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1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工伤。
16、为“防止”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探头放在风筒口、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工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18、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9、偷盗电缆、故意破坏生产设备。
20、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1、作业垱头短探孔弄虚作假。
2、因工作失职导致瓦斯积聚超限。
3、随意打开风门或2扇风门同时打开,长时间未关好。
4、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者没有通风的废弃巷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封闭。
6、突出煤层放炮时未关好反向风门。
7、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8、队长、瓦检员、班长发现地质变化较大时,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9、故意移动防突标志。
10、无风或微风作业。
11、雷管炸药混装,在顶板不完好及皮带、电气设备旁装配引药的;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12、装药与打眼同时进行或边装药边连线。
13、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每个站哨地点未安排2人站哨,放炮挡栏未放下。
14、放炮站哨地点未设置挡栏、挡绳。
15、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1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17、一组装药分次启爆。
18、放炮母线没有50米临时线且没有做到随放随收。
19、出现拒炮时,非放炮员检查线路。
20、瞎炮、残炮不按《规程》处理,又未向下班交代清楚。
21、作业垱头空顶作业。
22、工作面放顶前未采取加固措施。
23、维修巷道时,对维修前后未采取加固措施。
24、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作业垱头冒顶。
25、停风停电作业开关不上锁,不悬挂停电警示牌。
26、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或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27、绞车超规定数量提升或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
28、帮别人携带识别卡下井。
29、违章作业造成斜井跑车或碰头。
30、斜井行人绞车,绞车行人,绞车时人员不进入躲避硐。
31、放炮时除了站哨人员外,其余的人严禁在回风流中。
32、电溜子机头或机尾未按规定设置压顶。
33、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34、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35、提升人车时,副绞车司机离岗。
36、搭乘斜井矿车或蹬钩的。
37、井下机电设备失爆。
38、发现灾害预兆,没有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
39、对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多次未整改到位。
4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1、不经过调度室同意就擅自进入溜煤上山作业。
42、违章指挥作业。
43、酒后下井。
44、在井下打架斗殴。
45、瓦检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井。
46、溜煤下山扒煤不系保险绳,以及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47、“三三整理”未到位。
48、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自己或他人受轻伤以上事故。
49、没有技术措施,巷道随意开门。
50、隐瞒事故不汇报。
第六条年度内累计违章被取消安全奖达三次(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被罚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三违”处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连续旷工七天,累计旷工15天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影响下所造成的隐患不予以处罚,其它隐患每条按100元至1000元进行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或拖延整改日期的,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挂牌不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记旷工一天。
第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不配戴自救器下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人员未填写好各种记录及交接班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没有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就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安全一日一题考试未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不发工资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采煤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并每架超前支护必须不少于两个撑筒,上下出口搞好“四对八梁”,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否则每次罚队干、班长各50元(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2、采煤工作面空帮空顶作业,每次罚当班大工各50元。
3、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伞檐。工作面内支柱和绞接梁不得倒地,顶梁未立放在切顶线内侧,每次罚放顶工50元。
4、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护和木垛未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每次罚款100元;木垛架设没有紧固每个罚款50元;单体未及时连锁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5、回采工作面支架时,用木棒代替水平栓,用木支柱支护绞接梁放炮后没有及时挂梁控顶,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6、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进行控顶、超过控顶距的、采煤与放顶违反规程规定平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每次罚班长、瓦检员、放顶工各100元。
7、采煤工作面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罚大工各100元,班长、瓦检员未制止的各罚100元。
8、没有及时回柱放顶或放(木)顶不使用回柱绞车或回柱器,实行锤打斧砍(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放顶未使用信号铃联系违反规程规定的每次罚100元。
9、放顶不使用滑轮,利用单体(摩擦)支柱作滑轮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10、井下各种设备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元。
11、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13、工作面确需采用放炮方式破底时,必须先打前探孔,探到煤后经预测预报人员进行检测,确定无突出危险后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放炮冲坏支架,且每次只能布置一个炮眼爆破,违者罚款200元。
14、采煤机、掘进机启动前不嘹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5、单人操作采煤机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6、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处理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17、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支架操作工各100元。
18、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19、液压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未及时安装更换的,每次罚责任检修工100元。
20、采面支架检修不闭锁截止阀的,每架罚款50元。
21、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同收、安装、遇地质构造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学习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组织生产的,对单位负责人按违章指挥处罚。
22、回采工作面放顶不用挡硖帘关好采空区,每次罚放顶工各50元。
23、工作面两巷不按规定加强支护的或加强支护的材质、规格、形式、支柱初撑力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的。(因条件限制经批准的例外),违者每架罚责任班组]00元。
24、支柱或木垛架设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架罚大工各50元。
25、放顶工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固工作面支护的每次罚款100元。
26、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后,顶板仍不冒落超过规定悬顶距离,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班长罚款100元,扣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
27、工作面横梁必须接顶,局部地点因构造影响无法直接接顶的必须用边木接顶,若不接顶或采用圆木接顶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背顶不严的每处罚支架工各50元。
28、工作面支柱必须迎山,“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发现一架不迎山支架罚支顶工50元,依此类推。
29、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没有采取措施而作业的,罚施工单位队长、瓦检员、班组长各100元。
30、采面两巷切顶线以外未按措施规定卸掉锚盘、锚网支护材料、锚索头的,每次罚放顶工各100元并照价赔偿。
3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沙袋墙用煤矸代替的,每次罚款100元。
32、采煤工作面尾巷沙袋墙不严实,罚责任人各100元。
33、采煤工作面浮煤超过20mm,每次罚责任人各100元。
34、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挂线采煤,每次对班长、瓦检员扣绩效考核分1分。。
35、采煤面水仓未处理好,出水煤每次罚款500元。
36、矸石未进行筛选,每次罚责任人300元。
37、采煤工作面尾巷工字钢要提前替换,沙袋墙内不允许有工字钢,补充切眼贯通之前工字钢要提前替换,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掘进管理
1、开掘巷道开口、贯通、过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探放水、高危险冒顶区及临时工程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或作业规程不落实的,对队干、班长按违章指挥处罚。
2、不按规定进行支护,柱距超宽的每付支架罚大工各50元。
3、采用放炮作业的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4、下山施工地点未按规定使用防跑车装置的,每次罚推车工200元。
5、掘进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每次罚司机300元。
6、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段,必须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设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支架撑筒齐全、背帮背顼必须严实,否则每架罚款当班大工各50元。
8、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迎山,严禁退山支护。迎山不符合规定的每付支架罚当班大工50元。
9、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和不使用防跑车装置,上山掘进坡度大于20度,不按规定打好半边挡栏的,每次罚班长、安检员100元。
10、交叉巷道开门,抬棚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开门杠子断裂时不及时更换进入作业地点作业的,开门栌没有按规定打好撑筒的,不抬开门扛子开六的,每项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1、巷道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和随便改变中、腰线的每次罚班长、大工各50元。
12、巷道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有煤柱或冒顶区时,不编写安全措施的扣技术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2分,作业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每次罚班长、瓦检员100元。
13、锚索、锚杆规格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或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次罚班长、大工、瓦检员各100元。
14、锚盘不贴岩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及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辊责任人各50元。
15、架棚巷道棚距、锚网支护巷道锚网搭接、联网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出现扭斜、无下扎的,每次罚款100元。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各100元。
16、砌碹巷道不近措施规定施工,砌体厚度不够、壁顶壁后充填不实,墙拱面每平方米蜂窝、干缝、重缝超过3处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7、砌碹不架好模范作用架施工、未垫到实底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
18、裸体巷道掘进作业前或放炮后不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松石作业的,每次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
19、各采掘队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每次罚责任人各50元,一月之中有五次未实行光面爆破的月底按不合格品处罚。
20、巷道中水患未及时处理好导致出水煤的,每次罚款500元。
21、煤土没有分装分运,每次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火药与放炮管理
1、施工后剩余雷管和火药不及时退库,导致雷管及火药丢失或井下埋藏,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每发现一发雷管或炸药一筒对爆破工罚款200元;丢失或埋藏炸药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筒或每发罚款2000元,并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地面、井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3、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母线不扭接短路,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每发现一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4、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工罚款100元。
5、不按《规程》规定装封炮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6、在井下试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每次罚款300元。
7、放炮母线与动力线悬挂在一起,罚款50元。
8、将雷管放在工作服口袋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炸药不执行运输、保管规定,乱丢乱放、火药箱不上锁和上锁不严的,火药消耗登记本不随身携带和不履行现场
签字手续,雷管和炸药不做到日清月结,帐物不符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将废雷管及变质炸药扔往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火药与工具混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12、按作业规程规定,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仍继续放炮,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瓦检员除执行放炮规定外,每班应在工作面跟班检查瓦斯,同时对所辖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使用的仪器失灵、灯光不亮,不按规定时间换干燥剂和c02吸收剂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及大工不巡视放炮地点的安全状况,不处理好相关隐患,指挥作业人员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溜煤(矸)仓(眼)因物料堵塞,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装药放炮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7、井下雷管炸药没有分箱存放或未远离电气设备及支架不完好的地方,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后,爆破工不检查拒爆、残爆情况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设备、设施未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安装、管理,而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等严重不安全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2、主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调换,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调换必须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备用主扇要随时能够启用,不能因备用机有任何原因而影响全矿的正常通风,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主扇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无人值班或睡觉、离岗的,每次每人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主扇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转情况,发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生产调度部和公司有关部门,并认真记录运转日志和严格交接班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矿井主扇因故停止运行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开防爆门和行人风门,及时报告调度室和公司有关部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7、矿井因故全井停风,恢复供风时,必须做到地面主扇运转15分钟后,方可恢复井下供电。启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o%,方可启动电气设备,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井下局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挂牌落实到人,不得擅自停开,停送要按《规程》规定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临时停风地点和盲巷必须设置临时栅栏,否则发现一处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无栅栏、警标,对抽采队长及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10、炮后未经瓦检员、班组长检查墙头安全情况时,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1、消灭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未经批准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2、通风系统图不按规定每月及时填写数据,通风工作没有月计划安排和月通风工作总结,不按规定及时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和测定风量,安全通风报表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井下、地面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3、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实行连锁装置,人员通过时必须做到随手关风门,以免风流短路,电机车通过风门,严禁顶开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4、瓦检员发现工作场地有局部瓦斯积聚,不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或领导不听制止,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施工队不按规定悬挂,机电队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的甲烷传感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风筒通风不设弯头,大小风筒不设过渡节的,每处罚50元;风筒供风落后于墙头的(岩巷≤5米、煤巷≤5米),每次罚瓦检员、班长各50元;瓦斯探头没有按规定悬挂的,每次罚瓦检员或其它责任人50元。
17、损坏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的防尘管路和防尘装置的,罚款100元。
18、各作业场所、各转载点的防尘、降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9、巷道大修、墙拱、复砌、独头巷道维修,必须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0、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等易燃物品,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1、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2、机修房井下防火硐室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否则,每次罚机运部、机电队长100元,随意损坏防灭火器材的,应按照材料价值赔偿。
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照价赔偿。
24、跟班人员及流动的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每次罚款50元。
25、掘进工作面打干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要求所有采掘连队必须对机风巷进行洒水防尘,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各罚50元。
第二十条防治水管理
1、发现有透水征兆或异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打探水孔或探水孔深度不够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备用水泵不完好,管路内不及时冲刷废垢的,每次罚机运部长、机电队长100元。
4、水泵司机不坚守岗位,造成井底车场被淹事故的,每次罚水泵司机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管理
