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无论在哪行哪业,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的首要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安全管理的考核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车间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间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细化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确保实现安全平稳,特制定动力车间安全考核制度细则如下
1、接触酸碱的人员要熟知酸碱的危险性、使用规范及酸、碱灼伤事故预案,用前要做好事故预想,不清楚的扣10元。
2、接触转动设备时严禁戴手套,发现一次扣20元。
3、压送、使用酸,碱时要注意安全,要穿戴好防护眼镜、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发现一次扣20元。
4、消防柜内物品、消防器材、洗眼器纳入交接班管理,做好数量的交接,卫生要每班及时清扫。
物品损坏或丢失班组,按价赔偿。
抽查一次不合格扣10元。
5、周二安全活动由班长组织,不按时开展安全活动的,每次扣50元。
6、安全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10元。
7、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每人次扣20元。
8、安全活动没有记录的,每次扣10元,安全活动记录不认真或不及时签字的,每次扣5元。
9、不能正确识别本岗位危害的,每次扣10元。
10、不清楚本岗位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次扣10元。
11、hse基础知识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10元。
12、污水处理台账及时填写,记录不清、不齐全、明显勾抹、不按格式填,一项扣10元。
13、开展周二安全活动有特色,有成效,获得肯定,加奖20-50元。
14、安全活动记录及时、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的年底综合加奖50元。
15、对积极参加应急预案演练表现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加奖20-50元。
16、按要求及时书写培训笔记,无故不记录人员,每次扣10元。
17、按要求按时参加车间培训,学习不认真,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18、无故不参加培训每次扣20元。
考试不合格人员,扣50元。
19、动力车间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着装管理考核:
19.1根据《关于抚顺石化公司规范员工着装的通知》要求,凡是进入装置、现场的人员(含外来人员,穿戴符合进入装置、现场规定要求)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袖口、下摆、全部扣好,不得卷袖;穿工作鞋(其它鞋禁穿)、戴安全帽(头发不得触肩);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外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佩戴必须系紧帽带。
根据“直线管理”原则,班长负责监督本班员工的安全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并负连带责任,承担违纪当事人50%的处罚。
19.2班组成员要严格服从班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9.3根据“抚顺石化公司工程承包方安全管理规定”(fssh/wj 0081.515-2022),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规定,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统一款式的防护服装、防护鞋、安全帽。
施工人员施工作业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由施工负责人负责监督。
19.4施工作业期间车间监护人负责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按要求佩戴,监护人有权停止其作业。
并通知车间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19.5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劳保安全标准规定正确着装。
如:酸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19.6进入有毒、窒息作业区域作业时,必须佩带适合该毒物的防护用品,避免造成作业人员中毒窒息。
如:氨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及防毒面罩等。
19.7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项扣当事人20元,班长负连带责任扣10元。
20、岗位安全技术装备需熟练使用,检查使用不熟练扣20元,不会使用扣50元。
21、其它未尽事宜由车间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二
一、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包含部门、车间、班组等)。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组织工作。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考核。
3、各级单位负责对下一级单位或个人的考核。
四、考核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
2、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款将本单位各级组织、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明确相应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各单位人数及作业的危险程度,向各单位分配事故控制指标;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人员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各单位要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人员年度事故控制指标。
公司对部门、车间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如下表:
序号
事故
(事件)
规模
(人数n)
危化品
储量(q)
指标
备注
1
轻伤
≤100
0人次
100
≤2人次
≥300
≤3人次
2
火警
(火情)
≤100吨
0次
含承包商施工火情
100吨
≥200吨
≤2次
3
火灾、爆炸、重伤(死亡)
0次
含承包商施工火灾
4
设备事故
损失≤5万元
≤1次
损失>5万元
0次
5
三违
≤100
5人次
100
≤10人次
≥300
≤20人次
4、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工作,责任考核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各单位负责对下属的辅助单位、职员、班组的安全生产及目标考核工作,考核频次为每月一次;各级考核编制考核记录台帐,考核记录要有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工作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的,要记录在案,及时汇总到定期的考核记录中。
6、各单位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时,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对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日常检查考核成绩,最终汇总到定期的考核记录中。
7、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年终将对各单位和个人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定期考核成绩之和/考核频次。
8、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9、每次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公布后,安委会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车间进行奖惩;每月底,各单位对下属各级人员的考核成绩公布后,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个人的奖惩在当月的工资中予以体现。
1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作为各级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
五、记录文件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台帐》
第2篇 防灭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为目标,不断强化“一通三防”机构管理,扎实做好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深化、细化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努力打造本质安全矿井,确保矿井“一通三防”长治久安,特制订本防灭火实施细则。
第二节 防灭火管理机构
建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的防灭火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防灭火技术管理体系,成立了防灭火领导机构,强化了井下防灭火责任。
组 长:杨锁振(总经理)
副 组 长:荆玉和(总工程师)、蒋传田(生产副经理)、傅怀玺(机电副经理)、刘忠勤(安监处处长)
成 员:庞运同(通防副总工程师)、刘杰(安全副总工程师)、刘振军(采掘副总工程师)、张建军(机电副总工程师)、闫海(运输副总工程师)、武振峰(通防科科长)、赵丙江(机电科科长)、葛承山(调度室主任)、李健(通修工区区长)、刘波涛(监控主任)
分管部门:通防科、安监处、通修工区
分管人员:武振峰(通防科科长)、刘能俊、冉令军、江东(通防科技术员)、王林盛(安监处通防工程师)、李健(通修工区区长)、刘中华(通修工区书记)、郭启忠(通防技术员)、张乐军(通防副区长)、刘润宵(通防助理技术员)
通修工区设有专人对井下密闭墙进行周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
一、主要领导及部门岗位职责
(一)矿长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二)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防灭火技术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机电矿长负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机道等机电设备的防灭火工作;
(四)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井下防灭火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实施,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生产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情况的落实和监督情况,在分管范围内优先安排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对在实际工作中对井下防灭火工作存在的问题会同总工程师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六)通防副总负责全矿井的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井下防灭火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办法等,提交矿务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审查井下防灭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通防组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矿井防灭火设计的编制。负责井下防灭火设计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根据矿井生产,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八)通防区队既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又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业务主体部门,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井下生产单位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并不断完善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九)各生产单位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提高职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自觉遵守矿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调度室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的协调工作,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井下防灭火工程的施工,并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井下防灭火工作施工完毕后,生产单位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井下防灭火科、安监处和施工生产单位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施工进行验收,只有确认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签发验收合格证,否则必须重新进行施工,直至验收合格;生产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对损坏通风设施的由调度室组织进行分析;
(十一)安监处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实施作业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技术设计和措施;
(十二)工会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宣传和对职工进行培训工作;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井下防灭火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十三)物资供应部、财务科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级领导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负第一责任。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工作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保证矿井通风队伍的稳定。
3、保证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并在矿财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筹措资金应用井下防灭火的新技术、新手段,促进矿井井上下防灭火治理工作装备现代化。
4、负责组织领导井下火灾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及时组织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总工程师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行使技术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组织领导井下防灭火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
3、按时参加由矿长组织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负责领导矿井井下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工作。
5、参加和组织矿井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以及善后处理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等工作。
(三)安监处处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监督安全规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
7、负责主持和领导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四)生产副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五)机电副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电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井下电器设备台台合格,杜绝失爆和电器设备失火事故。
2、定期组织检查电器设备和电缆的安全情况,保证安全用电。负责井下电焊、气焊工作技术措施的审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把关。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4、负责对井下防灭火方面设备到货催办落实。
5、加强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
(六)通防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抓好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2、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井下防灭火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井下防灭火技术方案、通风系统改造及工作计划、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工作,通风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领导工作。
4、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重大问题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
5、负责督促井下防灭火资金落实,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6、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加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7、参加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从技术上吸取教训,改进技术管理。
(七)其他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八)通修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井下各项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形式等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会,以多种形势开展安全活动。
3、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4、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规划和井下防灭火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
5、负责井下防灭火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6、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8、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矿各职能部门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调度室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指示等。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当生产中发生重大井下火灾事故时,要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救护队,尽快组织抢救。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工作。
(二)安监处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的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大胆制止井下防灭火中的违章行为。
4、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技术科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编制生产设计,要满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3、负责编制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整修计划,满足矿井通风需要。
4、负责巷道贯通、交叉巷道间距、透老空、透老巷、石门揭煤、过断层等特殊地点的生产情况提前告知,并及时下达安全联系单;负责在设计和生产地区安排时保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的井下防灭火有关规定的落实。
5、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6、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和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和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四)各基层单位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本单位职工井下防灭火的教育和培训,要让职工认识到井下防灭火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要求职工爱护好通风设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负责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有关井下防灭火的政策、法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上级对本单位的指示。
3、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必须优先考虑井下防灭火的需要,措施中必须注明各种避灾路线。
