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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热度:82

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分公司总务科正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公司总务科正(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不断改善、合理安排职工的住宿,特别是倒三班作业人员的住宿环境。因住宿条件、环境因素引发的事故应负责任。

2)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因生活问题引发的事故应负责任。

3)在生活区内,因公共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发生的不安全问题,应负责任。

4)及时供应安全教育所需的文具、纸张等其它用品。

5)保证按规定发放职工的劳保用品,对因劳保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任。

6)在计划安排房屋修理中要有安全措施,否则不准施工,因危房、漏房及建筑物发生事故,总务科应负责任。

第2篇 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 “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 科长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 科长 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同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器材供应公司科长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处各项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2 、按 《 煤矿安全规程 》 及施工作业规程要求,向各生产单位尤其是采掘、生产辅助单位供应符合安全质量规定的井上下物资材料,完成安技措工程项目的物资材料供应工作。

3、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加工各种支护材料,对在规定使用期内因物资材料质量造成的事故负第一责任。

4 、负责炸药库及地面木场、仓库等要害场所的管理。

5、严格物资供应器材的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的器材不准发放使用。对委托加工材料、设备零部件的质量负责。

6 、严格执行井下使用胶带的下井制度,及时向安监部门提供“三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 、深人现场,及时掌握各单位物资供应情况。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保证所需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供应。

8 、严反“三违”,完成分管范围内的文明生产任务,确保 动态达标。

第4篇 煤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洗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协助科长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及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3、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研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狠反“三违”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其它违章行为人员要进行教育并按制度处理。

4、经常深入现场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好科室党群工作。

6、负责科室工资审核及材料领用工作。

第5篇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 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决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 、认真贯彻执行 《 安全生产法 》 、 《 煤矿安全规程 》 及上级钟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协助科长抓好全科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 、参与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主管理实施细则,参加动态督导及动态考评工作。

3 、参与制定重大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协助科长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及“一通三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对突出煤层的瓦斯抽放(监控)工作的检查,确保钻孔质量和抽放效果。

5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使用、校验,确保使用可靠。

6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检查,并负责通风、防突报表、瓦斯报表、钻孔报表及“一通三防”图版、图表的检查审核。

7 、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单位及时通报。

8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

9 、参与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7篇 机电运输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机电运输科科长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主持机电科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全矿机运安全向机电副矿长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矿井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计划。

3、制定机电、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4、落实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矿查出的和本部门查出的有关安全问题或隐患,按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

5、组织落实机电运输设备安装、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6、组织、参与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7、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及机电运输设备有关保护的检查和测试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存档工作。

8、负责设备的验收、使用、储存、淘汰等工作;建立健全全矿机电、运输设备或设施的技术档案和台帐。

9、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努力提高矿井安全生产装备水平。

10、强化机电运输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机电、运输专业达标计划。

11、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8篇 培训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试发证的原则。对日常安全培训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各项培训指标的完成。

(二)负责全矿员工安全培训和业务技术培训的年度计划的编制,对全矿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账、卡和个人培训档案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实施教学,并根据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四)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根据岗位变动,及时培训发证,严格执行上岗安全资格证书制度,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不允许上岗操作,干部不允许上岗指挥。

(五)在安全培训方面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培训方式、方法,使之适应煤矿发展的需要。

(六)负责检查教师讲课,做好听课记录,安排好岗位练兵活动,检查基层班前会程序,跟踪检查培训过程,保证培训质量。

(七)按时参加矿开展的反违章专项整治、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活动。同时,重点对各单位班组建设技能培训达标方面进行检查考核。

第9篇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8条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0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1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第12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4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按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安全监察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安全副矿长、安全监察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严格按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二)掌握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修订和完善矿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全矿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矿内各危险点专项应急预案,参加审批矿内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以上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经常深入井下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掌握生产动态和安全工作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加质量标准化检查、抽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并做好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档管理工作。

(五)矿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参加种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班组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包保班组建设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

(七)值班期间切实掌握当班井上、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科内人员的业务学习,普遍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11篇 安全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主管处长、安全总监负责,对输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协助安全总监做好输油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广和实施工作;

3.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定期抽查,并监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隐患的整改;

4.参与工业生产动火方案的审批,负责一、二级动火现场安全监督;

5.协助安全总监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发、换证培训、对“锅容管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7.负责管理处交通车辆、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12篇 供应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供应科科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物资供应的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物资申购单》和物资库管员(日常材料)申请,及时、足额采购回所申购的设备、材料,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物资供应。

3、采购物资时,应按照所申购的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性能要求等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征得申购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改变。供应科长必须对所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

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保障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励行节约原则,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

6、随时掌握市场情况,了解有关物资市场动态,有计划的做好有关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有效储备。

7、身体力行,严于律己,加强对供应各环节的领导和监督,防止供应环节中的不良现象发生。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3篇 计财科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计财科长为部门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本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对财务规范核算管理,确保企业的资金、物资的完好无损:

第二条 做到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条 应当熟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第四条 做到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做到严防损坏、散失。年终后装订成册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六条 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进行会计资料的查阅、对账工作;

第七条 本部门会计人员做到计账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出纳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企业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超限额库存现金,用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坚持用户转账或到银行进账,出纳不准

收取现金;

第九条 对公司库存民爆物资的盘存负有重要责任,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妥善保管雷管编号用户回执单据,妥善保管销售备案原始凭据;

第十条 严格把好费用报销关,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合理、合法性,不得出现涂改,编造假票据的事件;

第十一条 代表本部门负责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14篇 企业工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日常管理工作。

2、遵守执行总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及信誉。

3、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及验收评定标准。

4、强化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99)和各种安全操作规范。文明施工的规定。

5、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制定出工程检查计划。

6、协助各项目部编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预控方案,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7、审核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8、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部施工中违反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文明施工的行为。写出整改通知,定人定时跟踪检查纠正整改落实情况。

9、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研究推广各项目部好的经验、施工方法及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经济效益。

第15篇 安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熟练掌握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例。

三、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周知卡。

四、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技术。

五、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遇到问题能及时、合理地处理。

六、制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组织新入厂工人的三级安全技术培训。

八、示范和组织指导灭火、救灾、抢险救援、伤员现场救护的现场演练和反事故演习。

九、经常检查消防,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确保器材、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

十、负责做好全厂的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立足本职,统揽全局,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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