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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哪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企业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以下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类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预防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4.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行动方案,以快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保证其安全性能。

7. 安全检查与监督:实施日常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8. 事故报告与调查: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从中吸取教训。

流程

1. 制定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审核与批准:提交高层管理层审批,确保制度符合企业战略和法规要求。

3. 培训与宣导: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4. 实施监控: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监控制度执行情况。

5. 反馈与改进:收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对制度进行持续优化和完善。

6. 更新与修订:根据新的法规要求、技术发展和企业变化,定期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内容

1. 引言 - 制度的目的与依据 - 制度的适用范围

2. 安全责任制 - 管理层职责 - 员工职责 - 安全责任人任命

3. 安全操作规程 - 设备操作指南 - 危险操作预警与防护 - 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定

4. 风险评估与管理 - 风险评估方法 - 风险等级划分 - 预防措施制定

5. 应急预案 - 紧急联络与响应机制 - 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 - 演练与修订

6. 培训与教育 - 新员工入职培训 - 定期安全知识讲座 - 安全技能实操训练

7. 设备维护保养 - 设备检查标准 - 维护保养周期 - 故障报告与处理

8. 安全检查与监督 - 日常巡查 - 专项安全检查 - 不合格项的整改跟踪

9. 事故报告与调查 - 事故报告流程 - 事故调查方法 - 事故教训与预防措施

10. 制度修订与更新 - 制度修订程序 - 制度更新周期 - 制度文件管理

通过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设立、执行和持续改进,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奖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动力、机电、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审核、批准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噪声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或规划。

4、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并适时组织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效益分析工作。

4、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结果负责。

4、主持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攻关,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并负责其实施。

6、组织并主持对各种重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整改。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公司关于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生产基金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做好对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并监督其执行。

4、适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效益进行分析,认真做好“两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把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纳入施工计划。

2、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3、组织做好本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5、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认真履行承、发包合同,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7、及时报告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行为。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组织参与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认真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对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6、发现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设计负责。

4、组织并参与对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并检查监督执行。

2、负责并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督促落实,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对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进行查处;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参与隐患整改方案的编制,及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组织做好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5、负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及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对现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做好对现场安全设备、防护器材、急救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7、及时、如实地进行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工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随时纠正作业违章,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效果负责。

3、对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强化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指挥。

4、负责对所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其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件的现场保护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材料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材料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等,保存有关产品介绍及说明资料,及时审查其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做好全检或抽检工作。

2、严格按国家标准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采购情况,接受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3、加强与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协调,及时做好对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及漏电保护器等特种防护用品的审定、验收工作。

4、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好现场材料堆放和物品存储工作,加强对项目防火防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发放和回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现场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工作。

2、建立健全现场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设备租赁单位及时做好对设备运行过程中隐患的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认真做好对新购及大修、维修回场后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检查与把关,做好对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及完整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现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专业检测和检验。

5、制止并杜绝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使用。

6、组织制定现场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对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涉及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行及施工内容的会审,提出有关安全的具体建议,并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实施。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劳务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规定及项目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制止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

4、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现场人员的变动情况,监督并确保使新进场人员都能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新进场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

5、做好对本队各工种人员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落实其执行情况。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本队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7、做好对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现场保护,做好对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坚持班前安全活动,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4、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

5、认真做好本班组新进场人员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

2、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管理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审核等工作。

5、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拟订公司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8、负责对公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并最终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工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公司经理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并支持各区域(专业)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对职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的落实。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对各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5、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整改。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做好公司管理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监督各区域(专业)公司做好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督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及时得到劳动防护。

11、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

12、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对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14、做好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

15、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单位复工前的现场整改,并组织验收。

16、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技术质量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各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组织并督促各区域(专业)公司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参与各单位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编制工作,并监督其执行。

5、负责组织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

6、负责对参与重大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各单位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工人(包括实习生、代培生、农民工等)的各类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3、按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督促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并提出建议。

4、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例、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3、对各单位项目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的任务是: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负责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

2、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其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7、负责对本单位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奖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及时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工艺管理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6、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本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奖、罚的意见或建议。

4、参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例、规定,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八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以及公司财务部的统一安排,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3、对本单位项目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中规定的奖、罚内容进行落实。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监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的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自身实际及社会要求,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2、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制定措施,并监督实施。 4、组织制定本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对隐患的整改。