1、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因管理不到位或误操作造成停供电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主要通风机倒机时间超过10分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0%,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系统、斜巷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等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测定、检修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供电系统不稳定或倒主扇造成井下大面积停电、停风时间超过规定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4、造成提升系统停运超过24小时的,机运部、机电队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5、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每次罚款100元。
6、线路发生故障继续使用和拖延处理的,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或保险丝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0元。
7、每天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设置局部、辅助接地极的,每次对采区电钳班长罚款50元。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电硐室、配电房、绞车房、充电房,违者和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0、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11、矿灯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领用矿灯必须在更换工作服后凭矿灯牌,严禁无牌发灯(外来人员除外)和发放不防爆的矿灯和不合格自救器,违者每盏(台)罚充电工50元。
12、领用矿灯不按时归还,携带不合格的矿灯下井,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
13、从事特殊工种、有毒有害危险行业,不按《规程》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4、机电队要加强设备的维修速度和质量,要彻底杜绝电溜子变速箱的漏油现象,‘修复后仍然漏油的罚机电队每台200元。
15、将氧气瓶、乙炔瓶同一个车运送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
1、两机车在同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及周边情况,开始推车至停车止,必须不断发出警号;
(2)严禁放飞车和不带刹车棒推车。
3、在皮带、溜子上无安全技术措施,运送物料时违章,并且逆向取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4、皮带因管理差或司机责任心不强,发生斯皮带、撕皮带及机头、机尾拉偏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6、胶带输送机不按规定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以及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7、溜煤眼、煤仓、卸煤坑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8、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弄虚作假,检查记录不清,每次罚款100元;调度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打结、断股严重而仍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元。
9、凡接有电源的调度绞车不完好、绞车提升不执行--in定”、信号系统不完善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把钩工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及其套环,不详细记录运行日志,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各斜井不排队乘坐人车,扰乱秩序每次罚款50元。
12、机车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不发出信号,机车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运行中用手、脚拔岔道,停车离开座位时,不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每次罚款100元。
13、电机车(包括地面架线机车)内除司机本人外搭座人员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搭乘人员罚100元,搭乘人员酿成事故的各罚200元。
14、斜井运输地滚或巷道转弯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每次罚款100元。
15、清挖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浮煤时未停车的,每次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强拉硬拽的,每次罚款100元。
17、无措施运输超高、一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或提升设备材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捆绑不牢的,每次罚款200元。
18、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每次罚款50元。
19、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电车司机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或无点车试转的,每次罚款100元。
20、使用无灯、无铃、无洒沙装置、刹车失灵的电机车,每缺一罚电机车司机50元。
21、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斜巷运输绞车司机不送电下车的或无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23、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叉、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以及机车前方有行人或视线障碍时,不减速行车,不发出警铃的每次罚款loo元。
24、电溜子机头被煤矸掩埋,每次罚电溜子司机100元。
25、电溜子安装不完好,减速箱无油和无防护罩的每次罚款100元。
26、斜井上部车场阻车器和安全门必须保持灵敏可靠,放车时方准打开,并按顺序操作,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27、斜井、平巷人车未停上下车的,每次罚款50元。
28、轨道高低差超过4mm,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9、轨道夹板、螺丝每少一个,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0、平巷、斜井人车无跟车人员,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地测管理
1、井下巷道开工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巷道贯通相隔20米以前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执行贯通措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所有反映采掘生产的在用图纸及底图必须每月填图一次,每缺一张未填写的,每次罚款50元,填图有误的,罚款50元。
4、各主要巷道(开拓巷道、采区上山、集中运输巷)在巷道贯通后10天不提交素描图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防突管理
1、防突技术员对每次的防突措施进行验收,并有记录可查,如未进行验收,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
2、防突牌板必须及时填写,且准确无误,如没有及时填写,或数据不清者,每次罚防突人员100元,罚当班瓦检员50元。
3、通风、监测监控、抽采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4、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每次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点进行测风的,每次罚款50元。
6、打钻时施工人员未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及光学仪,每次罚款200元。
7、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版、管理牌版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标注涂挂防突标志,每次罚款100元。
9、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口、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采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如出现空岗或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2、瓦斯抽采站司机不按规定检查抽采瓦斯浓度、流量、负压等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少检查一次罚款20元,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20元。
3、各工作面尾巷的瓦斯抽采管道,通防部、抽采队要督促指导各队及时安装与移动的沙袋堵墙,否则通防部、抽采队、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4、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
1、食堂每天每班都要进行成本核算,每月盈亏幅度必须控制在3%之内,班中餐按规定标准正负在0.1元之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食堂工作人员每人50元。
2、严禁出现变质米、菜、油等食物,每发现一次处责任人各100元罚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严禁出现生饭、生菜、夹生饭、夹生菜,每发现一次处当班工作人员各100元罚款。
4、保管员轮岗时,必须打好移交,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5、每月底由公司员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未达70%,每人处50元的罚款,评选为优秀服务员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其他管理
1、如严重违章操作者,按事故分析结论进行处罚。
2、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3、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每次罚款100元。
4、凡是未执行调度室指令的,每次罚100一500元。
5、凡是调度室安排的任务处理之后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每次罚50元。
6、屡次帮教无效的安全不放心人员,一年之内3次被列为不放心人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累计4次被列为安全不放心人的,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因工作原因对瓦检员、测风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情节轻处以100一1000元的罚款,情节重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员工,公司酌情分别给予100至2000元奖励:
1、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管理和技术上有创新。
3、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
4、及时制止他人违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事故追查,公司领导视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奖惩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资煤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以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第2篇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本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司及下属各项目部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在建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5%;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
(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或更新、技术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控制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公司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质量部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安全资金的计划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资金保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处罚原则
公司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3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爆破安全规程》(gbb6722-86)、《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长:郑建中。副组长:邹正明。组员:刘文庆、范承余、张松求、童中余 何金武、夏柱林、张尤平。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具体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监办、各驻地办、施工单位成立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作为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总监办、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成员,负责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真实反映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状态。
第三章 保证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指挥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逐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宣传教育面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六条 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不准使用聋、哑、残、老民工。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民)工遵纪守法意识,杜绝“六害”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注意搞好社群关系,尊重地方习俗,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八条 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凡属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指挥部,严格按国家有关事故统计规定,按时上报月(年)报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灾、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月度奖惩
检查方式:检查考核分自检、监理工程师检查、业主、监理巡查和业主组织的大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范围为参与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自检,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内容及要求与规定,对本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定期自检自查,做到一日一小检,一周一大检。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检查, 各监理单位对各项目部的检查与考核实行日常工作检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检查纳入日常的监理工作之中;集中检查考核实行每日一小检,每周一大检,其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评比原始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由黄塔(桃)建设办组织和主持,由相关单位参与。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内业资料等方面内容。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办还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其抽查的结果作为检查评比的依据之一。每次检查评比,业主均将检查结果及要求整改的内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通知各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若发现整改措施不落实或逾期未整改的,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以每次项300-1000元的罚款。
对建设办组织的安全检查中不认真进行检查的检查组成员每次罚款200元;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不按时或不参加建设办组织的安全会议的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对建设办要求上报的资料逾期不报每次罚款300元。
总结评比:奖惩评比设立专项奖金,由黄塔(桃)建设办根据总评结果最终为各单位分别做出总的评价,并分别根据各单位考核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奖惩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月检查得分满分100分,对于月评得分前三名施工单位分别颁发优胜流动红旗。对于月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将发警告黄旗.连续三次黄旗警告的,将处以1万罚款。
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权,出现一起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本月评比资格并处予施工单位5万元罚款,处予总监办、驻地单位各1万元罚款。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90分,给予1万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6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二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5分,给予6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4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累积排名第三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0分,给予3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2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奖惩同施工单位挂钩:
1、对于监理单位所辖的施工单位本月总评得分第一且所辖标段中无施工单位得分低于75分的给予驻地办2000元奖励。
2、对于监理单位本职工作总评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4000元处罚。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百分制进行检查考评。满分为100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
第4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公司安全员每月对有在建***的办事处都要抽查到,并有规范记录,每月底向***分公司总经理汇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下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每两个月向各办事处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抽查情况。
第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每月对在建工地抽查率要达到50%,必须有规范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签字,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写为月报形式并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分公司安全员。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除防触电告警安全帽和电工绝缘鞋有***公司统一采购,然后从直接成本中扣回,其余防护用品有各办事处自己采购,并报***分公司备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办事处对所需的劳动防护品及用具要及时以文字形式(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分公司安全员。
第四条. 各维护班组在施工生产中,严禁“三违”现象发生,严禁酒后上班或晚上过多酗酒。
第五条. 维护或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明显的安全标志,防止因维护或施工而伤害过往行人维护或施工人员被外来因素伤害。
第六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提前对维护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提前排除安全隐患或采取稳妥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在维护或施工前告知所有维护或施工人员。对复杂施工环境不能采取十分把握的劳动防护措施,办事处必须尽快向***分公司安全员汇报。
第七条. 办事处新聘用的工地负责人,必须经***分公司对其安全管理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 维护班组每隔6-10天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隔3-5天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安全检查,并都要做规范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有领物人签字。在检查中只要检查人员未见到这三本记录,不论何种理由都按没有论处。
第九条. 维护班组必须保证维护或施工人员有正常的休息时间,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人员,45周岁以上禁止登高作业。工地负责人要留有维护或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准确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并及时报***分公司安全员备案。
第十条. 在上级或***分公司检查中,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除按有关规定处罚,立即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第十一条. 对仪器、仪表等设备操作不十分清楚的人员,严禁乱动设备。办事处对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管理必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并有出入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对每天的维护或施工地点必须能随时找到,并积极配合***公司或***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对不能提供准确地点或可靠的联系方式,而造成无法检查的,一经查出按相关规定处罚。若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其办事处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分公司配给办事处的安全防护设施年损坏率为总价的10%,超过10%的按原价从办事处管理绩效中扣回。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后办事处安全员要尽快向***分公司汇报,经***分公司安全员确认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工地驾驶员严格遵守行车措施“十不准”和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主任必须与***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缴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年无责任事故发生,将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若维护班组发生事故,首先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及时逐级如实汇报。
