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钢筋加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倒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坚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5、当钢筋送入后,手与电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6、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筋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7、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短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后,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机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去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下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内,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2篇 机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机运公司厂三队、维修车间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厂三队、维修车间的起重机械、吊车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每年参加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的年审,并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全科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定期维护保养使用的起重机械,保证不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设备部门报告。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3篇 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能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并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规程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4篇 工程部专职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1、 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公司机械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械安全目标;编制公司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
2、 掌握公司各阶段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机械安全状况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3、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准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审查、旁站监督、月检查、台帐管理和资料管理),并进行考核和督导。
4、 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现场机械危害辨识及防范措施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起重机械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价和改进。
5、 定期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机械安全管理状况分析会议,研究改进措施。
6、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必要的管理知识、事故案例的教育培训。
7、 负责公司层面的机械安全管理有关资料的整理和汇总。
第5篇 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各种机械、电气焊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取证人员才能上岗作业,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制度,做到专人专要、一机一岗,操纵、装拆、检修、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完成。
各种高压气瓶专人保管发放,减压器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可燃性乙炔瓶不可同放一处,均距明火10m以上,存放、使用时避免阳光曝晒不得相互碰撞,做好防震垫圈的保护。
各式起重机械,牵引及辅助工具标明最大负荷量,超高、低限位以及力矩限位、传感、继电保护、指示器、停靠装置、夹轨器必须灵敏、齐全、可靠,一经发现故障,应由专职人员停机维修。
1)施工机械安全措施:
平刨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及安全装置。
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应有回火安全装置,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
保险链、防爆膜等保险装置应灵敏,合格。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动车辆,司机应持证上岗驾车,制动装置灵敏,严禁载人或违章行车。
各种气瓶应有明显标志,距离乙炔发生器应符合规定要求,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有防爆,防晒措施。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电源线应按规定设置,接线端防护齐全,应有防雨措施,焊把把线绝缘良好,严禁随地拖拉。
正确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做好机械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
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2)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乎套侧向操作。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扳或木板上。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档板等隔热措施。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
代替零线。
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钍钨极要放置在密闭铅盒内,磨削钍钨极时,必须戴好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电压不应大于36伏。
雷雨时,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6篇 特种机械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
有关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原理对于起重机械都适用,这些基本原理有:设备本身的制造质量应该良好,材料坚固,具有足够的强度而且没有明显的缺陷。所有的设备都必须经过测试,而且进行例行检查,以保证其完整性。应使用正确设备。
(1)主要危害类型
1)翻倒:由于基础不牢、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原因造成;
2)超载: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等;
3)碰撞:与建筑物、电缆线或其他起重机相撞;
4)基础损坏:设备置放在坑或下水道的上方,支撑架未能伸展,未能支撑于牢固的地面;
5)操作失误:由于视界限制、技能培训不足等造成;
6)负载失落:负载从吊轨或吊索上脱落。
(2)危害的消除
为了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识别与测试:所有起重机必须经过测试,而厂商需要给出对每一项测试结果的签字证明。测试结果应与使用说明相符,其中必须清楚地注明安全工作载荷。起重机不允许在超过额定载荷的工况下工作。
2)维护:起重机应该进行例行检查,任何缺陷均需立即修复。检查的记录应予以保留。
3)安全措施:为使起重机安全运行,需要考虑如下一系列安全措施。
①载荷显示,有两种类型:
a.载荷―半径显示器;
b.可提供声音及视觉显示警告的自动安全载荷显示器。
②控制:应是“傻瓜”类型的并有明显标志;
③限位器:为了防止钓钩、滑轮组超出行程范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限位装置;
④出入:应该为操作员提供安全的出入条件,这种出入条件在维护、测试及应急时也应具备;
⑤操作位置:应该相对于吊钩及载荷有良好的视线,而且便于控制操作;
⑥乘员:在没有批准时,不允许有外人进入操作室,而且禁止在吊臂上有人;
⑦吊臂:吊环、吊索、缆线、螺栓及钩链等都要经过检测,必须是无损的而且安装适当,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的工作负载,并且使用适当(不要在有尖、角处或者不正常的角度下使用)。
4)操作区:邻近作业区的危害,包括上方电缆及裸露的动力设施都应该进行识别,将其移开或者加以安全保护。起重机要有牢固的支撑,对于新安装的起重机,其支撑所需要的尺度及强度都应该明确。要检测是否有与其他起重机或建筑物相撞的可能性。
