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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0 热度:56

隐患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制度

一、目的

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以“自主管理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宗旨,不断提升班组自主管理能力,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零容忍”的理念,营造全员参与治理隐患的氛围,不断提升全员自主发现、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不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生产线、辅助班长及以上管理干部为责任主体;

2、安全办负责检查监督。

三、管理办法

1、根据特箱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中的隐患类别,分三个层面进行管控:

①一级:发现违反特箱“三个核心”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重要危险源管控措施、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违反安全用电制度、违反特种设备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调度以上干部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②二级:发现违反特箱“三大重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指名作业管理制度、违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违章作业,由工段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③三级:发现违反预防手持手置伤害管理制度、违反物料堆放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性伤害的违章作业,由班长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

2、各班组将“南通中集特箱生产部现场隐患排查指引”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并组织员工培训,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身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主动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失,预防事故发生。

3、提倡“我能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隐患治理、消除违章”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身边做起,从每一个细节做起,发现隐患及时按“三定”、“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报班组。要求每位员工每月至少必须查找2项安全隐患,隐患治理率100%;

4、各班组将相关安全隐患治理管理要求张贴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自身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每位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指标,让员工有目标地排查治理隐患。

5、各班组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后能自己处理的应自己及时处理,及时消除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各级干部接到员工的报告后应按照“四不推”原则逐级上报,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所有干部都能知道所存在的隐患,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各班组应将每月员工排查治理隐患的情况张榜公布于班组安全管理板,进行目视化,让员工们互相了解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并互相督促,互相鼓励,互帮互助,真正达到“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目标。

7、每月安全办对查找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难以治理、治理有困难的隐患提交生产部,由生产部召集设备、工装部门研究讨论攻关课题;

8、班长以上干部每月须查处2起违章,点检隐患10处,并自查自改;

9、每月由安全办对违章进行统计分析,列出重点,纳入下月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10、对重大隐患、三违作业中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办从“人、物、管理”三方面分析总结,并进行横展。

11、对不能自改的隐患由安全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12、对干部查处的违章情况由统计室统计汇总后报安全办,由安全办负责统计分析违章类别及频次,对于频次高的违章类别,作为下阶段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管控;

13、对违章作业人员,每周五下班后在三楼会议室进行视频安全培训;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般违章作业人员由工段、班组负责组织培训。

四、“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五、“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合合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六、杜绝“三违”的对策

1、通过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2、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七、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  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  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 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隐患排查

5.1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 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 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 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 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 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 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 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 隐患评估与报告

6.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 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6.4 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 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 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 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 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 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 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 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 事故隐患类别;

6.8.2 事故隐患等级;

6.8.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 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 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 其他保障措施。

7 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 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 奖励与处罚

8.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  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 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原劳动部(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四、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⒈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⑴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⑵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⒉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职责

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施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

电等特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⑷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⑺矿业分公司负责矿山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⑻安环处负责职业卫生类(包括放射源、岗位有毒物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⑼物业公司负责生活社区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⑽技改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⑾设计规划院负责工程设计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二)管理与整改

⒈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建档、整改资金的筹措等,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工作。

⒉安环处是(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各主管部门的监控、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就各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公司安委会提出考核意见。

⒊(集团)公司经管中心、人力部、供应公司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协助部门,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相关工作,应优先办理。财务公司在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时,应优先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列入计划,并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的落实。

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⑵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安环处备案。

⑶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⑷组织模拟发生重大事故的演习(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调配救援设备设施、现场人员疏散等)。

⑸保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用品完好有效。

⒍重大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确认的途径、方法、依据和防范措施、整改期限。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专项安全检查,及时防治、消除事故隐患。

⒎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报告的隐患确认评估,并指导、协助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由(集团)公司领导对评估报告进行批示。

⒏隐患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类别;

⑵事故隐患等级;

⑶影响范围;

⑷危险程度;

⑸整改措施;

⑹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⑺整改目标。

⒐重大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不同类别的隐患分别建立完善的监控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事故隐患整改前后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⑵事故隐患的评估、论证记录。包括隐患负责人,有关分析、论证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结论、制定的措施和决定等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及个人签名。

⑶整改情况。包括整改具体方案及具体措施落实过程的详细记录,落实责任人的签名。

⒑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按评估报告书要求,建立完善的隐患监控体系,制定应急计划和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若有发展迹象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上报,申请审查验收。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公司批准、备案。

⒓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应协助、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六、考核

(一)重大事故隐患区域负责人和设备点检人员有责任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对及时发现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奖

励。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经公司安全部门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管部门和被查单位经济处罚。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于防范措施不力而引发的伤亡事故,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隐患档案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4篇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 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 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 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 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 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 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 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 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 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 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 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 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 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 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 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 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 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 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 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 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 不按规定巡检;

m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 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 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 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 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 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 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 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 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_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 其它违章行为。

