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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4 热度:37

费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2007]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安质部会同经济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和下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公司安质部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经管部门、安质部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质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质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每年的施工生产总值考核安全费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没用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给予项目部领导警告处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机电设备配件费用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使配件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有效使用配件资金,控制配件费用指标,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全年设备配件费用,通过全年经营计划测算下达,由矿机电部集中控制。

2、各配件使用单位,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设备维修使用需要,将配件计划报矿领导审批后,报供应站采购,计划必须准确,否则不予落实。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3、各单位使用矿集中费时,需将使用的预备部位,规格型号,件数标注清楚,如因意外或计划外的急需配件,要有事故原因,矿按性质分配其配件费。

4、配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配件的使用情况,保证各类易损失件的库存和配件质量,防止积压,保证配件的及时准确供应。

5、配件领取实行交旧领新,供应站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当月领用配件,必须限期交旧,否则给予罚款处理。各单位更换下的配件应统一交矿供应站,不得私自进行处理。供应站要将各单位交来的废旧配件分类妥善保管,且只能由矿上统一进行处理。

6、供应站将交回的旧件设专门库房管理,由专人建帐立卡,便于修复使用。机电部会同配件使用单位对交回的旧配件进行鉴定,对于能够修复的配件,通过计划下达给机电队,进行修复,同时月底负责修理费的结算,对于无法修复的配件实行报废处理。

7、机电队设专人进行修旧利废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好的配件交机电部验收后,统一保管,统一发放。

8、修旧利废的配件出库,按照配件出库手续办理,价格按照矿校定价格出库。

9、机电设备大、中修的所需配件统一由机电队电钳班根据矿机电部每月月底所做机电设备大修理计划,做出配件购置计划,报机电部和机电副矿长及计划科、供应站审批后领用和保管;

10、机电设备大、中修理计划的配件,只能用于设备的大中修,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11、各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中所更换的小型配件,由各使用单位自己出费用;大中型配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损坏更换的,由机电部出大修理费;

12、采掘工作面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部配齐所有零部件;搬运过程中或生产中因使用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的,由损坏单位照价赔偿,费用划入机电设备大修理;

第3篇 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差人数平均分摊出差费用,分别计入各自所在部、室变动费用指标内。(具体报销规定参照《中心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及《总局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办公费:核算各管理部门办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应列入“办公费'科目的费用。不含业务部门的办公费用(在“业务费’’科目核算)。集中采购、仓库发放的办公用品,入库时统一计入采购部门的办公费用,月末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出库统计表,分别计入各领料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中,并相应冲减采购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

3、业务费:核算各业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在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4、修理费:包含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设备修理费包括车辆维修费、专业设备维修费、通用设备维修费、有关专业设备的维保费等。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筑物大修,涉及费用较大可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论证,计划财务部门平衡预算后上报中心批准,方可动用总预备费。

5、燃料动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车辆、设备耗费的各种油耗。其中车辆在定点加油站签单加油,将定期根据车管部门提供的各车辆油耗明细计入各部、室的变动费用指标中。

6、器材配件:核算业务部门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零配件和小型设备、器具。 .

7、运输费:核算各部、室车辆的路桥费、租赁费、停车费、养路费、以及其他力源费等。

8、电话费:核算中心支付给电讯部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专线费用。此变动费用指标下达给各部、室的为部、室实际使用的办公电话费用,其余的在预备费中核算。

9、业务招待费:核算各部、室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费、服务费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该费用下达指标包括直接报销费用和定点宾馆酒店

第九条:,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将定期与部、室核对有关变动费用指标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变动费用指标按时间配比超标单位,将提出预警提示。(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条:各部、室应指定专人为成本费用核算员。对部、室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流水账管理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十一条:为使成本费用预算控制落到实处,中心将结合变动费用指标考核情况,酌情

进行适度奖惩。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5篇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海洋、航空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购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电力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治理、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制定)本办法由广西诚鑫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范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账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 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几项费用。并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第8篇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

汇总、 审核,报主管付总经理、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即为公司下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部门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公司同时授予主管副总经理、总监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超费用计划10%内总经理批准,超费用计划10%以上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财务部门审核 总经理

或授权主管副总、总监审批。

第六条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由部门负责人申报,经主管副总、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