第5篇 路桥工程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全分局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第三条 分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部及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完成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 各项目部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统计职责
第十条 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三条 各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安全投入统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工程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第6篇 地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 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 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 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 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 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 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 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 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 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 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 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3.地基、便道附近有坑、井、沟、坎等危险处,要设防护栏杆。
4.人工搬运便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6m,坡度不大于20,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转弯处设“z”路,其导路不短于7m。
5.在安装与拆卸铁塔时,要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塔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带钉子、硬底鞋和赤脚上塔,不准将使用工具和螺栓放在台板上。
6.钻塔要与空中的电线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开钻前要了解工作区地下有无电缆线、通信光缆和各种管路,
7.雷区作业时,要安装避雷设施,确保钻机和人员的安全。
8.钻机工地上要配备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工作;
9.钻机机场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并保证规定照度;
10.钻机机场使用的电源线要架空,高度不低于3m,并做到“一箱”“一闸”“一漏”;
第四十八条 工程测量安全。
1.测工携带伐木斧锯时,应在斧刃和锯齿上套上防护罩。
2.摆脚架或立塔、尺,均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3.用测绳、钢尺量距时,必须防止接近架空输电线,当两测点拉直测绳(尺)时,不触及到电线,并保持安全距离。
4.沿铁路、公路及在城市人口稠密区作业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和铁路安全规定,备制醒目标志,并尽量缩短从业人员在路基上停留的时间。
5.在造标埋石时,应经常检查使用的工具,并保持完好,标的位置应与架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电话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城区测量时,应以木质塔尺为宜,以避免上部接触电线。
第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的工程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机构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2.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持证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标志等,并悬挂在工地的明显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安全管理:
1.项目经理部应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班组必须坚持日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现场施工的电线线路必须架空,高度在3米,输电应采用五芯线电缆和tn-s系统,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和外加一根线方式进行连接,并做到一机一闸。
3.移动式带电设备(含钻机、潜水泵、搅拌机等),必须按“一箱”“一漏”的要求进行配置。
4.高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戴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装有乙炔与氧气瓶不能混装(存)、倒放,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作业现场要有安全区,安全通道,堆放的物资,施工材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堆放。
7.施工现场要有防暑、降温,防雨、防寒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型施工,严禁闲人入内。
9.土石立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持证上岗操作,飞石撒落范围内必须设置人员警戒。
第四章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各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内部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好企业内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十二条 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企业负责,大队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改制时,单位必须与改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严格执行地质局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日巡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要按年度销售总收入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项使用。
第六十八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应对所有的从业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第六十九条 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班组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班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各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完好,并灵敏可靠。
第七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车间内有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在厂区、车间内要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十四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车间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诣。
第七十六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工件的堆放,实行定置管理,严格控制堆放的高度。
第七十七条 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悬挂在车间比较醒目的地方,操作规程要挂在设备旁。
第七十八条 电器、电路的安全要执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实行《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具备有《驾驶证》和《上岗操作证》方可动车。
第八十一条 上岗证的发放范围
1.在岗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车管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防科长。
3.持证人员条件
(1)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技术熟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处理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
(3)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局、队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条件要求,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的作风。
(6)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大于6分。
4.上岗证发放程序
(1)各单位、大队机关将符合持征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摸底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审验表》,(以下简称《审验表》)。
(2)《审验表》由个人填写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登记册》。
(3)《审验表》经地质局安委会审验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
5.“上岗证”的管理
(1)“上岗证”由地质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并收取工本费。
(2)“上岗证”二年一审,审验的时间暂定于每年的4月份。
(3)审验的方法是:先由各单位将原“上岗证”收回,由持证人填写出自我鉴定,经安全部门考评合格后,签字盖章发给原证,并报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销“上岗证”。
1.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 3人以上(含 3人)的。
2.年内因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扣满12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
4.离开驾驶岗位、退休、退职(反聘除外)或机动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
5.其它原因经单位审验不合格的,注销“上岗证”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地质局批准备案,同时将“上岗证”收回。
第八十三条 确系特殊原因(如抢险救灾、救人等)需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临时上岗时,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大队备案,但临时上岗的时限不能超过7天,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八十四条 大队内部借调,借用或外聘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必须持有“上岗证”才能驾驶公有车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十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减少或消除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室内粉尘作业点每年不少于 12 次,放射性作业场所每年 4 次,有毒有害场所每年应不少于 12 次。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八十九条 对出现的职业病(应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中心的证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换工作,使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给予治疗。
第九十条 新聘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该工作的身体条件一律不聘用。
第九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降尘,防毒,防害的措施,并能做到灵敏可靠。
第九十二条 要及时作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出队时要配备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物资。
第九十三条 野外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下河、江、塘游泳,如要下河、江、塘游泳必须有组织,有措施,有应急预案,方可下水游泳。
第九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亮度、湿度、噪音和三废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在生产过程遵章守纪,发现和解决隐患,避免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都应给予奖励。
凡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法规,以至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都应给予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九十六条 经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单位无死亡、无重伤事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交通事 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质量事故、无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和废渣治理工程事故,尘毒场所全面开展了监测工作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未发现新的 职业病患者。大队可按局标准发给安全生产奖:
第九十七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九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大队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 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
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
(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 处 罚
第一○○条 因公死亡一人,罚用人单位10000元,死亡多人累计处罚。
因公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接受行政处分。
第一○一条 因公重伤一人,罚单位5000元,重伤多人累计处罚。
第一○二条 发生生产性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和其他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处罚事故单位。
第一○三条 受到大队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专兼安全员各罚款400~800元;
第一○四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200~400元: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作伪证者;
2.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章者;
3.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5.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6、醉酒驾驶公车者;(未造成事故)
7.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或动火者;
8.无证上岗者;
第一○五条 因喝酒驾驶公有车辆发生事故要加重加倍处罚;
第一○六条 指派无上岗操作证的驾驶员驾驶公车的,罚指派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指派人员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七条 本办法适应******所属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一○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
第一○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加强事故防范,企业首先要加强炸药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本质安全基础。
第3条 加强事故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抓好安全监督和工作考核。
第4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保障和投入。矿长和分管领导是炸药库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必须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安全全面管理。库管、警卫和安全员等工作人员是炸药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和本制度,做好各项工作。
第5条 炸药库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6条 本制度由涉爆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 库房建设与储存管理
第7条 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专用库房,并安装全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8条 爆破器材必须入库储存,按规定和安全要求存于专用库房内,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库管员管理和监护,由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第9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并保持安全距离。一次库存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证允许的容量和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10条 炸药堆高不准超过5箱,每堆宽不准超过3箱。不同型号的药必须分别堆放。库房内每堆应有标志牌:标明数量、规格及进库时间、生产厂家等。堆间距离不得小于1.3米,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5米,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并堆放整齐、稳固。
第11条 雷管堆高不准超过5箱。不同型号的物品,必须区别型号分别堆放,并用标牌写明型号和数量、进库日期、生产厂家。
第12条 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先进先出,收、发必须按正规手续及时签字、记帐,做到日清、旬结,帐目清楚。账、卡、物相符,矿主管部门每月必须核实一次。
第13条 库房和发药点都要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库房内要每天开窗通风,通风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发现温湿度超过安全允许范围,应及时调节或报告。
第14条 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和雷管库。库区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处理。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爆炸材料进行加工作业。
第15条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帐实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矿安保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追查、破案或清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16条 库内严禁老鼠、虫、鸟等动物出现,若发现及时采取措施灭鼠、灭虫和驱赶。
第17条 库管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做私活、睡觉,必须严守岗位职责。
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18条 爆炸物品是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对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储存、发放等业务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或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涉爆作业环境安全操作管理。
一、装卸作业管理
1、装卸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经验和细心的人员进行。提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包装(封皮、印章)是否完好,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认真核对数量、品种、型号及有效期。
2、装卸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装卸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或其它有效装置。
4、装卸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操作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脚踩、翻滚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爆炸物品。
5、运输装车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必须堆码整齐总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或吊钩;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上一层。
6、来源不清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禁止装车和入库,如果包装物破损,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
