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请各位员工注意:
一、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岗位工作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进行工作,自觉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因违反安全作业规定或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金额的赔偿金。
二、因工作之前或工作中喝酒或食用麻醉性药品而造成个人伤亡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 安全作业总则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二、凡是存在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以及有严重危险的设施、设备,员工有权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三、新入职员工及变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二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或单独操作,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电梯、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市劳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颁发操作证(资格证)方可准许操作。
四、凡进行特种设备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工作帽,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不准带小孩进入特种设备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工作,且作业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将本职工作交予他人完成;不准打闹、睡觉以及进行与本职无关工作的事情;凡运转设备时,不准跨越递送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六、搞好文明服务、保持工作区域内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做到切断电源、汽源、水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加班时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工作。
九、管理区内员工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车辆,严禁贪便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动土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操作前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应指定员工进行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一、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并安排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安全标志、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挪作他用。
十三、对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进行作业前必须有可靠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防漏电安保器材、佩戴绝缘手套,并站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靴)作业。活动灯电压不得超过三十六伏,容器内照明不得超过十二伏。
十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二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严禁从高空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存放,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及粉尘场所进餐饮水。
十六、配电室、中控室、变电所、电梯机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入内。
十七、“五有”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启动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八、临时性工程(大、中、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十九、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循环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二十、凡本公司在职的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第二部分 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为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本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处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员工一般安全守则
一、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二、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三、严禁饮酒者进入生产和施工区域;
四、严禁带小孩、陌生人进入作业区域;
五、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以及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办公及作业区域;严禁在办公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九、未取得安全上岗作业证,严禁独立上岗操作;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十、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清洗衣物;
十一、严禁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严禁在办公及作业区域内玩耍、嬉闹和打架、斗殴;
十三、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安全警告标志、标贴及警示指示。
第七条 防护安全
一、作业前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工作服须系扣,扎紧袖口、裤脚和衣襟;
三、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带;严禁坐、压安全帽;
四、安全带须高挂低用,严禁将安全带的腿带拆除,严禁将安全带当绳索使用,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打拧;
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子和易起静电的服装进入防爆区;
六、严禁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
第八条 操作安全
一、在岗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二、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操作方法,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将各项参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三、启动机泵前必须盘车;
四、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五、特种设备严禁私自触摸、擦洗、拆卸、清扫运转部件;严禁在运转部件附件探取物件、带手套作业;运转部件未完全停止前,严禁用手、脚、其他物件强制制动;
六、严禁非电器工作人员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发生故障,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人员不许私自乱动;
七、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干燥、通风,严禁湿手接触开关、电器设备;严禁用水清洗电器设施;
八、电器设备发生火灾,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九、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区域作业须设专人监护,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十、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私装各类电器设备;
十一、严禁不切断电源进行临时电源的接引工作;
十二、严禁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隔离开关、跌落保险严禁带负荷操作;
十三、严禁随意操作挂有警示牌的电气开关;严禁随意拆除电气开关上的警示标识;
十四、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操作;
十五、各种压力容器在承压状态下严禁敲打和维修,严禁乱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九条 现场安全
一、工作现场照明不足,并且威胁到安全作业时,应及时与电工联系处理,保证作业现场的照明度;
二、已安装好的安全罩或围栏等隔离装置,不得随便拆除;
三、严禁随意靠近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中带电部分;
四、严禁在未设置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高处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