4、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落实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和规定负直接责任。
5、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矿井各项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爱护井下通风设施和设备;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使用好各项通风设施和设备。
第四节、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一、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二、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三、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水源。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四、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基建矿井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六、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按规定观测预报,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七、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参加的防灭火专业会议,每季至少召开1次。
八、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有效保护时间不得低于30min。
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外因火灾防治
一、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二、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三、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四、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六、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井下胶带输送机应采用不延燃胶带,并应采取防止胶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以及胶带自动灭火装置等措施。井下禁止使用延燃电缆。
八、不得随意在井下拍照、摄像。确需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井下可燃物的管理要求: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四)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五)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六)井下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必须制定检查措施。
十、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做到调动及时迅速。
十一、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节、煤层自燃防治
一、 开采单一厚煤层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布置,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顶空隙生冒落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二、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其工作面顺槽沿空布置时必须采取喷浆防漏措施。
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工作面回采应从生产布局,均压通风等方面采取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的措施。
四、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足够宽度(不小于6m)的煤柱隔离火区。
五、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六、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工程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七、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如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 pa以下。
八、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负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九、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天内要向集团公司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由集团公司备案。
十、普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按设计要求敷设注浆管路,制定注浆计划,落实注浆量。
(二)巷道布置要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条件。九、十层及三层分层开采的区段巷道布置宜采用重叠布置式或内错式,有条件的可采取巷帮充填技术的无煤柱开采方式,严禁十层、三层下分层在九层或三层上分层煤柱下回采。
(三)凡开采九、十层和三层煤分层开采的矿井,在开采九层、三层上中分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灭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浆,采空区喷洒阻化剂等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回采工作面结束封闭后都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即进风道、回风道、停采线)注浆。
(四)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对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开采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敷设束管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回风隅角co浓度变化情况。
第七节、矿井灭火救灾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二、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灭火水量要充足。
三、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扑灭。
四、当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灭火。
五、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措施”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进后回”的封闭方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方式”。
(三)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施工。
(四)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
六、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处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通防处。
七、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为基础绘制,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都必须在图中注明,同时,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八、 火区启封的条件: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封闭火区的启封。
九、 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十、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八节、矿井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一、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二、自然发火观测网点的设置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和采区回风巷及有发火可疑的巷道内或密闭墙内。其观测固定网点具体有中一东翼回风、中一西翼回风、8500采区回风、9500采区回风、中三井总回风、3300采区回风、3500采区回风、3200采区回风、3400 采区回风、7100采区回风、7300采区回风。其它可疑地点的设置,根据日常防火检查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巷道或密闭墙内。上述地点的检测方式利用矿井束管监测系统或气体取样分析法,由通修工区负责每天一次进行取样化验分析。其分析化验的主要气体成分有ch4、co2、co、o2、n2、c2h6、c2h4、c2h2等。分析结果,由通修区负责保存,并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帐。第二种是所有永久、临时密闭墙内、外,由通修工区负责安排专人每周一次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有ch4、co2、co、o2、温度,检测结果及时记录在防火检查台帐上,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防组。第三种是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和所有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及面回风,由通修工区瓦检员负责每班一次对这些地点进行防火检测,检测内容为ch4、co2、co和温度,检测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斯检查报表上。
三、由通修工区负责将上述所有地点检测分析结果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并每周一次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co、c2h6、c2h4、c2h2)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节、束管监测系统安设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通修工区全面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气样抽取分析、报表打印等,并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束管监测系统的所有设施,负有兼职管理责任。具体为:中三调度站分路箱及-10、-350、-550大巷和3100轨道下山束(单)管由运搬区负责,各变电所分路箱及前后束管由机电科负责,第一部斜井及第二部斜井联络巷束管、各皮带下山及顺槽皮带机道单管由运转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溜子道单管及过滤器由该地点采煤区队负责,3100辅助下山等无人工作地点及各密闭束(单)管、过滤器由通修工区全面负责。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束管监测系统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通防组、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监测点安装原则:
(一)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存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密闭,存有自然发火危险的主要回风巷及其他可疑地点等。
(二)单管头要安装过滤器,并连接严密。过滤器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正对风流方向,且顶板完好、无淋水,便于保护。
(三)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或打监测眼,束管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使用专门中空螺丝,不准使用黄泥或胶布缠绕封口。
(四)敷设束管要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减小抽气阻力,防止折曲损坏,断开处使用专门接头连接,不准使用胶布缠绕;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吊挂要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单管应分开吊挂,以便于检查和维修,分路箱、除水器、过滤器、接头等要严密不漏气;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监测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
(五)监测系统必须专人管理,监测工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星期一、五按时打印监测报表,并与实测数据相对比,发现偏差较大要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然后报送分管领导及有关公司领导审阅签字。
三、管理及考核
(一)束(单)管敷设及探头安装每有1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者记违章一起,对通修工区在2号文考核中扣1分。
(二)分路箱每发现一处划痕或凹陷变形,对中三调度站当班调度员或看变电所人员罚款50~1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责任者所在单位2号文考核扣5~10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造成损坏报废的由公司组织分析处理。
(三)4芯及以上束管每发现一处破皮露芯、挤扁或断开,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对责任者所在单位2号文考核扣10~20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100~200元,对兼管单位扣5~10分,对单位正职各罚款50~100元;单管每发现一处断开,对兼管单位2号文考核扣1分;每缺少1m,对兼管单位罚款50元,2号文考核扣2分,依次类推;每丢失或损坏过滤器不能正常使用一个,对兼管单位2号文考核扣5分,罚款300元,对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
(四)监测报表要打印报送及时,每发现一次报表有明显错误,少报或迟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通修工区2号文扣1分。
(五)要定期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维修标校,确保该系统的可靠运行,应经常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损坏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地点、更换不合格过滤器,定期打开分路箱、除水器排出积水。每发现1处次不及时执行,对专职监测工罚款50元,对通修工区2号文考核扣2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
(六)系统发生故障,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每超1小时对通修工区2号文考核中扣5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
(七)对举报破坏行为或提供线索者由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节、密闭墙砌筑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通修工区全面负责井下密闭墙的砌筑、整修与墙内外气体检查,并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密闭墙设施,负有兼职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密闭墙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通防组、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密闭墙的完好正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一)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3、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相连通。施工密闭前要开帮、掏槽、挖底,普通密闭墙其槽深不小于200mm;砌碹巷道要先破碹后掏槽,槽深不小于300mm;防火密闭墙其槽深不小于500mm;见硬帮、底与煤岩接实。
4、矿井永久密闭墙厚度不小于0.8m。
5、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注浆孔、压力观测孔,孔口封堵严密。注浆孔管、排水孔管、卸压孔管采用φ108mm焊管,束管观测孔管、压力观测孔管采用φ25mm焊管。
6、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m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内容包括:旬测密闭内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压差、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前要悬挂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字样的牌板。
7、永久密闭应刷白,并写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墙面平整(1m长度,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永久密闭前要进行硬化处理。
8、永久密闭的拆除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通防处和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备案,并由救护队负责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9、 废弃巷道、敞口盲巷及采空区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h内密闭完毕。
(二) 临时密闭
1、密闭设在顶、帮完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墙面要用灰、泥抹面或勾缝,确保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前无瓦斯积聚。临时性密闭墙体用砖建筑时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其他质量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
三、管理与考核
井下所有已砌筑的密闭墙,由通防工区和各采掘单位等共同负责管理,不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打开,否则对责任单位扣10分,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找不出责任者,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2000元。
第十一节 注浆系统安设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水平大巷及采区轨道上下山的防灭火注浆管路,由机电科负责安装、维修及更换,防治水工区负责采区顺槽内防灭火注浆管路的安装、使用、回撤,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注浆管路,负有兼职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注浆管路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防治水工区、机电科、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注浆管路的完好正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一)工作面注浆管直径不得小于2吋。管路的分支处要安设控制闸阀。灌浆管路由防治水工区负责安装、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检查要有记录。
(二)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将灌浆管路接至上出口和下顺槽入口,否则不得回采。各防火墙前的灌浆管路必须齐全完好。
(三)新施工的采空区封闭墙要及时灌浆、灌满,损坏的封闭墙要及时维修,减少采空区漏风。
(四)地面灌浆站采用机械搅拌,黄土和粉煤灰制浆,必要时添加阻化剂,保证灌浆质量,土水比不小于1:5。
(五)各回采工作面必须随采随灌,特殊情况下不能随采随灌的需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各防火墙每周灌浆一次,有自燃隐患的防火墙每天灌浆一次。每次灌浆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违反此项规定,每发现一次扣减防治水工区工资总额1%,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理。
(六)灌浆期间防治水工区要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灌浆的时间、地点、井下灌浆人、地面制浆人等。否则每次罚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100元。
(七)井下所有人员要爱护灌浆设施,不准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
三、管理与考核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改设或挪作他用,对责任单位2号文考核扣10分。不及时安设、拆除、维修,视情况对责任单位2号文考核扣2~5分,挂罚单位正职20~5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防治水工区负责井下煤层注水和防灭火注浆工作,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每月注黄土量完成作业计划,否则按完不成计划考核。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防灭火注浆,一次对区队正职及分管副职各罚款50元;不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对技术员或分管副职罚款50元。
第十二节 其它
