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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生产职责4篇

发布时间:2023-03-25 热度:62

基本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基本职责

荣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宪法的精神,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

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二、 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级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具体职责包括:

1.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2篇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____”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否则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务院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从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予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例如,一些产煤县、乡政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决定态度消极,甚至顶着不办或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6月发出的《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但是直到徐州市贾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当地仍有大量乡镇煤矿在继续生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和支持下,南丹县大厂矿区大量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乱采滥挖,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损失严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十多天。针对这类情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3篇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荣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宪法的精神,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

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

二、 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级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具体职责包括:

1.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4篇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____”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否则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务院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从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予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例如,一些产煤县、乡政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决定态度消极,甚至顶着不办或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6月发出的《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但是直到徐州市贾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当地仍有大量乡镇煤矿在继续生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和支持下,南丹县大厂矿区大量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乱采滥挖,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损失严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十多天。针对这类情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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