第十条 作业安全
一、未办理动火作业证(或动火审批手续),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未办理高处作业证(或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进行登高作业;
三、未办理电气作业证(或电气操作审批手续),严禁电气操作作业;
四、未办理动土作业证(或动图审批手续),严禁动土施工作业;
五、未办理检修工作证(或检修审批手续),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六、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善的设备;
七、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八、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九、检修设备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完好后,方可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并醒目地悬挂各种警示标识;
十二、吊装作业时严禁超重吊装,严禁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十三、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必须在支撑下垫枕木。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
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公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二、驾车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三、员工上下班途中应走人行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严禁横穿未设通行区域的马路;
四、员工在骑乘自行车时严禁带人、双手离把骑车,严禁骑乘自行车时听音乐;
五、严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空档溜车;
六、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在学习机动车期间单独驾驶机动车;
七、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八、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九、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十、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违章载人或违章作业;
十一、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十二、车辆未经检查安全严禁出车;
十三、严禁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十四、严禁驾驶员在驾驶途中打电话或进食。
第十二条 内部治安
一、严禁攀爬、跨越各类围栏、围墙;
二、机动车辆须按规定进出公司各项目现场;
三、门卫保安人员必须文明执勤,严禁故意刁难进出员工;
四、严禁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
五、严禁员工酗酒闹事、谩骂他人;
六、严禁员工损坏公私财物;
七、严禁员工在项目现场及办公区域内燃放鞭炮;
八、严禁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在员工宿舍内大声喧华、打闹等。
第三部分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安全用电、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使广大员工在思想上对安全用电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电气设备、乱拉线乱接电源;
第二条 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和违章使用电器,严禁私接插头、私拉电线以及使用烹调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暖气、电褥等,器用完后需关闭电源。
第三条 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电器,进行电器修理前必须停电。发现电器周围漏水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且通知维修人员做绝缘处理,等漏水排除后,再恢复使用。要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使用电器,更不能让电器淋湿、受潮或在水中浸泡,以免漏电,造成人身伤亡。
第四条 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第五条 发现电器损坏,应请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修理,自己不要拆卸,防止发生电击伤人。
第六条 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第八条 雷雨天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杆拉线,以防触电。
第九条 严禁用手随意试验带电设备的绝缘部分和绝缘物;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电器的带电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第十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暂停使用,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当电器或电路起火时,首先应尽快切断电源,或者将电路总闸关掉,然后用专用灭火器对准着火处喷射。如果身边没有专用灭火器,在断电的前提下,可用常规的方式将火扑灭;如果电源没有切断,切忌不能用水或者潮湿的东西去灭火,避免引发触电事故。
第十二条 遵守其它有关部门的用电规定。
第四部分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外墙墙体、玻璃幕墙、外墙灯架及灯具的清洗,以及玻璃的清洗
第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进行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二、高空作业人员要熟悉作业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高空作业工具(楼梯、安全带、玻璃刮等)应检验合格,安全可靠;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工具的完整性、安全性;高空作业必须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四、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作业;
五、高空作业应划出2-3米的作业范围,并设置“高空作业”的警示标志,以禁止行人进入,确保行人的安全;
六、严禁高空坠物,抛物;
七、高空作业应配合操作,两人以上进行高空作业;
八、头、手伸出窗外操作,必须系好安全带,切忌抱侥幸心理违规操作;
九、高空作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气温低于5度或高于40度范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一、遇大雾影响视线时,应停止进行作业;
十二、突降暴雨、台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三、高空作业(清扫、清洁玻璃等)完毕后,还应进行如下工作:
1. 对清扫、清洁后的玻璃、吊灯等物品进行检测,查看是否松动或影响运行;
2. 对作业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整理。
第五部分 员工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增强员工体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厅所供饭菜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
第三条 保持厨房和餐厅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四条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水、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异物的设施。
第五条 设备布局及餐具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六条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 由原料制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工作员不打腐烂变质的食品。
第九条 成品食物有效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十条 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第十一条 餐厅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对餐厅工作人员实行健康体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准擅自离岗,炉灶点火(或电)作业时要小心慎重,安全检查,要做到一日三查,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和水源,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杜绝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与餐厅无关的物品不准放入餐厅内,不准在餐厅内洗涤个人碗筷和衣物。
第十五条 餐厅洗菜池为专用池,不准洗刷任何其它物品。客户使用餐具在餐厅水池洗刷;餐厅餐具在专用池洗刷后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餐厅工作厅。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部分 补充说明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
第2篇 危险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
