报销出差费用。
第6篇 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法院)
法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
为保障我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并规范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办案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e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含乡镇、村)出差发生的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选乘其它交通工具的,需向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处级以下干警出差,应当同性俩人同住一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刷卡凭条 报销本人公务卡或银行卡,无刷卡条 件的,必须作出说明,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或刷卡凭条 的,一律不予核销差旅费。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及出差、办案误餐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六库镇、上江镇、老窝镇、大兴地镇、鲁掌镇镇政府所在地办案、出差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到上述五镇的偏远村、组,并确实产生误餐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院长同意进行审批,给予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赴县内片马镇、称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办案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巡回办案工作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8至10天巡回办案天数核算伙食补助费,并当月填报核算。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及未按规定标准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 分管院领导和各庭室长在安排出差时,应当严格控制出差人员、趟数、天数。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目的地填写到村组一级)、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刷卡凭条 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但未支付或无票据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工程项目部差旅费报销管理程序
工程项目部差旅费的报销管理
1、因为总公司开会、培训等,需出公差,项目部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根据事由缓急,可自行安排乘坐飞机、火车或汽车,票务费用,按实报销;其余人员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特批者除外。
未经同意的飞机票,只能按照火车(硬卧)票报销,差价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2、项目部职工每季度享受7天探亲假(含往返时间),假期不能累计,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轮休,探亲假为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项目部基本工资同期发放,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种补贴。
探亲差旅费可以报销,车船费可包括往返飞机票和汽车票、火车票,省内不允许报销飞机票。
3、住宿费标准,执行总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差旅费报销只能包括车船费和住宿费,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要单独报销。
5、所有休假、请假出公差者,均需填报《请假条》交行办存档,作为发放工资福利的依据;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8篇 某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
出差人员必须严守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地降底差旅的支出,差旅费的报销实行实报实销,便必须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1、出差人员必需按规定行程出差办事,不按规定的行程擅自决定绕道改变行程的,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特殊情况需改变行程的,须提前请示总经理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否则公司财务不予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2、住宿费凭出差地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3、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至出差住地往返应乘座公交车,如情况特殊可乘出租车,凭据按实报销。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允许报销交通费
4、不允许趁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私事,如确有须要需事先请示总经理并获得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许报销。
5、凡总经理指定执行特殊任务前往外地出差的,其出差费用报销按特殊情况实报实销处理。
6、凡出差食宿等一切费用已由对方负担的,均不再允许报销各种费用。
7、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需及时汇报总经理并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8、外单位人员为我公司临时办事,其费用开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实报实销。
9、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获得总经理的批准同意,方可回来后凭据报销。
第9篇 差旅费用审核档案管理与劳保病人费用结算工作职责
1.根据财经制度规定,负责差旅费审核计算,掌握出差及进修人员归院情况,督促及时报账。
2.及时或按期办理托收工作,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进行结算,及时催收劳保病人欠费和旅行住院合同。
3.负责门诊收费收据的收发保管、领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保持完整。
4.管理会计档案。
5.对各个岗位的记账凭证提出规范化要求,进一步整理装订,每月终了,要整理各个岗位的会计资料,集中保管,年终办理决算后,应将全年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整理清楚,分类排列,以便查阅,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6.负责医院门诊收费收据的收发保管、领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保持完整。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0篇 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并参照《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差旅费预算的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第11篇 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产预算制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实时监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系统账务核算功能,建立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备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工作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者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等。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编制和标准,按照专业用车进行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不得通过增加皮卡、大中巴等车辆的方式,变相增加一般公务用车。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总量,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执法执勤职能变化等情形外,不得新增。严禁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而先行购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公务用车上安装监控终端。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能不开的则不开,可以合并的则合并,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则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单位、企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贴。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地主要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 对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核对报备留存。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省委、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各单位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级市及以下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或者举办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坚决控制工程造价。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整改;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项目,严格按照《_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执行。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或者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待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要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交通工具运行支出。
第12篇 公司大区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某公司大区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 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坐飞机的有关规定
1)级别规定:总裁、分公司总经理等,出差可乘飞机。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飞机。
2)特殊情况规定:
a、业务紧急,必须乘飞机;
b、路途长,乘火车时间超过30小时;
c、本身业务需要,并由对方出机票款;
d、机票打折幅度大,折后机票价格比火车硬卧票价不超过50元。
3) 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5、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6、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7、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裁特批。
8、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9、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到分公司出差,由分公司负担费用的,不得再次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10、 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11、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2、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3、以下范围内的外出不按出差处理:在广、深、佛山、顺德、中山等广东省范围内出差一般不予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部门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4、经分公司统一招聘的员工或由广深公司统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到,可按照火车硬座或公交大巴票价,予以实报差旅费及行李托运费,不享受任何补助;
15、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6、其它
1)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附件: 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一般地区费用标准(元/天)特殊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总裁280380
事业部/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240320
部门经理220280
部门副经理/主管180230
一般人员160200
注:1、特殊地区指:深圳、广州、珠海、汕头、海南;
2、事业部副总经理/职能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与部门经理补助标准相同;
3、经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第13篇 高中差旅费管理办法
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阳财行[2022]121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学校建立健全的国内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每人每天17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确需一人住一个单间的,其住宿费按不超过每人每天340元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如果主办(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只报销报到期间和返程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二)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参加会议、培训,只报销报到期间和返程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三)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四)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相关票据报销差旅费。
四、实(见)习、扶贫、外派等的差旅费
(一)到本市区以外实(见)习、扶贫、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报到、返程及法定假日往返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外派到本市以外单位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和市内交通费30元(省、市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除外)。住宿由对方单位安排解决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住宿自行解决的,按因公出差标准办理报销。
(三)外派到本市基层单位的,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住宿由对方单位安排解决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含《公务出差申请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本办法相应修订,未及时修订的相关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14篇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由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送办公室审查,报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要如实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办(局)及直属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到大冶市、阳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大冶市、阳新县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备交通工具的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办(局)出差审批制度的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15篇 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务费用、差旅费费用报销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标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客观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以下若干办法:
一. 所有公务事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所发生费用产生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等正规发票,收据、白条、发票复印件、用其他发票代替等一律不予报销。
二. 公务事项的费用报销:公务用品的购买,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原则上业务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公务用品。
三. 因公务事项的招待费,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参加人员,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
四.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路线到达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转道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会务通知书明确住宿标准的,按照会务通知标准执行,其他的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由接待单位,会务单位承担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享受伙食补助。
五.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乘坐汽车的汽车票原则上要求车站机打的票据,凭票报销;采用手撕汽车票的,确认情况属实的,按票面价格报销三分之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乘坐飞机。
六. 外出进修培训,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中途返回发生的车票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属公务原因,须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报销。
七.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出租车票,单位不予报销。
八. 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火车票订票费报销5元/人次。
九. 驾驶员只负责填报本人的交通费,其他公务费用由经办人填报。
十. 原则上2周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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