5)操作人员训练: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及加载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健康的能适应工作强度要求的人员。作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
2.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应该制造良好、没有缺陷,载重量、容量及类型应与用途相适应。车辆所使用的动力的类型应当是经过检查的,因为作业区域的性质可能决定了应当使用某一特定类型的车辆。在不通风的封闭空间内不宜使用内燃发动机的动力车辆,因为要排出有害气体。车辆应加强维护,以免重要部件(如刹车、方向盘及提升部件)发生故障。任何损坏均需报告并及时修复。操作员的头顶上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按制造者的要求来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设备。
(1)可能出现的问题
1)翻倒:提升重物动作太快,超速驾驶,突然剥车,碰撞障碍物,在已有重物时使用前铲,在车辆前部有重载时下斜坡,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弯、卸载,在不合适的路面或支撑条件下运行等,都有可能发生翻车。
2)超载:超过车辆的最大载荷。
3)碰撞:与建筑物、管道、堆积物及其他车辆之间的碰撞。
4)楼板缺陷:楼板不牢固或承载能力不够。在使用车辆时,应查明楼板的承重能力(地面层除外)。
5)载物失落;如果设备不合适,会造成载荷从叉车上滑落的现象。
6)爆炸及燃烧:电缆线短路、油管破裂、粉尘堆积或电池充电时产生氢气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导致爆炸及燃烧。运载车辆在运送可燃气体时,本身也有可能成为火源。
7)乘员:在没有乘椅及相应设施时,不应载有乘员。
(2)危害的消除
为安全使用工业载重车辆,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作业场所:地面需适合车辆使用,在车辆运动的路线上,地面应平坦且没有障碍物。场地上的堆栈及存放物的布局应合理,当车辆及作业人员必须在有限的空间内穿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通道,且规定有明显标记的行动路线。作业区应禁止行人人内,否则,应在通道上设置明确的标识或适当的警示信号,以标明优先行动的顺序。
对于进出及堆放作业,应有合适的照明条件。装载区域要有适当的布局而且为车辆停放提供三角木楔来稳定停放。在允许的载荷范围内,地面坡度不应超过1:10,否则,要使用制造商指明的在给定载荷下可以在更陡的路面上运行的车辆。电池充电区域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要求禁烟、通风并禁止明火。
2)培训:要求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3.传送设备
最常用的传送设备有胶带输送机、滚轴和齿轮传送装置。
(1)可能出现的伤害
1)夹钳:肢体被夹入运动的装置中;
2)擦伤:肢体与运动部件接触而被擦伤;
3)卷入伤害:肢体绊卷到机器轮子、带子之中;
4)撞击伤害:不正确的操作或者物料高空坠落造成的伤害。
(2)危害的消除
1)带式传送设备:夹伤最易产生在传送带及传动轮的结合部位,传动轮是最主要的危险部位,因此,要求对其封闭,或者设有安全装置。在皮带转向、加料及设有导向轮的地点,也有导致夹伤的风险,因此,也应采取类似的安全措施。在传输带上,也可以使用全封闭或用绊网来切断原料供应这类形式的安全装置。对于长的传送带,在适当的位置,应设置安全通道;
2)滚轴传输:滚轴可以是有动力的,也可以是无动力的。对于动力驱动形式,在动力驱动
轴处要有安全装置。在传送带上方需要通道时,应提供专门的通道设施;
3)齿轮传输:任何时候都要求有安全装置,只有在驱动器锁定时,才能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7篇 土方运输及碾压过程中车辆及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滁河防洪治理2022年度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在施工期间内会有大量土方运输车辆、挖掘机、土方碾压设备及社会车辆交错行驶,为保证施工期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我项目部指定了以下措施:
1、为保证社会车辆的通行,我方将在施工沿线内设置临时通车道路及堤顶临时会车平台,保证道路的通畅,把给当地居民出行带来的不便降到最低。
2、在上堤道路口及施工现场弯道大或临时道路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灯”等,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车辆的指挥。
3、严禁酒后驾车。
4、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5、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行车时严禁载人。
6、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时速不能超过五公里/小时。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设专人旁站指挥。
7、定期检查车辆、机械,确保车辆及机械的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8、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施工区域内时,应注意避让来车及施工机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通过。
9、为便于对本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所有施工用车辆均需挂牌并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10、对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的车辆、机械均需严格处理,必要时清理出场。
第8篇 工程部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1、 负责具体制定公司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建立机械管理体系,制定机械安全目标以及相应的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 掌握公司各阶段现场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审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
3、 负责检查施工项目部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确认情况。
4、 负责起重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
5、 定期组织检查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机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6、 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7、 负责公司层面的机械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汇总、存档。
8、 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危害辨识及防范措施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现场起重机械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价和改进。
第9篇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第10篇 建筑工程中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的思考
引言:近年来,我国建设事业发展迅猛。在现代化工程建设过程中,机械化施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工程机械设备有效的提高了现代建筑施工的生产力,节约了生产成本。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及专业技能水平有限等原因,在机械设备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就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以及选型和配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科学实行并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问题及成因
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一,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管理较为粗放
首先,投入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数量难以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导致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超负荷工作。现阶段,部分工程项目部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投人的施工机械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主要靠少数机械设备的加班作业来完成施工任务。这就导致了机械设备的超负荷运转,甚至带“病”作业,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与使用寿命,加速了机械设备的老化。
