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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关公管理制度

关公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弘扬关公的忠诚、勇敢、公正等精神品质,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凝聚力。这一制度包括对关公文化的理解、传播,以及将这些价值观融入日常工作中的一系列规定和活动。

包括哪些方面

1. 关公精神教育:定期组织培训,让员工深入理解关公的忠义精神,以此作为职业道德的典范。

2. 行为准则:制定以关公精神为核心的企业行为规范,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展现诚信、公正和担当。

3. 关公纪念活动:举办纪念关公的活动,如关公诞辰纪念日,增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

4. 典型案例分享:分享体现关公精神的员工事迹,树立榜样,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5. 奖惩机制:设立以关公精神为评价标准的表彰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重要性

关公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企业形象:通过关公文化,塑造企业正直、公正的品牌形象。

2. 增强团队凝聚力:共同的价值观使员工更具归属感,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3. 促进职业操守:关公精神的熏陶有助于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

4. 优化工作环境:弘扬公正公平,减少内部矛盾,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方案

1. 设立关公文化委员会:由管理层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关公管理制度的策划和执行。

2. 制定详细培训计划:结合历史故事和现代案例,设计生动有趣的培训课程。

3. 引入外部专家:邀请历史学者或文化专家进行讲座,提升员工对关公精神的理解。

4. 活动创新:定期举办主题活动,如关公主题的艺术创作比赛,让员工参与其中,加深对关公文化的理解。

5. 定期评估:对关公管理制度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

以上方案旨在将关公精神深入人心,使之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系统的管理和实践,关公文化将逐渐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推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行。

关公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 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 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 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 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第3篇 v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4篇 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第5篇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队伍的管理,降耗节支,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确保车辆高效运转,结合“三区合一”相关政策和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一、车辆派遣及审批权限

(一)街道机关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和车辆配备到各工作组定人、定组、定位使用,主城区范围内及单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内用车,由各工作组自行派遣;因公跨区域长途用车,单程在100km以上、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等意外特殊情况和其他单位(人员)用车,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因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外出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会议用车、接待用车)用车,各工作组配备车辆和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调整使用。

(三)干部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党政办统一派遣。

(四)法定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各工作组自行保障。

(五)交通车驾驶员没有接到党政办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其他工作组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交通车,须提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必须注明事由、带车人员、往返地点、用车具体时间),经该工作组组长批准,交由党政办按照先后顺序派遣。

二、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管理

(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车辆的保险、路桥年票、养路费、车船税、年检审、安全、维修及车辆所有证件由党政办牵头,机关各工作组和驾驶班共同管理。

(二)车辆购买、报废、调出、调入,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财政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三)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定人、定车驾驶,定点停放,上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停车库,下班期间停放在街道(各工作组)指定的停车场(库)。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的,须经街道分管车辆的领导批准。

三、车辆安全管理

(一)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非街道专职驾驶员、非驾驶员和非本单位驾驶员驾驶。

(二)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和特权车”。

(三)用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快车、强行超车、违章行车。

(四)外出办事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库),办事地点确无停车场(库)的,驾驶员应将车辆开到就近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避开禁止停车区域,并负责车辆的安全。

(五)驾驶员不得疲劳驾车,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防止疲劳驾驶发生事故。

(六)严禁驾驶员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特殊情况需要接打手机应向乘车领导或带车干部请示,经同意方可接打,接打电话时应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或在不影响行车安全情况下请随车人员代为接打。

(七)机关所有车辆上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停放在街道车库,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为他人出私车。

(八)机关所有车辆因公外出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驾驶员或带车人员必须在上下班前30分钟向该工作组组长报告,在外期间必须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车辆、牌照被盗、损坏,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九)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停放在驾驶员驻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安全,因管理不当造成后果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街道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街道(各工作组)批准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驻地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和停车费不予报销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车辆费用管理

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按照区规定的大车3.5万元/年/车,小车3万元/年/车的包干经费(含燃料费、各类规费、车辆小修费、停车费、维护保养费等)和车辆大修经费由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单车核算,限额报销,建立单车费用档案,每月定期公示。

(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维修、换胎和购买座垫等所需物品,购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驾驶员向党政办报告后在定点单位购买,5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一起在定点单位购买,按照规定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换胎费和购物费等费用由财政所统一结帐,未按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凡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指定修理厂以外维修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车辆小修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批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车辆大修(大修发动机、大修自动档变速箱、全车挖补漆等)费用5000元以上,必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实行一修一报一审批。

5、车辆维修申报程序: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维修项目)→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一般维修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批(大修由办事处主任审批)→送厂家挂帐维修→财政所结算。

(二)车辆油料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凭油卡定点加油,油料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储油)。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月最后一天由驾驶班副班长负责统计油耗、里程,遇节假日、双休日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

3、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异地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4、油料消耗与里程不相符,且有明显差距的应说明原因,超出的油料费报请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是否报销,不予报销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三)车辆停车费和维护保养费的管理

1、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含洗车)和停车费(含临时停车和固定停车)按照每车不超过800元/月的标准限额报销。

2、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按照每行驶5000公里维护保养一次,或根据车况(必须在行驶5000公里以上)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3、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全车美容原则上每年2次。

(四)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的各类规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路(桥)费用由党政办、财政所和驾驶班统一办理。

