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招标书
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__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______(建设单位)对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若干施工单位发出招标书,指定招标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提请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所属的几个施工企业发出指令性招标书)。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______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报名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标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招标文件发送方式:______.
八、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评标结束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_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九、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2篇 高炉大修项目鼓风机站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
2023高炉大修项目鼓风机站钢结构安装工程总包单位: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共同做好施工(加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治安防火责任,确保本工程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高炉大修项目鼓风机站钢结构安装工程
2、 工程地址:
3、 分包范围:鼓风机站区域内的钢结构安装等工程项目(具体工程项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全部图示实物量为分包范围)。
4、 分包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竣工结算的分包方式
二、 工程期限
从3年六月十六日开工至3年六月三十日竣工。
三、 双方责任
1、 甲方的职责:
(1) 负责乙方进场前的法制教育和“六防”安全教育;乙方需进入要害、防火重点部位施工作业时,还必须进行专门审查、专项交底。
(2) 负责乙方进场人数的核定和办理进场证的审核、确认;需要进入生产要害部位的,还应督促乙方办理相关证件。
(3) 督促乙方落实专人负责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审核确认乙方治安、保卫、防火措施,审批乙方的动火作业。
(4) 负责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执行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措施的巡视检查;对措施不落实,通知整改,对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
(5) 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人员因违反各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案件的查处。
2、 乙方的责任:
(1)进入施工(加工)现场之前,必须将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性别,年龄、藉贯、文化程度、身份证号,务工证号、寄住证号及有关证明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查。
(2) 必须向甲方提交施工人员住址、电话、治安责任人和专兼职保卫人员名单;并建立相应的治保及义务消防队组织和管理制度等。
(3) 施工(加工)现场严禁用易燃物搭建工棚、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违禁电器,禁止在工棚内乱接乱拉电源和使用60w以上的灯泡。
(4) 施工(加工)现场严禁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作业动火时,需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动火、违章动火。
(5) 严格遵守治安保卫规定,禁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看黄、吸毒、偷盗公私财物等不法行为。
(6)施工(加工)现场的机具、材料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盗措施,必要时应派人看守。物资出场需办理物资出场证明,方可出场;人员、车辆按甲方规定办证,不得无证和冒证进场。
(7)签订本协议同时,必须按施工作业人员数向甲方交纳治安保证金:贰仟元(20人以下交1000元,20人以上交2000元,50人以上交3000元,100人以上交5000元);工程完工后,扣除上缴治安管理费后,其余全部退还。
(8) 配合甲方对乙方人员因违反各类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案件调查处理。
四、 经济处罚
1、 违反甲方或建设单位厂规、厂纪两人次以上扣治安保证金30%,四人次以上者扣治安保证金50%,六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治安保证金。
2、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一人次扣治安保证金50%,两人次扣除全部治安保证金。
3、 属违法犯罪被判刑一人次扣除全部治安保证金。
4、 受经济处罚,治安保证金不足支付的由工程款项中扣除。
五、 本协议只适用本工程项目,新包工程项目需重新办理。
六、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七、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作为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附件同日生效,至本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承包单位:项目部 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 项目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023项目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建甲方所属_____________项目电气安装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以资共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项目电气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含楼层配电箱)的安装。
项目变压器设备安装。
项目电缆及桥架的安装施工。
其它配套和配合工程等,具体施工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确认为准。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工程实行除主材(电缆、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变压器等)甲供外的工程全包,即:_________________包施工、包次要材料及辅材、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等。
2、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程工期为45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书面下达的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超过开工日期3天乙方仍未组织材料和劳动力等全面进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以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的工期不顺延。
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及恶劣天气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施工的,经
双方签证盖章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质量标准与检查验收
本合同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安装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监理、甲方、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本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本工程使用的乙方采供的材料、设备等乙方均须提前随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一起向甲方提交样品,经甲方确认后封样留存。本工程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经甲方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或样品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并签证确认后,乙方方可投入施工。凡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以及未经甲方签证认可的,应禁止使用。否则,对工程造成的返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的,乙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中间交接检查。经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检查验收就自行封蔽的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复验,其复验及返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本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完工、乙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后,由甲方会同安装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验收手续和工程交接手续。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立即组织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竣工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5套完整的符合规范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以及相关的工程结算资料。
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单项验收的项目,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资料、手续和完成验收手续,甲方参与配合和协调。
4、关于工程计价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工程量计算依据:_________________
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书。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隐蔽工程资料及现场签证。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收、验方签证。
工程价款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定额:_________________按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和相关配套定额文本及现行文件为依据套价计取工程价款。
取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
措施项目(一)中的所列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种费用,计取办法和标准按《某某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措施项目(二)中的所列项目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需要,由乙方提交书面施工措施方案,经甲方审查同意后且乙方也实际采取了相应措施并经甲方签证确认的,方可计取相应的费用。