其次,由于机械设备经常超负荷工作,往往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而且,在机械设备的全寿命周期内,通常会参与许多工程项目的施工,然而各项目部的维修和保养往往不够到位,积极性不高,导致了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粗放,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使其难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其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素质较低
总的来说,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众多因素中的关键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操作人员并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就直接上岗作业,造成安全隐患问题。
另外,有的企业往往由于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注对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导致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对操作方式不够了解,甚至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盲目进行操作,加之缺乏应变能力,往往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以及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作业人员心存侥幸或冒险心理,纪律松懈、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这些都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三,制度法规不健全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一部分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施工单位无力购置必要设备器材,能省则省,进而导致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安全制度体系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难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此外,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并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进而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工作很难做到及时、到位,安全隐患多。
其四,设备检测存在漏洞
目前,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减少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并未对行业主管部门强制要求检测的进行检测,导致许多超出规定使用条件及规定年限的淘汰设备仍在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
针对现阶段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供同仁参考借鉴: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必须要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网络。
其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促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活动正常运转,进一步推动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发展。
再次,严格落实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综合考虑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械检查制度,对工程机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做到尽早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有效整改,从而保证工程机械时刻处于良好状态。项目部应与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并与经济挂钩,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制定服务承诺与奖罚措施,从而促使操作人员形成强烈的安全风险意识。
二)提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要加强对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位操作人员都是持证上岗。通过培训,促使每一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都形成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总的来说,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技能与安全教育两个方面。切要尽可能做到有针对性、有计划、有考核,抓好施工项目机械操作人员的准人关,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操作、规程手册,发于每一位操作人员。在培训结束之后,要进行严格考核,并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坚决杜绝无证作业。
第11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12篇 冲压机械安全管理
冲、剪、压机械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可缺少的设备。了解企业如何对冲、剪、压机械进行综合安全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使冲、剪、压机械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适用的冲、剪、压机械: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一、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二)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要用防护罩遮住;
(三)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四)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五)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的重量;
(六)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七)带有气动摩擦离合器或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设备,应标定实际的急停时间。实际的急停时间是指曲轮转到90°左右处,接通急停按钮后至滑块完全停止的时间。
二、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强度、刚度必须进行验算和测试;
2.可倾式床身的可倾角度调节和固定机构,必须安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动调节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许在设备的侧面。
(二)滑块:
1.封闭高度的调节部分,应设有双向极限限位装置;
2.滑块上不可有过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杆,如不得已时,应采用护罩设施。
(三)离合器与制动器:
1.刚性离合器(包括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转键(包括键柄)或滑锁,应有足够的强度。
2.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带式制动器的设计,应按实际制动角度计算强度,并应便于调节;
3.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以防结合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实际制动角度过大,或相互干扰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损;
4.寸动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制动器的设计,应考虑滑块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动力矩。
(四)离合器的操纵系统:
1.刚性离合器的操纵凸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单次行程时曲轴停在死点处,其允差为±5°;
2.刚性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机械式保护装置;
3.寸动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双重电器联锁保护装置;
4.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应保证曲轴停在上死点处,其允差为+5°~-10°;
5.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措施,如采用双联电磁阀等。
(五)离合器的起动机构:
1.手柄直接起动的手柄推(或拉或压)力,左手操作时,不得超过1.5公斤力。右手操作时不得超过2公斤力。双手柄操作时,每个手柄不得超过1.5公斤力;
2.起动按钮应不高出按钮盒的表面,急停按钮必须是蘑菇式的;
3.脚踏板起动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其伸脚的空间应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
