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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有哪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员工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需求。

2. 工作环境评估: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安全与卫生评估,消除潜在的健康风险因素。

3. 安全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5. 个人防护设备:提供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口罩等。

6.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废弃处理,防止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7. 噪声与振动控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员工听力及身体健康的影响。

8. 职业病预防:针对高风险职业病,制定预防措施,如定期轮岗、休息制度等。

上墙

这些操作规程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上墙公示,包括以下要点:

- 明确的责任分配,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 制度的执行流程,如健康检查的周期、安全培训的时间等。 - 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信息和应急步骤。 - 常见职业病的预防知识和症状识别。 - 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指南和维护方法。

重要性和意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深远的意义:

1. 保障员工健康:通过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2. 提升工作效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员工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因病假导致的缺勤率。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罚款和法律纠纷。

4. 促进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

5. 降低运营成本:预防性的卫生管理比事后处理事故的成本更低,能有效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

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仅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各层级管理者需重视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1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卫生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及《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法制意识,高度重视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

1.2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预防为主,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科学性的综合治理。必须坚持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环保、卫生共同配合一起抓。

1.3日常生产中要把安全、健康和关心生产统一起来,切实的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日程中去,生产与摿椒工作也必须进行撐逋,在设计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中也必须进行撊。

1.4要按国家规定,在每年安排生产计划时,一定要考虑生产中要完善的防尘防毒所采取技术措施所需要的经费、设备、器材等。

1.5凡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噪音,振动、幅射等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备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或隔离摇控操作等措施。

1.6工业撊的治理和检测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防尘、防毒、噪音、振动、幅射等治理和检测应接受职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1.7有粉尘有毒物的车间、岗位,应有冲刷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要平整,易于冲刷、排水沟要保持通畅。

1.8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在有尘毒的车间要求泄漏率在千分之三以下,对排毒防尘的通排风装置要有专人管理,不准擅自移置他用或拆除。

1.9有毒有害岗位的防护器材专用柜,如防毒面具、防护衣、胶鞋、长胶手套等,应有专人保管,车间内设的更衣室、更衣柜等设施应加以保护,制订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1.10公司应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定期安排体检,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对职业禁忌过敏人员调换工种。生产岗位发生急性中毒时卫生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及时抢救。

2.操作规程

2.1由安全处具体负责厂职业卫生的管理。

2.2对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和可防性,人人参与劳动卫生工作,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2.3由质管处负责每月对有毒有害岗位职业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一次,对出现不合格结果的单位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

2.4公司每年一次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安排职业健康查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给予监护治疗。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对离岗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人员予以治疗。

第2篇 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碾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冬季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发防寒服装。

二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职业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

2、职业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职业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定期发放.

7、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三、职业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职业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防护用品。

(2)特种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职业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职业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职业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职业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职业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职业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3)禁止将职业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4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5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危险程度级 别
>160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i
100≤ d ≤160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ii
20≤ d ≤100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iii
<20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6篇 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原则上每月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平均50元,同时保证每月2副手套的发放,根据工程紧张成都可适当调节,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中心料库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员工进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

七、凡发给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电焊工),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现场情况,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安全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报批的防护用品采购单列支报销。

十六、各作业队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第7篇 烟花爆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8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9篇 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郭前玉

副组长:汪农君、于江涛

组员:仲民、翟泉林、房瑞刚、陈令堂、唐跃武、于雪艳、刘彦军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10篇 s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环境卫生主要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定质。详细的划片包干分工责任制,各管片地段衔接处不应留有死角,具体要求如下:

1、饭店外围环境

环境区内应做到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废弃纸张、无落叶、无冰道、无积雪,对于下坡道及垃圾房处,每天应用0.5%来苏水喷洒地面,以消除异味,防止蚊蝇孳生。

2、饭店内环境区

(1)前厅、楼层、楼梯扶手、地面、地毯等应保持清洁无尘,所有的玻璃、镜面应做到无脏迹、无水迹、无指印、明亮光洁。

(2)所有墙壁、家俱及摆放物应随时保持清洁,无浮尘。并在规定区域内摆放鼠药。

(3)饭店内卫生间应做到五无:瓷砖洁净无水迹;马桶洁净无尿碱、水锈;镜面洁净无水点;地面洁净无脏物;空气清新无异味。

(4)车场、员工通道应保持地面整洁,不准随意堆放物品,废弃物、垃圾要及时清扫,每天坚持喷洒0.35%来苏水消毒,以除异味。

(5)员工宿舍卫生要做到:床铺整洁无污迹,墙壁干净无尘土,墙角无蛛网,地面洁净无杂物,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被套、枕巾勤换洗,门把、床栏勤擦拭。

