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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热度:32

车安全管理

第1篇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汽车司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牵引车、叉车、拖拉机、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3、各种生产用车,必须有保证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

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

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

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

8、随车乘员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

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

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

11、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

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

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

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经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

第2篇 盐酸装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盐酸装车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在装车作业过程中因泄漏或其它原因引发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氯碱厂盐酸装车作业。

第三条 装车人员的职责:

1、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资质进行认定,并检查运输车辆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填写安全检查表。

2、装车过程中应根据运输车辆的容积进行充装,防止超装及冒罐事故的发生。

3、装车完毕后,停泵,关闭所有阀门。

第四条 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要求:

1、装车前应通知车间中控室。

2、作业人员应经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熟知应急救援预案。

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佩带防护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禁止穿带钉鞋进入作业区域。

4、操作过程中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5、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五条 运输单位及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运输车辆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罐内存有禁忌物料。

4、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应严格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6、司机及押运员人员严禁在厂区内吸烟,进入作业区域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佩带防护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禁止穿带钉鞋进入作业区域。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在装置区内走动,更不准随意触动正在生产的设备、设施。如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运输车辆押运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8、装车过程中,司机及押运员应将车辆熄火后,离开驾驶室至安全地点等待。

9、严禁司机及押运员进行装车作业。

第六条作业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的手机及传呼机关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环氧车间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3篇 天然气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装载

第一条 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 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 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 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 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章 运行

第六条 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 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 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 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 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 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 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 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 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 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 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二条 车辆运行中,如出现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须原地待命,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原地处理,如司机私自开回,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三条 车辆在无爆裂、漏水现象缺水时需及时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检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据损失情况对照责任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在运行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脱线、误车的必须及时向当班有关领导汇报,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隐瞒不报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难度者给予罚款100元以上处罚,如造成事故视情节及损失情况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据燃气车辆操作规程在生产运行中,直线行驶的生产车辆不得超过30公里每小时,如果测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围之内,对本车司机给于警告、批评教育,如果测速在45公里每小时之间,对本车司机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超过50公里每小时,对本车司机给予下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运行车辆通过弯道、泥泞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雾、雪天运行时,必须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运行,否则按超速处理。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300.00元罚款,超速幅度较大者从重处理直至下岗学习。

第五十七条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拨打手机和听mp3。如果必须拨打手机必须选择安全路段停车接打,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条 发现发动机进气管道内有灰尘,司机必须及时擦试,并上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然气车在加气过程中要按区里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气前后向调度和值班区长汇报,同时要认真填写先关记录,违者罚款20元。

第六十条 如果发动机因吸入大量灰尘而造成发动机无力,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组罚款1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如果发动机因吸入灰尘,造成发动机没到检修期而提前检修的,则取消年末责任状兑现奖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驾驶员、维修工,未按规程规定作业,一次的进行教育,有关方面将做好记录,二次离岗学习,三次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 及时回斗,不得在斗没有恢复原位的情况下行驶,一经查出对司机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50.00元的处罚,出现后果加倍处罚。

第六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严禁在验收房停留,否则罚款50.00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分钟,如发现有消极怠者立即下岗。

第六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向验收人员索要产量,如果发现此类行为,经过调查属实的扣除索要到的产量同时罚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条、司机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生因责任心不强、交接班不严格将车辆交给饮酒司机,未造成后果的对交班司机给予下岗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产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私自到外委单位的电铲生产运行,如有违反扣除当班所有产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排弃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场排弃规程,服从有关领导及土场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 土场排弃土档高度应在轮胎半径以上,宽度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挡), 车辆可平行缓慢倒至土挡内边缘排弃,或以里轮与土挡边缘为先切入点,外轮与土挡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使后轮直线与土挡直线形成安全三角区,防止后视外侧不清造成失误。

第七十条 严禁车辆在土场倒向排弃面或倒向有危险的路段时猛冲及高速行驶,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一条 土场排弃土挡高度和宽度、强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准靠近土挡排弃,需距土挡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二条 发现土场边缘出现危险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迹象时,车辆在距裂痕处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三条 土场土挡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货物堆积的,禁止车辆靠近边缘排弃,需距边缘三米以外卸货。