7、做好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做好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9、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对本项目安全、文明达标创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0、负责对本项目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及时向其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提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奖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为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程,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公司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管理。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半年对其下属各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5、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②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情况;③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落实情况;④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效果;⑤专业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⑦年度伤亡事故控制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⑧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及群防群治情况;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⑩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管理情况。

6、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③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情况;④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⑤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⑦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情况;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⑨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⑩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7、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制定,实行百分制,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包括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包括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保证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得分,总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8、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纳入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目标管理中,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兑现,奖优罚劣。

第五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6、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8、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区域(专业)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深基坑支护、压力容器等专业性或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7、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五十三条 总、分包及联营队伍管理:

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2、录用分包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

3、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公司法人代表、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施工队(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

1、为不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必须坚持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

2、各班组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

3、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根据班组承担工程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可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设施、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方式。

4、每周五或周六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各班组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同时还要对本班组全体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知识。“班组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实际,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5、班组安全活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第五十六条 安全技术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安、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措施,以搞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各项目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①工程开工前,项目主管工程师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及施工员进行交底。②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③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备查。④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

5、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第五十七条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砼输送泵、搅拌站及物料提升机等)由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其实施监督。

2、机械租赁公司应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向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书面交底,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机械租赁公司的指导下,按交底书的要求,做好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进场所需的道路、场地、设备基础施工图、预留预埋等)。

3、机械租赁公司负责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组织、安装调试、拆卸退场及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向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报检、报验,未经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许可和验收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机械租赁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原则,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所有从事与大型机械设备作业有关的起重、信号指挥、司索、维修保养等人员均必须由机械租赁公司统一派遣,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机械租赁公司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与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及时报设备使用单位备查。

6、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合机械租赁公司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或强迫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7、机械租赁公司对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仅限定在公司已经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在公司未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由机械租赁公司选择具备当地拆、安许可的专业队伍完成,机械租赁公司负责对其专业队伍实施监督与管理。

8、机械租赁公司应把对外租设备的管理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五十八条 安全评估、报监、报表:

1、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在其所施工工程开工前,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开工项目的安全监督手续,并及时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各区域(专业)公司应严格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项目部做好对项目的阶段安全评估(安全核验)工作,做好对项目安全达标及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

3、各区域(专业)公司应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第五十九条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各项目部应依据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责任,分解到人,保证其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2、所有施工现场均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周边连续设置不低于1.8m的砖墙围墙,抹灰、刷白、压顶,做到稳固、美观(济南地区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其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3、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单独设置警卫室,警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室内保卫制度齐全,记录资料完整。进出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规格统一、内容齐全的施工标牌:①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②工程概况;③施工现场平面图;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⑤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4、各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合理,施工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隔,各区域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现场灭火器材配置要合理,卫生责任区要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5、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齐全、标准、有效。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m以下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m以上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6、各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予硬化,做到平整、畅通,道路入口处、交叉处应设指示(导向)牌,危险地段应设警戒标识,夜间设红灯示警。

7、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不得有泥浆、废水、污水外流,不得妨碍周围环境。

8、各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等应严格按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布置,各种料具要严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并加强管理。

9、各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语。10、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夜间施工的,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做到施工不扰民。

11、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12、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煤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1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或场所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同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场所及职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出口。职工宿舍区内应有灭蝇灭鼠措施,有防寒保暖和防煤气中毒设施,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m2,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室应不超过20人,室内应通风无异味、无垃圾,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轮流卫生值日。

14、职工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灶台、卖饭口等部位要镶贴瓷砖,室内通风、排气、排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生熟食品分开,无蝇无鼠。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15、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保温、加盖、上锁的开水桶,要保证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

16、各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纱门、纱窗,墙面刷白,地面抹灰,专人打扫,定期消毒,高层作业应至少每三层设便溺设施。

17、职工生活区内应设文化室、淋浴室,为职工的学习、洗澡创造条件。各项目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卫生防病教育,并应配备急救员,备有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18、各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社区共建。

第六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六十一条 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必须有量化的验收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保护

1、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的保护工作。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

3、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妇科疾病患者及时治疗。

第六十三条 工伤事故管理:

1、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公司工程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向局工程部(或局领导)进行报告,同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7、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8、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六十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区域(专业)管理”、“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3、否决内容:公司党、政、工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5、否决条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①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②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6、每年由公司工程部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公司党委、公司工会等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7、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奖 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六十六条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2000元、项目其他人员8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奖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0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1000~2000元。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第六十七条 建设部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安全大检查时,无不合格工地,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的,公司将分别予以奖励。

