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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3 热度:98

品管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某物业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1低值易耗品划分及管理范围

1.1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企业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二年以内,单位价值标准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货架、电器及电动工具、各种工具、办公家具等。

1.2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包括:新购置的,购置后一次计入或分项计入成本转为帐外;有偿,无偿调入;赠送、赞助所形成的低值易耗品。

1.3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采用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时将其部分价值摊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

2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和要求

2.1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的基础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统一管理,编制低值易耗品目录,设置低值易耗品帐,建立定期清查和盘点制度。

2.2低值易耗品帐的建立

2.2.1低值易耗品的总帐、二级帐由财务部建立,二级帐按低值易耗品大类,建立多栏帐,对每一大类具体分类进行核算。

2.2.2低值易耗品明细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表,明细帐按部门建立帐户,对每一大类具体分类进行数量金额核算。负责编制季度低值易耗品汇总表横向分部门,纵向按大类具体分类金额汇总,一式两份,交财务部与总帐和二级帐核对。

2.2.3低值易耗品台帐由使用部门建立,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表,低值易耗品台帐按使用部门资产顺序盘点,逐项登记每一物品的序号、数量、金额、保管人、负责人。

2.3低值易耗品管理权限与责任

2.3.1低值易耗品增减变动的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未经批准,行政部、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手续。

2.3.2低值易耗品增减变动的手续

a)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调拨、内部转移、丢失、报废等均要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b)低值易耗品购入时,首先由使用部门填写物品申购计划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交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购买。购置后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

c)低值易耗品有偿或无偿调拨,内部转移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调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d)低值易耗品丢失、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表',(附表6)说明原因,列出报废物品清单,报请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办理消帐手续。

e)各种单据均需填写一式三联:一联使用部门据以登记台帐;二联交人力资源部,据以登记明细帐,物品入库和领用时,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目录序号和标签;三联交财务部门据以登记总帐和二级帐,购入物品时连同购置发票、入库和领用单一并交财务入帐。

f)各种审批手续,均由人力资源部和使用部门、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上述手续。各使用部门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自行其事,否则追究经济责任。

2.3.3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负责制

a)低值易耗品的实物负责制,实行二级管理网络,一级由使用部门管理所使用的资产;二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整个公司的资产。

b)按各部门划分责任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一个一级管理一级的管理网络。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指派实物负责人,对低值易耗品实行具体的管理,并负责办理其有关手续,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做到守职尽责,并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达到'三清'即:人员清、资产清、帐目清。

2.3.4实物负责人离岗的交接手续

各部门的资产保管人员离岗前,要办理实物交接手续,首先由实物负责人对所管辖的资产列出清册,对于帐内、帐外丢失、损坏的以及未经报废的资产要加以说明,交接双方需要按资产清册,逐一清点实物,核对帐、实,然后双方在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卡等也一并移交,经有关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离岗。未经办理交接手续,人力资源部不能给予办理调离手续。

2.3.5低值易耗品定期盘点制度

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实行一年两次盘点,年底清查制度。每半年盘点一次资产,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资产清册,然后由使用部门逐项核对实物和帐。对有问题的资产要在清册上注明,每年11月份对资产要进行一次彻底地清查,确保帐帐相符,实物无虚数。对于丢失、损坏、报废的资产列出清单,并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表'(附表6)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按报废清单据以调帐,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2.4低值易耗品维护保养、档案管理

2.4.1低值易耗品维修与保养

为了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挖掘物质潜力,节约费用开支,对企业资产的维护与保养,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各级实物负责人,对所使用的资产要按实物的性能、特点,定期检查其使用和磨损情况,加强维护与保养,对无故损坏的资产所造成的损失,要由当事人或实物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2.4.2低值易耗品的档案管理

低值易耗品的档案资料主要有:

a)低值易耗品目录

b)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c)低值易耗品台帐

d)取得或开据的原始凭证

e)报废、转移审批报告、移交清册

f)财产清查情况说明或报告,以及重要的档案资料。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1)-(6)项要按年度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5年。