第七十四条 倒车时若遇有障碍,需下车查看后情况,末了解情况不允许盲目倒车。

第七十五条 货台货物翻尽后,若后面有货物堆在货台上,应先提车辆,待货物与货台分离后,再把举升开关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货台猛在下落,使车辆剧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卸货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支起的货台下检查车辆。

第四章 救援

第七十七条 露天采区运输生产经常需要牵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车辆,必须设专用牵引绳和牵引杠。

第七十八条 牵引绳必须插结,不过性,无拉伤痕迹,完全能承受被牵引车辆的牵引力。

第七十九条 必须配备与牵引绳相应的牵引销,牵引销要有锁止装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 打误的车辆需要牵引时,由值班领导与代班区长组织进行。

第八十四条 转向不灵的车辆不许被牵引,需移至不防碍其它车辆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进行修理。

第八十五条 牵引制动失效或制动不灵的车辆需用硬牵引杠,特殊路段需用专用引绳由队长以上领导指挥,由专人做好前、后轮掩车准备工作,并设有付牵引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 车辆在坑内牵引过程中,其它车辆不许超越,反向行驶的车辆应提前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七条 被牵引的车辆需由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操作,牵引车辆必须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由驾驶素质过硬的驾驶员操作。

第八十八条 在救援过程中,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坚决按照救援要求进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在救援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在没有切实可行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逐级汇报各级领导,请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九十条 各队必须自备牵引绳一根,由队长负责管理使用,如因牵引绳影响救援的罚队长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牵引绳必须及时反旧更新。.

第五章 维修

第九十一条 车辆检查、检修需支起货台时,首先检查车辆上方有无各种线路,若有禁止支起货台。

第九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如擅自处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 凡涉及电脑和相关电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后方可处理,如擅自处理者视情节处理。

第九十四条 电焊工在焊接车辆时必须遵照规程及时将电脑线、发电机接地线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 回库修理带货未卸在指定地点的,清理货物费用由司机支付并予以罚款50.00元。

第九十六条 车辆在检修或大修期间,车辆及车辆附近卫生由司机负责打扫,维修场地卫生由修理工负责打扫,如卫生检查不合格,对车组或修理组罚款50.00元,包车组长及修理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做好修理质量的监督及他各部的检查工作,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遗漏故障的现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参与修理的本车司机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检查、检修车辆支起货台时必须将两侧别销插靠并锁止,如不别或别一侧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 车辆一侧轮胎拆除后,严禁只用一个千斤顶支撑,必须用木方、钢圈等顶垫牢靠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00条 实施风电焊机作业时,没有设专用灭火器,专人进行监护,并未按区规定处理焊点及场地对责任人(包括焊工、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在厂房内外或生产现场抢修车辆时,必须将故障前后轮掩靠,以防溜车。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修理队长或修理组长在安排修程的同时,必须设专人负责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发现不落实责任设计专人负责,对安排修程的队长或组长给予罚款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照责任从重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在修理过程中如设定的监护人不负责罚款100.00元,对监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对监护人视危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库内严禁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时,须经安全办同意,并设有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如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库内的防火设施不许随意乱动或损坏,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 ,车辆灭火器必须保持有效,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轮胎夹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轮胎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车辆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明火检修(包括风、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司机必须选择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行,如出现司机强行通过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导致车辆(然气管路等零部件)损坏的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然气车辆在加气站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包赔损失由先关部门处理。

第4篇 矿地面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矿各地面车间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地面检修车间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创造地面检修车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达到地面检修车间人、机、环境的和谐,创建精细化管理车间,养成地面检修人员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车间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区队要加强车间检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班组质量意识,使每个检修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所操作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检修设备的质量标准。

二、地面车间的班组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把车间带成学习型班组,把员工培养成技能型员工。

三、各车间内的机械和电器设备必须要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包机到人,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落实,提高本车间的管理水平。

四、各地面车间必须根据本车间具体设备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且悬挂上墙,严格贯彻执行。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六、天车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其允许起重量,并按规定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负荷起吊。