1、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8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600元、项目其他人员6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5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4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00元。

2、所在市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6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项目其他人员4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4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300元。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3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200元。

第六十八条 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项目部3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七十条 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4000~8000元,奖励个人2000~5000元。

第七十一条 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公司其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一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3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5000~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按每死亡一人罚款6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5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300~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5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300~500元。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5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4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16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2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2000~4000元。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16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1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a、对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6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e、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f、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g、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h、对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i、对公司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16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4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区域(专业)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核验)的,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32、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33、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39、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40、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第七十五条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处罚。

1、公司给予对在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

2、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工程的项目部3000~5000元的罚款。

3、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项目部2000~4000元的罚款。

4、公司给予对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低于当地平均分数的工程的项目经理2000元的罚款,给予项目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罚款。

5、凡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奖不予兑现。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工程的项目部及所在区域公司予以处罚:罚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其他管理人员600元。罚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1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从业人员予以罚款处理。

1、第一次违反者,罚款100~200元;第二次违反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2、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第七十八条 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科技基金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十一条 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司工字(1999)第137号文通过的《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原司工字(1999)第138号文通过的《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表明管理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承诺,明确责任总站和责任人员相应职责,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切实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

1、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应有员工参与并与相关方沟通,由管理层提出初稿之后,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2、安全生产方针应体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企业风险特点,预防伤害和疾病,预防财产损失,持续改进。

3、安全生产方针应文件化,并由企业最高管理者签发。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传达

1、安全生产方针可采取会议、显著位置张贴、职工培训及再教育内容、印刷在现场安全手册中以及多媒体等形式向员工有效、充分传达。

2、安全生产方针应传达给相关方。

3、安全生产方针应能向公众获取或向公众披露。

三、安全生产方针的评审

对安全生产方针应定期评审,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持续适应性。

四、安全生产方针的修定

当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对安全生产广告进行修订,以保证其持续适宜性。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安全生产方针同企业安全环部具体管理,并指定责任人,企业各部门应保留安全生产方针文本,以供查阅和查阅。

【第3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木工车间

1、严格执行各项防火责任制度,切实做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四防”工作。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加热电器。如有违规者一律开除;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的各项制度。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源。及时清除电气线路和设备周围的易燃物,以防短路起火。

3、应使用密封式电动机,普通电动机应加防护罩。电动机不准带病运行,不准超负荷使用。

4、木工房不得堆放待用木料,加工好的成品要及时搬离,每日及时清除室内刨花、木屑,保持室内整洁。

5、木工房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下班前指定专人切断电源,关窗锁门,进行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7、木工必须掌握一般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禁穿木履、拖鞋、高跟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如有违规者警告一次(扣除当日工资。)

10、木工房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学会使用,并经常维护,发现有过期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更换。

11、打磨工、上锯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如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80%,公司承担20%;

12、工作期间应各司其责,不得聊天、打闹、嬉戏;

13、每日下达的生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第4篇】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质量检查组织职能机构如下: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检查小组,开展检查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钢材、砖等原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前按规定请监理、建设、质监方进行现场取样,填写取样见证单,后送检。

7、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8、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不准上岗。

7、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岗位安全培训,熟悉岗位工艺技术和熟练掌握所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相应工种的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9、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10、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11、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2、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3、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4、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6、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7、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负责保护好所有设备和输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1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9、搅拌机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积水,机械近旁应有水源。

20、搅拌机应安放在平坦坚硬的地基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

21、作业前应先空车运转,检查设备各部件的运转、操作,制动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2、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或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方可进入。

常州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项目部

2023年3月31日

【第5篇】企业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行政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工会设立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并认真开展活动。

(二)行政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安全技术部、义务消防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以及按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作为机构。而车间主要负责人以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及班组长,班组义务安全员,作为行政二、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工会为一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车间副主任工会小组长及车间义务监督员议价班组副组长及义务监督员分别组成二、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

(四)行政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以及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各自每月要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安全技术部及工会分别主持例会,主要议题为工作总结,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等。

(五)厂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每月应对车间、班组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任务,并逐月检查、跟进与总结。

(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要填报安全生产季报书;各只能部门负责人每月要填报安全生产月报书,由安全技术部汇总,审查、并处理报告书反映的重大问题。季报书、月报书要求填写规范。

(七)车间、班组对安全技术部下达的月度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和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未能完成的应在月度报告书加以说明。