规费计取:_________________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合同乙方单位的规费取费证上核定的取费标准计取。
人工费调整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中的本地标准计取。
乙供材料价格确认: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工程乙方采购的材料价格统一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上的同期材料价格标准确定材料价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第4篇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价:万元,其中土建:万元,安装:万元。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月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月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
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份。
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份。
二、承包方:
.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及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
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万元,分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用实施,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
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时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办建设银行:建筑管理部门:鉴(公)证机关:(盖章)
(盖章)(盖章)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5篇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 _
3、工程范围和内容:部分设备及管线供货、管线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综合维保服务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维保。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30日历天。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2、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事件发生2日内乙方提交顺延申请,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
(1)在合同规定开工期前三天,甲方尚不能提供适合施工的条件及环境,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在施工中因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各种工程款项足以影响施工。
(4)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预估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最
终以双方签章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2、本合同价格为附件合同清单范围的含税总价包干,上述价格已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的一切对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保管费、维保费、税金等。
第四条、施工材料及管理
1、本工程合同清单所列含主材、设备、材料及工程施工辅材全部由乙方供应。乙方应确保其所采购的材料均为合格、全新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合同清单详见附件)
2、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含甲供)均应经过双方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保管的设备在启用前,双方人员应随时检查设备和材料的保管情况,以保证设备的到位。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设备和材料的损毁灭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已通过甲方审核的方案的要求及说明文件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委派代表的检查监督。
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节点,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安装工程量、材料使用量、设备合格证、相关施工图纸、隐蔽工程相片、完工相片、测试报告、系统验收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材料提供完备情况为工程验收项目之一。
3、系统安装完毕后,由双方共同组织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及产品所通过的国际标准指标进行验收,并在3天内通过测试,测试的方法将严格按照厂商提供的测试规范进行。测试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的技术资料和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将严格依照厂商的测试报告样本填写。按照技术资料和测试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由甲方、乙方及业主三方存档,至此视为合格。若未能按时通过测试,乙方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同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工程,责任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则甲方应提交相关的书面报告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工,并再次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5、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返工。在维保期内乙方不能及时修理时,甲方可请第三方人员进行修理,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报验前,乙方必须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提交给甲方。
7、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且正常试运行1个月后,双方签署交验手续。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交付的设计方案、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于变更前3天办理设计变更议定单,设计变更在经双方议定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双方约定在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点验。在设备到达收货点后最迟2日内,按双方确认的设备清单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双方共同开箱对设备的数量及质量进行点验,经点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与本合同设备清单全部相符时,双方代表签署点验单。同时乙方应开始对设备的安全负责。
(2)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至安装工程开始前,由乙方签领双方点验的设备并妥善保管。
(3)系统工程验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产品所通过的国际标准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代表签署“验收合格书”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提供系统工程建设的基本工作环境,并负责给予乙方工作支持。
(2)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建设所需费用。
(3)指派专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3、乙方责任
(1)负责本合同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及相应培训和技术转移工作。
(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系统建设方案。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起,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工程进度要求和施工质量进行施工。
(4)乙方安装调试时发现现场环境不符合安装调试要求的,乙方应对现场环境进行整治使其符合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整治费用和材料由乙方承担。现场环境整治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当出现现场环境整治质量问题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
(5)安装调试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安装调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登高安装调试人员)需有相关作业证书及资格,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安装调试中的人身、设备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事故),导致甲方被追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向甲方支付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6)设备的放置场地由乙方负责,施工工具及器械由乙方自备;乙方应做到垃圾日日清理,并负责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7)乙方在基础施工中应事先确认开挖点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水、电、煤气等管道破损由乙方负责。
(8)如因乙方设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负责工程中与其他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10)协助甲方做好整体项目的调试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验收相关工程资料。
(11)建立良好的维护制度(期限壹年),维护期间项目出现问题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壹年内免费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12)因期限延误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以用户处罚金额为准)的由乙方承担,因甲方设备供应延误除外。
(13)不允许乙方将整体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进行外包,若甲方发现乙方将该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甲方将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将已收取甲方的费用全部退回,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遵照甲方的项目实施管理规范施工,接受甲方的监控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时进行汇报(汇报对象及时间要求依照甲方规定执行)。
(15)乙方应遵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依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现场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达90%以上并经现场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整体项目验收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此项目维保金,1年内维保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甲方售后部严格考核无误且无违约情形时,甲方无息支付维保金。