第2篇 井下爆破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3篇 水汽车间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化学专业使用的化学药品种类较多,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是易燃易爆物品,为了用好管好化学药品,保证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 药品的储存制度

1.1 化学药品到货后,班组结合药品的性质及使用范围,一般分析配药用药品由化验室班长,大宗药品的验收工作化学专工必须在场,通知亿鼎中心化验取样化验并出具正规化验单。检验合格后移交库房管理员保管,管理员结合药品的性质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入库和发放应进行认真登记(或记帐)。

1.2 化学药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避光的房间里。

1.3 对于易燃易爆的药品应专设储藏室,或放在专用的铁柜里,钥匙由专人保管,对爆炸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在指定房间或隔离存储,严禁将氧化性和还原性药品放在一起。

1.4 存放易燃药品的房间里尽量保持低温,一般应保持在30℃以下。

1.5 剧毒药品应放在专用柜中,并且加锁,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数量。

1.6 药品保管人员每周一次检查药品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班长消除。

1.7 药品库要由两个熟悉化学药品特性的化验人员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1.8 药品库的帐、卡、物必须一一对应,记录清楚。

1.9 库房内严禁明火,库房内的电线要定期进行检查、更换,消除隐患,危险品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并加强管理工作,库房门上悬挂“当心腐蚀”等警告牌。

2.药品的使用制度

2.1 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化验室班长或化学专工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2.2 药品在出库时必须经过核对登记,双方签字后方可领用。

2.3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须经过专工同意后方可出库。

2.4 配置好的溶液要根据试剂的不同性质,放在不同的试剂瓶中。

2.5 试剂瓶标签大小应与试剂瓶大小相称,书写要工整,标签应贴在试剂瓶的中上部。

2.6 试剂瓶应整齐地排放在实验品架上或玻璃柜内。

2.7 过期的试剂溶液要及时倒掉更换。

2.8 没有标签的试剂不准使用,以免出现差错。

2.9 试剂瓶的标签应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人和配制时间。

3.药品存放的分类

3.1 无机物

3.1.1 酸类: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

3.1.2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钡等

3.1.3 盐类:钾盐、钠盐、铵盐、镁盐、锌盐等

3.1.4 氧化物:氯化锌、氯化镁等

3.1.5 碱金属:钾等

3.1.6 其他物品:氨水、联胺等

3.2 有机物:由于电厂所用有机试剂很多,因此可分:易燃品、液体、固体、指示剂等。

3.3 药品应按其性质不同分类存放。

4.一般消防知识

4.1 化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2 实验室着火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如酒精着火应用湿抹布或干砂灭火、药品储藏室易燃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

4.3 常用的灭火剂使用范围如下

5.化学专业药品检验规定

为保证化学专业药品的质量,大宗药品入库前都应取样化验,根据化验结果确定药品质量后确定入库。

化学专业使用的药品主要有:①31%工业盐酸、②31%左右工业烧碱、③分析纯联氨、④分析纯氨水、⑤磷酸三钠、⑥次氯酸钠、⑦亚硫酸氢钠、⑧反渗透膜阻垢剂等。以上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腐蚀性、可挥发性、刺激性及可燃性。

5.1 化学药品到货后,由化验班长安排专人对药品进行验收检查工作。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否则按药品质量不合格退回。

5.2 对药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必须了解药品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药品取样污染及代表性不强。

5.3 进行药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该药品的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

5.4 化学药品检验工作时,应使用必备的安全用具,专用工具等。

5.5 化学药品的检验方法必须按照具体的国家标准进行。

5.6 药品检验人员应将药品检验结果详细记录在化验单上,并上报专工和主任。

5.7 药品检验合格并经专业批准后才能移交库房管理员保管。

5.8 装卸酸、碱、联氨等危险化学用品应现通知专业专工、安全员到场监护。

6. 检查考核办法

6.1 库房管理员违反规定发放药品,违反一次根据情节严重考核100-200元。

6.2 易燃易爆药品用多少领多少,杜绝将危险药品私借他人,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6.3 运行使用的仪器药品由管理员或当班班长发放,并做好记录。违反本条例考核责任人50元。