(八)安全技术部应对三级管理个监督活动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并且存档。

【第6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奖罚

管理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1.进入工地现场不带安全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未经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私自穿拖鞋进入工地或在工地打赤脚,每次罚款20元。

3.未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将六口(电梯井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防护设施拆除的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马上修复。

4.对在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者,首次教育,对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将处以50元的罚款。

5.施工机具要求安排专人操作,对未经安排擅自开机者,处以50元罚款。

6.井架提升机严禁载人上落,违者罚款100元。

7.严禁在排栅上进行上、下爬行,违者罚款50元。

8.对擅自搭接电源,动用机电设置者,违者罚款50元。

9.施工场地,严禁家属、小孩进入玩耍,违者罚款20元。

10.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上、下交叉作业,违者罚款50元。

11.安全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时,对工地发出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者,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7篇】钢结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生产过程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是指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入库、销售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就是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优质高产高效益创造条件。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控制、查处、预防员工的不安全行为、人为差错、违章作业是作业现场最主要的内容。

控制、本处操作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充分调动操作者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主观能动性。

2.抓好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工作环境,良好的文明生产能促使作业现场逐步形成宽敞明亮、有秩序整洁的生产环境;能促进员工养成遵章守纪,文明讲礼貌,上标准岗良好习惯;保持一种稳定,健康向上的心境。

3发挥群体安全管理功能,提高作业现场群防群治的水平

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危险因素、潜在的事故隐患较多,难以预测,单纯靠安技人员是搞不好的。必须充分发挥作业现场各种形式的群体管理功能,将个体安全意识和行为汇集成群体力量,促进操作者自主管理,相互保护,最大限度的调动每个员安全生产积极性。

三、车间安全管理

1.健全车间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通过车间安全管理必须有人具体负责。要做到车间有主管安全的主任,班组有检查员。

2抓好车间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厂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复工、特种作业工种教育等。

3搞好安全生产检查。

车间领导轮流定期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值班检查,车间主任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对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4职工要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达到什么标准。

5操作前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操作时严禁设备、工具带故障或有缺陷运转,超负荷运行;操作后认真保养。

四、 金属焊接过程中的安全

焊接属于特殊作业工种,操作工须经过劳动部门安全培训、凭证上岗。

1 规定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间应有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使用乙炔气瓶要求配用合格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存放和使用只能矗立不能倒立,不得遭受剧烈震动或撞击,瓶体表面间温度不得超过30℃~40℃,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泄露的乙炔滞留。

3.主要为焊机、电源开头必须完好,有保护装置,电焊电缆年度不超过20米-30米,中间不应有接头。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和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措施,搭在气瓶、乙炔发生器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禁止借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他金属物搭接电焊电缆线,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易爆物体接触。

五、作业现场电气安全管理

1严格杜绝作业现场常见的电气隐患。

1.1 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保险丝不起保险作用。

1.2 使用已损坏的电气开头、插头、插座及其他电气元件。

1.3 电气线路、配电箱、保护电器装置年外失修、老化、破损、不及是更换。

1.4 电气开关、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引起电气发热。

1.5 用电设备接地不规范,缺少预防突发事故的措施。

1.6 特殊用场所没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正确选用电气设备。

1.7 移动式用电设备(电焊机、电风扇)没有定期检查,绝缘电阻降低、线路老化,不符合安全性评价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2为了防止在设备检查、检修电气过程中发生事故,并必须注意某些规则时,则应提供通俗易懂的使用、维修、操作说明书。

六、易燃易爆品管制度

1.企业的易燃易爆的管理主要是抓好易燃品的使用、存放的管理,以及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行为管理。

2.我公司主要是抓好易燃易爆气体的管理。

要保证易爆气体离明火源的距离在6米以上。电焊工、气割工在点火之前要清理易燃易爆品,要保证可燃性气体如乙炔、液化气、切割气在距离6米以上。氧气与液化气、乙炔气、切割气的距离在3米以上。

3.气体库是可燃性气体集中存放区域,因此不准在库内吸烟、点蜡照明,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各种气体要分类贮存,严防混放。同时,在及时通风,严防可燃性气体在库内大量集聚,防止发生危险。同时,库内还应备有灭火设备,防止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扑灭。

4.电气开关、接头应防止产生电火花及漏电等,防止引发火灾及触电事故。凡接线拉电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私拉乱接。电工架设线路、安装电器灯具,设置保险设施都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装操作规程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不准随意拉、接电源和安装设备;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线路、电器灯具、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应立即反馈并进行整改,不准使用影响安全生产、有缺陷的电器和电源线。