第5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检查力度,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的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过程。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

5检查标准

5.1对于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5.2对于办公大院和管辖范围的检查按照相关公司文件执行。

6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

6.1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每月举行一次。重大节日前或上级下达有临时检查任务时,各增加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检查组由公司领导带队,成员由质安科、分工会有关人员组成。

6.2质安科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参加人员为质安科有关人员。

6.3科室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科室部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6.4工程处、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或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及施工员参加;各施工工地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工地安全员组织,施工员和班组长参加。

6.5车间、车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组织,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参加。安全员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7安全检查记录

所有不同层次的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如实记载存在的问题,提出确切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对该次检查形成记录。

7.1公司级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2部门级安全检查和班组级填写《检查记录表》。

8隐患整改

8.1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检查部门或人员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的要求、整改负责人及整改完成的日期,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反馈送交检查部门或人员,由检查部门或人员复查合格后进行销案。

8.2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相应的整改程序及反馈要求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8.3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实施整改,未能当场整改且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停工并报部门主管或质安科组织整改。

8.4本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自身无法自行整改的项目,由部门打专题报告向质安科反映,经质安科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一同配合完成整改任务。

9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考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0相关记录

《检查记录表》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

第6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公司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容易导致事故,急需处理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4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1.5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下属岗位的主管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安全部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并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2.2安全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建有外部安全专家参加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小组定期进行专项或专业隐患排查,对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

2.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办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4安全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2.5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并建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3.1安全部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

3.2安全部每月至少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两次隐患排查工作。

3.3安全部每季度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互查工作。

3.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危险源辨识的结果进行,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3.5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任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经理审批确定。

3.7安全部每半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7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8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登记并建立台帐。

3.9为调动员工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标准: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元,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以上。

4 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4.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4.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4.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总监审核签字并报安全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4.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做出整改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一式两份,原件报安全部备案。

4.5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单位向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部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安全部参与或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5 附则

5.1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5.2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部。

6.相关记录

6.1《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

6.2《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6.3《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单》

6.4《事故隐患举报与奖励台帐》

第7篇 安全隐患管理办法范本

1隐患的界定

1. 1各工段、班组负责本区域内所有生产检修区域的全部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其它作业区执行以下规定。

1. 2所有起重设备、起重工具、器具、电气部分、煤气系统等所产生的隐患统一归检修公司处理。

1. 3各工段、班组负责本区生产区域内除已明确给检修的现有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更换。

1. 4岗位照明由各工段、班组自行更换。需天车配合的,由天车工负责。公司办公楼照明由办公室负责,其它室外照明由承包工段负责。各主控室、集中操作室由当班负责更换。

1. 5由于改造强化和新增项目所产生的安全设施问题由检修公司负责。如该项目属于作业区自己的,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作业区自行解决,确因作业区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公司办公室打报告,协助解决。

1. 6安全设施由于长期使用后,必须整体或大部分更换,且项目较大的,由检修公司负责。

1. 7因检修或其它原因的造成隐患,由造成隐患的作业区负责。

1. 8设备检修并后,遗留的隐患,如作业区遗漏,考核检修公司和负责验收的作业区,并且由检修公司负责恢复或处理。

1. 9夏季防暑、冬季防寒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由公司负责安排。夏季用的轴流风机、岗位增设和探照灯,由使用作业区负责领用风机,灯及电线、插座等。检修公司负责电气部分安装。

1. 10冬季厂房、地面的冰雪清扫,以各自卫生责任区和本作业区岗位为分界区,其它情况由公司安排。

1. 11采暖用的火炉,由使用作业区负责,但必须经公司确认后使用。

1. 12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其它土木、钢结构建筑)隐患由检修公司负责安排。

1. 13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由检修公司会同本公司解决。

1. 14机关区域、机关班组及公用设施的各类隐患归办公室处理。

1. 15防火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

1. 16各作业区环境区域内的公用设施,一般项目由各作业区负责,较大或处理不了的项目归检修公司负责。

1. 17外委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所产生的隐患,由办公室协同施工单位整改。但各作业区必须做好本作业区域的防护和警戒。

1. 18临时在大小马路上、生产环境区域内拧开的坑、口、沟或非定置点存放的材料、备件、设备等,必须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设警戒或警示标志。

2. 隐患的点检

3. 1各作业区域内各类隐患由各作业区日常点检,各作业区、科室对本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内的一切隐患负点检责任。检查的范围包括: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生产区、卫生区、办公室、煤气区、建筑物各部位,照明线路、灯头、炉子、各类工器具、防火防爆等。对检查出的隐患 当天的点检卡上反映清楚,并按上述界定范围将所查问题向公司汇报,重大隐患以书面开工报公司。