1、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上必须作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艺过程),“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同时对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工具等负有正确使用和保管的责任。要定期对工艺控制指标及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的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熟悉本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一般的预防抢救措施,并能熟练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2、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时消除设备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温层完好无损,工作现场(包括设备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痕迹、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无尘埃,做到物料摆放定位整齐、窗明、墙净、设备洁,室内通风,安全通道畅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4、要保持生产装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护栏杆及地沟盖板、照明设施、避雷针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坚决不用。
5、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要先停车,后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能开车。当突然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汇报和联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加热设备、重点反应设备和采用水冷却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不得超温超压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
1、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督,实行产品许可证的产品,是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应搞好产品验收和使用前检验等工作,如果上述产品是没有压力容器、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不得采购,更禁止使用。如果压力容器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也应当拒绝使用。
2、压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温度计、紧急排放装置、液面剂)必须要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与检验。
3、正确操作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压力容器的操作应当平稳。在升压、升温或降压、降温时,都应当缓慢,不能使压力、温度骤降骤升。阀门的启闭要特别谨慎。
4、压力容器运行中,如果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止运行,并尽快向有关上级报告。
a 容器的压力或温度超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压力或温度降下来,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 容器的主要承压元件产生裂纹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运行。
c 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
d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应停止运行,立即切断进料,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泄放容器内物料,使压力降下来。
e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得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敲打、紧固或锤击作业。
5、在压力容器上不得任意开孔,要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改变结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检修中应制定正确的焊接工艺,检修后要进行试压和试漏。
6、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气瓶是使用普通、流动性大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气瓶。由于气瓶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使用和储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严禁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更不准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气瓶严禁曝晒。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进行,不要过快,特别是当介质是可燃气体时尤其应注意。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余压必须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进入其他气体。
4、安全使用气瓶概括为:正确操作,禁止撞击,远离明火,防止受热,专瓶专用,留有余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
四、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作业单位的生产工作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因此在生产区内应严格控制明火。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生产区严禁烟火。防火防爆区内严禁穿钉子鞋,严禁带火种,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更不允许在防爆场所穿、脱化纤织物的衣物,以防产生静电引起着火爆炸。
2、在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即使在批准动火的地区内也严禁吸游烟。
3、在禁火区内,从事动火工作时,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动火前要办理动火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处理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跑、冒事故的时候,必须先切断物料源,再采取防范措施。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严禁带压检修焊接。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性液体洗手、洗衣服、擦洗设备。
4、易燃物和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0米以上。
5、禁火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避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6、一旦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尽快切断火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始火焰,抢救人员和财产。同时立即用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和向领导汇报。火警电话号码“119”
7、当衣服着火时,不要慌张跑动,应立即用毯子等物盖在着火者身上,以熄灭烧着的衣服,防止火焰加大,发生烫伤和烧伤,并及时送到医院治疗。
8、进入设备容器内部,要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五、安全用电规定
1、禁止非电工做电工工作。停电检修时,要在电源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禁示牌,不能私自安装用电设备,临时装置用毕后要拆除。
2、禁止用湿手开关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环境潮湿时,启动电气设备应该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3、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都要有保护接零。对新安装、临时、移动式、携带式的电气设备,更应注意。保护零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同样材料相线的二分之一,连接电气设备外壳的接地线不可用铝线。禁止在零线上装开关或保险。
4、移动式电具的接线盒、开关、按钮的外壳必须完好无缺,接线头无脱落,不允许有导体外露现象。接地线必须可靠,不允许有裸露出来的铜丝。
5、在使用移动电具时,如果发现有麻电、震动、过热或异常声响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找电工检查修理。
6、在使用移动电具时,遇有检修、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等情况,要切断电源,收盘电线时,要先拔插头,后盘电线,以防因电线破损而触电。
7、发现有人触电时,应先切断电源,把触电者移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立即打120急救。
六、安全检修的规定
安装检修设备等工作是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