【第8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宣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广大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3条奖励内容

1、对避免重大伤亡及设备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100元。

3、发生事故后,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有功者,奖励500~2000元。

4、对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够长期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生产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300元,生产管理部门、辅助生产单位按季度人均奖励200元,行政后勤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100元。

5、其它需要单独表彰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4条考核范围

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

(1)不按期召开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考核负责人100元。

(2)不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网络不健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4)无故缺席安全会议者考核100元、迟到者考核50元。

(5)班组长班前(班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的,考核100元;记录本

上不体现安全内容的考核50元。

(6)对安全生产部门催报的资料、信息不能按时上报的,考核100元。

(7)各部门对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临时性工作)不落实、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类安全台帐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9)各单位领导未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围

(1)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及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未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的,考核200元。

(3)三级安全台帐没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岗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伤事故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2)对事故瞒报、误报者,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双倍考核。

4、电器及电气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电器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的,考核100元。

(2)移动电器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的,考核100元。

(4)机电检修不执行相关行停、送电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临时电源线不规范、无管理的,考核100元。

(6)电器开关损坏或有裸露线头的,考核100元。

(7)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不予以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8)电焊机不断电,安、拆二次线的,考核100元。

(9)电焊机机壳不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的,一、二次线不符合规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考核200元。

(11)电气焊作业不按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及运输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考核100元。

5、天车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天车司机室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者,考核责任人200元。

(5)天车车体上有杂物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天车司机下车后不拉闸断电者,考核100元。

(7)天车司机吊重物时离开天车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设备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车司机操作天车的,考核200元;该车天车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1)天车动车前不鸣铃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车的主要构件磨损超标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天车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天车登机无联锁保护或失灵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天车吊重物在人头、重要设备或机动车上方通过的,考核100元。

(16)天车工作时调整制动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盘、坯钳使用完毕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车钢丝绳未按期涂抹润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气系统或禁火区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煤气区域或禁火区域无警示标志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2)没有煤气监测设施、防护设施而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连接及吹扫后未彻底断开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各种可燃介质管道用作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煤气设施动火无动火证或有动火证未落实监火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0元。

(6)禁火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火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煤气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0元。

(8)带煤气作业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9)煤气管线泄漏未及时发现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

7、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围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未按照标准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气、氧气区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摆放不符合规范的,考核责任人50元。

(4)现场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缺损的、安全标志损坏或不按标准设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5)故意损坏或随意移动安全装置(过桥、盖板、栏杆、护罩及井盖)、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卫生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杂物、废弃物品较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考核责任人100元。

(9)非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员听到天车示警后不避不让的,考核100元。

(12)吊运非常规物品不使用专用吊具或违规使用各种吊具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火灾危险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毕后未及时进行更换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设备未停机进行检修或清扫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生产现场的,考核100元。

(16)过正在运转的皮带、辊道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检修时未挂检修牌或随意开动挂检修牌的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8)检修设备未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事先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9)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时不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确认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护栏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种车辆违章载人,搭乘运行中皮带、料车和翻斗车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产作业区域内打闹、戏耍、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种带故障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启动皮带运输机、辊道、电机不发启动信号的,考核100元。

(27)未经批准,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钢水、铁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积水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9)用氧气吹扫人身、设备、地面的,用氧气为各种车辆轮胎充气的,考核200元。

(30)生产作业区域内乱烧、乱扔各种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业考核范围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业踏板或护栏安装不牢靠,考核责任人100元。

(3)高空作业抛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业有坠物可能,无高空作业防护网、地面无人监护或设置警戒带者,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险区域作业,不执行监护制度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9、隐患整改考核范围:

(1)隐患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进行定期的隐患自查活动,及时排除隐患,如不按期进行,考核责任人100元。

(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5条考核程序:

1、责任单位、人员,接到考核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可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诉。如无申诉视为认同考核。

2、公司内部考核由公司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外协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公司财务部将对罚款单独进行立账,所收缴的罚款作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6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各厂家现场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条严禁各级检查人员收取现金罚款。

第8条安全生产部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10篇】某猪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合理维护财产免遭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工作全面顺利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猪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猪场的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管理者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情节特严重者,触犯国家刑法、法律、法规的,交国家执法机关论处。