2. 2煤气系统检查原则上由煤气站负责,但生产工段应重点做好室内部分的日常检查,并在台帐上反映清楚。

3. 3除办公楼外,全厂所有的起重设备,包括工器具由检修公司检查。精矿库两台抓斗吊,由承包工段负责日常检查,检修公司负责专检。

2. 4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以检修公司为主,所用电动工具、电焊机及生产区域内的照明等由检修公司责日常检查,并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本公司。

2. 5公司和专职安全员要按分管责任区,协助工段、班组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工作。

3隐患的处理和考核

3. 1查处安全隐患工作,要做到不拖、不欠,完全彻底解决。凡本工段、班组能处理的和、隐患要随时安排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不留隐患,否则按专业承包考核。

3. 2公司在隐患的处理上,除重大项目列入计划外,其余项目不再下通知,查处一项,考核一项。

3. 3除本办法所列项目外,对各类隐患的查处执行各专业承包。

3. 4对其它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隐患由公司责安排。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1、事故隐患的范围:危及临时经营场所安全的不安全因素。

2、临时经营场所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台帐设在临时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部门。

3、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4、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临时经营场所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安全生产主管。

5、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6、安全生产主管对事故隐患整改负组织领导责任,对自检自查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和落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7、内部自检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人,督促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和复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

第10篇 安全隐患管理办法

1隐患的界定

1. 1各工段、班组负责本区域内所有生产检修区域的全部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其它作业区执行以下规定。

1. 2所有起重设备、起重工具、器具、电气部分、煤气系统等所产生的隐患统一归检修公司处理。

1. 3各工段、班组负责本区生产区域内除已明确给检修的现有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更换。

1. 4岗位照明由各工段、班组自行更换。需天车配合的,由天车工负责。公司办公楼照明由办公室负责,其它室外照明由承包工段负责。各主控室、集中操作室由当班负责更换。

1. 5由于改造强化和新增项目所产生的安全设施问题由检修公司负责。如该项目属于作业区自己的,所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作业区自行解决,确因作业区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公司办公室打报告,协助解决。

1. 6安全设施由于长期使用后,必须整体或大部分更换,且项目较大的,由检修公司负责。

1. 7因检修或其它原因的造成隐患,由造成隐患的作业区负责。

1. 8设备检修并后,遗留的隐患,如作业区遗漏,考核检修公司和负责验收的作业区,并且由检修公司负责恢复或处理。

1. 9夏季防暑、冬季防寒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由公司负责安排。夏季用的轴流风机、岗位增设和探照灯,由使用作业区负责领用风机,灯及电线、插座等。检修公司负责电气部分安装。

1. 10冬季厂房、地面的冰雪清扫,以各自卫生责任区和本作业区岗位为分界区,其它情况由公司安排。

1. 11采暖用的火炉,由使用作业区负责,但必须经公司确认后使用。

1. 12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其它土木、钢结构建筑)隐患由检修公司负责安排。

1. 13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由检修公司会同本公司解决。

1. 14机关区域、机关班组及公用设施的各类隐患归办公室处理。

1. 15防火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

1. 16各作业区环境区域内的公用设施,一般项目由各作业区负责,较大或处理不了的项目归检修公司负责。

1. 17外委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所产生的隐患,由办公室协同施工单位整改。但各作业区必须做好本作业区域的防护和警戒。

1. 18临时在大小马路上、生产环境区域内拧开的坑、口、沟或非定置点存放的材料、备件、设备等,必须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设警戒或警示标志。

2. 隐患的点检

3. 1各作业区域内各类隐患由各作业区日常点检,各作业区、科室对本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内的一切隐患负点检责任。检查的范围包括: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生产区、卫生区、办公室、煤气区、建筑物各部位,照明线路、灯头、炉子、各类工器具、防火防爆等。对检查出的隐患 当天的点检卡上反映清楚,并按上述界定范围将所查问题向公司汇报,重大隐患以书面开工报公司。

2. 2煤气系统检查原则上由煤气站负责,但生产工段应重点做好室内部分的日常检查,并在台帐上反映清楚。

3. 3除办公楼外,全厂所有的起重设备,包括工器具由检修公司检查。精矿库两台抓斗吊,由承包工段负责日常检查,检修公司负责专检。

2. 4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以检修公司为主,所用电动工具、电焊机及生产区域内的照明等由检修公司责日常检查,并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本公司。

2. 5公司和专职安全员要按分管责任区,协助工段、班组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工作。

3隐患的处理和考核

3. 1查处安全隐患工作,要做到不拖、不欠,完全彻底解决。凡本工段、班组能处理的和、隐患要随时安排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不留隐患,否则按专业承包考核。

3. 2公司在隐患的处理上,除重大项目列入计划外,其余项目不再下通知,查处一项,考核一项。

3. 3除本办法所列项目外,对各类隐患的查处执行各专业承包。

3. 4对其它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隐患由公司责安排。

第1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12篇 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一、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评估和隐患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实现对各类事故的有效控制和预防。确保公司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工作有章可循。