1、检修设备要执行挂牌制度。检修前要在电源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或在启动机械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启动”的标示牌,并切断电源。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2、用胶皮管接蒸汽管或压缩气管时,接上胶皮管以后,要拧紧管卡子或铁丝,并和阀门拉在一起,以免绷开伤人。开阀门时要握紧胶皮管再慢慢开阀门,以免胶管摇晃伤人。
七、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1、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应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高跟鞋及不符合规定的衣服进入生产场所。
2、上班应穿工作服,领口、袖口都要扣好。
3、在处理强腐蚀性物料时,要穿好防腐工作服、胶鞋,带好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处理有毒气体要戴好防毒面具。
第3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与管理
一、井下爆破作业环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药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产生co、co2、no、n02等有毒气体,有时还可能产生h2s和so2 。这些气体对人体,在放炮地点20 m范围内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净化空气。放炮后,要加强通风。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顶着炮烟进人工作面,以防发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员的安全责任
1.井下爆破人员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且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
2.井下爆破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式和起爆顺序。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3.井下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不准装药爆破。
(2)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3)在放炮地点20 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装药爆破。
(4)炮眼内发现出水异常、湿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爆破。
(5)所有机器、工具和电缆等都必须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应得到可靠的保护。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7)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以爆破工为主,但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可以协助。放炮母线的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时,爆破工必须事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9)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当对放炮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如果使用的瞬发雷管,炮响后即可把母线由电源上卸下走出掩护地点;如果是延期雷管,炮响后摘下连接在电源上的母线后,还应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点。
(11)放炮时,发现炮不响,爆破工应从电源上摘下母线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时间(如使用的是瞬发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带上放炮器的把手,对不响的原因进行检查。处理完损坏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由班(组)长亲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员后,其余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三、严格使用煤矿许用爆破器材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
在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所使用的煤矿许用炸药应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和爆破工作面所处区域的瓦斯等级合理选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在井工煤矿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和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在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正确执行放炮操作规程
1.装配起爆药卷的安全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2)必须严格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的安全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
3.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
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安全规定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爆破过程中的其他安全规定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2)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4)各矿对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6)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况下的放炮
1.巷道贯通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m(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除以上规定外,还应达到下述要求:
(1)测量人员在巷道贯通前,必须勤给中、腰线,钻眼工和爆破工要严格按中、腰线调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贯通爆破前,要加固贯通地点支架,背好帮顶,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顶埋人。
(3)距贯通地点5m内,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2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将探眼用炮泥封死。
(4)与停掘已久的巷道贯通时,还应在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准贯通。
(5)由班组长指派警戒人员,并亲自接送。在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专人来接以前,警戒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按预测位置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2.遇老空区爆破
老空区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区,就可能发生突然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点距老空区15m前,必须通过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瓦斯、积水及发火等情况,针对查明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安全措施,否则不准装药或爆破。
(2)穿透老空区爆破时,必须撤离人员,并在无危险地点爆破。爆破后,必须在查明老空区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才允许恢复工作。
(3)打眼时,发现煤(岩)变松软、炮眼内出水异常、工作面温度骤高骤低、瓦斯量增大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装药爆破。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浅眼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孔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限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布置好警戒并在现场指挥。
4.震动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险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5.接近积水区的爆破透水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之一。由于积水区资料不全或测量不准。
在接近积水区爆破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爆破。
(2)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应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并不许拔出钻杆,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六、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早爆
1.杂散电流的防治
1)杂散电流的来源:
(1)架线电机车的电牵引网路电流经金属物或大地返回直流变电所的电流。
(2)动力或照明交流电漏电。