1.4 猪场安全生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指锅炉、污水处理厂、配电间以及用电、使用电力设备机械、高空作业、施工等类安全生产、作业;另一方面:指食物安全、牲猪出口安全、行车安全、防疫安全、雷击等类工作。

1.5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安全生产上:任何人提出异议,猪场领导、各部门主任、主管要引起相当重视,采取防范措施。

2 机构与职责

2.1 猪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组长:分公司经理,副组长:猪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成员: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以及各部门主任、场长。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2 各部门主任、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2.3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划分:第一责任人为:经理,主管经理;第二责任人为各部门主任、主管;第三责任人即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第二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划分三级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4 猪场各部门主任、主管职责

2.4.1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4.2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2.4.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4.4 各部门对于特殊工种、场所、物件要严于管理和制定特殊工种的安全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如柴油、锅炉、配电间、污水处理厂、手扶拖拉机等。

2.4.5 各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本部门员工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2.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3 教育与培训

3.1 对新进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二级教育(部门、操作岗位)才准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2 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分为:思想、法规、安全技术教育三种内容:

3.2.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3.2.2 法规教育,主要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

3.2.1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其内容主要是猪场安全技术知识,特殊工种知识,消防、防疫、卫生知识。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如锅炉等受压容器、电焊接、易燃易爆(如:沼气)、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车辆等特殊工种进行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且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准其独立操作,否则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分公司概不负责。

4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4.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2 电气设备应有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特别是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破裂,一定要请专业维修人员修护好才能使用。

4.3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5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5 易燃、易爆物品

5.1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6 锅炉

6.1 每天在使用锅炉前,一定要检查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司炉工人在值班时,必须履行其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6.2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6.3 司炉工使用锅炉时,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7 检查和整改

7.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猪场安委会组织全分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每季至少自检一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7.2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8 奖励与处罚

8.1 猪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员工。

8.2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的基本条件:

8.2.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委会的有关制度,落实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2.2 安全生产措施得力,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8.2.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8.2.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8.3 安全生产先进员工条件:

8.3.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8.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生产、违章指挥。

8.4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到法律者交法政机关依法论处。

8.5 对部门扣发业绩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10%,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月业绩工资总额,可并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开除。

8.6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8.6.1 部门责任人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详细记录和签名。

8.6.1 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递交记录和事故处理意见。

8.6.2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须在1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交领导。

8.6.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8.6.5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8.6.6 以事故通报或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全体员工。

8.7 对机动车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办公室批准交给其它人驾驶,每发现一次扣一个月业绩工资。

8.8 猪场领导,各部门主任、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8.8.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通知、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8.8.2 对可能造成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8.8.3 不接受安委会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公司利益,强令其它员工违章生产、作业的。

8.8.4 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8.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8.8.6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生产的。

9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10 本规定由猪场经理室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

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实现专款专用,

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的建设和配套设施

(包括设备安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劳保防护用品等)。

3、本制度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环境保护费、文明

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

1、安全防护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支出: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

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

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2、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1)工地围挡: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等;

2)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等;

3)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除四害措施、车辆保洁措施等;

5)消防、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等。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部质安部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内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项目部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

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项目质安

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2、公司应定期对项目部支付本工程的安全措施费,公司质安部对项

目部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项目部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集团公司质安部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集团公司质安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

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

3、工程项目部不得将安全费用挪做他用,出现挪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集团公司质安部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五)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支付方式及各阶段划拨比例

1、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及支付方式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项目部依据批准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上期安全措施费使用执行情况并向集团公司质安部提供需要提供的相关凭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质安部审查合格,再向公司质安部申报本期安全措施费,经过公司总经理及质安部审查合格后才能支付。安全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单独支付。

支付流程:

项目部填安全措施费支付表--公司质安部审查--公司

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支付。

2、安全措施费各阶段划拨比例项目安全措施费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合格30%完成工程量的1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20%完成工程量的4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15%完成工程量的7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15%竣工评价合格(竣工合格证)20%

【第12篇】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特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生产施工总则: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令和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设备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在施工中有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现象立即停止施工,待整改后方可继续施工。

3、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一律不准上岗工作。特种技术工或机械操作工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安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的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4、机械、设备未经检修试运保养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5、各车间、工地安全规章制度必须挂出或上墙。分工负责,凡未有专人负责安全的一律不准施工。

6、各车间、工地必须有警示牌,检修机械、电器警示牌下要有专人负责。

7、建立安全交接班手续,并有机械、电器、设施运转使用记录。

8、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专人负责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得批准施工。