一、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技术科通防组。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鑫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维护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与维护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施工、维护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 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 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 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鑫泰公司车辆必须有鑫泰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辆鑫泰公司的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与维护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维护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 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第4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 高晶钒钛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人、机、物、环的和谐统一,为公司创造更大、更好的经济效益,增加广大职工的劳动收益。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奖惩条例,需广大干部职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劳动纪律
1、迟到10分钟,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5元(扣减工资的50%奖励推迟交班者),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早退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10分钟增扣工资10元,半小时及以上须有书面请假证明,按事假半天处理,没有书面请假证明,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半天或一天按照所在岗位半天或一天工资加倍扣减工资.串岗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1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10元。
4、脱岗10分钟内,每次扣减工资20元,每增加5分钟增扣工资1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5、上班在岗位坐着睡觉,每次扣减工资20元,在岗位躺着睡觉每次扣减工资50元,同班发现两次及以上睡觉,每次加倍叠加扣减工资。脱岗睡觉、 每次扣减工资100元并按旷工处理。一月之内查出两次,参加学习班,只发生活费。躺着睡觉、脱岗睡觉第三次责令辞职。一年之内累计五次睡觉责令辞职。
6、上班时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膊、穿短裤、背心,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7、岗位员工禁止离岗、脱岗吃饭,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8、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看小说、书报、杂志、玩手机,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9、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聚众闲聊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10、工作时间禁止在岗位上或离岗打牌、赌博,违者每人次考核20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一年之内累计两次责令辞职,特殊情况需提前报经主管厂领导批准。
11、因生理和心理因素出工不出力,非能力因素造成无法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情况扣减工资20~50元,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
12、接班者未到岗而交班者就离岗按脱岗(早退)处理。
13、严格执行班前会、岗位交接班、周安全例会制度,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
14、接班迟到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工作岗位,交班员工不允许擅自离岗,或强行下班,违者每人次考核100元。迟到人员按迟到时间进行相应考核。
15、岗位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工作记录要求做到连续编号。记录编号不完整或记录内容不真实,对岗位职工每次考核100元。
16、交接班记录要完整、准确,记录要求连续编号。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编号不齐全,交接人员每人一次考核50元。
17、未经批准,带亲属朋友等进厂(非生活区),每次扣减工资50元,若这些人进入生产岗位按失密处理,并每次扣减工资50~500元,情节严重和后果可能严重者责令辞职。
18、未经批准未到岗,每次扣减工资50元,并按旷工处理。
19、无特殊原因,未佩带有效证件上岗,每次扣减工资20元。
20、不属上岗时间(交接班和加班除外),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区域内,每次扣减工资50元。
21、私下调岗换班,每次双方各扣减工资50元,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
22、工作时间内在计算机、手机上、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每次扣减工资50元,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按级别翻倍扣减工资。
23、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24、以上情况一年内累计出现6次,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40元/天,累计12次,责令辞职。
第二章 安全
1、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每次扣减工资50元,逐次翻倍考核。一月之内出现二次参加安全学习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参加学习机会,第三次对违规人员责令辞职。
2、禁烟区域抽烟,每次扣减工资100元,逐次翻倍考核。一月之内出现二次参加安全学习班,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学习机会,第三次责令辞职。关键禁烟禁火区域内绝对禁止员工吸烟,违者责令辞职。
3、酒后上岗(包括有酒气)、上岗期间饮酒,一次扣减工资50元(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按100~200元),立即停工学习,只发生活费。1年内给予两次学习机会,第三次责令辞职。
4、违反安全管理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中安全规定未造成安全后果按违章和险肇事故考核50—1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理。
5、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司和各生产、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会议,未参加人员每人次考核50元。
6、2米以上(含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每人次考核50元。
7、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谎报、瞒报,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8、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9、微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医药费、伙食补助、护理费,休假工资)2000元以下,休工30日以下。
10、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30日<休工<105日。
11、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休工>;105日。
12、安全领导小组(安委会)成员由公司(厂)负责人、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组成。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纳入领导小组范围考核,不作重复考核。
第三章 消防
1、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消防禁区,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2、需要办理但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电(含电炉、烤火炉),根据严格程度,每人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漆、稀释剂区域,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4、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然易爆装置,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5、未经批准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禁火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6、未经批准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油、喷漆区及易然、易爆区,按严格程度车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7、未经批准就地排放易然、易爆物料、废油、切屑液及化学危险品,按严格程度每次扣减工资100~500元。
8、未经批准在油、煤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每扣减工资100~500元。
9、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及交通设施,违者除了照价赔偿以外,每人次扣减工资50元。
10、损坏厂内各类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及消防设施,违者除照价赔偿以外,每件次扣减工资100元。
11、违反“五不动火”原则(置换不彻底不动火,分析不合格不动火,管道不加盲板不动火,没有安全部门确认不动火,无监火人不动火)。按严重程度每人次扣减工资100~500元,对直接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12、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
13、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四章 环境卫生
1、岗位、车间责任区域环境卫生达不到考核要求,每次每处扣减工资20元,操作室、变配电室、控制室、化验室、仓库、地下室卫生不达标,每次每处扣减责任单位工资 50元。
2、发现岗位责任区域有烟头,每个烟头扣减责任单位(班组)工资20元。
3、发现岗位、科室责任区域有大小便行为,每次每处扣减责任班组工资100元。
4、发现在厂区内及厂区外50米以内随地乱扔乱倒各种垃圾,每次每处扣减责任单位工资50元。
5、发现在厕所、浴室、水池内、沟渠乱扔卫生巾、毛巾、手套、烟盒、石块以及其它不溶垃圾(含试样),每次扣减责任人工资50元,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按区域有关人员平摊。
6、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500元/次。
7、损坏环保设施,管道、沟渠、花台、花草树苗、考核50—200元/次
8、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五章 设备设施运行及维护(包括特种设备、车辆)
1、设备润滑、卫生不符合设备保养要求,每次每台扣减工资50元。
2、违反基础设施管理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中设备操作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减50元,造成设备事故按单位事故考核规定考核。
3、检修完毕后,达不到质量或技术要求,扣减工资50~500元/次台。
4、巡检岗位设备有隐患不及时汇报、安排处理,扣减工资100元/次。
5、完不成当天的设备检修任务扣减工资50元/次项。
6、检修不按检修时间完成、干返工活影响生产扣减工资50~500元/次。
7、不执行特种作业许可票制度,扣减工资50~500元/次。
8、违反高压侧配电的巡视制度并作好运行记录扣减工资50元/次。
9、停、送电时无专人现场监护、不挂牌、不取牌扣减工资100元/次。
10、带负载分合隔离刀闸扣减工资200元/次。
11、带电操作、检修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不挂牌扣减工资100元/次。
12、各低压侧的补偿应随用电设备的投入而同时投入运行,违反扣减工资50元/次。
13、停送高压电网时,应在设备冷备用状态下执行,严禁带负载投送高压电,违反者扣减工资500元/次。
14、严格执行电调指令,做到令行禁止,万无一失保障设备安全运行,违反者扣减工资100元/次。
15、出现事故未及时汇报,按事故等级考核相关责任人50-500元/次。
16、以上未涵盖现象发生的安全情况,比照同类型事件按上限原则考核。
第六章奖励
1、避免重大火灾、安全、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分别奖励100—1000元/次。
2、发现、报告偷摸扒窃行为,责任人被抓获者给予100——200元/次奖励。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事故损失(安全事故费用)明显减少,根据其价值每项奖励100~500元/次。
4、提出建议和意见、采取方法使生产成本明显下降,或原辅材料消耗明显降低者奖励100——500元/次。
5、紧急事故抢险、救援、处理过程中成绩突出者,根据其贡献每次奖励50~500元/次。
6、其他符合奖励条件或集体讨论认为应该奖励的,根据情况给予50~200元/次。
7、年终评比先进员工按富邦公司制定的奖励方案和标准奖励,厂部级优秀员工和获得公司特别贡献奖的员工,按照公司奖励方案和标准奖励。
8、班组(科室)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班组,车间(工段)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5000 元/工段。
9、高晶钒钛生产车间员工个人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违纪违规考核,年终奖励200元/年人。
第一至五章中各项考核条款如果与考核细则表中细项重合或不相符者按照条款考核。
轻重伤事故标准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1990]6号文件执行
第6篇 压力试验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设备试压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所有试压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r7001 -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4释义
4.1压力试验: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设备和管道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检验设备和管道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
4.2重大试压作业: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
5职责
5.1 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的重大试压方案的审核及试压过程的专业监督管理。
5.2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
5.3.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现场压力测试的安全管理。
5.3.2 负责对各施工现场压力测试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要求
6.1管理要求
6.1.1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压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 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 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b) 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c) 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d) 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e) 复查确认负责人;
f) 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g) 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h) 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i) 原始记录。
6.1.2 重大试压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设备工程部审核备案。
6.1.3试压前,由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申请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6.2管理内容
6.2.1试压作业必须根据设备及管道的设计条件,选用合适的试验介质。
6.2.2管道安装完毕,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6.2.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6.2.4试验所用气体宜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液压试验应宜使用洁净水。
6.2.5设备及管道试压作业前,必须编制试压方案及安全措施。
6.2.6 压力表的选用和安装位置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业金属管道试压时,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
b) 容器类试压时,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
1)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2)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6.2.7 水压试验时,设备、管道的最高点安装放空阀,最低点安装排水阀,充水或放水时,必须先将放空阀打开。试压合格后,应将积水排净,排液时应防止形成负压。
6.2.8气压试验时,试压系统内必须装设安全阀,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2.9 带压设备和管道,严禁受到强烈气流冲撞或气体冲击。升压和降压必须缓慢。
6.2.10 试压用的临时法兰盖、盲板的厚度必须满足试验压力的要求。焊接堵板的结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法兰及法兰盖上的螺栓必须齐全、拧紧。试压系统内加有盲板的位置均须做出标识和登记,试压结束后逐块拆除。
6.2.11 在压力试验过程中,受压设备、管道如有异常声响、压力突降、表面油漆脱落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试验,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试验。
6.2.12管道试压前必须将管道内的杂物、积水吹扫干净。管道吹扫时空压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临时配管应布置合理、联接牢固、无泄漏。集气罐上必须装有安全阀。
6.2.13 用装置中的压缩机吹扫时,必须在压缩机试车合格后进行,并由建设单位方配合。
6.2.14当设备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压现场必须设置围栏或警戒线,同时在醒目处加设警示牌。
6.2.15 当管道进行压力试验时,在管道上每隔20米处挂一“正在试压”的标识牌,同时试压人员要加强巡检,预防万一。
6.2.16 盛装易燃介质的设备,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6.2.17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设备,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6.2.18对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管道,在压力试验前,下列资料已经建设单位复查:
a)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书。
b)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或试验记录。
c) 管子加工记录。
d) 焊接检验及热处理记录。
e) 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文件。
6.2.19现场安全管理
a)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b)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
c) 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
d)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e) 稳压期间,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f)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6.2.20试压后泄压处置
a)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b)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不允许在距城市、居民点、工矿企业、森林、铁路、公路、大型桥梁、仓库和建筑物等100m之内放空。
c)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d)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e)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7、工作程序
无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和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正文结束】