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联行号:
账 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方可付款。上述账户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账户付款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
3、发票要求
(1) 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 。未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退回,同时暂停结算相应工程款;
(2)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3)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公司税号:
银行帐号:建设银行
地址电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双方确认验收合格之日为项目竣工日。由于修理、返工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2、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甲方应采取措施以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终止施工,须向甲方退还所有甲方已付款项,并按照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维保及服务
1、乙方对工程实行壹年维保,维保期从项目整体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2、乙方提供7×24(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下同)软硬件质量保障上门服务,提供
项目所在地4小时内,郊区12个小时以内,其他地区24小时现场服务。各种硬件和软件的一般故障均应在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在4小时内恢复。如故障无法现场解决,甲方提供备用设备件,交由乙方进行更换,以保障业主方工作正常运行,而乙方必须在3天内负责将更换下来的故障设备发回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3、在壹年维保期内报障系统运行正常。期间,乙方应至少提供每点位每年2次免费巡检保养维护,为甲方的设备检修一次(包括配件的检查、调试、清理、更换配件等),巡检后需签证甲方提供的《巡检记录单》,并填写完整相应的服务内容,须经业主方盖章并签字确认。巡检安排具体时间待甲方通知。
4、为规范服务流程,乙方每月需提供与业主方签证的《维保服务月报》,并填写完整相应的系统运行指标情况、服务记录、工作量内容等,须经业主方盖章并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维保金费的凭据之一。
5、在乙方维保期满壹年后,甲方根据业主方提供月度维保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加权平均后进行评分,对乙方壹年来的维保服务质量作总体评价:
(1)若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考核分值≥80分,则视为考核合格,不予扣罚维保服务维保金;
(2)若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考核分值在60分(含)-80分(不含)之间,则视为考核基本合格,维保金支付百分比等同于分数值;
(3)若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考核不合格,全额扣罚维保服务维保金。
6、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乙方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并指定专人负责上门受理日常维护及平时协助甲方维护检测等工作。
7、维保服务过程中,发现由于乙方前期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故障仍需进行维修整改的,由乙方负责免费实施,并要求到达验收标准。
8、如乙方逾期维保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从维保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附 则
1、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2、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地位。
3、经甲方盖章的施工主材送样、送检规范,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规范,项目验收规范、项目维护管理规范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地位。
4、甲方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甲方的授权代表,负责本项目材料的交收,工程量结算、项目往来文件签署等与本项目的有关事宜;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作为乙方的授权代表,负责本项目材料的交收,工程量结算、项目往来文件签署等与本项目的有关事宜。授权代表一经指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 贰份。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款,维保期满后自然失效。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6篇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注:
一、关于总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几点说明
1. 本总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团项目管理现状(不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采用费率合同)为前提编写的,应用时 投标 文件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2. 本总包合同范本作为各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模板,同时,针对各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征,在使用时请结合项目情况对空白处进行细化、完善。
3. 在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在后续各分包工程的 招标 及合同签约时,请务必注意总分包施工范围、工序交接、总分包配合管理及总包服务内容与费用等条款内容,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重复计价、工序交接不清等现象。
4. 实际工程中,若总包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建议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本总包合同范本中相应条款,主要是合同价款及调整、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等条款,需配合招标文件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几点说明:
本着尽量在签约时完善总承包合同条款,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难度的原则,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载的《总承包合同范本》基础上做如下修改:
1. 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由于集团开发项目全国分布范围比较广,各地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操作规定也存在区别,难以统一,由原来统一规定变为在实际运用中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2. 专用条款“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扩大及补充措施项目包干的工作范围,减少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关变化情况所产生的再计费问题。
3. 专用条款“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表见附件9。在实际施工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况,为了避免工程签证过程中就发生的零星项目单价确认的分歧,减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签约时同步完善。
4. 专用条款“23.3.8总承包服务费” 进一步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避免因承发包双方理解的差异导致执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号,有利于执行中的修订,分类更明确。
集团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施工单位(简称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适用图纸: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纸采用由 设计院/公司所设计的全套施工图共 张,(其中包括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等),图纸设计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围:
除总承包管理外其他具体范围详:《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
(1)独立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直接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执行,具体详《独立工程一览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负责执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签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体详《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 图纸
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在3天内完成正式回执要求,紧急情况可根据承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回复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确凿 证据 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主观上不合作违反双方合同、或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承诺在调查认定后给予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措施费中;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修复、整改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按以上顺序仍不能解释清楚时,同一性质类型的文件按签发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证件号: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证号: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 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并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精度控制在10%以内)。承包人应在报表中注明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已延误工程进行工期追赶的措施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下表(或不采用)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一
办公用房
二
设施
装修及环境要求:
1、 吊顶:
2、 地面:
3、 墙面:
4、 空调通风:
5、 照明与动力配电:
6、 门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承担上述房屋、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标准及工期按时保质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总承包管理工作。
a) 例会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举行工程例会,时间: ;地点: ;承包人须派出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分包负责人参加。若承包人项目经理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罚款 元,每缺勤一次罚款 元。承包人在例会中向发包人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施工计划出现偏差的纠正措施,现场人员情况等。例会由工程师主持并整理会议纪要以作为发包人结算、付款的参考依据。
b) 月计划:承包人将月计划与月报表同时报送发包人,计划本着严肃的态度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现场情况编写,若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偏差过大,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结:工程每进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请 中应附工程小结,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并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比,对延误的工期进行合理解释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人的申请应根据本合同如实填写工程进度款数额并附上工程小结报告、详细的已完工程计量单等。承包人所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得高于经发包人审定后造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计划、进度总结、工程款支付申请均应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发包人有权依据这些报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若报告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发包人有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f)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合同约定的工地,每月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工地现场工作时间26天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1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为指导工程施工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按期、优质、经济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含:
(1) 确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确定人力、机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应方案;
(3) 从施工的全局出发,确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组织措施;
(4) 选定有效的施工机具和劳动组织;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顺序、施工方案以作为编制及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
(6) 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和空间进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统筹利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明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检查、监督的依据且作为工程预结算依据;明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各管理人员一旦经发包人认定则不可随意变动,变动前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高效的项目经理部,保证发包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实时传送,并及时执行;对于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从基坑土方开挖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项目在内的总施工计划,绘制综合施工网络计划和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应预留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合同总工期得以严格遵照执行。在总施工计划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的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保证发包人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的如期实施。如按期完成脚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运出场,配套项目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到设计标高等重要节点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配合发包人营销需要:当主体施工至 层时,必须拆除一楼脚手架,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一楼室外场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线、供电、电信、燃气管线、园林环境、室外道路、广场等的施工场地;当主体完成到 层时,必须同时按交楼要求完成所有发包人指定样板房的毛坯房装修并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主体施工至 层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样板房所在层的电梯厅及通道具备装修施工条件。
10.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施工场地,但因发包人售楼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总平面图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将变更的方案图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计划进行监督,网络计划中的关键工期不得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营销要求的以上进度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将被处以 元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13、工期延误
13.1本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了正常施工准备(含人、财、物料、行政审批)、节假日、地区季节性的气候、供电、供水对连续施工的影响,除非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6、检查和返工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进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进出口应设置指示牌、灯号及所需的交通指导员等以保持道路畅通,并负责其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齐。发包人有权对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对任何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的情况,如发生每次处以 元罚款。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以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对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现场的文明形象有影响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预算的编制办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应在接收到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算书书面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预算编制要求单项工程分开,分别按地下室(若无地下室,则为基础部分)、地下裙楼、地上架空层、地上转换层、地上标准层、地上顶层分开计算工程量,同时按建筑、结构、安装(分系统、内外分开)、室内外装修、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汇总,以方便进度款支付、结算的核对及成本数据分析。
23.2工程造价书划分细则
23.2.1土建:地下室、裙楼、架空层、转换层、塔楼及其他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顶板建筑完成面顶标高为界。
基础:以地下室底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包括土方挖、运、夯填;基础;承台;地梁;底板等。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及保护;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平立面防水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2)裙楼:以裙楼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裙楼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楼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3)架空层:以架空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4)转换层:以转换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转换层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转换层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5)塔楼:从转换层(裙楼、架空层、地下室顶板)结构面以上至建筑顶标高全部工程,分层计算汇总。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6)其他构筑物:按结构和建筑单独列项。
7)其他:
地下室、裙楼、架空层飘出部分,其屋面结构和建筑全部计入该部位。
对于结构错层的,参照上面的部位划分,按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屋面装饰架由特殊构件制作的应进行单独列项。
8)施工措施费项目按建筑面积分层分部位单独计算。
23.2.2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空调通风
各专业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强弱电井(密闭式)、裙楼、架空层、塔楼分别列项;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电、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工程)、防排烟、配电房co2灭火系统(弱电、管道)、配电房通风工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工程;
弱电预埋分电话、电视、智能、煤气、门铃、消防电、宽频、信号覆盖。
电气工程分动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调通风分通风、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
23.2.3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计算汇总。
23.3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具体计价标准如下:
23.3.1总计价原则:按 市有关规定,本工程按 类工程全部取费后(税前)统一下浮 个百分点。土建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与定额相配套的文件规定及 计价办法计算。管理费、利润率、规费费率按 发布 年度的推荐费率 %计取。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税率按下浮后工程造价为基础统一计取,不参与下浮。
23.3.2人工、材料、机械费总计价标准:工程预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暂按合同签订当月 登载的信息价计算,工程结算按施工期内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的材料、设备除外),无信息价的材料或合同约定认定品牌价格的材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市场行情协商认价。若认价有争议,自发包人下发认价单后7天内承包人未签字盖公章完成确认手续、不接受发包人询价价格而提出要求改为甲供,发包人可指定供货商或改为甲供,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计价办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执行,同时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发包人实际供应本项材料设备费用的1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23.3.3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品种及要求详: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6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认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认价中已含采保费)不参与总价的下浮。即: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认价材料(设备)费)×(1-总价下浮百分点)+认价材料(设备)费〕×(1+相应税率)
23.3.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及数量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计价程序计算,按完税后的价格退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同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供应材料费(不含设备费,材料用量按额定用量,若材料为板材,不含磨边加工费及波打线加工费)的1.5%、发包人供应设备费的1%作为承包人的存储、保管及从存储点至安装点的二次搬运费用(已含本项费用税金,不含卸车费)。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开工前或者竣工后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储、保管及二次搬运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的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1-总价下浮百分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际用量费用〕×(1+相应税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额定用量费用*1.5%(设备费为1%)-超额材料设备费用×(1+相应税率)
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改为承包人采购,计价标准同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任何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有责任及义务进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运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场外运输费用,预算时按 公里内运距计算费用。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实际运距调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要求明确土石方堆场及运距,则结算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运距计价,运距不再进行调整)
23.3.6商品砼及运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价格按本专用条款23.3.1~23.3.4款规定计算,不论实际运距大小,均不作调整。
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本工程相关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单价包干计取,进度款支付的预算造价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包干单价,其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结算造价按国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积×包干单价计算,不参与取费税及总价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补(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应提供措施费详细清单支出,确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施工措施费承包单价具体含以下内容: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保险费;
(3) 环境保护费;
含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等所有环境保护费用,包括总包及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环境保护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提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
(4)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全部临时设施(指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搬迁、维修、拆除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用或摊销费用,含因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场地小及发包人销售需要引起的临建搬迁及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单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场外租地及交通费、承包人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
(5)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为缩短工期在夜间施工时所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赶工措施费:指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组织或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及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
(7) 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材料、设备等不能一次到位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同时含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9) 脚手架、独立安全水平挡板费;
(10)垂直运输机械费;
(11)各类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场外往返运输及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机械/设备/材料过隧道路桥费、;
(12)施工排水、降水费;
(1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4)工程建筑垃圾清运费、特殊施工工艺增加费;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费,含:场地平整、预应力管桩桩芯空孔清理及砼浇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砼浮浆凿除、施工期间必要的各种降水止水措施费(止水帷幕除外)、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地下室外墙施工缝防水处理费、后浇带防水处理费、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楼地面架立负筋的板凳筋、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弱电预埋穿铁丝费用、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洁具及配件和台面安装的打胶费用、停水停电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风措施、主体施工时的梁柱搭接处、梁墙搭接处及墙墙搭接处必要的砼强度等级提高、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的费用;
(16)因配合发包人售楼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调整、施工干扰降效费用;施工现场变压器防护、可预见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各种加固防范措施费用;
(17)本项费用税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费。
23.3.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内容详见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为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承包人不得向独立工程单位、分包单位另行收取此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的 %的固定费率包干,已含此项费用税金,不参与取费税及下浮(其中总分包管理费用 %,总分包配合费用 %)。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详附件5),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含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 采用转帐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不含施工措施费;
③ 施工措施费按地下室结构顶板封顶、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工程初验通过三阶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顶板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
④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付至全部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燃气、电梯、环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领取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合格后 天内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并办理好三算单后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
⑦ 剩余结算价的 %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天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满 天后,支付结算总价的 %,同时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款项;