7、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9、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二、运输作业管理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用专业车辆和设备运输,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2、爆破器材必须分装分运,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运,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严禁超载、超高运输。库区装车运输时,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层。
3、向工地运送爆破器材时,运输前押运员要仔细检查装车情况,确保装车科学规范,爆炸品层间和空间有棉毯或防静电软质物品填塞、松紧适度、稳固可靠,雷管箱无侧放、立放和摩擦、撞击现象。
4、在库区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盖蓬布或安全网,中途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人群众多的地方停留。其他地点必须停留时,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
5、爆炸品运输时,运输车箱上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并备灭火器材。必须夜间运输时,行车须亮红色标志灯。
6、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交接双方必须立即办清交接手续(签字、盖章)。若发现数量、品种或型号不符、损坏、变质等,必须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查处。
7、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8、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三、爆炸品发放、领退作业管理
1、爆破器材发放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库管员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和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执行上述操作。
2、发放炸药必须在设置的专用套间发放;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平台上进行。
3、执行发放、领退爆炸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库房。
4、发放爆炸品的库管员不准撤离职守,不准请人代发,不准带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
5、在发放过程中搬运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发放雷管要使用专用发放平台,并将发放的雷管放入棉毯上,严防雷管掉落地上和硬板面受到撞击。抽取雷管时用力要轻,不得挤压。
6、领发爆破器材,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安全条件:
(1)爆炸物品领料单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查审批同意;
(2)运送必须由持证押运员亲自押运且运输安全措施和工具符合要求;
(3)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并履行领发手续,填写“双向查验”记录;
(4)实际所需材料品种和数量与领料单相符;
(5)爆炸材料无过期、失效、变质等情况。
7、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必须及时安全退回库房存放,并履行退库手续,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四、爆炸材料押运作业管理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上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押运员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后方可装箱运送。装卸爆炸材料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粗鲁和莽撞行为。
4、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地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押运员监护下的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运送。
5、运送爆炸材料时,押运和运输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运送中如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五、雷管编码作业管理
1、编码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和持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编码机工作台必须铺设防静电胶板,工作室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3、编码机应安装在胶木板上,防护板安在操作员和编码机之间,必须有效的保护操作员。
4、操作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操作。
5、操作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工作台应配安全箱,工作台放的雷管不得超过20发。
6、编码机调试时应用空壳雷管,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7、雷管搓码时只许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8、搓码时出现雷管变形应立即停止搓码,重新调试。
9、搓码时绝不允许将铜雷管和纸制雷管同时搓码。
10、对搓码机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章 流向管理
第19条 入库管理
一、爆炸物品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二、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设立卡片式的进出台帐。
三、入库要坚持“四不入”:即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的不入库;爆炸物品品种、数量不清、不符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四、爆炸物品每次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切实搞好入库编码管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清楚准确。
五、抓好入库安全监督。产品进入库区前,安全员、库管员要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入库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只有在保证安全可靠后,才允许进入库区,同时值班室要对运输车辆入库进行登记。
第20条 出库管理
一、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需交验办理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1、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使用地点经查验无误;
2、领发爆炸物品的安全条件、审批手续等经查验符合规定和要求;
3、所发实物与领料单经再次核对完全相符;
4、填制了出门证。
二、爆炸物品出库后,库管员必须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和上报。
三、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坚持原则,做到“五坚持,五不发”:
1、坚持爆炸物品领发审批制度,未经矿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和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的不发;
2、坚持出库安全押运制度,无押运人员押运和运输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发;
3、坚持爆炸物品双向查验和专人领取制度,无爆破员亲自领取和未填写“双向查验”记录的不发;
4、坚持出库审核制度,所需品种、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的不发;
5、坚持发货查验制度,确认爆炸物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不发。
第21条 使用管理
一、爆炸物品的使用落实爆破员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爆炸物品必须按法规规定使用,本矿爆炸物品除专项用于采掘爆破外,其他场所无权动用爆炸材料,严禁任何理由转借、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三、包装材料必须建立使用日志,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雷管、炸药使用数量和编码使用情况,确保准确无误。安全员每天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爆炸材料使用日志,主管领导应按时审核签字。
第22条 退库管理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清点退库,并履行退库手续,做好记录,建好账目。严禁将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第五章 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第23条 炸药库是重大危险场所,为降低危险指数,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下列定员定量标准和规定:
一、各库房的爆炸物品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存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的设计存量为:3吨;雷管库的存量为:10000发。
二、在各库房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数量。
本库区内,炸药库定员为:2人;雷管库定员为:2人。
三、在各个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标识牌,标示牌的内容包括:爆炸物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及定员、定量数。
四、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示牌上的内容后,方可持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申请进入。
五、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六、入库正常人数不能超过5人,如果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入库。
七、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或检查工作,一次入库人数应控制在8人以内,并有本矿安全管理人员引导。
八、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第24条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是炸药库工作人员在各个涉爆业务操作中,加强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手段,企业和涉爆操作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
一、企业必须根据炸药库涉爆各工种、工序、危险程度等情况,制定配发防护用品标准、种类、数量的计划,并形成制度进行落实。进入库房和在库区工作的人员主要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工资帽、手套、鞋袜以及放毒口罩、面具等。其他防护用品可按不同工种确定。
二、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保障站,并定时、定点、定量足额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在购买、入库、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和安全功效。
四、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改装、变卖、损坏防护用品或不佩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视情节应严厉惩处。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后,企业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废用品应及时更换。
六、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工作。
七、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产顺利进行。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第25条 炸药库必须按安全国家规定安装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一、库区炸药、雷管库等建筑物旁必须安装防雷击设施(避雷针)。
二、库房所有金属结构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三、雷管库门口必须安装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
四、库区必须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
第26条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功能检测和维护:
一、库区防雷击设施(避雷针),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测1次,并根据检测情况做好维护或检修工作。
二、库房金属结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检查连接,接地功效每年至少检测2次。
三、雷管库门口安装的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每年至少检测2次。
四、远程监控装置必须在使用中经常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维修。
五、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测定。
第七章 变质材料销毁与处理
第27条 爆炸材料出现过期、变质、失效或有缺陷后,必须及时清理出库进行销毁。
第28条 销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毁前要将要销毁的炸材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雷管注册编号等,并写出销毁申请和销毁方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专业措施销毁。销毁手续必须上报备案。
二、销毁爆破器材必须由供销、保卫、安全等部门派人组成销毁小组,制订销毁安全措施,聘请公安消防机关专业人员现场指导。销毁地点必须选择在一定距离的无人区域。
三、销毁炸药采用溶解法;销毁雷管采用爆炸销毁法。销毁前应对销毁的炸材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销毁安全距离不小于200米,销毁现场四周和各要道必须设安全警戒岗,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销毁现场。销毁人员必须利用天然屏障保证安全。只有在确认绝对完全时,才允许用爆炸销毁法。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 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四、对销毁后的现场必须严格复查,如发现有未销毁完的爆破器材,必须采取新的安全措施重新销毁。
第八章 防火与安全警卫
第29条 爆破器材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通讯设备,切实强化防火基础保障能力。
一、炸药、雷管两库应分别在室外配置不少于6具的干粉灭火器,并做到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二、库区中心地带应设立消防砂箱(池)、储量不低于5吨,并配备铁锹、撮箕等消防工具。
三、库区中心应建设不小于15立方的消防水池、并安装消防泵,配备高压水带和水枪,随时保持应急功能。
四、值班室应安装通讯电话两部(座机、手机各一部),并保持畅通。
第30条 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安静,库房周围3~5米(坎3米平地5米)内不得有庄稼、杂草、杂物,经常保持水沟畅通、地面整洁,围墙内外一律不准堆放柴禾和其他易燃物品。
第31条 库区电气设备、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源线必须用电缆并配置保护胶管,且安装必须规范稳固,严防漏电和失爆。
第32条 库区禁止一切火源、火种,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化纤衣物和手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库区,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33条 库区原则上禁止动火作业,如果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工作。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业人员监护作业,同时落实全部安全措施。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第34条 库区防雷击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测,搞好维护,确保使用功能。
第35条 企业应每年安排1~2次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切实从提高消防技能和火灾防范能力上抓好工作。
第36条 库区必须加强防火检查和安全警卫工作。
一、库房必须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门警卫人员、警卫犬和远程监控设备,切实搞好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四防”工作。
二、警卫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品质好、综合素质高、作风严谨,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三、库房必须坚持24小时监控和守护制度。大型警卫犬不得少于2只,且夜间要处于巡游状态;警卫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要坚持每一小时在库区巡逻检查一次;远程监控视频和防入侵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开启,并安排专人值班。
四、库区警卫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安全检查,搞好事故防范,发现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按预案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立即上报并做好应急工作,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巡逻巡查必须做好记录。
五、加强外来人员监控。凡来库区检查、参观、学习的任何人员,警卫值班都要严密监控其行为,并严格检查入库证件和手续,发现来人有违规或异常举动时,要立即规劝和制止;发现破坏或恶意行为时,要依法进行坚决打击,并扭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出入库监控。凡出入库的任何爆炸物品,警卫值班都要配合库管员进行严密监控,数量、规格与提货单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
七、加强节日和特殊时期警卫工作。凡是节日、汛期、严寒等时期,库房保卫工作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实施,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并加强安全部署和工作管理,成立专门班子加强安全巡逻巡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八、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炸药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炸药库全面安全。
九、库区安全保卫工作由安保科主管和负责。安全警卫人员由公司培训和安排。
第九章 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第37条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企业各级领导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投入。
第38条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注重实效,保证通过教育培训能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达到掌握安全知识,熟悉法规制度、熟练操作规程的效果。炸药库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有效保存期三年。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能在炸药库上岗作业。
第39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生产人防保障能力的关键措施,企业每年都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和职工培训的目标、形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40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和重点:
一、安全教育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周、月)、班前会、板报、标语、录像、网络等对涉爆相关人员经常性开展。
二、安全培训应当采取岗位在岗培训和定期送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送培主要送往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设立的培训学校进行专业培训。
三、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应涉及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安全操作技术、企业规章制度、库区危险部位和事故案例等。
第41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下列专业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炸药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专业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专业培训;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能力培训等。
二、炸药库业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培训;
2、职业技能、安全操作知识、职业卫生知识专业培训;
3、现场安全管理知识、自救互救知识、现场应急处理能力专业培训等。
第42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涉爆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教育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岗位操作技能。严禁忽视、消极、抗拒等行为发生,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第44条 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活动内容、形式方法、时间安排等按本矿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第十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45条 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抓好安全管理的第一要务,本矿炸药库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抓紧抓好。
一、安全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即: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必须亲自主抓和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承担安全检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安全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即:主管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和自查安全,承担主管和现场安全检查责任。
三、安全检查实行“自查与巡检结合制”。即:各岗位要经常自查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尤其是炸药、和雷管库现场必须随时关注周围安全动态和安全情况,搞好日常安全检查。同时,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要经常组织和进行巡检,搞好监督和全方位安全检查。
四、安全检查必须坚持“一天一小查、三天一大查”制度,做到安全日常检查和安全大检查紧密结合。
