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2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3篇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 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条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5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第6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7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
第8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4篇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5篇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6篇 镇上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为全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7篇 其他指挥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履行指挥长委托的相应安全职责;
二、负责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在分管项目中得以贯彻实施;
三、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安全职能,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主管范围内负有领导责任;
四、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第8篇 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 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5条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
第6条 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7条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
第8条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