准。

第四章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 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 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 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a. 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管理员核准行政部经理批准;

b. 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行政管理员核准主管副总批准。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办公用品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凭《入库单》和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销手续。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4.5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由使用部门申报计划,主管副总、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车辆使用费报销

1.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 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 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

4. 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根据情况报销,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

5. 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 根据公司核准的接待标准。

2. 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 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 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条 差旅费收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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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石油销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hb公司(公司)费用报销及核算,加强费用管控力度,及时、准确反映费用支出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费用主要是公司机关管理业务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外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费用、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安全费用、维修费用、审计咨询费、劳动保护费、税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

第四条费用管理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二)预算控制原则。即原则上无月度预算不予支付,特殊情况报公司预算会批准后执行。超年度预算时,在预算调整批复未下达前,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费用报销时间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费用报销时间一般情况为每月5日至25日,特殊情况除外。所有费用业务都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12月份费用业务报销期限为次年一月底。

第六条除本办法列举的特殊报销事项按特殊审批流程执行外,一般情况下,公司费用报销执行以下流程:

(一)费用预算线上申请。经办人在执行业务之前,需在公司全面预算控制系统内根据业务类别填写相应费用预算申请单据。对于小额、多次发生的费用预算,也可汇总提出申请。

(二)线下申请一级审批。一级审核通过后,经办人打印预算申请单,提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线下申请二级审核。预算归口部门负责人对预算执行申请表进行审核,依据系统内数据判断该项费用申请是否预算内事项、是否超预算,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申请确认。费用预算审批程序执行完毕之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申请单提交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财务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单返还经办人。

(五)业务执行。经办人根据审批后的预算申请单开展业务活动。

(六)财务线上审核报销申请单据。业务执行完毕报销时,经办人在全面预算系统内填写相应的费用报销单并连同费用申请单、报销票据一并提交财务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费用报销单填列的规范性、报销单据的合规性等。

(七)线下报销一级审核、审批。经办人在线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相关费用报销单,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八)线下报销二级审核、审批。经办人将一级审批通过的报销单及相关报销单据提交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归口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九)线下报销三级审批。经办人将二级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相关报销单据提交分管财务副总审批。

(十)填制记账凭证。报销人或经办人持审批后的费用报销单、预算申请单、原始发票等报销票据到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报账。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性质正确核算,填制记账凭证;打印后,提交稽核人员。

(十一)财务稽核。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十二)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记账凭证及所附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提交出纳执行付款程序。

(十三)出纳付款。出纳根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的记账凭证,针对不同付款方式执行不同流程。付款方式分为:现金支付、网银支付、支票支付。

1. 现金支付:

出纳填写现金付款单-财务部门负责人将付款单与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在付款各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通知报销人领款-报销人领款后在付款单上签字-出纳将签字后的现金付款单记账联提交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 网银支付:

出纳在网银支付系统提交转账付款申请-网银主管将提交的转账记录与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执行网银授权程序-出纳定期将网银支付单据从银行取回提交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3.转账支票支付:

出纳填写支票并加盖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留印鉴-稽核人员一级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收款人或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出纳将签盖后的转账支票递交收款人或经办人。

第七条报账时,经办人需提供收款单位或个人转账信息书面资料。收款单位或个人转账信息资料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收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章 人工费用

第八条人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及劳务费。

第九条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薪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第十条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及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教育经费;

(六)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七)其他职工薪酬。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资源相关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公司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职工当月考勤情况编制工资及奖金表(一式两份),依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

工资、奖金发放日期为每月25日。工资发放不跨月,奖金当月发放上月。

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职工扣款项目应在'应发工资'前增列显示。

第十二条职工福利费

(一)核算范围:

1.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取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 非货币性福利,即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3. 职工困难补助;

4.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 职工加班误餐补助费用;

6. 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公司福利费开支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

(一)核算范围:公司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由公司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计提基数及缴纳比例执行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

(一)核算范围:公司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由公司负担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及缴纳比例执行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教育经费

(一)核算范围:职工培训所发生的学费或培训费、资料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应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列支。主要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

(三)报销培训费时,除发票外,还应附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第十七条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一)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并即将实施。该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二)公司已经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建议应当包括:拟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裁减补偿金额,拟解裁减的时间。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裁减建议。