七、天车在吊运设备过程中,要设有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发出起吊信号后方可起吊。挂设备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八、如有外单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在车间内使用天车吊运设备时,必须由本车间天车操作人员来操作天车,并要负责督促、检查吊具及起吊物吊挂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吊运。

九、起吊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天车设备的主要部件(钢丝绳、限位器、吊具、制动部分、电控等部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

十、车间内的待修和检修设备必须分类、分区进行码放。检修好的设备要进行“挂牌”管理。

十一、各车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在车间内设有设备待修区、检修区、试验区、完好区和加工区等工作区域,并挂牌指示。

十二、车间内码放的设备必须要放稳、垫实,为保证车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原则上应将设备码放区和检修区域分开。

十三、车间内所用电气设备的各防护罩、盖等必须齐全有效。并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十四、车间内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分开摆放,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围15米范围内禁止人员吸烟或有明火。强腐蚀物品和材料必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并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危险品标志。

十五、运转设备的转动部位和变、配电盘处要按规定加设必要的防护栅栏,并要悬挂警示牌。

十六、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要做到动作灵敏可靠,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和周期进行试验。

十七、各车间由主管区队指定一名队干部负责,定期到所分管的车间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十八、地面车间各类检修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并详细记录各种设备的出、入井时间、检修人员、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并按公司规定的仿宋体填写。

十九、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不闲聊、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带小孩进入车间、不酒后上班、不穿拖鞋、高跟鞋、不穿背心、裙子、不赤膊上岗。车间内不得存放自行车、机动车,严禁在工作时吸烟。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流程、安全措施精心操作。

二十、车间内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设备、环境达不到安全指标时,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十一、车间内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时着装要整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女职工的头发要盘在帽子里面。

二十二、要保持车间卫生清洁,应有足够数量的照明灯,以保证夜间工作时使用。

二十三、各车间要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偷盗现象的发生。

二十四、各车间的主管区队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车间安全、质量、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并记入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对连续查出的类似问题,要追究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5篇 火车皮余煤清理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在清理火车皮余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报请当值运行班长和翻车机主值批准后方可进行。

2、任何人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不准抢过铁道。

3、禁止任何人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4、所有人员只能在空车线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严禁到其它生产现场行走或逗留。

5、清理工作必须在火车全部翻卸完接到翻车机负责人的通知后进行,翻车作业时严禁靠近或攀登火车进行清扫工作。

6、所有清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车箱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7、清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形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8、在车皮内清扫余煤时,要互相监督相互配合做到“五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监督他人不伤害别人)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按监督负责人要求进行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待人员全部撤出后方能挂车。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10、在清理火车皮积煤时,铁路行车室来拉车皮卸车人员应马上停止卸煤,按规定把清理下来的积煤清理离轨道1.5米以外,让车皮先行。

11、在清理工作中要保证车辆设施的安全,如因清理工作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时视情况给予罚款,每清完一个车皮必须立即将车门关闭。

燃料公司

第6篇 绞车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上炉顶必须两个人以上同往;工作时应在上风向,防止煤气中毒;在煤气区域处理设备故障时,应通知煤气防护人员。

第2条 严禁在带电设备附近任意挂东西或更换衣服。

第3条 炉顶挂车时,应立即报告工长,休风后采取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上炉顶处理挂车不得少于3人,并应设专人监护。料车下方严禁站人。

第4条 液压系统进行操作或维修时,必须遵循《液压系统安全规定》。

第5条 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并必须取得有关领导的同意;清灰人员应在上风侧休息,必须把灰清入卸灰管中,严禁乱扔。

第6条 煤气区域的一切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气区域安全生产规定》。

第7篇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第三条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条 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 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第八条 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第九条 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第8篇 车间安全管理的建设意见

班组安全管理建设是不断发展提高的,搞好车间班组安全建设是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素质的有效载体,是一种潜移默划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的重要形式之一,怎样提高班组安全建设,在此我有如下浅淡看法:

车间是企业生产任务的主要执行者,也是确保安全的关键责任人。车间的安全建设在企业的安全管理 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所在车间是机械生产车间,主要负责生产砖机上各种零件加工,车间的机床主要有(车。铣。刨。镗。钻等等机械设备)结合我们车间的实际情况,我谈一下车间安全管理建设方面的意见。