三、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鉴定制:

⑴各项目部、工程承包人、工地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⑵各项目部、工程承包人、工地负责人在与公司签定工程合同前,必须先与公司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方可签定工程合同。

⑶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遵守施工总则和各项详细操作规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2、安全教育制度:⑴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安全教育、工地或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⑵教育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的法规、法律、安全技术和安全理论的基本知识,劳动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未经安全教育的新职工,未经进行三级教育并经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可上岗工作。

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电工、焊工、起重工、厂内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凡未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一律不准上岗,严格按《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

⑷工地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教育:

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内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注意事项及不同工种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生产的职责。

⑸经常性安全教育:

对职工进行广泛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在施工生产中自始至终坚持不断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安全。在重大危险性作业等工地和安全科专职安全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措施要求教育。对违章作业的职工和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针对性教育。

⑹安全评比活动:

开展安全月、安全季度、安全年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无事故各项目部、车间、工地给于奖励。

3、安全培训制度:

公司安全科每年对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考核,经考核凡不称职的免去安全员的职务。

对特种工种人员,设备操作员由安全科技术科联合进行一年一次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凡不符合条件或在施工中造成事故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不允许其上岗应暂扣其证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4、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要采取“五查”,“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日志、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设施。四不放过:有不安全隐患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得力不放过、事故责任分不清不处理不放过。

⑴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各项目部、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检查评比。每年由安全科对各项目部进行一次评比总结。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好的进行批评。

⑵各项目部每月对所属工程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科。

⑶建立安全汇报制度:

每月各项目部向公司安全科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每季度安全科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并作出书面报告。

5、安全事故处理及措施:

⑴对工地施工中有不安全因素、隐患安全科要书面通知工地,责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得力未排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科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而继续施工,安全科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工程承包人进行元经济罚款。

⑵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造成伤残的医药费及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⑶对故意违犯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而作业的职工所造成的事故的经济责任由造事者承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法律部门追查其刑事责任。

⑷凡工地造成不安全因素而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部、工程承包人承担。

⑸重大伤亡事故:

①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负责人或在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于项目部,项目部要立即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要在24小时内报有关部门。

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蓄意破坏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13篇】建筑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各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三、各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四、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施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

五、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需要。

六、施工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进行相应的物资采购和实物调拨,并建立项目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调拨台帐。

七、专业工程分包,分包工程款中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工程项目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投入。

八、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九、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使用登记表》。

十、各单位依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十一、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时,应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额度、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及时纠正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十二、施工项目对分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并纠正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标准和数量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及操作员工个人防护不达标的现象。

【第14篇】车间生产及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挤压车间的管理。

2、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能切实执行,产品质量得到保证,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取得更大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3、职责:

3.1 车间主任对各车间的正常运转负责。

3.2 车间主任负责质量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管理,负责按照要求组织生产,落实工艺规程,负责解决和反馈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好生产原始记录;负责指导新员工逐步掌握操作规程。

4、管理内容:

4.1 各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根据生产任务通知,按照工艺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原料准备齐全,生产机械设备检查正常之后才可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能擅自更改工艺。

4.2 开工前检查各自岗位的电、机的正常与安全,检查各岗位的清洁卫生,做好安全、文明、清洁生产。

4.3 正常生产后一定要按照生产过程标准来进行作业生产,保证生产质量稳定。

4.4 不准随意浪费生产原料和半成品,不准将旧设备/工具随意丢弃或无故损坏设备、设施。

4.5 各班组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凡责任地段之环境要按规定做好,工具、用具按规定摆放整齐;如发现未能做好以上规定的要给予劝告、警告、扣罚奖金等处理。

4.6 各岗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不得擅自维修和带病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4.7车间负责人负责指导相关岗位人员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生产记录,并保存备查。

4.8 车间负责人负责质量记录和工艺纪律的自查,发现漏记或不按规定记录的,不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的,应处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等处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则视损失程度要当事人予以赔偿,直至调离岗位。

5、安全注意事项

5.1挤压车间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中要求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5.2起重机械的操作应严格将重量控制在机械的额定有效范围之内,并经常定期检查有关传动装置及钢丝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及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5.3起吊料框时下面严禁站人。