4.脚踏板起动的踏板力不可过大,坐着操作时不得超过4公斤力;站着操作时不得超过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过60毫米。
(六)阶梯、平台和护栏:
1.阶梯要与主传动控制联锁,即在爬梯时,应保证断开主传动控制;
2.阶梯的脚蹬间距推荐为300毫米左右,阶梯的宽度推荐为450毫米左右,阶梯与床身面间的最小距离推荐为180毫米;
3.阶梯的高度超过5米后,在阶梯3米以上部位应设置护身圈;
4.设备的机身顶面高度超过3米时,一般设检修平台及护栏。平台上的铺板应是防滑板,边沿至少翘起40毫米,护栏的高度推荐为1050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电气系统应遵照有关的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和电器元件的技术要求,庄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种类型:
1.在滑块运行期间(或滑块下行程期间),人体的某一部分应不会进入危险区。如固定栅栏式,活动栅栏式等安全装置;
2.当操作者的双手脱离起动离合器的操纵按钮或操纵手柄后,伸进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双手按钮式、双手柄式等安全装置;
3.在滑块下行程期间,当人体的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光线式、感应式、刻板式等安全装置;
4.在滑块下行程期间,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人体某一部分推出来,或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操作者手臂拉出来,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装置。
(二)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应遵照《压力机的安全装置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模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模具结构须满足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各外露边缘应为圆角;
2.要使模具搬移和安装方便;
3.导柱末端不许外露;
4.要有适应的挡销顶件器和卸料板等;
第13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经三年了。三年来,各级主管部 门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关注,使这一事关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事关我国国际声誉和 社会稳定大局的工作已经走上法制轨道。公路工程建设的速 度和质量与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密不可分,而公路工程机械 是公路建设的第一生产力要素,加强和改善公路工程机械安全 生产管理,是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何通过确保人—机一一环境三者的有机协调,使公路工程 机械施工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是本 文着力探讨的问题,其目的就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隐患预防在先的安全防控原则,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 法》的立法宗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公路工程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
按施工要求和作业现场的不同,公路工程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具有以下特点:
1.1多样性
公路工程机械按其使用性能不同,其发生事故的种类呈 多样性分布。按山东省公路机械分类标准规定,公路施工机 械设备分为12大类约250种,主要包括:土石方机械、路面机 械、混凝土及灰浆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 加工机械、动力及辅助机械、维修器具、机床设备、隧道机械、 生产服务用机械。这12类中大部分为公路施工工程机械,约 占总数的60%。在高质量的机械化施工进程中,各类影响机械 安全的潜在因素均有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表现为事故发生 的多样性。
1.2分散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施工作业面的分散性, 其特点是呈线网状分布。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公路建设有 的在本市区施工作业,有的跨市或省施工,有的工程机械对 外租赁,工程机械分散作业的状况,使发生的安全事故变得 点多、线长、面广。二是公路工程机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散 性。由于公路管理体制为条条管理,这些机械设备分布于不 同的施工单位。以我局为例,共计1663台(套)机械设备分布在 全市13个县(市、区)公路管理局、4个高速路管理处及10多个 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这种高度的分散性为工程机械的安全 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1.3季节性
公路建设施工的季节性较强且属于野外作业。一般情况 下,每年的一、四季度主要是路基与桥涵施工,二、三季度主要 是以路面施工为主,特别是在公路建设的施工旺季,工程机 械的利用率可达70%-80%。工程机械利用程度越高,机械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在年度内的利用率较为平均的 机械主要有: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等,桥涵机械、 路面机械。
1.4连锁性
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公路施工形成流水线式、程序 式作业模式,各类机械相互匹配,协同配合。如在铺筑路面施 工中,拌和设备、运输车辆、摊铺机械、碾压机械、洒水车辆等 一环紧扣一环,一旦某一道工序出现故障就会造成整条生产 线停工,造成潜在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难以 估量。
2 主要公路工程机械产生的伤害及事故类型
公路工程机械按其运行情况可分为动态施工设备和场地 施工设备,其作业环境各不相同,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伤害和事故类型也不同。主要工程机械产生伤害及事故类 型(见表1)。
表1 主要工程机械产生伤害及事故类型 设备类型 可能发生的伤害 事故类型
设备类型 | 可能发生的伤害 | 事故类型 |
自卸汽车 | 挤压皮肤和肌肉、骨折、内部器官损伤 | 车辆伤害、灼烫、高处坠落、火灾 |
挖掘机 | 挤压皮肤和肌肉、骨折、内部器官损伤 | 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 |
轮胎式起重机 | 损伤、烧伤、电伤 | 物体打击、火灾、爆炸、腐蚀、中毒、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在行驶中引发交通事故 |
沥青混凝土拌和机 | 烧伤、皮肤发炎、化学性烧伤 | 灼烫、火灾、触电、中毒、高处坠落、粉尘、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噪声 |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 挤压皮肤、烫伤、化学性烧伤、皮肤发炎 |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触电、灼烫、火灾、高温 |
沥青导热油设备及乳化沥青设备 | 化学性皮炎、化学性烧伤、中毒、烧伤、烫伤 | 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灼烫、中毒、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等 |
上一页12下一页对主要机械可能发生的伤害和事故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 析,从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以 保证人—机—环境安全、有效、协调运作。
3 影响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据有关资料表明: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1 万人,万车死亡率9人,是美国的8倍,德国的10余倍,日本的 近15倍,是澳大利亚的数10倍,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 家的5-6倍。而我们的公路工程机械相对而言是以特种机械设备 为主的,因此,对公路建设施工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决不可掉以 轻心。
对事故影响因素的分析,要从影响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的 构成要素着手。这些要素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人因),技术 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因),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环境因素),生 产经营管理欠缺(管理因素)。
3.1人的不安全行为(人因)