第7篇 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以学校党正正职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龙头,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为载体,一级抓一级的安全体系,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如下:
一、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责任:
以逐级负责制为载体,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建标、贯标、达标工作,坚持对上级负责,对本单位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学校的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发布安全工作决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决定安全奖惩,调查、分析和处理权限以内的事故。
(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职责:
突出党正正职对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分管系统安全管理负责的系统负责制,加强整体配合,发挥整体合力,确定领导干部的安全职责。
1、校长、书记安全职责:
校长、书记为学校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工作第一位的责任。
①贯彻国家、部、局、教委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主持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和指导。
③负责各类安全设施的决策,并监督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组织实施对学校安全逐级负责制系统考核。
⑤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并负责安全事故的报告。
⑥主持研究决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2、学校副校长安全职责:
①兼任学校安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分管内安全工作。
②按照国家、部、局、教委、教育区关于安全生产的犯规和重点措施进行落实。
③负责对分管安全工作进行逐级考核和“差点”公示。
④处理主任交办的其他安全事宜。
(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本着安全管理无空挡的原则,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职责,确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教导主任、副主任职责: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负责全校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发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②负责检查督促全校师生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③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并按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⑤按学校安委会的安排,负责实施份内的安全检查考核,对安全“差点”人员进行帮助,并提出改进措施。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学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①协助主任、副主任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暑和要求,对群众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②参与学校安全决策,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安全重要事项的制定,建议学校行政提出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
③制定学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群众安全工作,提交措施和要求。
④负责组织开展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活动,配合行政共同实现安全目标。
⑤负责协调处理权限内的教职工因公死亡事故,并参与分析报告。
3、团支书记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全体青年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和安全立功活动。主要职责:
①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
③负责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建全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完善青年教职工安全包保责任制;加强青年班组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青年教职工安全教育,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年安全突击手活动,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⑤负责全体青年工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青年教职工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4、大队辅导员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全校少先队员的安全教育。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学校少先队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委会例会。
③负责少先队员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少先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加强少先队人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全校辅导员和少先队员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目标人实现。
负责全体少先队员人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少先队员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⑤完成领导交办人其它任务。
5、财务、出纳安全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在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在财力配置和资金筹集、运用上优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安全的需要。
②负责制定固定资金投入、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的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
③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汇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基建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计划的检查、监督及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④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安全任务 6、班主任、辅导员安全职责:
①在教导处和少先队的领导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学生、队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积极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有关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③负责落实有关安全会议工作精神和各项安全制度。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
⑤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活动。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7、教职工安全职责:
①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②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精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③负责管理好本职范围内学生的安全事宜,开展好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工作事宜。
8、年级组长安全职责:
①负责本组安全管理,组织教师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②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
③负责检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④负责指导本组教职工的安全管理。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标准和要求:
(一)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党政工团各部门凡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必须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进特管理。
(二)凡纳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安全管理,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各级干部在安全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达到确定的工作指标。
(四)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实施意见。
三、考核:
(一)校长、书记由镇教委考核,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由教委制定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教职工的安全考核按照《日照铁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学校考评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考核的组织工作实行系统考核综合认定。系统考核实行职务逐级负责制,层层管理,层层考核,综合认定由学校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认定。
(四)各级干部在履行安全职责中,凡发生失职、失察、失控的,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相关责任、领导责任,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的手段予以追究查处。
为了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镇教委的要求,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安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主任:校长、书记
副主任:副校长
委员: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工团队、年级组长
学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校长,副主任:副校长,成员:各委员。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安委会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研究确定学校安全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2、制定全校职工培训计划,突出安全培训内容,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安全作业水平。
3、检查、督促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和职工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4、领导全校安委会工作。
5、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全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评价。认定“差点”项目,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安全失职行为。
7、定期检查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追踪落实效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行政、经济处罚。
8、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通报全校安全工作情况。
9、按教育区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学校的安全工作文件,布置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2、筹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并对决定事项予以督办。
3、牵头进行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和考核。
4、管理好和安全工作有关的资料台帐。
5、负责协调校园安全有关事宜。
6、完成学校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学校安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列入党政例会一同召开。季例会和年例会原则上季(年)末召开,月例会由副主任主持,季例会和年例会由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例会要经主持人同意。
例会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相关部门、委员汇报劳动安全、人身安全、学生安全、设备安全(包括房屋)、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情况、治安综合治理和内保等工作,相互交流反馈信息,通报各类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副主任发表意见;委员归纳概括,代表学校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相应的措施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质量标准。季年度例会后,由学校安委会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
(二)“差点”公示制度。根据教育区要求,每季度学校要找出“差点”环节
或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三)、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综合考
核,每年度12月底兑现综合考评。
四、相关要求:
(一)、学校安委会每月要有计划、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结合实际,有的放矢,整改要切实效,不留死角漏洞。
(二)、对学校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按时确保完成和落实;。
(三)、学校安全逐级考核按照各职责要求进行分工负责,以《学校安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8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2、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3、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3、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5、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6、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8、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0、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1、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4、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5、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 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7、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8、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 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3、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4、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 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 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普通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4、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6、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17、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18、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管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9篇 抑尘站安全管理细则
一、抑尘站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公司经理、书记,副组长:副经理,组员:分公司综合部长、办公室主任、车务部长、党办助理、抑尘站站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每月)研究安全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跟踪检查落实;
2.公司抑尘站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对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职工传达,对有关保证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影响安全工作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的检查,杜绝职工任何违章违纪行为。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及安全生产制度,消灭各类责任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和苗子不得隐瞒,及时上报;
4.分公司抑尘站实行二十四小时干部值班值宿制度,对抑尘站进行全方位的巡查,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立即解决。
二、职工人身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员或维修人员侵入线路检查维护设备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了解该线路是否有调车作业,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并在有专人防护,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黄马夹;在喷洒装置上部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他人员严禁上线路;
2.搅拌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搅拌工在用加料机加料时,严禁用手扒料,以防将手搅伤;
4.在开启或关闭加料及搅拌电机前,须由两人共同确认电机周围无异常情况方可开启或关闭电机,在开启输送电机后须由一人严密监视搅拌罐内液面情况,发现液面过低时应立即由另一人关闭电机,以防潜水泵烧毁,造成人身伤害;
5.开关各阀门前,必须检查阀门周围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操作;
6.搅拌工上储存罐顶检查液面高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钩一头钩于安全带上,一头钩于罐体扶手上,方可在罐顶进行工作;
7.锅炉工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按时检查锅炉状态及水温情况,防止锅炉出现干烧状况。
三、职工安全管理办法
1.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操纵设备进行各项生产作业;
2.工作时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操作设备;
3.操纵设备进行生产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仔细观察,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私自进行处理;
4.严禁私接乱拉用电设备;
5.作业人员往返于工作现场-车站时,严格执行《职工劳动安全作业防护标准》和路局人身安全有关规定;
6.填好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及交接班记录,搞好车间环境卫生,为下一班工作打好基础。
四、抑尘站上线路除冰雪规定
1.线路除冰雪由当班负责人请示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入线路作业。上线路前,要派专人(不少于一人)在可能来车方向进行防护,防护人员必须穿规定的防护服并配备口笛;除冰雪任务完成后,由当班负责人通知除冰人员和防护员撤离并通知车站值班员;
2.冬季冰雪较多时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要尽量安排在交接班人员多时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作业完成后,清点使用工具,由除冰雪人员带好各自使用工具下线路,由当班负责人复检。
五、抑尘站安全防火规定
