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实习生在工作期间能获得有效的指导、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公正的评价。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习生选拔与入职流程
2. 实习生培训与指导
3. 工作职责与绩效评估
4. 安全与健康管理
5. 福利待遇与权益保障
6. 实习期结束后的反馈与评价
1. 实习生选拔与入职流程:包括实习生的申请条件、面试程序、合同签订及入职培训。
2. 实习生培训与指导:涵盖岗前培训、导师制度、定期工作研讨会和技能提升课程。
3. 工作职责与绩效评估:明确实习生的工作任务,设定合理的绩效指标,并进行定期考核。
4. 安全与健康管理:确保实习生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
5. 福利待遇与权益保障:规定实习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劳动权益保护。
6. 实习期结束后的反馈与评价:对实习生的表现进行总结评价,为实习生提供个人发展建议。
实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实习生的权益,避免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2. 提高实习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有效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快速融入工作环境。
3. 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通过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绩效评估,确保实习生的工作产出。
4. 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优秀的实习生资源,为未来的人才储备打下基础。
5. 促进实习生的职业成长,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1. 制定详细的实习生选拔标准,包括学历、专业背景、技能要求等,确保人选符合岗位需求。
2. 设立专门的实习生管理部门,负责实习期间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3. 实施一对一导师制度,每位实习生都配备经验丰富的导师,进行日常工作指导。
4.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确保实习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5. 设定公平的薪酬体系,根据实习生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
6. 在实习结束时,组织实习生与导师、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反馈会议,对实习经历进行总结和评价。
实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企业和实习生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有助于实习生的成长,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不断优化和调整,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既有利于实习生学习,又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实习管理体系。
第1篇 s幼儿园实习生管理制度
幼儿园实习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生管理,让实习生尽快熟悉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圆满高效地完成实习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实习生来园须持实习介绍信,经园领导批准后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人事室备案,并由保教室统筹安排。
2、实习生在园期间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每日按时来、离园,并统一在门房签到,不得迟到早退,累计迟到三次以上或无故旷工一天者,取消其实习资格;不得随意请假,因病、事请假需提前和所在班级老师打招呼,并到保教室履行请假手续。
3、实习生在园实习期间,必须服从保教室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自行调班,不得串班;实习生在园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等待遇,幼儿园也不负责其食宿。
4、实习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班内各项教学活动及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尽快熟悉、适应幼儿园工作。
5、实习生要注意与家长的沟通,更要学会尊重幼儿,做幼儿的朋友,不讽刺、挖苦幼儿,更不说反话。
6、实习生在园期间,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完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实习生离园后的个人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我园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7、实习期满,幼儿园根据每位实习生的日常表现和实习效果,认真负责地填写实习鉴定表。
第2篇 物业保安部对实习生管理办法
物业保安部对实习生的管理办法
经我部组织研究对实习生的管理,我部决定对实习生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1、实习生比例:占10%(全体警卫)
2、实习生文化结构:中专学历及以上
3、管理办法:实行与员工统一管理、半军事化管理的办法。
4、措施:
a、刚入职的实习生由领班、主管、部门负责人做相关思想工作,
b、由领班或老员工专门培训理论知识、业务技能、岗位操作流程。
c、入职满一个月后由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技能、理论知识等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反馈给行政人事部,建议就其实际情况作内部调动;对考核达标的给予鼓励。
d、不定期由领班、主管、部门负责人给实习生做思想工作。
保安部
二
第3篇 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22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澡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实习教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习教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反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习教室内教师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习教室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习教室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习教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5篇 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制度
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的延伸,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校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二条 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在校学到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全方位了解社会行业,并达到社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达到就业零适应期。
第三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参加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5月—6月为实习岗前准备、岗前教育和岗前训练,并下达实习教学任务、安排指导老师等;7月至次年5月为实习、毕业实习鉴定撰写等;6月毕业考核及鉴定等。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在第四学期末时填写“实习单位联专业科函”并交学校校企合作办,未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第六学期末,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并返校参加毕业考核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各专业科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事先必须报校企合作办审批。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顶岗实习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学生需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五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圆满完成学校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实习、生产任务。