五、各部门领导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把查找安全隐患和杜绝“三违”(违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作为重点。
六、定期的安全大检查,由主要领导挂帅实施。
七、安全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必须认真负责,全方位全面检查,做到“检查全面仔细,跟踪到点到位,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严禁大意和走过场。炸药库安全检查重点为:
1、库区有无意外或突发事件发生;
2、库房的防盗门窗、围墙建筑是否完好无损;
3、库房内民爆器材有无失效、变质、缺失、被盗现象;
4、消防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水源是否充足;
5、库房内民爆器材是否按要求堆放,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账物是否相符;
6、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远程监控和报警设备、通讯设备等是否完好,有无失效、失灵、损坏等故障;
7、库区、库房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资和隐患,水沟是否完好、通畅;
8、电源线路是否完好,有无破损、老化、漏电、失爆等危险;
9、库房上岗人员值班、工作期间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有无“三违”现像,值班日志、消防日志等记录是否完整等。
八、安全检查后,必须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查出的无法立即排除的隐患和问题,要转入隐患登记,立案处理。
第46条 隐患排查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落实。
一、涉爆所有环节必须把安全隐患自查和安全检查伴随当班全过程,所有形成的安全隐患必须在自查、自排的基础上,在当天或当班工作中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或出现了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上报。严禁放任隐患或带患作业。所有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及时排查、立即整改”和“隐患不排出不生产、不作业”的原则。凡是当班期间因忽视、麻痹、大意或不负责任出现的责任问题或能够预防而未能预防导致的安全事故,必须从严、从快、从重严厉查处。
二、库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速报制度”和“立案整改制度”。对立案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牵头汇同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及时投入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组织整改验收。隐患整改和验收按本矿《隐患整改及整改验收制度》执行。
三、炸药库隐患排查和整改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背安全规程。所有排查和整改过程,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确保隐患整改和排查中的安全。
四、隐患排查和整改必须抓好“五个落实”和“三个保障”。即: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器材落实、监督落实、验收落实;人力有保障、财力有保障、物力有保章。
第十一章 预案演练
第47条 应急预案演练是加强安全防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和队伍抢险实战能力的最佳手段,企业每半年应当开展一次综合预案演练,每年开展一次各专项预案演练。演练过程必须注重实效,抓好组织和领导;演练内容应当含盖所演预案全部。报警与接警、避险与疏散、现场处置、抢险救灾、扩大应急、综合管理、内外协调等具体内容。
第48条 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全体人员参加。
第49条 应急预案演练必须事先落实演练内容,拟定演练计划,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演练。
第50条 演练应填写《×××预案演练记录表》,对参演过程和有关内容进行记录,并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总结和评价工作,发现不足或问题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51条 各应急预案演练应体现下列内容和要求:
1、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演练;
2、各组织机构间工作协作演练和分工实战演练;
3、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演练;
4、现场处置程序和措施演练;
5、抢险救灾和扩大应急实战演练;
5、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演练等。
第十二章 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
第52条 事故应急与救援管理是在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地排除事故危险、抢救受灾人员、降低财产损失的紧急工作,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均必须高度重视此工作、全力支持工作开展。
第53条 炸药库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事故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领导和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反映,弄清基本情况,立即通知本矿辅助救护队组建突击分队、迅速奔赴抢险救援地点。
第54条 事故就是命令,企业所有参加指挥和抢险的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紧急状态出现或抢险命令发出后,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不到达岗位或擅离职守。
第55条 事故抢险中,应立即启动本矿《炸药库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按现场处置方案首先迅速组织和开展现场抢险和救援工作,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尽量控制事故范围,营救受灾和受威胁人员,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56条 当事故势态不能控制或自身能力不能有效实施救援时,必须立即扩大应急,召请市矿山救护大队或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协助救援,并做好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防范。
第57条 事故发生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及时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向当地派出所、利州区公安局、区煤管局等部门汇报情况,并做好警戒和现场保护工作,严禁非救灾人员进入灾区。
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58条 实施抢险和救援,必须反应快捷,组织有序,措施得当、安全优质。
第59条 事故抢险结束后,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清除灾害残留隐患。
第60条 企业平时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适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健全应急体系,做好预案演练和抢险实战训练,切实为提高事故应急抢险能力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第61条 事故具体处置与应急救援方法,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本矿《炸药库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的各项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工作考核与安全奖惩
第62条 涉爆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炸药库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必须加强工作考核。
第63条 涉爆工作考核应形成制度,在每月安全例会和年终总结会上按时实施。
第64条 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纳入登记。
第65条 每次工作考核,企业主要领导都应亲自主持,涉爆所属工作和所有人员都要纳入考核范围。
第66条 安全考核具体办法由矿长主持制定,并负责
严格实施。
第67条 考核工作严禁走过场或敷衍搪塞,否则,出现问题,从严追究责任。
第68条 炸药库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奖惩机制,所有安全工作经考核评比后,好的和先进的要发扬光大及时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要及时弥补和彻底纠正;问题和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惩戒或经济处罚。
第69条 工作奖励或惩处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的从重处罚。
第70条 实施奖励或处罚按本企业《安全奖惩条例》、《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71条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抓好工作检查,注意发现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和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及问题,切实做好奖励和惩处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72条 落实奖励和惩处,是鼓励先进,打击违反操作规程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73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标准。
第74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75条 本制度由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76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本矿《涉爆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 爆 工 作 奖 惩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涉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三条 涉爆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和表现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2、敢于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爆破器材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200~1000元的物资奖励。
3、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50元,炸药每筒奖20元,并通报表彰。
4、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三章 处 罚
第五条 在爆炸品储存、保管、领退、警卫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不严格执行“五项标准”,擅自违规发放爆炸物品的,处200~300元以上罚款;由此出现重大问题的,另行追加处罚。
2、出入库手续不清、帐物不符或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处100~300元罚款。
3、不坚持退库制度,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的,处100~300元罚款。
4、使用雷管、炸药不申报审批,威逼或采用其他协迫手段强令库管员发放爆炸物品的,处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追加处罚。
5、库管人员上班干私活,擅自离开岗位或带熟人进入库区的,发现一次处100~200元罚款;造成危害的另行处理。
6、库房警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脱岗或在岗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7、丢失雷管炸药的个人,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追回,并处以罚款。其中:丢失雷管每发300处元罚款;丢失炸药每筒处200元罚款。
8、私拿私用炸药雷管或转借他人的,罚款500~1000元,并扣罚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
9、利用工作权利之便盗卖炸药雷管者,一经查明,除处以1000~3000元罚款外,还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在运送爆炸材料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违者罚款100~200元。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有押运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违者罚款100~200元。
3、装箱运输前,运送人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方可装箱运送,否则,违者罚款100~200元;属集体责任的,每人处100~150元罚款。
4、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必须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的其他人运送,违者罚款100~300元。
5、爆炸材料严禁装入衣袋内运送,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条 在爆破作业等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非专职人员严禁爆破作业,违者罚款200~400元。
2、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爆破作业,违者罚款100~200元。
3、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矿井许用雷管、炸药,违者罚款200~300元。
4、采矿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违者罚款200~300元。
5、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按规程要求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开存放在安全地点和警戒线以外,严禁乱扔乱放,违者罚款100~200元。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违者罚款100~200元。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200~300元:
(1)必须在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点附近进行;
(2)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体;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扎眼;
(4)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时,必须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严禁冲撞或捣实,违者罚款100~300元。
9、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违者罚款200~300元。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严禁用矿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违者罚款200~300元。
11、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爆破,违者罚款300~400元:
(1)爆破区500m以内有人或未躲避时;
(2)爆破前未进行安全检查、设立警戒的;
(3)安全员未发出爆破指令就起爆的;
12、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所有通道上进行警戒,警戒位置距爆破点不得低于500m,并安设警标;警戒人员未接到撤警命令,不得撤离警戒,违者罚款200~300元。
1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误可以爆破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当班完成爆破的,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否则,违背上述规定的,罚款200~400元。
14、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检三点”、“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八坚持”制度,违者罚款200~300元。
15、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时,爆破工、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违者罚款200~300元。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200~300元:
(1)通电以后拒爆的,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查找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处理不完时,必须向下一班移交清楚;
(3)如因连线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但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确认拒爆的,应在距拒爆0.3m以外另打与拒爆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拒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拒爆药卷或抽出拒爆雷管;严禁将拒爆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5)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清理现场,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6)在处理拒爆、残爆工作未结束前,严禁在该地点出现与之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上述各条处罚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触犯刑律或构成犯罪的,除上述处罚外,另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实施处罚,应当依据事实,注重取证;决定处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实施处罚收入的罚金全部上交财务科,归入奖励基金。收取罚金必须出据收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处罚行为,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处罚;无其他规定的,由企业临时制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冬季气温较低,气候多为阴雨雾雪冰冻天气,给钻井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及不便,为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能够施加影响的相关方的冬季安全生产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负责对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窒息中毒、冻伤人员、冻坏设备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4 管理内容
4.1 冬季安全生产期
根据江汉油田冬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确定如下:
4.1.1 江汉、建南及清河油区冬季安全生产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4.1.2 坪北油区及其陕、甘、宁、蒙地区为当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日。
4.1.3 在其他地区的外驻生产单位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业主方的相关规定,相应确定冬季安全生产期。
4.2 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4.2.1 各单位应针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做到不冻伤一个人、不冻坏一台设备、不发生工业安全、交通事故。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充分发动干部、员工,认真做好冬防保温工作,确实保证“三个到位”,即:教育到位、器材到位、措施到位;“三个落实”即制度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
4.2.2 认真落实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生产关键要害部位、重点生产岗位必须制订和落实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4.2.3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工作。强化冬季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上岗人员熟悉岗位工艺流程,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并组织员工至少开展2次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4.2.4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强化生产调度工作,制订所辖重点要害部位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收报和汇报制度。对收报和汇报的时间、内容等应作详细的要求,收报和汇报双方应有详细记录。
4.2.5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干部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及时协调和解决生产问题,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平稳。基层车间、队干部必须及时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人员动态,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在现场组织处理,本单位处理不了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协助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协助处理的指令后不得相互推诿和拒不服从。
4.2.6 认真执行“两表一卡”实施办法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交接班时,要重点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类设备、设施、仪器及工具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情况等,并认真做好记录。
4.2.7 要严格按冬季安全生产防火、防爆、防滑、防冻、防高空坠落、防车祸、防触电和防中毒的“八防”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2.8 要加强对各钻井队、驻外分公司、项目部通信系统的管理工作,要确保通信系统畅通。易燃、易爆等高危要害部位(特别是井队钻开油气层的作业现场、加油站、加气站等)禁止使用手机。
4.3 冬季生产物资的准备
4.3.1 江汉油区钻井队及后勤单位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安全环保科报《冬防保温物资需求计划表》。
4.3.2 安全环保科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物资设备管理站提交购置计划,物资设备管理站按公司物资采购相关规定负责采购,当年11月15日前各类冬防保温物资必须购置到位,以备需求单位领用。
4.3.3 各驻外分公司、项目部冬季生产物资的准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各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编制需求计划,按《钻井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报批、采购、领用。
4.4 冬季防火、防爆管理