1.抑尘站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组员有安全兼职人员,管理员及各代班班长担任,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和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现状,对下步安全及防火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消防栓、灭火器按规定定期检查、年检、更换;
3.电源保护装置及开关的容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配电箱、灭火器、消防栓由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任何人非火灾、火险严禁动用防火器材;
6.在休息场所不准使用酒精炉、电炉等,不许卧床吸烟,禁止使用电褥子,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7.工作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遵章守纪,在岗在位。
六、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1.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2.对操作员的考核:
○1操作员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人为造成误喷担当调车作业的车务机车或调车机车,每次罚款200元;
○2操作员与车站联系不彻底,人为造成误喷不属于喷洒的车辆,每次罚款200元;
○3操作员在作业时接打手机,每次罚款100元;
○4操作员在冬季对运煤列车喷洒后,由于不按规定回流或不定时活动挡板,人为造成喷嘴冻结或挡板打不开,每次罚款100元;
○5操作员在人员上线路除冰或维修设备时,不按规定联系或做好防护,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操作员接班前,不按规定对喷洒设备及线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每次罚款200元;
○7操作员由于班前不充分休息,班中盹睡,罚款100元;
○8操作员在操作间吸烟每次罚款50元;
3.对搅拌工的考核:
○1交接班时不按规定对所辖设备进行检查,每次罚款100元;
○2搅拌工在用加料机加料时,不按规定用加料棒送料,用手送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搅拌工在搅拌作业时擅自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4搅拌工在往储存罐注入液体时,由于人为掌握不当,造成回流到搅拌罐液体溢出,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5搅拌工在往储存罐注入液体时,由于操作时不严密监视搅拌液体的输出情况,造成潜水泵电机烧损,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下岗半年,支付基本生活费;
○6搅拌工在液位仪不准的情况下,去储存罐检查液位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7搅拌工在搅拌车间吸烟每次罚款100元;
4.临时停电时,当班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控制柜内总开关拉下,捣换柴油发电机,发电机启动平稳后再送电;由于不及时拉闸,造成送电时将设备损坏,责任人下岗半年,支付基本生活费。
5.使用锅炉取暖时:
○1不按规定交接班,交接班时不检查锅炉状态及运行情况,每次罚款责任人50元;
○2不能按时供气致使暖气及管路发生冻害,每次罚款200元,同时责任人须将冻害解除;
○3不检查暖气及管路,对发生漏水处不知情、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同时须将漏水处修复;
○4不按规定给锅炉加水或不按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产生黑水表或白水表,发生一次下岗三个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5不按规定搞好职场卫生,每次罚款50元。
七、职工两纪考核标准
1.当班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时间交班,禁止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月累计三次者按下岗一个月处理;
2.当班要坚守岗位,发现无故脱岗者按下岗一个月处理;
3.严守作业纪律,当班禁止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闹、打扑克、玩麻将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内累计二次者下岗一个月;
4.爱护集体财产,凡损坏者须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赔偿外,视情节按下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5.保持和维护好工作职场的环境卫生,下班后要及时清扫干净,交接班时要进行班次互检,做好记录。对不清扫环境卫生,不写交接班记录者,罚款责任人50元;
6.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无理取闹者,打骂领导者,一律下岗六个月。情节严重,触及司法者,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7.凡当班饮酒,带酒气上岗者,一经发现,一律下岗一个月,并停止当日工作;
8.凡因违反两纪而下岗的职工,下岗期间,只发给生活费;
9.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须向经理请假并获批准方可,否则按路局规定的无故旷工的处理办法处理;
10.上述条款适用于分公司抑尘站全体干部职工。
第10篇 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对在用移动式、手持式电气用具(以下简称器具)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大连东方昆仑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区域器具的采购、保管、检查、使用、维修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3在生产中使用,又无固定使用场所的,使用软电线(软电缆)及利用插头接通电源的各种移动式、手持式电气用具均遵守本制度。
1.4器具按触电保护方式分为三类
1.4.1ⅰ类器具(普通绝缘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上;
1.4.2ⅱ类器具(双重绝缘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上;
1.4.3ⅲ类器具(安全额定电压器具)为额定电压42伏以下。
2、职责和流程
2.1使用部门应尽可能选用ⅱ类器具和ⅲ类器具。
2.2采购人员应按使用部门要求的器具类别进行采购,新购器具应具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3器具应存放在空气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物品的场所进行保管。
2.4器具使用部门应指定电气专业人员管理,设立器具管理技术档案(按在用器具种类制定),档案内容应记载器具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部门(人)、保管人、使用部门(人)、检修时间、检修单位、检修内容、日常点检情况等,以便及时发现隐患。
2.5经检验合格的器具应粘贴“安全使用证”(由使用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应有本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部门(人)。
2.6当器具保管人出借器具前,应确认“安全使用证”完好,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否则不得将器具出借。
2.7ⅰ类器具(普通绝缘工具)应配置漏电保护装置。
2.8检查
2.8.1新购器具投入使用前,生产部应按该产品的出厂要求进行验收。
2.8.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器具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整改。
2.8.3严禁使用报废器具。
2.8.4器具检查主要内容
2.8.4.1安全使用证应粘贴完好;
2.8.4.2外壳、手柄不应裂缝和破损;
2.8.4.3ⅰ类器具接地可靠,外壳不应带电;
2.8.4.4软电源线及插头(座)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好无损;带电零部件不应外露;
2.8.4.5开关应正常、灵活、无缺陷;
2.8.4.6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动作电流符合要求;
2.8.4.7机械防护装置(罩、盖等)是应完好,砂轮无破损声;
2.8.4.8电源开关箱、接线板上的熔丝应符合要求,电焊机焊钳绝缘良好;
2.8.4.9空载运行时,检查器具传动部分转动应灵活,火花不应超过规定。
2.8.5生产部应对器具至少1次/1季度全面检查,霉雨季节必须加强检查,维修、拆装后应详细检查,检查项目2.8.4.1-2.8.4.9,还应增加:
2.8.5.1测量绝缘电阻值(略);
2.8.5.2耐压试验维持时间为1分钟;
2.8.5.3器具接地系统的接触电阻值不能超过0.1ω;
2.8.5.4测定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2.8.6每次定期检查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2.8.7检查人员定期检查后,应在器具上换贴新的安全使用证。
2.9使用
2.9.1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ω。
2.9.2ⅰ类器具除接地或接零保护外,使用时应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应戴绝缘手套。
2.9.3器具的电源插头(座)应符合gb1002~80(单相)和gb1003~80(三相)的要求。行灯变压器、隔离变压器的初次级插头(座)应有明显区别。
2.9.4器具软电缆(线)上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调换。
2.9.5三眼或四眼插座的接地端子,应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用户),或单独用1根导线接至中性线(采用保护接零的用户),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端子与中性线端子连接。
2.9.6器具的软电缆(线)中间严禁有接头。
2.9.7在露天、雨雪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器具,如无ⅲ类器而使用ⅰ类、ⅱ类器具时,应装置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的漏电保护器,或使用隔离变压器;并将隔离变压器和电源连接器等控制器具放在容器外面,同时应有监护人。
2.9.8器具在特殊场合(如湿热环境、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时,应符合相应的防水、防爆、防腐蚀等安全技术要求。
2.9.9器具在使用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2.9.9.1器具外壳有麻电感;
2.9.9.2传动部件被卡住,转速急速下降或突然停转;
2.9.9.3发现异常声响、异味或升温过高烫手;
2.9.9.4电刷下产生环火花超过二级;
2.9.9.5发现剧烈振动,机壳温度升高,转速下降。
2.9.10 在临时停电或工间休息前应拔出电源插头、切断电源。
2.9.11在移动器具时,不准事先拉电源线,以免造成电线护套擦破、扎坏或拉脱电源插头等情况。
2.9.12 严禁擅自拆除或更改器具机械防护装置。
2.9.13调换砂轮片时,其额定线速度不得低于器具制造厂的规定,不允许有破壳声。压紧法蓝大小应符合规定,固定螺母应旋紧。使用时,操作者应避开旋转平面。
2.10 维修和报废
2.10.1检修人员接到器具修理单后,应按该器具安全管理者的要求进行修理。
2.10.2 ⅰ类器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线)、四芯(三相)多股铜芯,且由橡皮或塑料作护套的软电缆(线),其中绿黄相同的双色芯线作为接地或接零线(原规定的黑色芯线在过渡期仍可作接地或接零线)。
2.10.3器具检修后应经过绝缘、耐压、运转等性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
2.10.4委托专业单位检修器具的,应附有修理合格证。
2.10.5无法修复的器具,由保管人员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报废销帐。
第11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十、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急修)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1、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巡视人员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
2、抢修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线;
3、作业地点未设防护栏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拦和围墙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十一、装表接电和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及违章处罚细则 :
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在低压线路上装表接电不戴安全帽和线手套、不穿长袖衣服、不穿绝缘鞋的;
2、在装表接电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装表接电工作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不对脚扣、安全带做外观和负重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第三章、小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灵活划分2-4人的“作业小组”,配置并备足与工作任务相符的小组安全工器具。
第七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的“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作业现场及小组成员的工作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凡是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小型作业,至少要两人一组,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 工作票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两票”管理执行细则》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派遣单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所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小型作业的任务由旗县电力公司各生产二级单位的所、站负责人下达。
第十一条 组织作业前由旗县电力公司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确定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单。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类型和工作方法。需停电的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的电力高低压线路或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派遣单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签发人)处,一份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五条每张工作任务派遣单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同一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简单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不同类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六条 10kv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必要时应向电力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安监部长、生产部长汇报,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抢修。如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经电力公司调度批准,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急修、装表接电、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记录或急修记录,并履行工作任务派遣单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任务派遣单是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的书面依据。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营业所、输配所、修变所、计量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所、站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事在任何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条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召开班前会,如需停电应宣读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清楚作业任务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认真监护,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要相互关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工作终结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召开班后会,认真总结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部、生技部、营销部人员负责对本《细则》的作业现场进行“四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整改落实。电力公司各生产所站要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动记录、班前、班后会等记录。各生产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两票”报表、工作任务派遣单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凡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5%、安全员的3%。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部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现场勘查记录、工作任务派遣单、安全活动记录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部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作业项目、作业特点、作业环境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察处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电力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工作行为。同时扣罚作业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10%、作业人员的6%,并按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农电安全管理考评组每季度末针对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依据考评结果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罚。
第三十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站长)同意,擅自在本单位所属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擅自在用户所属的设备上工作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虽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但作业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任务派遣单、作业指导书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危险点预控措施者,造成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两年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同时追究电力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型作业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人身死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5号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小型作业现场中习惯性违章统计表上报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全监督处。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扣罚电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季度风险抵押金的8%、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安全专责季度风险抵押金的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网公司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12篇 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细则
一、安全教育方面
1、每周上好安全课,要求有教案,《班级安全日志有记载》否者少一次扣0.5分。
2、按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要求有记载。否者每少一次扣0.5分。
3、每月教室黑板报有安全知识相关的内容。否者每少一期扣0.5分。
二、规范学生进出校门方面
1、通校生一律只能凭出入证进出校门,其它学生应凭假条出校,进校后到放学前未经请假不得出校,要听从门卫指挥不得冲撞,否者每人次扣0.5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扣5-10分,出入证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者一经发现每人次分别扣1分。