6.4 化验班长应对库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未及时整改考核化验班长50元。

6.5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进行盘点,盘点情况要及时向化验班长汇报,并根据药品消耗情况及时做好补充计划每月上报化验班长,对库房管理不负责任,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考核责任人100-500元/次。

6.6 化验室所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危险药品必须放在专门的危险药品柜内,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6.7 药品库没实现双人双锁,考核专业专工100元/次。

6.8 所有药品的容器上,均应帖有明显齐全的标签,并分类存放,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30元,库房管理员50元。

6.9 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药品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应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6.10 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热电厂 危险药品必须有明细台帐,出入库药品应有详细的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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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药品在使用时必须有完整的保护措施,违反本制度考核使用人50元。 未按规定对新入厂化学药品进行检验考核化验室班长和专工200元/次。 未按规定记录者考核责任人100元/次,化验室班长50元/次。 药品库卫生不合格,考核库管员50元/次。 未按规定存药、领药、造成药品失效者,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及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第7篇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申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化学物品的申购、储存使用管理及应急措施。

3、术语解释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产品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性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4、职责

4.1制造部负责按此规定指导各车间进行管理。

4.2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

4.3资材科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采购及仓储的管理。

5、管理规定

5.1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的教育。

5.1.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须对使用者、保管者进行必要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知识教育,

并保留教育记录。

5.1.2新的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

5.2.1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使用中尽量用非危险物品代替化学物品的使用。

5.2.2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须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资材科统一采购。

5.2.3按上述程序申购的危险化学物品由仓管员验收后入库,其他需入库的化学危险物品须经管

理者代表同意后方可入库。

5.3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5.3.1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严禁烟火。

5.3.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室内存放,保持阴凉、干燥、通风。

5.3.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箱(柜)内,由专人管理。

5.3.4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3.5化学性质或防护、防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a)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c)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4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要求,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4.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5.4.3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

故发生。

5.4.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

余物随意倾倒。

5.4.5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5.5应急措施

5.5.1火灾、爆炸

5.5.1.1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

a) 立即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

b) 将易燃物质搬离现场,疏散人员;

c) 将危险情况通知近邻单位和周围群众;

d) 火势不大时,可用相应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

5.5.1.2其它部门出现类似情况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控制。

5.5.2泄漏

a) 尽量减少漏出面积的扩散;

b) 液体要用抹布、拖布等拭去,绞在专门的容器中;

c) 固体要收集到指定容器中;

d) 隔断火源或热源;

e) 大量泄漏时,要迅速报告;

f) 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使用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用具。

6相关文件

6.1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5.7相关记录

7.1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

7.2 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

附件一

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

编号:

序号

物品名称

存放地点

入库时间

物品存放日期

备注

记录人:

附件二

化学危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

编号:

姓名

部门

从事工种

培训教育记录:

操作考核记录:

考核部门:考核:

考核结论:

签字:日期:

第8篇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节 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 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 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 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 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9篇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5)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五)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

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管理办法

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生技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生技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生技部经理助理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4.4.3进入油性车间在生产操作投料时必须带好防毒口罩,且每天要更换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在水性

车间高速分散投粉料,装、卸、领用粉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4.4.4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10篇 小区管理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小区管理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使管理处办公用品的申请及领用规范化、标准化,本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是指工作过程中必需的文具及用品,其价值小,种类繁多,多为一次性消耗品。

一、办公用品的申请计划:行政后勤对办公用品进行日常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一般每月申请一次,每月25号之前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经部门主办同意后提出申请,行政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及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详细填写《物资申请单》,送经理审批。

