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矿井下巷道维修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井下一线安全服务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巷道维修,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认真对井下轨道、岔道、水沟、风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认真维修。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巷道整洁畅通。
四、及时处理井下巷道上的安全隐患,自已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矿长汇报。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巷道维修工
1、 巷道维修工要熟悉维修巷道的安全措施,按维修巷道的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形式进行作业。
2、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时,平巷按“从外往里”,下山按“从上往下”逐架进行维修的原则,不许间隔维修。
3、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操作,要有2-3人组成一组,互相检查安全隐患。
4、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在通风不良、无风、微风的巷道内作业。进入通风不好的巷道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才准进入,不许盲目违章蛮干。
5、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与前方掘进头平行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认真按措施作业。
6、 巷道维修工拆除支架维修时,先要观察顶帮岩石,有无片帮冒顶的危险,有冒顶预兆,必须先处理,再架补新棚子,对顶帮的空帮、空顶要充填严实。严禁用煤屑充填。
7、 巷道维修工对维修巷道破坏严重时,维修支架不能保持原断面,要先向矿部请示,然后再作业。
8、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不同的地点,如立井井筒、坡度较陡的上山,有特殊要求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9、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将原来的支护拆除后,必须立即进行重新支护,如砌碹材料没准备好。防止因拆除支架后等材料贻误时间,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第3篇 煤矿井下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巷道维修工要熟悉维修巷道的安全措施,按维修巷道的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形式进行作业。
2、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时,平巷按“从外往里”,下山按“从上往下”逐架进行维修的原则,不许间隔维修。
3、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操作,要有2-3人组成一组,互相检查安全隐患。
4、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在通风不良、无风、微风的巷道内作业。进入通风不好的巷道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才准进入,不许盲目违章蛮干。
5、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与前方掘进头平行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认真按措施作业。
6、 巷道维修工拆除支架维修时,先要观察顶帮岩石,有无片帮冒顶的危险,有冒顶预兆,必须先处理,再架补新棚子,对顶帮的空帮、空顶要充填严实。严禁用煤屑充填。
7、 巷道维修工对维修巷道破坏严重时,维修支架不能保持原断面,要先向矿部请示,然后再作业。
8、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不同的地点,如立井井筒、坡度较陡的上山,有特殊要求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9、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将原来的支护拆除后,必须立即进行重新支护,如砌碹材料没准备好。防止因拆除支架后等材料贻误时间,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第4篇 s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矿井下巷道维修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井下一线安全服务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巷道维修,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认真对井下轨道、岔道、水沟、风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认真维修。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巷道整洁畅通。
四、及时处理井下巷道上的安全隐患,自已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矿长汇报。
第5篇 煤矿采煤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检查施工地点支护及顶板,对顶板不稳定状态作出正确判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3、巷道超前支护、放顶、开帮、卧底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正规施工。
4、需要放炮的严格执行放炮有关规定。
5、工作完毕后,煤矸清理干净,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要求移设好。
6、按班前会规定内容进行维修。
7、施工完毕,煤矸清理干净,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移设好。
第6篇 采煤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检查施工地点支护及顶板,对顶板不稳定状态作出正确判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3、巷道超前支护、放顶、开帮、卧底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正规施工。
4、需要放炮的严格执行放炮有关规定。
5、工作完毕后,煤矸清理干净,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要求移设好。
6、按班前会规定内容进行维修。
7、施工完毕,煤矸清理干净,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移设好。
第7篇 巷道维修工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巷道维修工,负责巷修工区的巷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巷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巷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措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2条严把施工质量,节约物料消耗。
第3条 使好临时支护,保证后撤路线畅通,平巷从外向里,上山从下到上,下山从上到下,边通风边整修,并搞好有害气体检测,搞好自主保安,维修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断面。
第4条爱护工具,遵守纪律。
第5条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6条维修巷道每组少于2人操作,单人作业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7条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支柱柱头未拴好,倒柱伤人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未及时更换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维修时,未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造成大冒顶,未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架设临时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现一梁一柱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进行挑顶工作时,出现空顶作业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更换棚梁时,未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未用材料将棚腿背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乱堆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工作完毕后,未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未将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未吊挂整齐,设备未按 要求移设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第8篇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巷道维修工,负责巷修工区的巷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巷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巷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措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2条 严把施工质量,节约物料消耗。
第3条 使好临时支护,保证后撤路线畅通,平巷从外向里,上山从下到上,下山从上到下,边通风边整修,并搞好有害气体检测,搞好自主保安,维修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断面。
第4条 爱护工具,遵守纪律。
第5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维修巷道每组少于2人操作,单人作业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支柱柱头未拴好,倒柱伤人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未及时更换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维修时,未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造成大冒顶,未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架设临时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现一梁一柱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进行挑顶工作时,出现空顶作业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更换棚梁时,未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未用材料将棚腿背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乱堆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工作完毕后,未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未将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未吊挂整齐,设备未按 要求移设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