第十八条其他职工薪酬

核算公司为职工支付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外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劳务费

核算公司通过第三方(包括有资质的社会劳务中介机构)输入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报销时,除需要提供人员费用发放明细表外,还需提供协议第三方劳务费发票。

第四章 办公费用

第二十条办公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报刊资料费、网络通讯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办公支出。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品

(一)办公用品核算范围:办公用纸张、笔记本、工作手册、便签、复写纸、大头针、钉书机、钉书钉、刀子、尺子、印油、印台、文件夹、墨水、胶水、笔(笔芯)、档案袋、电池、u盘、移动硬盘等。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保管。

(三)综合办公室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年度办公用品购置计划内采购。办公用品入库时保管员要填制入库单。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时,需填制出库单,并经领用人、领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向领用人配发办公用品。

(四)办公用品核算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法。经办人报账时应提供办公费用申请单、办公费用报销单、采购发票(有明细的,需付明细清单)入库单及出库单。

(五)办公用品的保管。保管员要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检查清点。每月填报办公用品的领、发、存报表,按部门分类归档,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财务部门入账。

(六)办公用品按人数定额消耗,消耗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标准。

第二十二条报刊资料费

核算范围:公司订阅的各类报刊杂志、订购的专业书籍费用及各种资料册(单)的印制费。

各类报刊杂志的订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订阅标准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各种资料册(单)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单,作为报销附件。

第二十三条网络通讯费

(一)核算范围:公司办公座机电话费、职工手机通讯费、无线网卡费及信息系统维护费。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座机通讯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缴纳,按月报销,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报销。

(三)公司领导和员工通讯费报销标准执行《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暂行规定》,并由综合办公室按季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摊销

(一)核算范围包括:公司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的办公桌椅、茶几、饮水机、碎纸机、传真一体机、文件柜、打印机等。

(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出入库时应填制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单。

(三)盘点:年度终了时,综合办公室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备案。出现盘点损益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盘亏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其他办公支出

其他办公支出核算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之外的邮寄费、办公区域花卉租赁、水费、物业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办公支出形成实物的,应填制出入库单,并每月进行盘点,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备案。出现盘点损益时,应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盘亏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差旅费是指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地、居住地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船票、飞机票及保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石油销售公司中住宿标准,并按办法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从外地回公司,若无公司车辆接站,可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车票随差旅费一起报销。

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九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和有关部门人员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同意,限额接待,报销时必须在招待费发票上所附粘贴单上说明招待事由。

第七章 会议费

第三十一条会议费包括会务费、会议伙食费、会议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及会议杂费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办公会议发生的费用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报销。报销时会议费时,除发票外,还应附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第八章 车辆费用

第三十三条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以及交通事故等有关费用,不含交通罚款。

第三十四条车辆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报销,其他部室或个人不得报销车辆费用。

第九章 广告宣传费

第三十五条宣传费用主要是指通过媒体、灯箱、展板等多种形式对公司进行形象宣传而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宣传费用报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项广告宣传费用在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章 安全费用

第三十八条安全费用包括公司员工消防、危化上岗证培训支出、安全演练培训费、安全活动宣传费、环保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费用的控制与报账。

第十一章 维修费用

第四十条维修费支出主要是指设备维修、办公场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报销维修费用时应提供合规的维修发票。对于大型维修业务,还需提供维修合同及维修验收报告。

第十二章 审计咨询费

第四十二条审计咨询费核算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进行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业务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审计咨询费用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审计咨询费用由各发生咨询业务的部门报销,报销时除应提供正式发票外,还应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咨询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费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护费核算范围: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帽、鞋、肥皂、洗手液等保护用品及发放的高温防暑降温用品支出。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护费由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质检相关人员制定标准并监督执行,由人力资源相关人员造表发放。

第十四章 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税费指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简称四小税)、水利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以车辆的具体用途性质为计税标准,税率实行定额税率;

(四)印花税实行比率和定额税率;

(五)水利基金按照收入的万分之八计算缴纳;