二、 办公用品采购:由行政后勤将《物资申请单》报经理批准后,并严格按照申请表所列要求到公司指定供应商处采购,采购办公用品所取得的票据必须符合深圳市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办公用品验收:采购人员备齐《物资申请单》、采购票据、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及时到行政部门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并在票据上证明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行政部门按所采购办公用品分类登记。

四、 办公用品领用:

1、 新到岗的管理员在报到七日后到行政管理员处,可领取32k信笺纸一本、铅笔一支。

2、 打印纸的领用:打印纸由资料员到行政管理员处统一领取,各人员日常所需的打印纸由使用人到资料管理员处登记领取,复印须每次登记,超过30 张由经理同意后方可复印。

3、 磁盘的领用:管理处根据管理员的职责发放磁盘,用于保管备份重要文件,但最多不超过3张,若需超出限量领用,须经经理同意后方可领取。

5、 文件夹的领用:除资料室按文件的类别不同领用文件夹外,其他岗位若有新类别的文件可到行政管理员处领取,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若同类文件需增领须经理同意后方可领取。

6、 软抄本的领用:只限于管理人员新设科目时领用,各班班组长,只限于领用小记事本。

7、 信笺纸的领用:信笺纸的发放只限于管理人员,除经理每月领用16k信笺纸以外,各部门均以每二个月领用一本32k便笺纸(包括信息员)特殊情况需增领,经经理批准后方领取。

8、 浆糊、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针、图钉、涂改液、订书机只限于前台领用,打孔机只限于前台、人事、行政、仓库管理员领用,其他部门使用以上物品到前台索取。

9、 职员、工调离或辞职时,首先需到行政管理员办理办公用品交付手续,由行政后勤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10、 行政管理员严格按照办公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不得超额,凡离职人员交回的办公用品还能使用的,仍可继续发放。

五、 领用检查:本着节流原则,行政部门每月25号对所领用的办公用品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异常领用情况,应要求该部门负责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向经理汇报。

六、 计划外的零星采购:特别活动或特殊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的,必须提前1天申请。

第11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检定报告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2

检定计划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3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

2年

4

需求计划

需求单位

宏泰贸易分公司

2年

5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第12篇 k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品使用的管理,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现象。办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向使用人发放。

第二条 办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消耗情况进行申购备领,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门(人)提出申购,控制品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批品经董事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购单》交采购中心执行购买。未填写《申购单》及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 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管人根据采购价格核定物品单价,计入领用部门(人)费用,并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总部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五条 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报表,财务部审核。费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终奖金中扣除,节约费用计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水笔芯、圆珠笔芯、胶水、墨水、涂改液、计算器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第七条 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由设备使用部门(人)负责,并经总经理批准,由指定管理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申购。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六)

1、 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其中采购与保管工作由两人分别负责。

2、 需要领用办公用品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计划用《办公用品申领单》报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进行采购。

3、 综合管理部购买办公用品后,必须登记造册,财务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4、 领用办公用品时,综合管理部做好领用登记手续。

5、 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后,要妥善使用保管,如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坏的,要按原价予以赔偿。

6、 耐用办公用品(如:订书机、笔筒、尺子、剪刀、文件架、计算器、水笔、名片本等)每人按需要领取,最多只能领用一套,丢失、损坏自己负责,员工辞职须交还给公司或缴交等值钱款。

7、 易耗办公用品要节约使用,纸张要双面用完后方可废弃。用毕到综合管理部登记领取(如:大头针、回形针、胶水、透明胶、双面胶、信签、笔芯等)。

8、 所有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应每月统计一次,并由综合管理部公布领用明细。

9、 大宗(特殊)办公用品的购买,须做好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0、 员工福利用品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计划,经公司执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11、 公司员工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要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好办公用品归还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在各流转环节的安全与环保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避免与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按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2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  职责

3.1 物资部负责公司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

3.2 安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3.3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过程的控制及残余物品的回收。