4.4.1 入冬前,各单位要开展一次冬季防火大检查,外部市场各单位重点是检查用煤、气、电取暖和使用煤、气、电施工的情况;使用天然气时,要把天然气的成份弄清楚,要对炉灶、开关、气管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要有明确的使用制度;检查要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4.4.2 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在使用电取暖器的房间内严禁存放、使用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电取暖器要放置在房屋的中间,距离易燃物50cm以上,严禁烘烤衣物。房间内使用的电器、照明等要充分考虑电源线的负荷量,严禁超负荷运行,做到人走电停,无人时禁止使用任何电气设施,钻井队宿舍灯泡限制在60w以内。
4.4.3 消防栓要定期检查,放尽栓体内的积水,防止冻裂栓体,其它各类消防器材,要保证按标准配足、配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更换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
4.4.4 重点要害部位动火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动火。
4.4.5 对锅炉、加热炉等设备在入冬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方能运行。锅炉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点炉前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4.4.6 对停用的各类燃气管线,入冬前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扫线。
4.5 冬季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4.5.1 各单位的设备、车辆和生产、生活使用的油、气、水管线要严格执行《钻井公司冬季设备管理规定》。
4.5.2 油、气、水管线要挖沟埋土,埋土深度不得少于20cm,凡不能埋土的,用防冻材料包扎好。
4.5.3 搬迁、停用或入库的设备必须放油、放水,入厂检修和暂停使用的设备,实行放水挂牌制度,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hse管理员负责检查车辆、水泵、内燃机等设备的放水情况。
4.5.4 各种机床必须采用低速启动,待各润滑油路畅通后方可正常运转。
4.5.5 各单位hse管理员要督促生产班组或岗位,每天施工前或上岗前要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仪表进行检查,防止失效。
4.6 冬季防冻、防滑管理
4.6.1 各单位在气温达到0οc的情况下施工时,特别是新疆、陕北分公司及清河项目部,严禁用水冲洗设备、地面、楼梯、平台等。
4.6.2 冬季在高空平台操作,或在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空进行检修、操作时要落实防滑跌措施,穿戴好劳保用品,系好安全带。
4.6.3 钻井队员工在钻台、罐面操作或行走时要小心谨慎,在易滑跌而没有采用花纹板等防滑措施的部位要设置防滑标识。
4.6.4 野外施工时,遇大雨、大风(风力大于5级)、浓雾(能见度小于50m)、井架结冰时,严禁登爬井架。
4.6.5 冬季行车,特别是长途车,必须备好防滑链、三角枕木;雪天和冰冻天气,车辆行驶要控制速度和车距,必要时戴上防滑链。
4.7 预防窒息中毒管理
4.7.1 使用天然气或液化气时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严禁直接采用天然气和液化气明火取暖。
4.7.2 冬季使用燃气热水器要打开门窗并使用排风扇、抽油烟机进行强制通风,洗澡时间不宜过长,要有人监护。
4.7.3 办公区严禁使用蜂窝煤炉取暖,钻井队使用澡堂要有防范措施,门外不得上锁,防止窒息、触电等意外事故发生。
5 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9篇 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危机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危机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机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公司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以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用药安全为最高基本原则;从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入手,防患于未然。加强对突发性事故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性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性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快速反应、时时监控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许拖延、推诿;结合工作实际,落实责任到人,抓现场管理、细节管理。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突发性事故所造成的不同伤害,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2 危险性分析
2.1公司概况
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潘幸业等股东投资兴建,是经太原市计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集化学制药、生物医药、中药制剂、保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吴村,距清徐县城3公里,交通便利,四周均为农田,空气清新,是药品生产的理想环境。公司占地面积33000 m2,现有员工93人,生产范围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栓剂、原料药五大类20多个品种。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主要危险源
①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
②锅炉、压力容器。
③高低压配电设施。
2.2.2风险分析
①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药企业生产厂房为洁净厂房,分为洁净区、一般生产区。区域一般布局由低级向高级分布,形成整体工作区。由于洁净厂房是空调净化厂房,所以密闭性较强。且各区域之间均由活动门所分割,生产所需设施、设备、人员全部在洁净厂房内,一旦发生生产事故,洁净区内有两个安全门,有逃生指示灯、有有应急灯、有防毒面具,人员可安全撤离。
②特种设备:锅炉、空气压缩机等广泛用于制药生产。
③检验用化学试剂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易爆的有机试剂,毒性试剂等,这些危险化学品在使用、保管、贮存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均会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对危险品设置专门库区。
④制药企业使用的制药机械,需要维修、保养和操作,涉及到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应急指挥中心,是企业为应付或更好地进行危机管理所设置的一种机构,从各个职能部门抽取核心的管理骨干担当委员会的委员,定期召开会议,实施培训,建立规范的制度、程序等。
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 董有恩
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郭居魁 寇栓桂
成员:潘诚义、陈绍亮、徐志刚、卢建亚、李文平、刘红霞、王宝义
张太生、翟东伟
下设应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潘诚义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组织指挥抢救队伍实施抢救行动。
(2)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求援;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3)负责本单位预案好重大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总指挥: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2.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2.4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性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公司突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公司内突发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公司领导和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的相关事宜。
3.2.5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具体分工:
董有恩: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郭居魁、寇栓桂: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潘诚义 负责外部联系、协调联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等
翟东伟 负责劳动保护、人事管理、对外宣传等
王宝义 负责公司供应系统及仓储运输相关问题
李文平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问题。
张太生 负责产品销售及市场方面问题;
卢建亚 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不良反应事件、质量投诉等相关问题。
徐志刚 负责生产管理、车间人员疏散等
刘红霞 负责产品技术、工艺方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共关系
陈绍亮 负责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工程抢修等
3.2.6按照应急指挥中心项目分工,各负其责。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照相关管理职责,以危机管理的原则为标准,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地对待各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应急中心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351-5996515 5995688-8026。
4.1.2化验室毒品柜安装有24小时有效的防盗报警器和录像监控系统。
4.1.3贯彻责任制管理,强化gmp管理和现场监控,加强对危险源、危险
部位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1.4按照gmp要求组织和实施生产,各工序严格规范操作规程,防止质量
问题的发生。
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4.1.5加强现场监控工作,除质保部日常监控外,车间、班组还要设立兼职
监控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4.1.6落实巡回检查、定期检修制度,确保设备安全,杜绝不安全生产因素。
4.2 预警行动
4.2.1公司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并通报近期收集的相关信息,检讨危机隐患、落实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度,讨论危机事件的处理办法。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汇报情况及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应急中心办公室及公司各部门。
4.2.2事故预防措施:
(1)洁净厂房各区域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逃生应急通道和应急门。室内明显处标画出逃生应急通道路线和标志,以便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逃生。
(2)洁净厂房内水、电、气管线及开关位置应有明显标识,以便抢险时操作。
(3)洁净厂房内应装有防火、室内氧气含量报警装置,并保证防止火灾发生。
(4)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生产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排放,以确保不污染外环境。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a)信息报告与通知
公司设有专门应急电话:5995688-8026 5996515,并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设有信息公告栏,可将应急信息告知职工。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个人在第一时间把事件信息通知应急中心办公室,应急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通报相关单位,并及时查明事件详情,在太长时间内将信息报送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情况严重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拨打110、119或120求助。
b)信息上报
在事故初期应积极采取自救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视事故情况由应急指挥中心做出决定拨打119、110、120报警电话求得社会援助,一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简要经过、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采取措施等;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等事项。
c)信息传递
公司应急中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工作,可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按危机的严重性、危害性、可控性,我们将危机分为三个等级。
a、黄色警报:一般性危机事件:主要指一般性安全事故;外观等一般性质量投诉;可能带来一定损失的重要岗位人事异动;各级主管部门检查非关健性项目不合格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项会议,办公室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商定处理办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b、橙色警报;中级危机事件。主要指: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包含产品主要指标不合格的质量投诉、不良反应报告;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人事异动;可能引发诉讼的合同纠纷;要求企业进行比较重要改革的国家法律、法规出台或变更;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检查及检查中发现重要指标不合格的;涉及或影响企业主要或多数产品销售的市场变化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危机事件办公会,应急中心全体人员参加,确定处理方案,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c、红色警报;主要指: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高层主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事异动;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或变更;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整顿的;各级媒体出现关于公司的负面报道的;重要的纠纷、诉讼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危机管理办公会,由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处理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5.2 响应程序
5.2.1公司应急中心办公室(业余时间值班室)接到报警信息后,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的应急指挥中心所有成员及抢险抢修人员,所有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履行自己的职责。
5.2.3在事故初期应积极采取自救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视事故情况由应急指挥中心做出决定拨打119、110、120报警电话求得社会援助,向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亡数、采取的措施等。
5.2.4抢险、抢修人员要首先切断事故现场电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防止事故漫延。
5.2.5在抢救伤员、公司财产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人员等原因对事故现场改变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
并保存好现场重要物证。
5.2.6保卫部门要迅速封锁事故现场,对出入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严密监控并作一些必要的登记处理,同时进行人员疏导(洁净区内工作人员按绿色安全通道标志指示的方向撤出),防止拥挤造成人员伤害。
5.2.7应急指挥中心要全力组织抢救,参加救援人员要服从命令听指挥,抢救过程中要沉着、冷静。
5.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上级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开始事故调查工作,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把事故情况、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经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批准后报上级政府部门。
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公司公告栏、网站、企业内刊等载体,将灾情信息或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内部掌握信息的发布,须通过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在事故灾难处置接近尾声时,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事发地点和受害区域职工当中,了解听取一线职工的情况反映,收集汇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信息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进行调解和安抚,协助进行善后赔偿,及时通报事后信息,减轻和消除事件的后果影响,确保生产生活秩序的及时恢复。公司对应急中心办公室的总结归档,起草向上级报告材料。对事故的影响后果、应急能力、生产秩序恢复及应急预案适用性进行评估。就现场应急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7.2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事件参与单位负责人座谈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事件)的预防、预警、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等处置工作和本预案中对应的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案的修订意见和要求。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中心办公室为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设有专门应急电话:5996515 5995688-8026,并设有信息公告栏,可将应急信息告知全体员工。设备动力部负责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了公司信息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董有恩: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郭居魁、寇栓桂: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潘诚义 负责外部联系、协调联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等
翟东伟 负责劳动保护、人事管理、对外宣传等
王宝义 负责公司供应系统及仓储运输相关问题
李文平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问题。
张太生 负责产品销售及市场方面问题;
卢建亚 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不良反应事件、质量投诉等。
徐志刚 负责生产管理、车间人员疏散等
刘红霞 负责产品技术、工艺方面问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共关系
陈绍亮 负责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工程抢修等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 经费保障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作为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经总经理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财务管理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支出响应款项,保证应急救援的资金需要。
8.5 其他保障
8.5.1治安保障
公司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管理。加强对重要场所、人群、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职工。
8.5.2技术保障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突发性事故应急救
援面临的重大问题,提供相关技术帮助。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公司综合管理部通过专家面授、公告栏、企业内刊、网站等方式,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设备、设施基本处置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的危机管理培训。
9.2 演练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按照《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记录,进行演练总结,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0 奖惩
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行为的,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1.1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1.1.2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11.1.3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1.2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实施,并报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徐分局备案,留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
11.3 维护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情况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和维护。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并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11.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安全事故对个人、家庭、集体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以确保人身、设备、系统的安全。
1、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的考核,加强和促进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水平,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本考核办法是根据《电业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结合甲方以及本部的实际生产过程制定。
3、考核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安全考核,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4、安全生产要求
4.1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发现一次考核一次,绝不姑息.