第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须征得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的专业科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致使自身或他人生命受到伤害、公私财物受到损失、生产或商务秘密外泄等,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和专业科两级管理,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科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实习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专业课教学的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企合作办科长、实习科科长、各专业科科长、主管实习的副科长等。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由校企合作办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专业科的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专业科对口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顶岗实习工作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 各专业科成立由科长任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并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选派、聘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联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安排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学生;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各专业科应选派专业课教师常住实习单位或定期巡查指导。如学校专职教师不够时,各专业科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指派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通过常住顶岗实习单位或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专业科等方式,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办联专业科安排。允许少量学生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所在专业科、校企合作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 各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实习劳动条件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工作;原则上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必须给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各专业科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经所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实习科审核后发放到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报实习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科应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的某一区域)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集中顶岗实习,可安排专任指导教师驻地指导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学校根据《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聘请实践教学、生产性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酬金的规定》发给工作报酬;分散顶岗实习,由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学校根据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报酬)。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做好实习记录,认真撰写《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总结》中相应栏目。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招生就业科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后向所在专业科交《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总结》的基本要求:
1.顶岗实习从事的主要工作(简要介绍);
2.顶岗实习中本岗位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
3.结合专业知识,总结本岗位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
4.顶岗实习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5.顶岗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2.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擅自终止实习者;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是保证实验实习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制度如下:
1. 实训室的每项仪器设备必须各室实验员专人管理。
2.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习科总仪管理员负责;各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3. 实训室大型、贵重的仪器设备,其实验员必须能熟练掌握该设备的操作和简单的维修技能。
4.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5.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每次实习和职业培训尽可能的提供更多实习的工位,指导老师和实验员必须加强指导、注意巡查。并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载。
6. 实习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8.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洁清理、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搞好交接手续,并如实做好运行情况记载。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
9.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根据学校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10.每次实训结束后,首先对自己组所用的实训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做好运行情况记载后整理实训室、设备清洁清理保养工作。凡有丢失与损坏的实训室器材由指导老师或实验员上报实习科,由实习科总仪管理员划价赔偿。
11.实训室内物品不准带出实训室,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7篇 a医院临床实习带教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实习带教管理制度
1、我院的临床实习人员,统一由科教科负责管理。科教科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全院的临床实习工作及有关活动。
2、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的临床实习工作,科室主任、护士长要亲自主抓临床实习工作。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医院有关临床实习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制定本科室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保证临床实习质量。
3、各科室要重视对实习人员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应指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及较强责任心的高年资人员负责带教工作。带教人员要按照实习计划对实习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实习人员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及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医德。
4、各科室带教人员要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分为医德医风、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纪律考勤等几部分,并将考核结果认真填写于学生毕业实习考核成绩册。
5、 科教科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科临床实习带教工作,对各科室的临床实习带教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作为科室业务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zz市人民医院科教科
第8篇 第五医院实习生管理规章制度格式
第五医院实习生管理规章制度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医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行和更改实习科室。
2、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抽烟,不酗酒,不进营业性歌舞厅,不穿奇装异服,不准谈恋爱。
3、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严守各项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损坏公物,如有损坏,主动陪偿。不以医谋私,不得私拿医院医疗器械、药品等公物,如有违犯,经查实,即终止实习,退回学校处理。
4、遵守请假制度: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下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非上班时间离开医院需经实习小组长批准;在工作时间请假一天由带教老师批准,二至三天由医务科及护理部负责人批准;四至七天由医院领导批准;八天以上需经学校批准。请假一律凭请假条,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实习组长负责统一登记请假种类并保管好假条。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实习期学生不享受寒、暑假,春节期间应听从医院的安排。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及无故超假者,退交学校处理。
5、实习期间确需转他院实习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接受实习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医院医务科、学校批准然后在医院办理离院手续。
6、各科实习结束后,填好实习手册,上交给医务科签署意见后由组长带回交与学校验收。