(6)理发室的卫生要求做到:消毒:擦脸毛巾要加热蒸汽消毒,理发工具要用紫外线消毒。保持:毛巾,大布保持干净、洁白,理发椅、等候椅保持整洁、干净。无尘:室内墙壁、天花板无灰尘,地面随时清扫无渣物,理发工具盘、美容盘、化妆柜保持清洁,摆放整齐。光亮:镜子、玻璃、面盘、地面洁净光亮。

(7)游泳池应由消毒专职人员,经常测定余氯并做好记录,经常测试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清刷池底和池壁及池周围便道、更衣室、沐浴室。

(8)餐厅卫生:餐厅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看台人员在开餐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台面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用餐后及时撤换台布,保持台面整洁;跑菜的服务员在接触食品前手要洗净、消毒,坚持用托盘上饭菜,对饭菜卫生要把好关;各种酒水、饮料要擦净入冰箱,开瓶时注意卫生,遇有过期或破瓶口的酒水不能出售。

(二)食品卫生要求

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坚持两证上岗制,我店餐饮部员工每年进行体格检查,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1、食品库卫生要求

(1)采购员、食品收货、保管员应学习执行《食品卫生法》,熟悉本职业务,清楚各食品的卫生要求,懂得食品原料保管常识,采购员做到不买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收货保管员不收腐败变质的原料。

(2)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要专用,并保持清洁,做到无残渣、无血迹、无腥味。运输食品时要生熟分开,生熟容器有标记,并防食品交叉污染。

(3)入库前要进行严格的感官检查,有异味和变质现象的不得验收,入库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好空隙,标明时间,做到先入先用,防止腐败变质,对过期食品要及时上报,并通知食品化验室进行必要的检验。

(4)冷库应有温度计,并有专人负责每天进行检查调整,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定期冲刷地面、墙面,消灭死角,保持库内整洁,严禁无包装食品堆放在地上。存放蔬菜、半成品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上6摄氏度,存放生肉、鱼类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下20摄氏度。

(5)食品库货架整齐无尘,每天对所存放的食品进行质量感官检查,罐头食品应检查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干货类食品检查有无虫蛀、霉变、鼠迹;粮食库应将粮食隔墙、离地码放,以防鼠及蟑螂,保持室内干燥,有破包者要及时清理,鼠药应按规定放置,以防污染粮食。

(6)酒库里存放的酸性饮料,要注意保存期限,过期者应通知食品化验室,并严禁出售。

第11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与管理:

工厂办公室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对有毒、有害岗位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治理改善环境,消除危害。

(2)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工厂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配合政府疾病控制中心对从事有毒有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将体检存在问题反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并根据政府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意见调整安排其相应工作。

三、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工厂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并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四、作业场所管理

(1)工厂应经常性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防护,对重点有毒有害岗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必须配戴防护用具。

(2)工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以减少职业危害。

(3)对有毒有害岗位定期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并公布检测数据,接受职工监督。

(4)工厂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工厂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工厂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工厂有关规定执行。

(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同意其到医院进行观察治疗,按医院出具证明享受待遇。

六、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预防措施。

(2)工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工厂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防尘、防毒管理

(1)在生产过程中,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一起运行。

(2)未经主管部门报请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3)因防尘防毒设施不完好,造成生产或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4)严格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管理,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一切有尘毒的岗位或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7)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12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第13篇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

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14篇 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15篇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 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 薛志国 赵峰涛 朱广君 孙长江

成 员:孙建洪 宋 鹏 张 新 张洪德 康小卫

熊建波 何乾龙 冯亚峰 杨天福 樊 军

高 勇 高体忠 陈明忠 陈友乐 任 亮

王建华 胡乐远 袁振洲 张小斌 任 辉

2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 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 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 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 : 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 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 : 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 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 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 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

1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 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 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 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 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 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 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 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 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 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 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 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1 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 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 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 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 附则

1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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