2、学生一律只能从正校门进出学校,不得翻围墙出校,不得从其它地方进出学校,否者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5分。
3、各班严格考勤制度,中午应于12:40-12:50分考勤,除兴趣小组活动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应在教室自习,否者一经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发现每次扣1分。
三、消防与用电安全方面
1、教室内不得私设电线,如有需要安装用电设施,应先报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请专业人士安装,否者扣2分,如因未遵守本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0-50分,如引发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教育学生不得损坏教室、寝室和校园内其它地方的用电设施,如有损坏且未引发事故,并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学校不扣班级分,但班级应扣除责任学生的操行分。未采取措施和报告学校,且未引发事故,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引发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学生不得在教室寝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吸烟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如引发火灾视严重程度扣10-50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楼道安全方面
学生不得在休息时间在教室、楼道和楼梯追逐打闹否者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上下楼梯时,在楼梯上推拉、拥挤每人次扣5分。
五、住校生安全管理方面
住校期间每晚下晚自习后,班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应到寝室清点学生,并在寝室管理人员处如实填写情况,否者每缺一次扣2分,发现缺席学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每次扣5分,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引发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每次扣20-50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活动、升旗仪式和两操安全管理方面。
学校开展的*、活动和两操以及其它需要班主任到场的活动,班主任应按时到岗组织和管理本班学生,迟到早退者每次扣2分,未到场者每次扣5分,因迟到早退和未到场而引发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每次扣10-50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交通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班主任应按要求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如学生发生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事故,如非责任事故扣5分,如发生的是责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和协助有关方面解决问题
1、学校按上级要求和本校安全管理的需要,交给需要班主任完成的工作,班主任应按质按时完成,否者每次将视工作的情况扣1-5分。
2、相关班主任班级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到场协调处理,在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协助学校和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否者视情况扣5-10分。
九、班级教室、寝室安全方面
1、班主任作为本班安全管理责任人,应随时检查本班教室寝室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应报告学校。否者每次扣2分,如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
2、班级应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者扣2分
十、对缺席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学生方面
1、班主任应每天对学生考勤,发现缺席学生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否者每次扣5分,如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安全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教育学生要注意方式方法,否者引发学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家长上告*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安全事故
1、发生群殴(3人以上)、持械伤人、偷盗、诈骗等安全事件(每次扣10-20分)。
2、发生打架斗殴(3人以下)(扣5--10分)。
3、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扣5分/人次)。
4、熄等后在宿舍点蜡烛(扣2分/次)。
5、深夜进出校园,翻越校门、围墙,跳楼外出(扣5分/人次)。
6、私藏、携带管制器械以及刀具(扣3分/件次)。
7、损坏消防设施、应急灯、交通设施或公物(扣5分/人次)。
8、私自下河、堰、塘洗澡(扣3分/人次)。
10、未经值班老师登记同意,留宿外来人员(2分/人次)
11、学生在校园追逐打闹、攀高、到有危险的施工地、玩有危险器具、做有危险游戏竟发现每次口0.5-2分
十二、奖励(15分)
1、向学校举报较大安全隐患者,经查核实属实奖励10分/次。
2、主动制止不安全事故或行为发生每次奖励10分/次。
3、向学校提供盗窃、诈骗及其他不安全事故重要线索核实属实奖励10分/次。
4、无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分/期。
十三、管理绩效的计算
1、 班级安全管理每期的基础分是100分。
2、 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积分=100-扣分+奖励分
3、 每期全校班级安全管理积分=各班安全管理积分之和
4、 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绩效=每期班级安全管理积分*(400*22/每期全校班级安全管理积分)
注: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条款实行。
第13篇 某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车间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仪表车间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管理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化工生产及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车间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车间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分管负责人。
3、安全技术员孔庆斗为车间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各班班长为所在班组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班组群监员和女工协管员协助班组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4、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
组 长:任照斌
副组长:孙宗广、金同喜
成 员:乌华东 杨位存 刘 文 李玉超 孔庆斗 翟自宝 杨俊峰 李云
李 园 郑贵尹 张 伟 朱 亮 林晓辉 柳训鲲 商 青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负责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配合公司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例的审核、认定工作。
4、配合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工作。
5、负责组织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对各班组、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奖惩。
6、负责组织对各班组、岗位职业安全健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警示告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
7、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纳入车间安全办公会等会议议程,配合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2、负责生产工艺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3、负责生产现场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控制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
4、组织排查职业安全健康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建立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台帐。
6、负责车间防尘、防毒、噪声等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查。
7、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8、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三)车间专兼职职业健康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应急预案演习、评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档案,并组织对演习中暴露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依据标准为员工配备、发放防护用品、器具,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3、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监督检查。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四)班组群监员和女工协管员职责
1.负责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5.参与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排查。
三、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
1、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2、加强仪控设备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冲洗作业场所。
6、加强检维修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订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提出对尘、毒、嗓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做好现场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
7、加强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现场情况与生产技术部(环境保护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8、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重点对检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9、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0、车间不安排女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安全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11、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12、员工离岗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离岗前90日内做的健康检查,可视为其离岗时的检查。
13、从业人员有权从安全监察处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档案复印件。
14、职业健康纳入车间、班组教育培训体系,班组每月开展一次职业安全健康学习。新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5、车间将班组职业健康管理纳入车间安全管理考核体系,实施对班组的绩效考核。
四、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标准(附表)
附表: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标准
仪表车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网络图
仪表车间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台账及防护设施保养、检修记录表
说明:
1、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使我校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科学化,建立健全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及昌乐县教育局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五图街道小学《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整治隐患。
二、安全工作目标要求: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安全工作十六字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一、安全工作领导管理体系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副校长、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负责同志、年级组长组成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6名专职门卫,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校长 何吉洪: 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副组长: 宋玉光 、刘花芹;负责师生教学活动安全宣传工作部署与检查
刘明建: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主持学校安全日常工作部署与检查、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师生安全教育宣传、法制教育宣传、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信息的报送工作、师德建设工作。
成 员: 胡会宁负责安全活动宣传、多媒体教室、微机室安全工作
张 勇 :负责年级师生安全日常工作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资料收集,并承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日常工作
毛晓霞: 负责年级师生安全日常工作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资料收集,并承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日常工作
吴占文: 负责年级师生安全日常工作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资料收集,并承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日常工作
总务处负责人 :负责安全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校舍、食堂、水
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张勇:负责学校卫生室和传染病防治安全管理
二、安全工作监管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努力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校长、处室负责人、主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长对安全工作负第一位责任,对安全实行全面管理;副校长、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各主任对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学期初,学校与各处室之间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目标网络责任体系。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处室,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五图街道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网络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年度校园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指导监督学校安全工作实施与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总体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年级组 1、将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级工作和管理计划,各项管理责任到人; 2、配合学校精心组织好校外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3、经常对本年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了解师生的思想和身体状况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
校长 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
政教处1、负责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学生管理等各项日常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2、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3、负责学校安全防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落实。4、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的上报工作。教导处1、指导教师严格按照学科要求开展教学活动;2、定期检查各功能教室的安全情况;3、分年级落实安全及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与评价;4、督促体育教师抓好体育课时的安全工作。总务处1、负责学校食堂、小超市的食品安全、饮食卫生;2、负责校舍及设施、设备的管理、检查、添置、维修;3、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4、涉校机动车辆的管理等。 |
班主任 1、全面负责本班级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2、将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班级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抓好落实; 3、坚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上好每一节安全课; 4、及时了解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
任课教师 1、是当堂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掌握学生的出勤、缺席情况,及时向班主任了解原因、通报情况; 2、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知识; 3、对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4、协助班主任落实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
四、安全工作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地震、消防演习在内的应急救援演练;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救援方案与应急措施。
第15篇 安全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安全生产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及管理应坚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厂、项目部及专营公司。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中,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厂、专营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七条对于非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统一纳入公司安全费用计提范畴,由公司按照其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全年应提取安全费用总额的下限。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车间、库房、库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资产管理。费用报销时,须经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单位非资产性安全费用报销时,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公司对安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安全费用预算,并于每年1月10日~15日将本年度的安全费用预算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汇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于每年三季度末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充分使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台账,做好安全费用实施情况的详细记录。