(六)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根据地方政府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公司发生的费用,如租赁费等。其他费用报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费用报销票据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一)所有费用票据必须是业务发生地的、合法的、正规的发票。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真实、完整,不得涂改,附件张数按所附单据数量填写。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二)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制单人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票据的粘贴:交通票据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粘贴单大小为界,须紧贴粘贴单顶界和右界,并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隔距离,票据较多时,可分张粘贴,不得竖向粘贴。原始票据必须按交通票据、住宿票、招待票、通信票、维修票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财务审核时必须核对采购申请单,严格按采购单审核数量报销。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报销人重新整理。

(六)超标准的支出,除分管财务领导同意,不予报销。

(七)收据及白条不予报销;执行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而遭受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八)如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须以'支付证明单'代替,并必须注明未能取得票据的原因。如遇有票据丢失的,将视同没有发生费用,相关的损失由票据丢失人承担。

(九)所有票据必须真实,如发现作弊时,财务部将按票面金额的两倍处罚当事人。

第五十条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财务主管的签名或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不得涂改、挖补。

第五十二条报销凭证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凭证上应有两人以上签字,审批人不得为同一经济事项的经办人。

第五十三条各项费用报销单由公司统一制定,经办人应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内容选用不同的报销单。

第五十四条经办人员应按费用的实际用途和金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报销时间及流程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0篇 公司客服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客服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1、 加快费用报销进度。

2、 方便统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服务部相关管理人员及所有客服中心工作人员;

三、 职责

1、 分公司客服中心主管: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审核的初审,负责审核辖区内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

2、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审核

(包含客服主管)的复审;

3、 费用审核专员:负责审核全国分中心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并上报客服部经理;

4、 客户服务部经理:负责客服部成本费用的管控以及售后费用报销的合理性;

5、 报销人:负责真实地将报销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标准粘贴;

6、 国内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单张报销单超过 元审核权。

四、 报销流程

1、 报销附带凭证和相关规定:

1) 出差审批单:每个人的报销凭证后均需附上一张出差汇总审批表,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

(客服主管)审批签字,上面填写清楚每半个月出差概况;

2) 工作单

(即安装单、维修单、巡检单);

3) 客服人员的电话费、市交费实行包干制度的客服中心,每月最高限额,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以和各分公司邮件确认金额为准,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需向领导申请审批)

2、 报销周期和报销凭证邮寄时间规定:

说明:1)总部为各客服中心每月办理两次报销;

2)办事处每个月寄2次报销到总部,每次提前或按照上述日期寄出报销;

3)每月报销时,把当日之前的所有费用整理粘贴好;

4)期间遇节假日依次顺延。

5)报销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期则不予报销。

3、 报销审核流程

1)客服现场工程师的费用报销将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将费用报销内容录到crm费用系统里后直接将票据交给客服中心主管;

2)客服中心主管收到费用单据后,进行审核,同时客服中心主管自己的费用报销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一并交给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如无误则按照规定日期全部寄往总部客服部,每次寄出费用报销之前,登记整理好费用明细和汇总表,每月报销时发送至总部审核专员邮箱;

(备注:各中心主管每月发送费用明细时,需将每月非客服产生费用单独列出明细表,并详细备注具体费用)

3)客服部费用审核专员按照公司要求对办事处的报销进行审核,如无误则转交客服部经理审核;

(要求费用审核专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客服部经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由费用审核专员转给财务部审核;

5)财务部收到费用单据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报销款。

(注:财务部在当月29日至次月9日期间由于月度结账,故不收任何费用报销单据;)

注明:每月各分公司客服上报费用报销至总部时请提供费用明细,并排序列好费用单编号

(同一个人的费用单编号要求为连号),以便总部能确定发票等报销凭证是否在运输途中遗失。如不提供费用明细和汇总,或是报销单填写不清楚的总部将不予受理。

4、 考核规定

1)对报销票据中出现多票情况,则按照报销单上金额进行报销;

2)对报销虚假

(例如报销没有产生的费用),一经查出则不报销该笔金额。并予以报销人及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50元罚款处理,报销人当月度考核直接评c;

3)对于客服中心超出规定日期提报费用的,不予报销;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

4)对于不按照公司费用报销规范填写和粘贴票据,及少票、无效票、假发票等,视情节予以报销人和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20元罚款处理。

5)对费用审核专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核费用,予以逾期每天/分公司20元罚款处理;

(节假日、临时性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注意如下变更:

1、 各分公司必须依据报销时间表;