⑧ 总承包服务费按当月签订的分包合同价款为计费基础,50%随进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随总承包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类的正式税务发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总造价中。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及罚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品种及规格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部位施工前 天报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需用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进场前 天提出),保证首批材料供料时间,中间过程提前 天报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超额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额定用量的20%,否则收取超额部分的材料费用的10%作为罚款,从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7.2发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场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对规格、数量、质量共同进行详细验收,并对数量、质量签字认可,同时,承包人直接全部办理领用手续,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逾时承包人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并认可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结算计价按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为依据,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如不供应的,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行限额领料,额定用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标准计算的数量作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参照 中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损耗率标准。材料消耗量按 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增加损耗后计算的数量作为额定用量,即额定用量=按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1+损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额部分(含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发包人按采购该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材料供货单价*超额材料用量;超额材料二次加工费;税金)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0、其他变更及现场签证
30.1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额外工作,并且无法用图纸表示的现场工作量,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经济签证文件,其中包括:
①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导致的在施工中发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执行本条款第②项内容。
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已完工程的损坏、返工费用;其中若发包人提前48小时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时限在3天以内的,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工期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内部协调消化停窝工人员。
③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指令与工程有关的处理费用。
30.2现场签证时效性要求
鉴于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现场签证必须于发生签证工作量的第一时间申请办理现场核量,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签证报告单,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现场签证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签证报告单时,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签证报告单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签证报告单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单,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计价标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款规定执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附件9:
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双方签发的其他引起图纸外增加费用的文件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供参考。
31.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负监督汇总整理之责。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图、竣工档案资料数量及标准要求:(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监理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商签发移交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商应将工程交付给业主,承包商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在签发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清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商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商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业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份(含电子文档)、竣工验收报告、审定的施工方案、上报的结算书、移交的设备清单、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上述结算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经发包人确认。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等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结算不能如期完成,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以内(含5%),则发包人视为正常范围;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10%(>5%、<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0%(含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情节严重,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完成结算。
33.3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专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发包人各专业分包人进场时间及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需要发包人协调的其它影响施工的因素,对大型设备及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情况为发包人留有足够的组织进场时间,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提前指定分包单位,并提供分包单位相关资料给承包人。
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
承包人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承担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之协调管理和服务,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地顺利施工。并对整个工程建设(包括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等)承担质量及工期的统筹管理责任。
38.3.1分包工程单位在进场前 天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管理协议书(该管理协议书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对发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本工程全面的进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工程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单位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为分包工程单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工程单位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时间。
38.3.5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有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工程单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时间须与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工程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工程单位合理时间进行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负责完成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包括门窗塞缝、补槽等类似工作)的封堵;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38.3.8承包人负责竣工时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38.3.9承包人负责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单位。
38.3.10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到 , 内管线及储水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从水源接驳点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1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临时用电电源到 (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 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电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含临时用电配电箱,从临时用电配电箱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2对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图纸已经标注的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及交接基层的施工;完成所有设备基础;完成所有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建筑结构间封堵、收口,并确保不渗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单位进场时,按下述的时间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单位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7天内,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协调下与各分包工程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所有已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工作交接(包括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续7天内完成验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单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时未提出任何整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预埋工程及基层,再发现与预埋及基层相关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单位负责解决。