安全费用计划编制流程图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账务处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费用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月向公司报送安全生产月报时,要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对不能落实到位的,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监察、工会、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表彰资格的处理。引发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提取的安全费用额度不足;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它用;
(四)未建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
安全费用财务处理及监督流程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1.安全费用预算申报表
2.安全费用支出范围明细
第16篇 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前 言
班组是落实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是项目部最前沿的工作集体,加强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搞好安全生产、控制事故发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基石。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线和着力点,是项目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基础,我们要从生产、发展、稳定的施工现场的实际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以永无之境的探索精神、不甘落后的拼搏精神、更高水平的追求精神,去推动项目作业班组的安全生产、发展、稳定工作,以高昂的斗志,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项目部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见成效、上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文)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班组,包括行政班组、自然班组和临时组建班组。
第二章 班组安全组织标准
第三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班组必须按作业班次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一作业部位工作的负责人(领工员)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轮流值日制度,除学徒工外,每天或每周轮换 1人进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员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班组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事故最可能发生的地方,要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班组长入手、从班组入手。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组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开展班前5分钟安全活动(班前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每项工作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工作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工序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较大作业点的施工,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分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13.完善日常安全资料记录、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对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项目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九条 领工员安全职责
1.对本作业场所施工安全负责,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向分管的领导汇报施工生产情况。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措施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的详细交底,组织班组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3.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遵守章纪教育,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管理。
4.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做到地面清洁、道路平整、排水流畅、管线通顺、标志明显,清除“脏、乱、差”,减少噪音,危险处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6.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流程、安全流程和标准化作业细则。
7.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8.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十条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设施防护,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证他人不受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作业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报。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班组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循: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配合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卫生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班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负责。
2.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参加班组安全生产检查,配合班组长组织好班组安全活动。
3.发现生产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要求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及险情,应及时加以劝阻,并立即报告班组长予以制止,或报告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理。
4.对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存在问题向组长或上级工会、安监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5.协助班组长组织班组的劳动竞赛、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各种安全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职工安全生产的保障,参与班组的各项安全评比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同时要根据岗位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班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班前会和交接班标准
一、班组长在每天的班前会上应该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并进行班前安全讲话,提醒班组成员注意安全生产,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安全讲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天生产任务的特点;
2.生产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与预防措施;
3.上一班曾发生的违章行为与纠正处理方法;
4.提醒班组成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6.传达企业内外近期发生的伤亡事故教训及本班组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7.要求全班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班前会过后,应将班前会的内容及时进行记录,并由员工进行签名。以备发生事故时查阅,达到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目的。
新来人员在班组开始工作前,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允许单独工作。
二、交接班是两个运行班组的一个正常衔接,是上一个班全面详尽地向下一个班交待与传达保持安全生产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交接班时双方班组长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进行签名确认,以在记录本的签字栏签字认可为界。
交接班应做到“十交”与“五不交”:
(一)十交:
1.交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2.交仪表、设备运行和使用情况。当班人员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对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况负责,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移交完好的设备;
3.交不安全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和事故的处理情况;
4.工具数量及缺损情况。交接班时,工具应摆放整齐,无油污、无损坏、无遗失;
5.交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和为下一班的准备工作。当班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艺现状负责。交班时应保持正确的工艺指标,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6.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交接班时,设备运行记录、工艺操作记录、维修记录等应真实、准确、整洁;
7.交原材料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8.交上级指示、要求和注意事项;
9.交现场安全设施情况;
10.交岗位设备整洁和区域卫生情况。
(二)五不交
1.生产不正常、事故未处理完不交;
2.设备或工艺有问题,搞不清楚不交;
3.岗位卫生未搞好不交;
4.记录不清、不齐、不准不交;
5.安全设施缺失、缺陷未处置完毕不交。
在倒班作业中,应每天及时做好交接班。上一班的班组长应将班中的生产情况、设备状况、安全隐患等信息正确传达给下一班的班组长,以便使下一班正确掌握情况,避免出现上一班的隐患未整改,造成下一班操作失误酿成事故。
交接班发现问题,交接双方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之间问题的,上一班遗留或出现的问题应由当班责任者负责。
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班组安全检查对安全工作的促进很大。通过经常性和规范性的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险情”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有效地防范和整改,化险为夷;可以及时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班组安全检查形式较多,按检查人员划分有自检(自我检查)、互检(互相检查)、专检(专人检查);按检查内容划分有普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按时间划分有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三检制”(指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等。
(一)班组常用的安全检查形式有:
1.安全监护制
根据本班组作业实际和特点建立互相监护检查制度。例如二人以上同时作业,应实行“大技工负责制”,不允许一人单独作业。多人同时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和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制
定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可结合安全日活动进行,并作为安全活动日的内容之一。由班组长组织安全员、技术员及有关人员对班组安全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及违章行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物、环境。具体地说,一是检查人的安全思想是否牢固,安全管理有否薄弱环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程、作业指导书及工艺等要求;二是检查物,即机具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存在缺陷及不完善的情况;三是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地下、地面、空中的环境,对作业是否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二)班组长、安全员、岗位操作人员要根据工作现场、岗位,利用“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落实“三检制”,由班组长(领工员)、安全员组织安排每日的班前检查,督促工人穿戴好防护用品,并对现场和机械器具等进行检查,以便及时清除作业环境中的事故“隐患”。班中检查,落实安全作业措施,及时制止或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消灭事故苗子。班后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不留隐患。安全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班组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职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对于不安全的行为是否敢于纠正和制止,是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是否正确、合理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防护罩、防护栏(网)、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指示报警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接地(接零)是否完好。
3.检查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是否有缺陷和损坏;制动装置是否有效,安全间距是否合乎要求,机械强度、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超重吊具与绳索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设备是否带“病”运转和超负荷运转。
4.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贮存、运输、发放和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风、照明、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安全出口是否通畅,登高扶梯、平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堆放、工具的摆放、设备的安全距离、操作者安全活动范围、电气线路的走向和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区域是否有护栏和明显标志等。
6.检查有无忽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如:操作无依据、没有安全指令、人为的损坏安全装置或弃之不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注油、检查、修理、焊接和清扫等。
7.检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如在作业场所工作时间打闹、精神不集中、酒后上岗、脱岗、睡岗、串岗等。
8.检查日常生产中有无误操作、误处理的现象,如在运输、起重、修理等作业时信号不清、警报不鸣;对重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了错误处理;使用了有缺陷的工具、器具、起重设备、车辆等。
9.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如进入工作现场是否正确穿戴防护服、帽、鞋、面具、眼镜、手套、口罩、安全带等;电工、电焊工等电气操作者是否穿戴超期绝缘防护用品、使用超期防毒面具等。
10.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检查相关要求
1.闲置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班组长(领工员)、安全员(值日人员)应督促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3.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无论是否整改都应记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栏内,未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并注明整改情况和报告部门名称、接受报告人姓名及职务。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标准
班组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落实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
1.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领工员、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做好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班组成员全力配合,确保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到位。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2.事故隐患要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检查情况向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隐患整改要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生产。
4.对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持正常投入使用;对于作业现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安全;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5.班组根据“安全检查表”中发现的潜在危险不能及时处理的,填写“隐患整改追踪记录卡”,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逐级上报,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整改。
6.安全隐患整改要实行逐级销号,对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班组要逐级进行销号;对未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重点监控,确保彻底整改。
7.因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责任区内确认事故责任,严肃处理。
班组要实行危险确认制,针对本班组作业中的危险项目、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研究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使人人确认和知晓,以便在作业中进行重点检查、重点防范,达到趋夷避险、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十六条 设备、工器具保养及维修管理标准
当班班组长按所负责范围组织进行设备及工器具的维护保养,审阅运行报表,掌握各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能源浪费现象。
1.班组机械设备性能良好,能够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整洁干净,各种管路无跑、冒、漏、滴等现象。机械设备的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履历书等资料规范填制。
2.班组所使用机械设备全面实行机长负责制,机器保养采用分机保养,分工负责,定机、定人;每日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和吊索、具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周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必须对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设备本体应做到:
a.摆放整齐、表面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着地。
b.零部件、附属装置齐全,紧固、调整、防腐好。
c.设备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d.启动、制动、方向装置灵敏、可靠。
e.设备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4.电动设备接地良好,内部线路按规定进行布设,外接线路按有关规定进行架设,所有电线(缆)无破损.