企业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员工所共同创造的。提高人员素质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抓人员的安全素质要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这三点做起。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做起:

1、在班前会上,要在安排当日工作任务的同时,向成员提出需要安全注意事项;在周会上,应对当周班组管理的安全情况作出小结。坚持天天召开班前会,天天敲响安全警钟,久而久之使得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只有安全意识提高了,我们才能在生产中真正对待安全工作。

2、车间要在工作闲余时间充分学好安全知识和掌握工作要领,把公司的安全制度铭记在心,并且掌握一些相应的急救知识。

3、要保证操作安全,仅有安全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精湛的专业技能。车间要不定期安全教育,人力资源定期举行培训,每个人都必须参加。不定期举办一些竞赛活动,鼓励优胜者。同时给落后者一种压力和鞭策。

4、健康的设备 是车间安全生产的基础。车间的安全一定要把设备管理作为重点,着重抓好设备巡查工作。首先操作人员要在操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缺陷后必须马上通知检修。其次检修人员要坚持每周巡查设备,一旦发现缺陷,检修人员须尽快赶往现场处理。

以上只是个人一点浅淡的看法,具体的实施需要专业的安全员多对给大家讲解和培训

机加车间:何洪涛

第9篇 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探讨——防火防爆3

汽油蒸气的闪点非常低,一般定为-28℃,引燃温度为260℃,爆炸极限为1.4%—7.6%,点火能量仅仅需0.15mj。汽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油气遇明火、静电火花就会发生燃烧爆炸,而且会以非常快的速度传播,火势迅速蔓延整个加油站。因此消除各类点火源和防止油气集聚是关键。

1 防油气集聚

1.1 由于站房内使用了非防爆电源,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地面标高的0.2m;加油场地所设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1.2 加油站油罐应采用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采用不小于0.3m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回填;油罐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1.3 加油站油罐至加油机的管线应埋地敷设,如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防止油气进入;加油机下的空间应用砂子填实。

1.4 西方国家在加油机、油罐上方已普遍采用了油气回收系统,可以更好地防止油气集聚,并减少损失。

2 防止明火

2.1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和违章用火,因工作需要确需用火,应做好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开具合格的用火作业证,动火人有用火资格证,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方能动火。地方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对用火有特殊规定的也必须遵守。

2.2 汽车进入加油站加油时,熄火后方能加油,同时为了客车上旅客的安全,客车必须下客进站加油。

2.3 手机、bp机本身不具备防爆功能,在爆炸危险场所拨打、接收,处于发射或接受状态的手机、bp机瞬间产生的电子摩擦就可能点燃油气,引发爆炸。因此加油站区域禁止使用手机、bp机。

3 防静电

3.1 汽车槽车在行进途中,油品不断震荡将会产生大量静电集聚,车辆必须按规定静止2min后方可卸油。

3.2 汽车槽车卸油采用密闭式液下注油,而且速度不能过快,初始速度控制在1m/s内,当油品淹没入口管后,卸油速度应控制在6m/s内。严禁从油罐上部采用喷溅式卸油。

3.3 汽车槽车卸油完毕,如需要直接测量液位时,应该过3—5分钟后再进行测量。

3.4 为消除汽车槽车卸油时产生的静电,卸油管线应设置带报警的静电接地装置,一旦接地系统不畅通,该装置就会报警提示。

3.5 加油枪的静电接地线一般通过导线连接到加油机,与加油机的电气接地装置共用,电阻值不应小于10ω。

3.6 有许多加油站为了满足少数顾客的需要,直接给塑料桶(壶)加油,油品流体产生的静电荷在桶(壶)内大量集聚,一旦对接地体放电,就会产生静电火花,导致火灾发生。

4 防雷

4.1 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得小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该接地可兼作防油罐静电接地装置。

4.2 站房和顶棚应采用避雷带保护,可防止直击雷。

罗会斌(武汉石油化工厂,湖北)

第10篇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第三条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条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第八条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第九条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9)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九)