38.3.13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和归档。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备案资料统一以承包人的名义,指定分包工程单位、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商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资料达到验收备案要求。
38.3.14发包人在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附件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围(附件4)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因为发包人调整上述范围(或增加或减少)而要求索赔或调整合同计价标准。调整后工期及进度计划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的计取按专用条款第六款办理。
38.4分包工程的结算及进度款支付办法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办理结算,具体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三方合同办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
为增强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须经承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难,恶意拖延等类似行为,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的意见,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项权利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合同备案、鉴证
47.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承包方:
48、补充条款
49、营销配合
①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售楼活动安排,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时间及时修建看楼通道;清理发包人指定的场地以便发包人立广告牌;配合发包人在大楼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挂广告条幅;按交楼要求及时施工完发包人指定的房间作样板房以配合样板房的装修;提供按发包人要求装修的施工电梯和按发包人要求着装的高素质电梯操作人员以满足客户看楼需要等。
②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因售楼需要而进行的时间安排(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或调整的时间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工程造价(暂定,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设备安装内容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3:独立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4: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6: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7: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附 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项目清单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及特征说明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说明
杂工
工日
砖瓦工
工日
3
机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钢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电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术工
工日
13
拆(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4
拆(凿)除钢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5
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运)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8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19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0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1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50<孔洞直径≤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2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100<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3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4
砖墙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5
砼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26
拆除地面砖
m2
含清运渣土
27
拆除墙面瓷砖
m2
含清运渣土
28
拆除红砖墙
m3
含清运渣土
29
拆除轻型砌块
m3
含清运渣土
30
钢筋植锚φ32
条
包括但不限于:钻孔、清孔、洗孔费,钢筋、植筋人工费,植筋胶、膨胀螺栓费,拉拔试验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1
钢筋植锚φ25
条
同上
32
钢筋植锚φ22
条
同上
33
钢筋植锚φ20
条
同上
34
钢筋植锚φ18
条
同上
35
钢筋植锚φ16
条
同上
36
钢筋植锚φ14
条
同上
37
钢筋植锚φ12
条
同上
38
钢筋植锚φ10
条
同上
39
钢筋植锚φ8
条
同上
40
钢筋植锚φ6
条
同上
说明:上述单价为包干单价,均含完成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不再参与计取税费及总价下浮。
第7篇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19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
二、工程地点:____
三、工程编号: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 营业执照 号:____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
五、分包工程期限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六、分包工程人工费用____元。
七、乙方投入工种及人数
人。
第二条 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15元计算,下月结算时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职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 法规 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甲方提供住宿条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大锅、笼屉、吹风机、大面板)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备,生活用煤,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粮食、油类,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工人如有疾病,经其负责人签字同意,可在甲方就医, 医疗费用 由乙方负责按月付清。
第六条 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一、单位工程分包,每预算工日为
元。实行单方平方人工费包干,每平方米
元。
二、单项内檐抹灰分包,达到优质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达到合格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实行分项人工费包干每平米
元。
三、单项分包砼、土方工程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
四、清工每工日为
元。
五、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
元。
六、水、电、暖、卫工程,每预算工日(按幢号分包)为
元。
七、冬季施工期间(12月1日至2月底)降低工效10%的工日。其工日单价为
元。
八、分包工程费用明细表(一~七项均可列表)。
第七条 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水泥、钢材、商品构件、五金、油毡、沥青及水、电、暖、卫等专项用料的限额领料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比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应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战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 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二、手持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施工需用的中、小型机械,由甲方按施工方案配备,一台机械一般配备一名司机,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准擅自操作设备(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标志,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 解除合同 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2‰的逾期 违约金 。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 贷款利率 ,偿付给双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经济 合同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报送
备案。
三、要求鉴证(公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到公证处公证。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
2.
3.
4.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3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98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22位用户关注
77位用户关注
17位用户关注
24位用户关注
82位用户关注
7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