2、 各分公司所有报销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

3、 再次强调报销规定,报销将严格执行财务部报销要求。

第11篇 机电设备配件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使配件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有效使用配件资金,控制配件费用指标,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全年设备配件费用,通过全年经营计划测算下达,由矿机电部集中控制。

2、各配件使用单位,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设备维修使用需要,将配件计划报矿领导审批后,报供应站采购,计划必须准确,否则不予落实。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3、各单位使用矿集中费时,需将使用的预备部位,规格型号,件数标注清楚,如因意外或计划外的急需配件,要有事故原因,矿按性质分配其配件费。

4、配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配件的使用情况,保证各类易损失件的库存和配件质量,防止积压,保证配件的及时准确供应。

5、配件领取实行交旧领新,供应站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当月领用配件,必须限期交旧,否则给予罚款处理。各单位更换下的配件应统一交矿供应站,不得私自进行处理。供应站要将各单位交来的废旧配件分类妥善保管,且只能由矿上统一进行处理。

6、供应站将交回的旧件设专门库房管理,由专人建帐立卡,便于修复使用。机电部会同配件使用单位对交回的旧配件进行鉴定,对于能够修复的配件,通过计划下达给机电队,进行修复,同时月底负责修理费的结算,对于无法修复的配件实行报废处理。

7、机电队设专人进行修旧利废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好的配件交机电部验收后,统一保管,统一发放。

8、修旧利废的配件出库,按照配件出库手续办理,价格按照矿校定价格出库。

9、机电设备大、中修的所需配件统一由机电队电钳班根据矿机电部每月月底所做机电设备大修理计划,做出配件购置计划,报机电部和机电副矿长及计划科、供应站审批后领用和保管;

10、机电设备大、中修理计划的配件,只能用于设备的大中修,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11、各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中所更换的小型配件,由各使用单位自己出费用;大中型配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损坏更换的,由机电部出大修理费;

12、采掘工作面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部配齐所有零部件;搬运过程中或生产中因使用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的,由损坏单位照价赔偿,费用划入机电设备大修理;

第12篇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__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__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__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八、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并如实、按期填报计量申请,对因申请不及时或计量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事项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期支付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部将按照本通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13篇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范本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一. 薪酬标准。

三包服务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当月全勤的员工可享受公司全勤奖待遇。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务的按劳动法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其他工作人员元/月。

2.岗位工资。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市场服务调度元/月,市场服务员 ―元/月,档案管理员元/月。对各市场服务员的岗位工资由服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的工作质量考核指标“p”值予以发放,当p≥0.8时发全额岗位工资,0.7≤p<0.8时发85%的岗位工资,当0.6≤p<0.7时发70%的岗位工资,当0.5≤p<0.6时发60%的岗位工资,当p<0.5时扣除当月岗位工资。“p”值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评价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评价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绩效工资。三包服务部应严格控制三包服务净损失,公司每季度对三包服务净损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净损失在控制范围之内,则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三包服务损失考核办法》执行。如三包净损失超过控制标准,则不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二.服务差旅费。

所有人员外出服务除按公司制度报销外,另按以下补充标准执行。

1.生活补助。对在普通地区(含省会城市)外出服务的均按3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经济特区按4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

2.市内交通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应急服务的不报销交通补助,允许到达目标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车,其它市内交通凭票报销公汽费。

3.电话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300元/月报销电话费,应急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电话费。

4.服务急件发运费。按公司规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或按核报标准报销。

三.办公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按公司标准报销。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邮寄费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服务部业务招待费。因用户来访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服务部按200元/月包干开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规定报销。

3.办公电话费。服务部负责人手机费每月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市场服务调度按3元/天报销手机费,服务热线座机、传真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四.用户走访或服务索赔谈判业务攻关费。

由经办人在使用前报服务部认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核报。

本办法由服务部起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编制: 会签:批准:

第14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为降本增效,实现利润最大化,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大华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报销及对外付款严格遵守“财务一支笔”原则,在集团公司对地产常务副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所有的费用报销、对外付款由地产常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如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急需办理的事项,须通过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办理,并于事后及时补签。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加签后方可办理。

一、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管理处因工作及业务需要对外应酬和招待客户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1、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以“小额、合理、必需”为原则,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公司主办的各类会议,确因需要开支会务费用(租用场地等),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拟订预算计划并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3、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购买小额礼品的,由行政部统一采购、统一报销并做好礼品领发记录,公司计划财务部有权查帐审核。