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12篇 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13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标准

1 机械设备进场

1.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整机配件及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外观、油漆整洁。

1.5应有有效的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证明。

2 机械设备验收

2.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要求。

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各连接件无松动。

2.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6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

2.8起重机电铃或汽笛等警示信号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识标志鲜明。

2.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2.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11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 机械设备试验

3.1 试验前检查:

3.1.1各部总成、零部件、配重、压重、工作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安装牢固。

3.1.2规定装设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声、光信号、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3.1.3各种仪表、灯光照明、开关、按纽、后视镜等,必须齐全完好。

3.1.4各操纵杆、制动踏板、方向机等,必须操作轻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3.1.5工作机构的吊臂、副臂、吊钩、支腿等金属结构,应焊接良好无变形、裂纹、滑轮、轴销等活动部位,应灵活不偏磨,安装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气,电气线路不漏电。

3.2空载试验

3.2.1用基本臂和最长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试验上车回转。

3.2.2当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试验回转,并测回转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围内,试验全程起臂、落臂。

3.2.4当吊臂仰角在50度时,试验吊臂的全程伸、缩,并观察伸、缩顺序及同步情况。

3.2.5空载试验中各种仪表、信号,应显示正常。安全控制装置,应灵敏有效。操纵机构,应轻便准确。运转部位,应无异响、过热现象。

3.3额定载荷试验

3.3.1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前,应检查力矩限制器自检功能的有效性。

3.3.2额定载荷试验,必须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进行提升额定起重试验,重复次数不得少于2次。

3.3.3试验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对于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码变幅”方法试验。

3.3.3.2对于不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幅变码”方法试验。

3.3.3.3试验预警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力矩值的90%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预警信号。

3.3.3.4试验超载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或略超过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值时,力矩限制器必须发出超载信号,并自动停止起重机向危险作业方向的一切动作。

3.3.4当基本臂在相应工作幅度的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确认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间制动1次,将重物下降到离地面200mm处,从正后方中心线向左、右各回转120度,中间制动1-2次将重物下降到地面。试验中同时测定重物匀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稳定速度和回转的最小稳定速度。

3.3.5以1/2长主臂的最大额定起重机的30%,在相应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侧方,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业范围内做全程回转,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将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缩状态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允许带载伸、缩的最大起重量,在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后,做全伸主臂、全缩主臂,将重物下降地面。

3.3.7吊臂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加副臂,在最大额定起重量的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到最大高度后,再将重物下降到地面。其间包括重物的悬空停留后,再重复升、降重物不得出现下滑现象,升、降过程中各制动1-2次。

3.3.8额定载荷试验中:

3.3.8.1考核起重机各机构及制动器,在额定载荷时的正常工作性能。

3.3.8.2最大额定起重量时,支腿不应翘离地面。

3.3.8.3完成额定载荷试验后,各机构或结构件,不应出现永久变形和裂损。

3.3.8.4额定载荷试验中,各项动作应连续进行。试验结束,应测液压油的温升(一般不应超过40度)

4 人员

4.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司机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员还应取得公安部颁发的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上岗。

4.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5.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平坦坚实,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2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起重司机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司机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起重司机可拒绝执行。

5.3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5.4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5.5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5.5.1 表面有裂纹、破口。

5.5.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5.5.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5.5.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5.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5.6作业前注意事项:

5.6.1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压力应达到规定值,且油温超过30℃。

5.6.2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6.3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空载试验,试验各工作机构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5.7作业中注意事项:

5.7.1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5.7.2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5.7.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7.4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5.7.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7.6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5.7.7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5.7.8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5.7.9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5.7.10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5.7.11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5.7.12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5.7.13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5.7.14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5.7.1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5.7.1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5.7.17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5.7.18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5.7.19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5.7.2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5.7.21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5.7.22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5.7.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5.7.24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5.5.25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8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6 退场

6.1起重机退场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6.2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7 资料

7.1设备租赁单位营业执照。

7.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7.3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7.5运转和交接班等记录。