4  管理内容

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1 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布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分析报告单》、《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由物资部负责保存。

4.1.3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齐全并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

4.1.4 凡是需要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提出购买报告,写清购买的品种、性能、数量、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后报安环部备案。

4.1.5 购买剧毒化学品,按照相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向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4.1.6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4.2.1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货方或供货方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到公司指定地点,采购人员不能随意雇用运输工具运送危险化学品。

4.2.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需轻拿轻放,不得损坏包装。

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的msds证书的相关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4.2.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装卸过程严格按国家相关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第15篇 合成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管理方针

质量受控;管理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二、管理目标

完全掌控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使用失控。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分子式存在区域

1甲烷ch4

2乙烷c2h6

3一氧化碳co

4二氧化碳co2

5液氨/气氨/氨水nh3

6氮气n2

7氢气h2

8硫化氢h2s

9联胺(h4n2)无水肼

10磷酸三钠na3po4.12h2o

11碳酸钾k2co3

12消泡剂改性聚有机硅氧烷

13亚硝酸钾kno2

14五氧化二钒v2o5

15二已醇胺(dea)c4h11no2

16镍ni

17润滑油

18氩ar

19氧化钴coo

20氧化钼moo3

21氧化锌zno

四、危险化学品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见附件[合成车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五、 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规定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库存量最小库存量正常库存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

2一氧化碳×××

3二氧化碳×××

4液氨2040t680t1190t

5气氨×××

6氨水×××

7氮气×××

8氢气×××

9硫化氢×××

10二氧化硫×××

11联胺600kg

12磷酸三钠2000kg

13碳酸钾 10000kg

14消泡剂500kg

15亚硝酸钾500kg

16五氧化二钒2000kg

17二已醇胺(dea)2000kg

18轻石油组分×××

19废旧润滑油×××

20一段炉催化剂×××

21二段炉催化剂×××

22高变炉催化剂×××

23低变炉催化剂×××

24甲烷化炉催化剂×××

25合成塔催化剂×××

26活性碳

27分子筛×××

28耐火球×××

29保温材料×××

六、管理机构和使用

七、管理和使用职责

组长职责:负责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整体统筹和安排,为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审核车间危险化学品物资计划,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

车间主要管理责任人职责(王爱民、丰劲松):按照本规定对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进行过程管理和使用,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和使用失控。

八、危险药剂使用规程

附件2

九、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目录

1、厂家联系方式

2、使用说明书

3、安全技术说明书

4、质量检验保证报告

十、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害识别风险削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一氧化碳危害:剧毒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3二氧化碳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4液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5气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6氨水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7氮气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8氢气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9硫化氢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0二氧化硫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1联胺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2磷酸三钠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3碳酸钾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4消泡剂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5亚硝酸钾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6五氧化二钒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7二已醇胺(dea)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8轻石油组分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19废旧润滑油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0一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1二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2高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3低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4甲烷化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5合成塔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6活性碳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7分子筛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8耐火球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9保温材料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十一、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1、石化分库

2、化肥厂进口库

3、车间受限储存

十二、化学危险品失控防范措施

1、存放在石化分库和化肥厂进口库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

2、存放在合成车间的化学危险品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防范措施如下:受控储存,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按规定报废。

十三、危险化学品培训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放在员工随时可以获得的地方备用。

2、每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规程进行一次全车间范围内的培训。

十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管理

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安全科(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十五、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1、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领导审核(必选项)。

2、装备科物资采办协助提供厂家资质证明资料。

十六、危险化学品验收管理

装备科物资采办通知合成车间对某批新到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合成车间接通知派专业人员会通技术科人员和装备科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成车间填写验收单,其它参与验收方签字→合成车间保存验收单→合成车间保存该批次危险化学品资料。

1、如果资料不全,拒绝验收。

2、没有按照要求的型号和规格到货拒绝验收。

3、验收中存在质量等问题,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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