5.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应完好无损,使用前应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6.移动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移动式机械的电缆应有转收装置,不得随意放在地面上拖拉)。
7.起重机械设备、移动式发电机、电气设备等应分别配置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急救常识和救援技能;配置的灭火器应定期检查、更换。
8.机械工作现场的环境应避免人员暴露于危险及有害物质(如温度、振动、噪声、粉尘、辐射、有毒)的影响中;在室外工作时,对不利的气候影响(如热、冷、风、雨、雪、冰)应提供适当的遮掩物;应满足照明要求,优先采用自然光,当工作环境照明不足时,辅之以机器的局部人工照明,光源的位置在使用中进行调整时不应引起任何危险。避免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引起的风险。
9.现场设备应有齐全的设备铭牌,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10.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且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课时。
11.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12.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及时组织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做好技术把关工作,保证系统设备经常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当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正常工作时,迅速组织处理;遇疑难问题及时将原因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危险作业管理标准
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一)危险作业的范围为: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7.多台机械联合作业;
8.水上水下作业;
9.脚手架搭拆作业;
10.大型设备安拆作业;
11.密闭空间焊接作业;
12.构筑物拆除作业;
13.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二)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的工作,班组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经单位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现场后方可作业。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并补办审批手续。
(三)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四)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警示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同时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监控。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4.参与施工作业的员工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员工要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5.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6.临时用电必须作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地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7.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8.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9.防火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火板接住火花。
10.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作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2.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六)危险作业结束后,班组应将《危险作业申请单》及安全作业工作小结一并交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七)对于重点场所,班组尤其要做到重点管理。重要场所必须配设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和设施,做到“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有空必有网、有电必有防”。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
班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佩戴胸卡,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学历;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具有特种作业的基本操作技能;
6.应当受聘于本企业或者分包协作单位;
7.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班组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组织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五)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班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 紧急事故(事件)处理标准
班组紧急事故(事件)处理程序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遏制事故或灾难,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减少伤害。
(一)班组要抓好单位现场紧急事故(事件)处理程序的落实。
(二)班组要全面了解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机构,以及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服务机构及主管部门进行联系的方法等。所有工作人员熟悉报警步骤,以确保能尽快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班组成员应掌握基本常见事故(事件)的紧急救援知识,适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事件)后:
1.班组长、安全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向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告,视事故情况进行救援、求救或组织撤离。
2.撤离时,沿具有清晰标志的撤出路线到达预先指定的集合点。
3.班组长应确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集合点的工人,并将此信息向上级进行报告并保存。
4.因节日、生病和当时现场人员的变化,需根据不在现场人的情况,随时更新上报所掌握的人员名单。
(五)事故(事件)紧急状态结束后,班组要积极参与受影响地点的恢复。
(六)班组要规范对作业现场潜在事故和事故后果分析。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1.可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类型,应包括被考虑的最严重事件;
2.导致那些最严重事件发生的过程;
3.潜在事故的描绘(如爆炸、坍塌、坠落、触电、火灾等);
4.对泄露物质数量的预测(有毒、易燃、爆炸);
5.对泄露物质扩散的计算(气体或蒸发液体);
6.有害效应的评估(毒、热辐射、爆炸波);
7.非严重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事件的时间间隔;
8.如果非严重事件被中止,它的规模如何;
9.事件之间的联系;
10.每一个事件的后果。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标准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要在上级领导下,制定切合班组实际的教育培训计划,由班组长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一)教育培训对象
新调入班组的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代培、实习生)和变换工种的职工,在经项目、作业中队安全教育后,进行班组教育并对教育情况进行登记。
(二)教育培训内容
1.法规制度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现场教育。班组教育要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进行。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现事故的部位、预防措施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3.专业技术教育。本岗位、工种的安全规程;现场安全通则、职工安全守则;通用和相关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讲解工种的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告诉新工人出了事故或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和采取的防范、自救措施。
4.防护教育。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发生事故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常识。
5.安全操作示范。由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传、帮、带安全操作要领。
6.标志、标识教育。企业、车间、行业、班组内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7.“四新”教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特点、使用方法;投产后可能导致的危害因素及防护方法;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8.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9.其它关于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三)教育要求
1.新职工、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测试。
3.对休假1个月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违反安全规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4小时以上。其他休假在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复工人员,复工前的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2学时以上。
4.安全规程考试10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要复学复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教育内容、考试分数要记入“班组安全教育台账”,及时转递三级教育卡片。
5.对受安全教育后的人员,班组长或安全员必须检查教育效果,并签署是否同意上岗的意见,1周以后(1个月以内)复查。
6.班组对参加本班组工作的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与正式职工等同进行安全管理。班组有权拒绝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及未经考试合格的外来人员在本班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日活动标准
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真正达到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车间(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一)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周一,如遇特殊情况,经中队(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周其他时间补上。
(二)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6.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三)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并在活动记录结束处加以注明。
(四)活动要求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队领导和单位安全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
2.要联系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学习通报、简报、事故快报等安全资料。通过学习、分析资料中的经验教训,对照实际情况,找出现场存在的问题,在逐步培养班组人员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或异常情况能力的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在学习中应结合实际,遵循“学以致用”的原则,深刻挖掘其丰富的内涵,这样就不会感到单调、枯燥。
4.安全日学习应注重动手能力的训练,要让全班组人员学会本岗位需要掌握的各类现场急救措施、现场安措的规范实施及安全用具、消防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班组人员互保、联保标准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有图表或文字确认。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在每一作业部位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一)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
1.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4.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施工)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二)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2.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班组安全规程与制度管理标准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备有完整的“安全规程”并达到统一版本,字迹清楚,人手一册,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一)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的变化,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二)凡现场临时性工作,班组都必须提前制定出书面安全措施,并由主管领导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中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互保联系信号、标志等实际情况制定。
(三)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在班组内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四)班组要保证每周必须抽考安全规程,抽考规程要全面,全班组每月每人至少被抽考2次。抽考范围是单位安全通则、岗位安全规程、相关通用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危险源控制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五)结合当天工作实际,应学习、抽考相关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相关的其他规程。
(六)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七)班组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一)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并符合“六有六必”的规定:
1.有轴必有套;
2.有轮必有罩;
3.有台必有拦杆;
4.有洞必有盖;
5.有轧点必有挡扳;
6.有特危必有连锁。
(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三)班组内每项操作,每个职工都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规操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实习证人员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的监护下工作。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班组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以及交接班制度。
(六)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1个月。
(七)凡有危险源的班组必须有完整的危险源控制图(或表)。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八)要根据生产工艺、环境等的变化,及时对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核实,根据已根除的危险源、危险因素情况和新发现认识的危险源、危险因素情况等,及时修改、补充危险源、危险因素控制图(或表),并使职工及时熟知。
(九)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做到“四不动”:
1.不懂不动(不熟悉操作规程的不准操作,生手不能单独操作,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叫他人代替);
2.不了解情况不动;
3.机器不停稳不动;
4.不是本人操作的机台不动。
第二十五条 班组目标考核标准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结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安全责任承诺中的要求和班组实际,规范班组的目标考核管理。
(一)班组安全责任明确,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责任承诺签订到位,公示明确。
(二)班组长、安全员及成员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识别危险、控制事故的能力;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开好交接班会、安全评估会、安全活动日,做好安全学习培训记录,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作业,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
(四)每日上班加强安全检查,正确使用岗位“安全检查表”、“隐患追踪记录卡”等,做到工具、设备无缺陷和隐患,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六)班组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安全无事故。
(七)班组无重大伤亡、重大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八)班组安全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九)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六条 班组安全台账标准
班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要求记录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班组应保存的基本安全档案资料:
1.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班组日安全巡视记录
3.班前会记录
4.员工违规记录
5.班组互保、联保合同
6.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班组安全检查记录
8.班组设备台帐
9.岗位目标考核记录
第五章 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清楚职责
细化并确定本班组成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任务,包括班组所有的岗位。班组成员应人人熟知本岗位职责内容。
(二)目标计划
各项指标应全面完成,证实指标完成的数据、记录完备;统计计算过程清晰,有核算依据,且核算各项目标的资料原始记录齐全。
(三)计划管理
有本班组月、周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未完成应有说明或分析;按月有专业分析报告,有发现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作业控制
有本班组所有作业项目或工作项目名称的统计清单(不同作业范围、不同设备型号、不同项目、不同作业内容应作为不同作业项目统计)。
(五)设备管理
按清单,对本班设备(或工作)进行管理分工,包括设备的巡检巡视、维修维护、缺陷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等,制定设备管理标准和管理分工要求,有管理分工一览表。人人参与设备管理,符合设备管理标准和管理分工要求。
(六)风险辨别
全班成员人人参与安全风险辨识,对照本班组每一项安全目标,查找影响目标实现的每一项活动或因素,确定活动或因素是否受控,对未受控的活动或因素,列入本班组危险点清单。
单位组织的各项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等)中查找出的问题,均视为风险,列入本班组危险点清单。
(七)风险评价
班长每周组织全班成员在安全日活动中,对本周发现的危险点进行风险评价,取集体平均值作为该危险点的风险分值,按风险分值对班组全部危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价资料齐全。
(八)风险控制
对确定为重大和不可容许风险的危险点进行根源分析,有分析资料,并围绕本质化安全,制定消除危险源或隔离、降低风险的措施,纳入班组周、月工作计划并实施,记录齐全。
(九)应急预案
对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发事件,制定本班组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对本班组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记录齐全。
(十)班务管理
有本班组《班务民主管理分工一览表》,分工到人,人人熟知本人负责的管理事项,落实有效,有执行结果的记录。
(十一)岗位技能
班组人员对本班组应担负的各项生产、安全、经营、服务指标和完成值清楚,会按要求统计计算。清楚本班组全部作业项目并掌握其管理标准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内容;清楚本班已辨识的每一个危险点及控制情况。
(十二)工作检查
每月对本班各项管理规定、标准化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班组管理分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检查人和《问题发现和改进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标准化班组的否决条件,均为一票否决。否决条件为下列其中之一:
1.年度内未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和考核指标;
2.年度和申报期内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3.年度和申报期内发生责任设备事故、责任质量事故;
4.年度和申报期内发生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5.年度和申报期内习惯性违章违规累计超过3人次;
6.现场管理、班容班貌明显脏、乱、差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程序
(一)每年元月底以前,各项目部将作业班组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二级单位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备案。
(二)安全标准化班组的评定程序
1.班组要依据安全标准化班组评价标准,每月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
2.项目部要每月进行检查,对连续3次检查达到安全标准化班组条件的班组,可以向二级单位申报检查验收。
3.二级单位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向公司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项目部安全标准化班组;公司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办公室组织考核人员,对上报的安全标准化班组进行复查验收。
第三十条 安全标准化班组考核责任及奖惩规定
(一)按照《安全标准化班组及考核标准》,经考核达到160分以上,为安全管理合格班组;达到180分以上,为安全标准化班组。经公司考核,对当年达到安全标准化班组条件的班组,由公司命名为“安全标准化班组”,颁发锦旗,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达不到安全标准化班组条件的班组,由各二级单位制定相应处罚办法,对班组及班组长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对达到安全标准化条件并已验收合格的班组实行动态管理,公司与各二级单位每半年进行复查,跟踪考评;复查不合格的班组取消安全标准化班组资格,并按原奖励的2倍予以处罚。
(三)公司及二级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两级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办公室以书面通报形式下发到班组所在单位及项目部,并提出限期改进的意见。
(四)安全标准化班组考核纳入公司双文明建设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各二级单位考核。对检查中逾期没有改进的问题,加重对单位和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扣罚力度。
(五)当年未被评定为安全标准化班组的,取消其参加年度公司和二级单位双文明班组的评选资格;项目部70%以上的班组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班组条件的,取消项目部双文明集体的评选资格;二级单位60%以上的班组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班组条件的,取消二级单位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未被评定为安全标准化班组,其班组长不能评为公司、二级单位双文明职工或标兵个人。
(六)项目部要把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与按季度的检查考核兑现结合起来,对作业中队的考核中,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按30分计算(所有班组达标即为30分,未达到要求即为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勐野江项目部和各中队班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勐野江项目部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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