7.6检查记录。

第14篇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复习题

一、填空

1、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2、行车安全的三级教育形是入路教育、车间教育和。

3、我国铁路机车的“三大件”是无线列调、机车信号和。

4、按照事故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险性事故 、一般事故。

5、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人及以上,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6、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7、旅客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即构成事故。

8、货物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即构成事故。

9、货运列车在干线上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构成重大事故

10、货运列车事故造成干线单线行车中断满小时,构成重大事故。

11、货运列车事故造成干线双线行车中断满小时,构成重大事故。

12、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2、由铁路局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

13、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14、由铁路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基层单位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

15、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基层单位时,由铁路局裁决。

16、发生行车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

17、人字型复轨器两只对称,大小筋分别构成“人”字和“入”字型,安装时要左右。

18、横越停有基础车辆和列车的线路时,严禁。

19、横越线路时要 “、、”。

20、列车中相互连挂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mm。

21、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人员死亡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人及以上,则构成重大事故。

22、顺着线路走时,应走两线路中间,严禁在、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

23、接发列车时,必须站在规定的地点,随时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动态。

24、向司机交递凭证时,须面向方向,交后迅速回到安全位置。

25、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所持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须保持的距离。

二、名词解释 (20分)

1、行车事故:p41

2、列车冲突:p42

3、列车脱轨:p41

4、行车中断:p42

5、直接经济损失:p42

6、耽误列车:p42

7、事故救援:p48

8、拉翻法:p56

三、问答题 (共35分。)

1、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职责p9

2、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哪些工作准则p15

3、铁道部制订的确保行行车安全的规程和规则有哪些p22

4、行车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相应的事故损失费用如何分担p45-47

5、救援列车的基本任务是什么p48

6、救援队的任务是什么p49

7、事故救援的方法有哪几种p51

8、什么是原线复轨开通法为什么说在有条件时应首先采用原线复轨开通法p51

9、什么是拉翻法在什么条件下采用拉翻法进行事故救援p56

10、调车作业安全标准对在车列、车辆运行中禁止哪些行为p95

11、调车作业安全标准对上下车时有什么规定p95

四、综合题: (15分)

1、假设:来舟火车站(在干线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k46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鹰厦线中断行车3小时20分,k46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北京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2、假设:鹰潭火车站(在繁忙干线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k46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浙赣线上行方向中断行车3小时20分,k46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北京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3、假设:泉州火车站(属于其他线路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泉州开往汉口的k398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漳泉线中断行车4小时20分,k398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汉口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参考答案:

一、填空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岗位教育。

3、自动停车装置。

4、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 、一般事故。

5、50人

6、1000万。

7、大事故。

8、大事故。

9、500万

10、6小时

11、4小时。

12、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2、重大事故

13、大事故

14、险性事故

15、一般事故

16、100% 。

17、左人右入

18、钻车

19、 “一站、二看、三通过”

20、75 mm

21、3人5人

22、道心

23、《站细》

24、来车

25、2米

二、名词解释 (20分)

1、行车事故:p41

2、列车冲突:p42

3、列车脱轨:p41

4、行车中断:p42

5、直接经济损失:p42

6、耽误列车:p42

7、事故救援:p48

8、拉翻法:p56

三、问答题 (共35分。)

1、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职责p9

2、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哪些工作准则p15

3、铁道部制订的确保行行车安全的规程和规则有哪些p22

4、行车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相应的事故损失费用如何分担p45-47

5、救援列车的基本任务是什么p48

6、救援队的任务是什么p49

7、事故救援的方法有哪几种p51

8、什么是原线复轨开通法为什么说在有条件时应首先采用原线复轨开通法p51

9、什么是拉翻法在什么条件下采用拉翻法进行事故救援p56

10、调车作业安全标准对在车列、车辆运行中禁止哪些行为p95

11、调车作业安全标准对上下车时有什么规定p95

四、综合题: (15分)

1、假设:来舟火车站(在干线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k46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鹰厦线中断行车3小时20分,k46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北京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2、假设:鹰潭火车站(在繁忙干线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k46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浙赣线上行方向中断行车3小时20分,k46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北京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3、假设:泉州火车站(属于其他线路上)在调车作业过程中因违规作业造成与泉州开往汉口的k398次旅客列车发生侧面冲突,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漳泉线中断行车4小时20分,k398次旅客列车影响到达汉口晚点了6小时30分。试简要分析这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行车事故。p42