二、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外派施工人员)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三、职责

1.公司行政部安全主任负责安全检查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总经办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施行监督和指导;

2.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安全检查的管理和实施并对公司安检小组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和反馈;

3.各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检查的实施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四、内容

1.程序

1.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

1.2根据安全检查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1.3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的各个项目;

1.4根据各项目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定检查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方法和评比标准;1.5对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6检查结束后做好总结,写好安全检查报告;

1.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8对安全问题的整改要确定责任,尤其是要确定领导的责任。问题由谁负责解决,何时解决,要落实到人;

1.9问题解决后,要进行效果评价,包括隐患是否彻低消除,是否安全可靠,有何经验教训等。

2.安全检查

2.1公司安全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2.2公司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主管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2.3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车间安全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

2.4各项专业安全检查,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种人员进行;

2.5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点,行政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2.6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纪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7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工作范围之内,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控制点(部位),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记入巡回检查纪录表;

2.8各项安全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按要求上报主管领导外,还须抄送企管办以便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整改

3.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3.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3.3必须做好隐患整改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进度。

3.4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和负责人。通知书由总经办或行政部填写,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及时下发并跟进。整改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4.检查内容

4.1检查工作环境和机器设备

4.1.1检查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如机器是否装置红外感应设备,红外感应是否正常使用,电线是否裸露、机器设备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员工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等);

4.1.2车间建筑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零部件的存放是否合理,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情况,电气设备、各种气瓶和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等的使用与管理,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4.1.3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如固熔炉、发电机房、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4.2检查部门管理人员领导思想和管理

4.2.1检查一个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该部门管理人员是否真正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即检查其对劳动保护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2.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需要检查该部门目标管理、全员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经常化。

4.3检查制度和纪律

4.3.1查制度就是监督检查各个部门、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能否执行“三同时”,即新设备、新工艺、改进设备、改良工艺的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相关设备和工艺同时设计、同时导入、同时投产,能否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认真执行,是否做到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训练;对发生的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部门所设定安全员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

4.3.2查纪律就是监督检查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工作岗位上有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打盹睡觉;有无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禁烟区吸烟;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方法、操作纪律,在操作岗位不盯仪表、控制板、闲扯漫谈、嬉戏打闹、把玩手机等;有无不按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指标操作,超温、超压、超指标给安全生产造成危险和隐患情况;有无在操作中违反规定和禁令;有无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动火,不经批准乱动机器设备,乱动设备管道、电路,非相关设备操作人员私自动用相关机器设备,车辆随便进入危险区,物品摆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阻挡消防器材,乱动消火栓和乱按电源等。

五、奖惩办法

1.凡是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每次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关一线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第一次予以严肃警告批评,再次发现的对以上责任人予以记小过以上处分;

2.其他所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情节和具体事实严格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均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公司将以表彰和发放安全生产专项奖金,具体标准依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章程执行。

编制: 批准:

第13篇 某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安全事故隐患,按其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3类: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本辖区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

第四条隐患的初评

各项目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局指挥部部安全质量部,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确定其是否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若初评认定属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制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隐患进行技术评估,确定级次。

第五条隐患的整改

隐患整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如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依据有关安全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条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隐患整改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应书面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申请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安全质量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隐患整改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影响范围;

3、可能影响程度;

4、事故隐患等级;

5、整改目标;

6、整改措施;

7、整改资金来源;

8、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9、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由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10、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由隐患整治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第八条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组织实施整改,保证整改力量,并对整改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完成整改后,报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验收。

第九条隐患监管单位的责任:隐患整改监管单位对隐患整改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单位是否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协调整改过程中的外部关系,组织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第十条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级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改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对及时发现、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项目部应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采取隐患监控措施的项目部,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特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以国家、铁道部、郑开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设备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一次,设管部每月一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电、汛期、风暴等)安排临时性设备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立即报设管部。

(三)设备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员工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和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相结合。对某些重大隐患,车间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可报设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七条设备隐患治理

(一)车间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登记造册,并按轻重缓急及时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二)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前由设管部会同生产、安全等部门制定监护措施,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实行群管、专管相结合,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对不可控制的隐患设备设管部可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发出书面指令停止使用。制氧站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

(三)车间在安排设备修理计划、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时,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材料、施工优先。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大设备隐患或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协同处理的隐患,制氧站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设备隐患,报设管部由其根据情况下发《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五)制氧站要严格按照《设备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最后由设管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四个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车间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岗位设备隐患管理情况。

第十条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于月后三日内向设管部上报设备隐患月报表,逾期不报或检查整改不力造成设备事故者,将按动态考核方案考核。

第十一条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避免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车间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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