公路工程机械发生事故的诸多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 全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一般分为四类:一是操作错误类,主 要表现为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类,主要表现为放松警惕,注意力不集中;三 是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 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以及在必须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场合中没使用防护用品类,主要表现为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是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 行维护、调整、检查、修理类,主要表现为违反机械设备技术管理 规定。
3.2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因)
公路工程机械本身的本质安全性能决定了安全状态,其主 要表现有:(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一是无防 护。包括防护罩、安全保险装车、报警装车、安全标志、防护栏, 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无消音装置,噪音大,未安装 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等;二是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 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2)设 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一是设计不当,结构不合乎安全要 求;二是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 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等;三是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 设备超过检修期带病运转等;四是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 修,地面不平,保修不当,设备失灵等。
3.3作业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环境因素)
公路工程机械是在施工条件甚为艰难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自身技术状况和地形意外因素都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公 路施工中,若遇到地形险恶地段,将面临山体滑坡、坍塌等危 险危害,若在桥梁施工中存在潜在的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危险 危害因素。安全生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较大,如运输车辆雨雪天 气作业,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偏高。作业场地可能存在一些不安 全的因素:如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另外,也可能存在交通线路 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等因素。
3.4生产经营管理缺陷(管理因素)
生产经营管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各项管理措施设置不 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会随时出现。具体表现在:一是安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有待改善,现场作 业安全保障不力;二是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 不协调,租赁设备的合同内容安全责任不明确,机械事故隐 患未及时有效地发生和消除;三是职工文化素质偏低,有相 当一部分机械操作人员为合同契约型,安全技能培训教育脱 节,安全生产知识相对不足,缺乏风险意识,自我防范能力和 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不足,时有“三违”现象发生。
4加强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的主要对策
《安全生产法》共规定了七项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和要求。 为强化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 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公路工程机械安全施工的具体特 点,应建立起主体明确、责权统一、机制科学、措施落实、监管 到位的安全生产防控管理体系。重点应采取一下措施:
4.1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公路工程机械在特殊 的施工环境中作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实行一把手工程,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四级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员责任 体系。
4.2明确各公路工程机械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安全是进入 市场的必备条件
国家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之一就是生产 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将这一方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引用到我们公路系统,即为工程机械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当然,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同时,各主管部 门、社会各方面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公路建设市场化的 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所以一个安全生产工作到位、事故发生概率 低的施工单位,就会成为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一个优质品牌。为强 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各安全责任主体都应根据《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建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工程机械安全生产作为市场的必备条件,对达不到安全标准 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对管理人 员、操作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特殊工种如:电工、锅 炉工、汽车吊操作人员等要有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同 时,还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淘汰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 备。工程机械的选型、使用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对已淘汰报废的工程机械不得进行施工作业。这些规定为责任主 体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4.3严格公路工程机械的本质安全性,提高机械技术状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这一规定对公路工程机械 管理工作提出了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过程技术管理” 的新理念。
在事前管理上,主要是做好设备的选型,本着设备技术 精良、装备先进、本质安全性可靠进行配置,以期达到提高公 路工程施工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减少人员 伤害之目的;在事中管理上,要着重强调按技术标准满负荷工 作,不得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转,对设备推行以“定期检 测、强制维护”为主要内容的检测维修制度,确保公路工程机 械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在事后管理上,要对老旧设备 进行及时淘汰更新。
4.4强化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性能,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说装备是基础、管理是关键,那 么从事工程机械操作施工的人就是核心。面对大型进口机械 设备技术含量较高,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要求也随 着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文化建设,大力推行岗前培 训、持证上岗制度。一是要做到严把人员准入关,对新录用操 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前培训,并通过严格的理论与技能培训 考核;二是对在岗人员要结合新装备的使用和新环境的变化 等情况,定期、不定 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安 全行为规范,强化在异常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安全 生产的主动权。
第1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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