4、请结合铁路站段实际情况举例说明现场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你认为采取怎样的措施能够解决这些安全隐患。

第15篇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 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 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 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七)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2005年11月8日,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市中心一处最繁忙的加油站在营业中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并随后发生大爆炸,警方经调查后确认,这起惨剧是由一位司机驾车驶入加油站时随手扔下的一颗烟头所致。当日晚些时候,格鲁吉亚内务部新闻局在一份公告中称,警方在事故现场检测结果认定,在第比利斯市中心发生的加油站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是由一位司机的草率行为造成的。警方称,捷利亚驾车驶入加油站时,他将自己刚抽完的烟头随意弹出了车窗,烟头上的余火点燃了加油站因加油而散布在空气中的汽油,随后火焰迅速吞没了整个加油站并引发爆炸。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o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 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妻兰萎规磊誓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至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

1.违规设置油罐和敷设电器设备

有的加油站汽油罐、柴油罐未按照规范要求埋地设置,个别甚至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有的地下油罐通气管管口阻火装置安装不合理。另外,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存在着私接乱拉现象。

2.运输油罐车卸油不规范

有的加油站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油,容易造成油品的挥发,增加损耗,且油气还会沿地面扩散,若遇火源极易引起火灾。喷溅式卸油还容易使油品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所以,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3.违规加油现象较为普遍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会引发爆炸。二是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但是,有的大客车满载一车旅客来加油,加油站也不加过问。另外,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应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1 加油站选址不合理施工队伍不合格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4.0.3条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另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2.1.1条规定:“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但是,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多设在乡镇城郊,加油站周围地理环境不理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特别是在一些多丘陵山脉的地区,设在公路边的加油站因为没有采取较完善的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在汛期经常发生浮罐事故——埋地油罐突破地表覆土层浮起;另外因为施工队伍不正规,缺乏加油站建设施工经验,使加油站的建设先天不足,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站内工艺设施防火间距不足,油罐防腐、防浮措施不到位等,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缺乏符合有关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的施工,保证加油加气站的建设质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对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2.1.5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该规范的第12.3.5条~第12.3.17条明确指出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砖石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采暖和给排水设施等的施工和验收要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过程中因为缺乏专职监管监督力度,主观随意性大,在加油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漏洞多。比如,一味节省建站费用而不按照正规的设计资料施工,或者建站后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等,缺乏系统的、符合设计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等。

3 油罐厚度、几何形状和内部结构不合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1条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采用的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但是少数个体私营加油站使用私制油罐,油罐壁厚不到5mm,甚至发现有个别私营加油站存在直埋油罐受压凹陷变形的现象。个体私营加油站罐一般不设置专用卸油口,而是直接从油罐量油孔开放性卸油;油罐卸油口下无进油管,喷溅式卸油。诸如此类的安全隐患给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4 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

许多个体私营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作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在现场检查还发现,个别私营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5 不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2.1条规定:“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个体私营加油站工艺系统简陋,油罐没有设置专用进油管道,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敞口式卸油造成了油气沿地面扩散,有些油气中还夹带着油珠雾滴,这不仅加重了对空气的污染,而且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6 露天油罐多、直埋油罐少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但许多加油站业主认为直埋油罐漏油难被发现,会扩大经济损失,所以不愿采纳油罐直埋地下的做法,油罐多为露天设置。其实与直埋罐相比,露天罐受热辐射量大油品损耗更多,占地面积更大,与其他建筑物的要求距离更大,油罐管理与维修操作不方便,全必须设置冷却水等,由此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问题。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油罐直埋的做法更经济、更安全。

7 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8 明火控制不严

汽车加油站内采暖设备、电气设备不防爆,站内明火管制不严,加油站周边环境的明火源等均会威胁到加油站安全。另外,站内油品泄漏经排水沟流入库外水沟,或油管线管沟内未填土而聚集油气,遇库外明火均会引起站内火灾。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1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 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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