4、因业务往来须在公司餐厅用餐者,依据行政部的相关规定报批后,使用公用饭卡消费。

4、各部门需开支业务招待费时,须先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预算。

5、宴请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具体标准(含饮料等费用)按具体情况另定,如特殊需要超过标准,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6、在外地出差期间,如确实需要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须先请示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如特殊情况须请示集团分管副总裁或总裁认定、批准(包括:事先申请、电话请示)。回公司后根据规定办理报销手。

二、差旅费用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出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因工作需要在市内出差,不能赶回位就餐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可报销误餐补助费,报销标准为10元/人/次。

2、市内因公外出交通费:

公司员工原则上由公司派车(提前一天预约)或乘公交车,如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需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主管确认,行政人事部批准。

3、因公到外省、市出差、开会费用。

(1)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参照__集办字(2003)第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住宿费标准伙食费及交通费补助

职级火车轮船飞机

(元/天)(元/天)

物业经理硬卧三等舱经济舱300100

部门经理及主管

硬座(硬卧)三等舱经济舱20080

(含小区经理)

其他工作人员硬座(硬卧)四等舱经济舱15050

注:1、到北京、珠海、深圳等特殊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和出差补助比照上表上浮30%执行。

2、如因工作特殊,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乘坐交通工具可提高一级档次。

(2)部门经理及主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乘坐硬卧的规定如下:

白天乘坐火车,连乘车时间不超过8小时(早上6:00-下午18:00)的,不得购买硬卧车票;

夜间乘坐火车,连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下午18:00以后)以上的,方可购买硬卧车票。

4、如多人同行,为方工作,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经同行职级最高人士同意,可按同行中最高职级人士之标准执行;

5、出差人员费用须填制大华集团统一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在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6、伙食费与交通费补贴按相应定额包干标准和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报销。享受补贴的人员一般不再另外报销餐费及交通费,如因工作需要另外报销餐费及交通费者,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三、通讯费用

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通讯费用按公司规定的限额凭报销,不超出限额的部分实行实报实销,超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1、报销标准:参照大华集办字(2003)第3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移动电话报销限额如下:

(1)物业经理:150元/月

(2)公司职能部门主管、管理处经理、管理处助理、主管:50元/月(注: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比照职能部门主管报销限额执行)。

(3)管理处保安班长:30元/月

2、资格审核与批准程序:

(1)以上范围的人员及其报销标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申请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后,转集团行政部审核并呈交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

(2)超出以上范围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或以上人员因工作特殊需增加限额,由本人申请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特批后,转集团行政部审核并呈交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

四、物料购置的报销

物料主要是指经营性消耗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动保护中的劳防用品等。

1、固定资产的费用支出及管理办法另发规定执行。

2、经营性消耗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流程参照《物资采购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3、物料购置的报销,必须按规定建立必要的收发制度,严禁以购代领。凡未建立物料收发制度或未办理物料入库手的,公司计划财务部有权拒绝报支。

4、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不定期地检查仓库物料,确保帐、卡、物一致。

五、专项工程的费用

1、专项工程的费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付款,确有超出合同金额的部分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付款支出按照大华集通字(2005)第4号文件执行。

2、临时发生的专项开支,在不突破年度预算计划的前提下,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后列支。

六、会议费

1、根据工作需要到外省、市地区参加的各类会议,须凭相关的会议通知,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2、根据工作需要,由集团统一组织的会议,凭集团公司统一下发的会议通知列支会议费。

七、图书资料费用

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专业书籍,但需事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批准,购买后经验收并办理登记、借阅手续后方可报销。

八、培训费用

1、属个人提出的业余学习或半脱产学习,一般不予以费用报销。该学习确因岗位必须,须事先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由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2、各类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员工赴外培训,由员工个人申请、逐

级报批,培训费用先由个人交付,培训结束后凭证书及合格成绩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认可和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

九、公司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

十、现金报销及对外付款须按照流程进行流转。

十一、附则

第15篇 k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兴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指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考核口径,下同]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年度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较好的部门和成员企业给予表扬;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作违规处理。

八、本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 试行,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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