4.2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工作交底(工前会),将危险因素列出并逐条加以分析,要知道如何防范危险点,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3施工负责人、工作监护人要对工作过程、内容进行了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时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提醒。
4.4工作负责人是单项工作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次工作的施工质量,设备、人身的安全负责,工作负责人有权对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进行处罚;
4.5对于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项,项目部安全员、经理等要到场指导、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把好安全关、质量关;
5.考核细则
5.1 人身死亡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外,项目部对当事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辞退,另全体员工扣减绩效工资12个月,年终奖金取消。
5.2一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项),扣事故次要责任人300-600元/次(项);
5.3二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100-300元/次(项)
5.4人身轻伤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同时工伤休工期间第一个月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第二个月开始除扣发上述项目外,还扣除运行补贴、餐费补贴、加班补贴、通信补贴等;第三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直至恢复工作为止。
5.5为培养安全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人身轻伤事故除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发生一次还扣施工负责人100-300元/次;扣其他施工参与人员30-200元/次;扣安全员50-200元/次;扣项目经理100-500元/次。
5.6 轻微火灾事故考核,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扣事故次要责任人20-200元/次。
5.7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20-50元。
5.7.1设备巡视不认真、不按时抄表、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处理导致设备堵灰、漫渣、漫水、漫浆、空泵运行、冲灰水掉水、烟窗冒黑烟等异常者。
5.7.2不认真执行公司《运行规程》、随意操作设备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7.3转机设备油位没有按规定检查、维护,虽末造成设备损坏,但导致轴承温度高或油位高导致漏油者。
5.7.4由于操作有误,但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检修人员检修、巡视、调试设备时擅自操作设备者。
5.7.5电除尘器、脱硫装置或收灰设备跑灰导致大面积污染而未污染其他设备者。
5.7.6收灰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未做或做后不按规定记录者。
5.7.7对工作票审查不严、对受理的工作票安措布置或恢复不完全者。
5.7.8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不认真、票面不合格、不用专用术语、或未执行的操作票未注明原因者。
5.7.9工作票(内部)未及时登记在登记本上或记录交代不全。
5.7.10检修人员施工未持纸票,视为无票工作;
5.7.11功率为7.5kw及以下电动机烧毁者。
5.7.12电除尘1个电场解列达8h或同一台机组电除尘多个电场解列累计达8h者。
5.8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50-200元。
5.8.1监盘不认真、未及时调整或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
5.8.2运行监盘不认真导致跑、漫灰、漫浆,大量溢出而导致污染者。
5.8.3抄假表或规定的表未抄者。巡视检查设备不到位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4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备或恢复不完全仍试转设备者。
5.8.5操作票不合格、其中有原则性问题而又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任何后果者。
5.8.6有缺陷不及时联系处理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7电动门杆、支撑顶断导致设备损坏者。
5.8.8由于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除灰、收灰设备、脱硫装置跳闸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8.9由于监视不认真或检修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污染其他周边相关设备者。
5.8.10功率为7.5kw以上电动机烧毁者。
5.8.11异常情况已发生,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造成危害、异常扩大,但末构成障碍者。
6.未尽事宜按《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运行、维护外委项目考核细则》处理(附后)。
7.对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制止设备故障发生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将视情形予以奖励。
8.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至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成员由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和各班级长。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一、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8、组织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10、组织新工人、转岗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检查、指导工长、生产班组长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编制、审查项目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三、项目施工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4、参与项目部每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协助项目有关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9、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安全报表。
五、项目材料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材料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证采购、保管、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
6、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材料的运输、搬运、装卸,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码整齐,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领导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根据班组人员的技术能力、思想状况、体力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听从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6、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7、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工长、专职安全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班组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行为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3、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4、对没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业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6、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和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8、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须改动进,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9、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应报告机电人员处理,非经专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会制度:
(一)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二)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班前安全会从班前5 分钟开始,要求全体人员列队整齐,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结束时高喊安全口号,形成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氛围,使干部、职工、农民工对班前安全会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好意思到认真对待,从形式完善到内容切中要点,使全体人员在班前5 分钟已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上班职工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工作帽,头发长过肩的职工必须将过长的头发盘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或设备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作业,不准穿拖鞋、凉鞋、不准赤脚、打赤膊或系围巾等作业;
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接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设备,需经车间领导同意,有人指导,掌握要领或技术后方可作业;
3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或横跨运转部分传递物品,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飞裂飞的物件、碎屑部位正前方进行操作;
4 移动、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机,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机;
5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必须在电源开关外挂上'正在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电源开关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可合闸;
6 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的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7 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纳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清理工作场地;
8 在厂区内道路行走应及时避让运货车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9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
10 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车间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11 爱护公共财物,机床设备按照设备保养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加油;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或避免机械故障发生;
12 做好生产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资堆放要整齐有序,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铝、铁屑粉末、废料等;
13 禁止任何人无故动用灭火器。 确有险情可以使用灭火器,由班长报备保卫科做好空瓶调换或充装工作;
14 对不清楚灭火器使用原因或丢失的,由该车间使用范围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15 车间班长、主任或部门领导必须做好车间员工的思想工作,杜绝麻痹思想,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6 所有从事熔化炉、空压机、电工、起重机、焊、车、铣、磨、切割、钳工、或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17 各种设备和检测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或老化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改良;
18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19 对有喷涂粉尘的车间,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地,应配备防爆式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20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附加部件应符合我国安全要求;
21办公区、车间、库房及各通道作业现场安全出口,必须配有安全器材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3篇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来宾市水质净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员工和作业过程。
(三)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管理方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利用国家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安全工作重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
(四) 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实现重大生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危害,保障安全。
(五) 安全管理人员机构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岗位安全员等组织人员结构。
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班组行政正职领导(包括大班长、班组长)为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工作第-责任人 。
6.3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的工作及场所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4员工对安全操作负有义务。对本岗位其他员工的安全负有监督的责任。
6.5各级安全领导机构、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6安全生产实行奖惩考核制度(包括人事考核,劳动竞赛,评先工作)。
6.7 安全工作列入岗位职责,部门实行分工合作制,上下沟通、纵横贯通的工作方式。
7 安全意识、能力的培训
7.1公司及司属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能力,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员工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
7.2新进厂人员或实习、代培人员,进厂时要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7.3厂内变动工种的人员,也按三级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停工30天以上者车间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7.4采用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启用和操作。
7.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专业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复审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不包括电工)。
7.6各班组辖区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厂区交通要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8 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1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全厂范围内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
8.2 为使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厂对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检查验收一次,年末总评,要求安全合格班组达标率80%以上。
8.3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按评分条件每季度组织考评一次,确保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质量。
9 作业场所安全卫生
9.1各部门、班组必须强化生产现场的管理,制订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生产现场脏、乱、差状况,逐步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9.2厂区环境清洁、道路畅通、生产区域内外设立安全通道,作业场所光照适宜、通风良好,各种安全设施、警示标志齐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
9.3生产场所的物品、材料实行定置、定位管理,理顺和优化生产现场物流信息,使物料定置达到最佳状态。
9.4生产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外表清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9.5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且按照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回收处理。
9.6采取各种措施治理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的危害,并依据作业特点配置和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予以防护。
9.7对经常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定期发给保健补贴,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9.8对接触职业危害和特种作业的员工,要定期组织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要及时调离岗位。
10 建设项目或大中修工程安全管理
10.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安全领导参加。
10.2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投入运行后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中要和生产设备同步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撤销安全卫生设施。
10.3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签订相关的安全条款或相应的安全协议。责任部门应对其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和罚款,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施工安全差的则令其停工整顿或取消承包资格。
10.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司属各部门、班组因无独立法人和相应的资质,不能独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0.5设备大、中修计划中应编制确定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严格施行。
11 安全生产检查
11.1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11.2实行班组(岗位)日查、部门周查、公司月查制度。
11.3安全检查要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检查内容是:工作职责、制度的执行情况;生产岗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工人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并及时反馈。
12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12.1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每个员工均有查找、报告、协助处理事故隐患的义务。公司对发现和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视情况予以奖励。
12.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危险程度大小顺序及时组织整改,对确实暂时无条件和能力整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隐患恶化演变。对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及时整改,致使事故隐患突发为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从严处罚。
12.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监控检测制度,并在危险源点悬挂统一制作的危险源标志牌,悬挂位置易见醒目。
12.4设置的警示牌要妥善保管和维护,凡丢失、损坏、字迹不清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自行补齐设置。
13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
13.1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按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行驶、作业遵守交通法则。
13.2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力车辆,不准乱停放,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泊,确保厂区道路安全畅通,整齐有序。
第14篇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祛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来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本质安全。
安全技术按照行业可分为:矿山安全技术、煤矿安全技术、石油化工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水利水电安全技术、旅游安全技术等。