第9篇 某医院护士实习生临床实习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护士实习生临床实习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科室的政治学习和有关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体贴病人、尊重病人的权力、对工作认真负责。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及销假手续。实习期间请事假须经护理部批准。1周以上须经学校批准。
3、实习期间如遇身体不适,一律到医院相应科室诊治,及时通知临床老师,并出具相应病假证明,外院诊治需附有当地医院病历卡及病假证明书。假期超过4周以上的,实习结束后将补足实习时间。
4、实习生按各科轮转表完成实习任务,不得私自调班或更换实习科室。服从实习科室护士长及老师的工作安排,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5、实习生要认真复习理论知识,实习中勤学好问,刻苦钻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各项技术操作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按操作常规执行。要加强安全意识,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实习生按要求根据科室老师的安排参加科室小讲课及出科理论及考试,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7、服从科室老师的安排,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各种贵重仪器,医疗设备,要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挪用公用物品。
8、每科实习结束前按时写好实习小结并请带教老师写出评语。实习期间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并经多次教育不改者,提请学校作出严肃处理或医院终止其实习资格。
第10篇 某系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系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一、实习纪律
1、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
2、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由个人申请并报外语系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下列情况下,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实习的;
(2)实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的;
(3)虽参加实习,但不按时缴交实习报告的。
5、凡中途要求变更实习单位的学生,需在原实习单位填写好《实习鉴定表》交回班主任,并向外语系提出变更实习单位的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后重新领取《实习鉴定表》才能到新单位实习。
二、实习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在实习期满后,在规定时间之前把《实习鉴定表》交回班主任处(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提交该段时间的学习总结),由班主任转交给相关教师进行评分。
2、实习成绩考核分为a优、b良、d及格、e不及格。外语系或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实习报告及用人单位的实习鉴定,给予相应成绩。
第11篇 某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临床医学实习的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促使带教老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保证教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在医疗业务科的领导下设立医院教研室及科室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学和学生的日常工作,医院安排多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带教老师)具体负责学生教务工作。
2.进住医院的学生组织领导,一方面仍由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另一方面归医院的业务科负责。
3.在教学过程中遇有重要工作,较大活动或疑难问题,医院的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学校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出现的突发事情和意外情况,医院负责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
4.学生要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学生手册的要求,学生请病、事假也应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请假三天(含三天)由指导老师批准,四天至一周(含一周)由指导老师审批并报业务科批准,一周以上回学校请假。
休息日或双休日回家(非当地学生)或离开市区外出游玩,均需向指导老师办理登记手续。外出游玩必须二人以上结伴同行,违者按旷课处理。
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在科室的考勤由科室带教干事处理。
6.学生在医院的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活动应讲究礼貌,尊重老师,尊重同学,注意医德医风,培养对病人的爱心、细心、关心,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用人才。
第12篇 管理实习生岗位工作职责
1、公司首先会将进行1-3个月综合能力的考核,考核是以轮岗的形式:
2、协助销售经理做好电话来访工作,在销售人员缺席时及时转告客户信息,妥善处理;
3、协助销售经理做好部门内务、各种内部会议的记录等工作。
第13篇 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安全管理制度
1、凡来我院参加工作的外用工、进修生、实习生等必须向医院保卫科进行申报登记。
2、在申报登记时,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有效证件,本人像片一张。
3、为加强对外用工、进修生、实习生等治安工作的管理。凡来院工作的外用工,必须由单位或个人担保;进修生、实习生由医院科教科负责进行登记,其中一份登记表交保卫科备案。
4、担保人(单位)必须为自己所介绍的外用工、进修生、实习生等承担政治、刑事、治安等方面的责任。
5、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等与在职员工一样,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信誉。如有违章、违法行为者,参照本院各项管理制度,同等处罚,对治安保卫工作不利者予以辞退。
第14篇 附属医院实习生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实习生管理制度
1、实习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尊重带教老师,关心爱护病人。按照护理部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实习前要进行入科教育,实习中每科要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实习期满进行鉴定。
2、各科护士长要按护理部的统一安排,组织好各科护生的带教工作,相对固定带教人员,带教老师要热心,严格要求放手不放眼。
3、实习生必须按照医院组织的实习计划和安排进行实习,不得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和安排,特殊情况要经护理部批准同意。
4、实习生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护理查房,在老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技术操作。
5、严格请假制度,一天以上的假,写请假条报护理部,经护理部批准、同意、科护士长同意,才可休假,未请假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记录在案,不允许电话请假,病假须开病假条。
6、除学校统一通知放假外,其余节假日一律按医院的安排进行,带教老师休假期间,实习生不得休假,必须照常上班。
7、实习生科室实习结束,要写好出科小结,交科室负责带教的老师,由科室作出实习鉴定,转科。
8、实习生上班时间不允许打电话,不在工作区域接听电话,或电话聊天。
9、实习生上班时间不允许谈恋爱、陪岗或聊天。要爱护公物,如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15篇 附属医院临床实习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临床实习管理制度
1、教学科研管理科全面负责实习生的临床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实习大纲并结合本院医疗工作实际,做出具体的实习安排。
2、实习生上岗前必须参加实习医院的岗前培训,接受医德医风教育和毕业实习管理条例的学习。
3、来院实习或见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尊重带教老师,爱护、关心病人。
4、实习上班时必须衣帽整洁,佩戴胸牌。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5、实习期间不擅自回答病人提出的与医疗有关的各种问题,临床操作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懂就问。
6、处方和医嘱必须由带教老师签字后方能生效,不得伪造处方签名,不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不得接受病人的馈赠。
7、实习生应积极参加科室或医院的临床病例讨论、学术讲座或其他学术活动,无故缺席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8、实习期间无暑寒假,节假日按带教老师工作安排进行,带教老师上下晚班时,实习生上午照常上班,下午可以休息半天。除学校统一通知放假外,其他节假日一律按医院安排进行。带教老师休假期间,实习生不得休假,必须照常上班。
9、严格请假手续,特殊事由需书面申请,请假1天经带教老师同意,2天经科室负责人同意,3天经教学科研管理科批准,3天以上经学校批准,并到教学科研管理科备案方可离院。实习期间的旷工,由教学科研管理科向学校报告并处理。
10、单科实习结束时,实习生应写出详细的出科小结交教学科研管理科批改。实习全部结束时,由教学科研管理科做出实习总鉴定,密封交校学生处。
11、每月召开一次实习碰头会议。每月随机查岗一次,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12、建立实习生个人实习档案。实习结束一并汇入校学生处。
13、实习结束前,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评选出优秀实习生,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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