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7中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是学校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决策和监督学校的重大事务,旨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和谐稳定,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1. 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各科室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确保决策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2. 校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的决策机制。
3. 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财务预算、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
1. 会议筹备
- 会议议题由校委会成员提出,由秘书处汇总,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
- 秘书处准备会议资料,包括议程、背景材料、建议方案等,并确保每位委员收到。
2. 会议进行
- 会议由校长主持,按议程逐项讨论。
- 委员有权提出质询、建议,讨论充分后进行投票表决。
- 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3. 会议纪要
- 会议结束后,秘书处整理会议纪要,记录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及未决问题。
- 纪要经主持人审阅后,发给全体委员,作为执行依据。
4. 决策执行与监督
- 决议事项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定期向校委会报告进度。
- 校委会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1. 透明公正
- 所有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尊重每一位委员的意见,保障公平公正。
- 校委会决策不受个人偏见影响,以学校和师生利益为最高考量。
2. 高效协作
- 校委会成员应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校发展。
- 各科室需按决议执行,确保决策效率。
3. 责任明确
- 每项决策的责任人清晰,对决策结果负责。
-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校委会有权进行调整或追责。
4. 持续改进
- 校委会定期评估决策效果,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优化。
- 鼓励委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校务工作的持续改进。
南京27中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旨在规范管理流程,提升决策效能,确保学校的健康发展。全体委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共同为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贡献力量。
京南27中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定位
京南市第二十七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工作原则
1、依法治校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4、沟通协调原则。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
1、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副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至少要有一名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3、校务委员会人员总数为单数,一般在二十一人左右,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学校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4、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校务委员任期由学校确定,一般两到三年。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的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章程》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1、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2、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二)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四)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通报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五)学校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议案、决议需半数以上校务委员赞成方能通过执行。
(四)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五、附则
学校对京南市第二十七中学《学校章程》已作修改,增加有关校务委员会的内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然后付诸执行,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