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可分为:防火防爆安全技术、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起重与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等。
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等。
(一)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是指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的技术措施。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有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等。
1.消除危险源
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仿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
2.故障一安全设计
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一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
3.减少故障和失误
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坏,或减轻其对人伤害或对物破坏的技术称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
1.隔离
作为减少事故损失的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
2.避难与救援
设置避难场所,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暂时躲避,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事先选择撤退路线,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按照撤退路线迅速撤离。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
此外,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及早发现事故,获得事故发生、发展的数据,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目前主要有: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5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197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1979年国务院批转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除此以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还应依据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包括: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针对可能引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等装置或设施。
(2)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3)辅助措施。以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执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编制时间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同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供销等计划同时编制。
2.计划内容
编制措施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单位和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与目的;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6)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3.编制计划的布置
企业领导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编制计划布置。
4.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
下属单位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编制具体的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上级安全部门审查。
5.计划的审批
安全部门将上报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再由安全、技术、计划部门联合会审,并确定计划项目、明确设计施工部门、负责人、完成期限,成文后报厂总工程师审批。
6.计划的下达
厂长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定计划。根据审查、核定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验收
编制好的安全卫生措施项目计划要组织实施,项目计划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后,计划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领导在检查生产计划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部门应经常了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
已完成的计划项目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交工验收一般应注意:所有材料、成品等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外购设备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完成后,负责单位应向安全技术部门填报交工验收单,由安全技术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负责单位持交工验收单向计划部门报完工,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台账,按《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制度》进行维护管理。
四、安全投入管理办法
(一)动火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10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1、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1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14、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16、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7、'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2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2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的电器设备的外壳必须有靠的接地,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二、要有灵敏,可靠的避雷装置。
三、架空线路至地面建筑物、树木、管道,道路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枝术规程的距离。严禁架空线路垮越屋顶和燃烧材料建成的建筑物。
四、各种电缆头必须密封可靠,绝缘良好,不漏油,终端盆不得有积水和裂纹。
五、保护电动机的保险丝额定电流应与电动机的容量相符合。
六、220伏灯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米,其火线必须经过开关装设。危险场所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七、胶盖闸刀开关和铁壳开关必须在进线部位装有插式熔断器。铁壳开关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八、木工房及一般易然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整洁、接头必须牢固。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禁止使用150瓦以上的白炽灯和碘钨灯。
九、有腐蚀性(如电解)的场所、电器设备、线路及其控制装置,必须有防腐蚀措施。操作人员接触的开关按钮等不得有漏电现象。
十、手持电器工具宜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其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对使用220伏或38伏电器手持工具时,则应分别使用三芯和四芯绝缘好的橡胶套或塑料套铜芯软线,并分别配用三脚和四脚插头,保证电具金属外壳可靠接零或接地。
十一、36伏手持电具在使用前应检查双线圈降压变压器,检查要点为:铁的接零(接地)是否良好,单相级圈彧相级圈中性点接零(接地)是否良好。
十二、为预防雷击,变压器,较高建筑物,要安装避雷装置。
十三、电器安全用具(如绝捧,夹钳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停止使用。
十四、电气作业十禁止:
1、严禁没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者进行电器设备作业;
2、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3、严禁无人监护进行电器设备操作;
4、严禁带接地装置合;
5、严禁带负荷拉开高压电气刀;
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测试,保安工具进行作业;
7、严禁启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8、严禁在防火区吸烟或使用明火;
9、严禁无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设备检修;
10、严禁不熟悉电气设备的人员独立值班或操作。
(三)消火栓、灭火器使用方法
消火栓的性能,消火栓是与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的,随时打开都会有3公斤左右压力的清水喷出。它适合扑救木材、棉絮类火灾。
2、消火栓的使用方法,室内消火栓一般都设置在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墙壁上,有明显的标志,内有水龙带和水枪,。当发生火灾时,找到离火场距离最近的消火栓,打开消火栓箱门,取出水带,将水带的一端接在消火栓出水口上,另一端接好水枪,拉到起火点附近后方可打开消火栓阀门。注意:在确认火灾现场供电已断开的情况下,才能用水进行扑救。
(二)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灭火器的性能,灭火器是用来扑救初期火灾的,目前我校配备的有两种类型手提式灭火器。
(1)1211灭火器,它内装的药剂是液态卤代烷,可以扑救可燃气体、电气和木材、棉絮等类型火灾。还可以扑救精密仪器火灾。
(2)干粉灭火器,它内装的药剂是粉状磷酸氨盐,可以扑救可燃气体、电气、油类和木材、棉絮等类型火灾。
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上述两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附近站在火场的上风头(1)拔下保险销(2)一手握紧喷管,(3)另一手捏紧压把,(4)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三)参加灭火的注意事项
火场是人员多、情况复杂的场所。要迅速有效的扑救火灾,必须统一指挥,才能保证灭火战斗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影响扑救效力,更好的完成灭火工作。
1、一切行动听指挥;
2、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伤亡;
3、用水扑救带电火灾时,必须先将电源断开,严禁带电扑救;
4、使用水龙带时防止扭转和折弯;
5、灭液体火灾时(汽油、酒精)不能直接喷射液面,要由近向远,在液面上10厘米左右扫射,覆盖燃烧面切割火焰;
6、注意保护现场,以利于火因调查;
(四)安全帽技术性能要求及使用规范
1、一般要求
(1)帽箍应根据适用范围进行调节。
(2)帽箍的前额区域应有吸汗性或增加吸汗带,其宽度大于或等于帽箍的宽度。
(3)系带应采用软质纺织物,宽度不小于10mm的带或直径不小于5mm的绳。
(4)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接触人体部分的材料不得引起对皮肤过敏性刺激反应伤害。
(5)材料耐老化性能应不低于产品标识明示的日期,正常使用的安全帽在使用时期内不得因材料原因引起性能低于标准。所有使用材料应具有相同的预期寿命。
(6)安全帽附件不得破坏安全帽正常佩戴时的稳定。
(7)重量(质量):普通安全帽不超过430g;防寒安全帽不超过600g。
(8尺寸应符合表3-1的要求。安全帽尺寸
名称要求、帽壳内尺寸、长/mm195~250宽/mm170~220高/mm120~150帽舌/mm10~70
帽沿/mm0~70垂直间距/mm<=50佩戴高度/mm80~90水平间孔总面积/mm2150~450
2、基本性能
(1)冲击吸收性能:按规定方法,经高温、低温、浸水、辐射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2)耐穿刺性能:按规定方法经高温、低温、浸水、辐照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3)下额带的强度:按规定方法测试,下颏带断裂时的力值应在150~250n。
3、特殊性能
(1)电绝缘性能:按规定方法测试,泄漏电流不超过1.2ma.
(2)阻燃性能:按规定方法测试,续燃时间不超过5s,帽壳不得烧穿。
(3)侧向刚性:按规定方法测试,最大变形不超过40mm,残余变形不超过15mm,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4)抗静电性能:按规定方法测试,表面电阻不大于1欧*109
(5)耐低温性能:按低温(-20℃)预处理后作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超过49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然后再用另一样品经(-20℃)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4、安全帽使用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㈠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贯彻单位的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本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的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出现,给社会带来了知识结构、技术结构、管理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对安全劳动教育体系和培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安全劳动保护教育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随着社会在不断前进,企业在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更要上一层台阶。下面就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计划:
1、各科室管理人员的培训
⑴各科室全体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两次集中学习、考试一次。
⑵学习的目的是为提高和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⑶学习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⑷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⑸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⑹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急救处理措施。
2、施工项目部培训:
⑴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每月集中培训一次,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公司安全质检科负责。
⑵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⑶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⑷掌握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急救方案。
3、新工人培训:
⑴公司对新工人进厂进行三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⑵项目部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⑶班组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施工班组培训:
⑴施工班组全体职工的培训,由各项目部负责,每周不少于2小时。
⑵利用进场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形式,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劳动纪律,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当日工作现场危险部位,检查各工种佩戴安全劳动保护情况。
5、公司全体职工考核办法:
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考试,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等。
6、特殊职工考核办法:
按特种工人工种分类,每一季度考试一次;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识,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六、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今年计划投入30万元资金,用于改善职工环境、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更新部分安全设施、装备器材、仪器、仪表等。
第15篇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
(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
(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
(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3)85号、国发
(1987)53号和总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
(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
(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16篇 装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项目经理
施工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材料员
预算员
2、安全管理控制图
安全技术交底
现场防火
建立
执行
考核
安全管理控制图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故
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标志
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
特种作业上岗证
制定安全
管理目标
安全责
任目标
安全措施
编制专项安全
调查分析处理
制度
签字手续
总安全目标
年月达标目标
考核到人
责任落实
目标分解
有考核办法
安全达标目标
伤亡控制指
考核
具有针对性
认真落实
文明工地目标
定期检查制度
记录
事故隐患处理
制度
培训计划
从事特种行业
上岗证
标志符合标准
总平面图
灭火器配置
建立消防责任制
3、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3.1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施工动态,对本企业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
3.1.2领导编制本企业的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和奖惩办法;
3.1.3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3.1.4做好特大、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2项目经理安全责任
3.2.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2.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2.3明确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和知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3.2.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3.2.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监督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2.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现场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并及时解决;
3.2.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人的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并吸取事故教训。
3.3施工技术安全生产责任
3.3.1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办法;
3.3.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主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
3.3.4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冬、雨季工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并及时上报;
3.3.5参加配合工伤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3.4材料员安全责任
3.4.1凡购置的各种材料、设备安防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3.4.2做好材料堆放或储存,对物品运输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3.5办公室人员安全责任
3.5.1招聘安全员的责任;
3.5.2安全培训教育;
3.5.3特种工上岗证的调查;
3.5.4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
3.6财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6.1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6.2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费用及时办理;
3.6.3审核各种事故费用支出;
3.6.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见后附表)。
二、安全管理目标
1、目标
1.1伤亡控制指标
1.1.1死亡事故为零;
1.1.2重伤事故为0.00%;
1.1.3轻伤事故为0.00%。
1.2安全达标
1.2.1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优良率95%;
1.2.2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
1.2.3安全防护“三宝”利用率达到100%。
2、安全目标考核规定
2.1考核办法(安全目标);
2.2奖励办法
2.3处罚办法:200―5000元;
2.4重大事故,递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会议办法
1、会议周期及时间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季末)
主持人:总经理
2、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一。
四、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办法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色:红:禁止;蓝:指令、必须遵守;黄:通行、安全。
五、安全教育办法
三级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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