5.4定时检修、维护生产设备,比如手控,脚踏开关是否漏电,不能让生产设备的负载疲劳极限超出安全线,各固定螺丝是否松动,并及时处理。

5.5所有电器设备都不可用湿布去抹、更不能用水冲洗,清洁电器设备时要切断电源。

5.6任何人不得在电线、电气设备上悬挂或安放物品,以免漏电造成触事故。

5.7不准乱使用锯切设备,需锯切铝材时不要站在锯片的正面,应站在锯片的侧面,不能用力过大,使锯片破碎或碰击硬物以免锯片飞出伤人,不准用手触摸锯片(未证实已切断电源之前),经常检查锯片安装是否牢固,以防意外。

5.8各类机台开机前都要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切实做到班前检查,班后保养。

5.9灭火器具应经常定期地更换药品,由保卫科具体负责检查,定期更换保证紧急使用时灭火品有效性,同时厂区安置水管水阀搞好用水设备,加强防火安全。

5.10操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在运转中的设备,如有事或吃饭需向班长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安排人员换岗后方可离开。

5.11使用和操作旋转设备时严禁戴手套,以免把手套卷入造成安全事故。

5.12在挤压操作中,当闷车或挤压时,不准俯身窥视挤压机出口,以防模裂飞出伤人。

5.13设备开动后,严禁进入挤压筒、挤压轴的活动部位,严禁人员跨越设备或在冷床上行走。

5.14近火、电操作,务必先做好防卫措施。

5.15吊运或搬运铝材时注意安全,观察周围环境、互相配合,防止铝材碰击电线等电器或碰伤他人或自己。

5.16机台下面附近禁止留有液压油等到易燃物品,液压物等物务必当天用锯屑或碎布清擦干净并及时清走。

5.17公司规定的除吸烟区以外,其他任何地点严禁吸烟。

5.18所有上班员工、上班时间不能喝酒。如发现酒后上班或上班时间喝酒的每次罚款500元,严重的开除出厂。

5.19挤压机装、卸模时注意安全、防止模具掉下伤人。

5.20机修、电工对设备故障处理维修后,应仔细检查试运行,确保正常后才能离开,如因维修后未他细检查试运行,如经车间使用发现未处理完善追究维修人员责任,造成事故由维修人员人事部承担。

5.21以上各条希望全体生产员工认真遵照执行,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予以严肃处理。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15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制定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达给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和安全生产目标的适应性,安委会可以对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控制如下:

(一)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不发生b级一般以上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含工程建设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四)c级一般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大于4次;

(五)不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责任性突发环境事件;

(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100%;

(七)新进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第七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负责拟定,经安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层层分解,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落实。

第八条 各部室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部室的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年底前报安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部室或者个人,依据本制度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对部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人员因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部室)或者任免机关(部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政纪处分时间自处分决定发出之日算起,各处分期限分别为:调离岗位,三个月;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留用查看,三十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部室)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事故分级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 案卷材料排列原则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4)整改复查意见书;

(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6)强制措施决定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

(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17)其他证据材料。

21.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听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有关内部讨论材料。

第九条 事故行政处罚类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回执;

8.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1.行政处罚告知书;

12.听证告知书;

13.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4.罚款催缴通知书;

15.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18.罚款收据;

19.案件移送审批表;

20.案件移送书;

21.结案审批表;

22.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3.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4)强制措施决定书;

(5)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8)当事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

24.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5.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页码起始页);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当事人陈述;

13.证人证言;

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8.勘验笔录;

19.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1.事故调查组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名;

22.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

2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 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内容要求为:

(一)题头:注明案件办理部门。

(二)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如“福应急案〔2019〕1 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致。

(三)卷宗类别: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如“xx 公司12.13 较大坍塌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如“xx 公司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如“xx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五)类别:案卷类别分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1.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7.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八)结案日期: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九)办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十)承办人员: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姓名。

(十一)归档日期:具体存档的时间。

(十二)归档号数:按照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

(十三)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提供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根据需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

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档案整理者签名);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日期(由检查人填写)。 卷内备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页。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 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六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 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七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 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采取线装,加盖档号章。

第二十一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码。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六 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调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或者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及时移送委托机关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一般不得从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确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应当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卷的借阅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监管系统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摘录案卷材料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和摘录。查阅和摘录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不划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确需复制案卷材料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安全监管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公函、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执法监察负责人审核、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外借案卷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出单位禁止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接收借出的案卷时,要认真验收和清点核对。对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及时追查处理。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七 案卷的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 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执法监察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八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属于福泉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以上位法为准。国家、省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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