(五)因公出差或领导工作需要产生的主城区以外的路桥费、停车费、油料费和危及安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维修费等费用,经随车领导(带车干部)或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报销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六)机关各工作组因工作原因,干部职工因特殊原因使用交通车,按照实际行驶里程计收费用,得利卡1.5元/公里、大金龙2元/公里,每月由党政办统计,财政所结算,在各工作组使用车辆包干经费中列支。

(七)车辆费用报销程序

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工作组组长(驾驶班班长)核实→党政办主任复核→分管领导审核→财政所所长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车辆管理部门及驾驶员职责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

(一)党政办和财政所是机关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党政办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面上的统一管理, 协助各工作组搞好车辆派遣、调度、维修和保养;财政所主要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经费管理。

(二)掌握机关公务车辆数质量和技术性能状况,提出机关公务用车计划和管理建议,适时向领导汇报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开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和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增强驾驶员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组织驾驶员开展遵章守纪、爱护车辆,争做红旗驾驶员活动,实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二、驾驶班班长、副班长职责

(一)班长职责:协助党政办和机关各工作组搞好车辆管理、调度派遣、费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搞好驾驶班行政管理,组织驾驶员开展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带头执行街道的决议指示,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拟制街道用车计划,安排值班,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车安全。

(二)副班长职责:协助班长工作。重点协助财政所做好车辆经费管理,每月负责统计各车油耗及行驶里程,并认真搞好各车当月经费开支核算,做好帐目公布。搞好驾驶班内务秩序管理,做好出车记录。班长不在位期间履行班长职责。

三、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即能遂行任务。

(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行车执照、购置附加税本、保修卡、保险卡、路桥卡、加油卡、养路费缴契证等),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转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驾驶员应负责赔偿。驾驶员保管的物品在车辆交接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三)车辆送修过程中,应给修理厂家交待清楚维修的项目和质量要求,驾驶员并在现场监督厂家修理,以确保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签字接车,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适时做好出车准备,为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考核

街道成立驾驶员奖惩考核领导小组,机关内务工作组组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组长、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为成员,深入机关各工作组,以书面测评的方式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考评。

一、奖励

(一)街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对所有驾驶员政治觉悟,服务意识,遵章守纪,业务技能,爱护车辆,履行职责,安全行车等方面进行理论和技术(以日常工作期间驾车和修车为主)等综合考核;由各工作组全体成员按照100分制对驾驶员进行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街道按照驾驶员考评实际得分15元/分予以奖励;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二)驾驶员能自觉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精神好,服务态度好,年内无违章违纪行为,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按照15%的比例被评为红旗驾驶员的,年终奖励安全文明奖1000元/人。

二、处罚

(一)驾驶员因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街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负有刑事、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违反街道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被通报批评的,出现一次在综合考评得分中扣10分,出现两次以上的,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比,街道视情节性质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

(三)违反交通法规(撞红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被处以交通罚款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在车辆事故(丢失、损坏、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的,承担经济损失的8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6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8分;负有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40%,并在考评得分中扣6分;年内均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五)酒后开车,私自开车,出车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擅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者在车辆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除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外,予以解聘。

(六)将所驾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评得分中扣5分;两次以上的,除通报批评外,在考评得分中扣10分,且年内不得参加先进评选,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七)驾驶班班长、副班长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中,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发班长岗位补贴100元/月、副班长岗位补贴80元/月。

(八)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并连续3次得分排列倒数第一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驾驶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服从党政办和工作组调度安排,平时须在驾驶班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驾驶员出车时应带齐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规费手续、路(桥)费手续等相关证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严格车辆操作规程,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规驾驶。

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请假,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日常请假由各工作组组长批准,公休假、妇女产假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休假,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私人通讯和对外交往中涉及街道秘密,不得对外传播街道领导及机关干部在车内及电话中

的谈话内容。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6篇 j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2〕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2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j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文管理人员保密和文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二、严把公文起草关,以文体局名义发出的一般性公文,必须经过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凡以文体局红头文件形式上报、下发的公文,或者涉及人事、财务、物资方面,以及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经过局主要领导阅批签发。签发完毕要及时登记、存档。

三、严格公文收发 、呈送程序,做到勤传勤收,不拖不压,杜绝多头请示、重复请示现象发生。办公室日常值班人员负责对政府网文件和有关部门文件及时接收和领取,附上文件传阅单交给文管员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发呈送意见,由文件管理员进行及时传阅。

四、严格公文传阅制度,传阅公文由文件管理员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逐人送阅,不横传,不误事。文件管理员每天上下午下班前到主要领导办公室领取批阅文件,按照批示要求认真登记传阅文件去向,需要传阅的按传阅范围进行传阅,并按照办结时限及时回收存档。需要各下属单位办理的文件要连同传阅单一起复印,做好下发登记后,将复印件转各单位办理,原件及时归档,复印件由各下属单位留存。以上传阅程序如遇紧急情况,可以简化,但事后要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五、借阅公文要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文件丢失。

六、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阅、保管、存档,不得多传、漏传。

七、及时做好公文的清退、归档、销毁工作,对有领导指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做好登记,负责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八、当年的公文,由文件管理员负责分类整理,年底与档案管理员做好交接。

九、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文件丢失,给单位工作带来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8篇 j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学校、深入老师、深入学生或学生家庭,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或内部食堂。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食堂的成本,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三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局计财科不予报销。

《关公管理制度(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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