(3)化学作用漏电。
2)杂散电流的防治:
(1)采用杂散电流测定仪测定杂散电流值,测量时间为0.5~2min。按规定,采用电雷管起爆时,杂散电流不得超过30ma。大于30ma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2)尽量减少杂散电流的来源,特别要注意防止架线式电机车牵引网路的漏电。
(3)确保电爆网路的质量。
(4)采用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2.静电的防治
1)静电的产生与危害。
2)防治静电措施:
(1)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棉布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爆破材料要装在具有耐压和防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2)预防机械产生的静电影响。 (3)采用抗静电电雷管。
(二)拒爆
1.产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质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药。(2)电爆网路有问题。(3)电源有问题。(4)装药操作不当。
2.预防拒爆的措施
(1)经常检查发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发爆器、爆破母线要执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2)实行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领取。
(3)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装药的规定装药。
(4)做好爆破前的检查工作,尤其是对连接网路、发爆器和爆破母线进行认真检查。
3.拒爆的处理方法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流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残爆和爆燃
1.发生残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装药时装了盖药和垫药。
(2)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误,致使炮眼内药卷受到阻隔或分离,影响了药卷间的传爆。
(3)装药时,药卷被捣实,增加了药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轰的稳定性。
(4)炸药质量不好或变质,及因炮眼内炸药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药达不到稳定爆轰,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致使爆轰中断,产生残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装药爆破中,由于管道效应而将爆轰方向末端药卷压死造成拒爆或成为残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质量不好。
(2)炮眼的间距过大。
2.预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质量及充填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炮眼的间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据煤、岩层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选择合适的装药量。
(五)缓爆
1.缓爆的原因
2.缓爆的预防措施
装药炮眼不响时,必须等到一定时间,才可沿线路检查原因,进行处理。同时,一定要选择质量合格的炸药;起爆器充电要足;装药时按规定装药即可。
(六)炮烟熏人
炮烟就是放炮后产生的烟尘,它既包含炸药爆炸产生的气体,又包含爆炸产生的煤、岩粉尘。在炮烟浓度较大或长时间在含有炮烟的空气中工作,人体不仅会吸入较多的粉尘,而且还会受到炮烟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严重毒害,往往会发生炮烟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线短,躲避处选择不当,造成飞煤、飞石伤人。
(2)爆破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警戒的规定,误伤进入爆破区的人员。
(3)处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响崩人。
(4)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等候进入工作面的时间过短,或误认为是网路故障而提前进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而伤人。
(6)爆破制度执行不严,工作混乱,往往发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另有他人用发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烟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药质量低劣,变质严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药爆炸反应不完全,有毒气体生成量大。
(2)使用炸药量过大,超过了通风能力,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吹散炮烟。
(3)通风管理差,工作面风量不足,炮烟不能及时排出,作业人员提前进入工作面。
(4)掘进巷道长,炮烟长时间浮游在巷道中,使作业人员慢性中毒。
(5)作业人员在回风巷内,距放炮地点较近,炮烟浓度大,人员未能及时撤离。
2.预防炮烟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变质的炸药,并保证炮眼封泥的充填质量。
(2)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相适应。
(3)掘进工作面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要适当,确保放炮后能尽快排出炮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场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点20m范围内要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掘进工作面要实施综合防尘。
2.预防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躲避处的选择要能避开飞石、飞煤的袭击;掩护物要有足够的强度,.
(2)爆破时安全警戒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如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不能提前进入工作面,以免炮响崩人。
(4)采取防止杂散电流的措施,避免因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放炮前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未认真加固。
(2)爆破参数选择不当,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块煤、矸抛掷方向偏离巷道中心线。
2.预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强支架架设质量管理,放炮前必须对不合格的支架进行加固,顶梁与柱腿要用背板插严背实,角楔要打紧,相邻支架要用撑木撑紧或用拉条固定。
(2)炮眼间距、角度、眼数、装药量要符合爆破图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打,否则不能装药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原因
(1)空气冲击波的发火作用。
(2)炽热或燃烧的固体颗粒的发火作用。
(3)气态爆炸产物的发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措施
(1)在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中,加强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防止瓦斯积聚。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2)要正确选择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线及炮泥堵塞长度和质量,并按规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并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4)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第4篇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在高空作业应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如脚手架,梯子、绳子等,必要时应设安全网。
遇有恶劣天气(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或暴风雨雪)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二)在离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业前详细检查。
(三)禁止双层垂直作业(有隔离设施的除外)。高空作业时,一根安全绳只限一人使 用,安全绳要栓绑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桩只能栓一安全绳。安全桩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质山坡不少于1m,石质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边坡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m。安全绳直径应不小于25mm,安全带绳直径应不小于16mm。在安全桩上栓好后的剩余绳头应不少于1m,不长于3m。使用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绳长的1/5,亦不得超过5m。必要时应加打护桩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桩松动发生事故。
(四)登山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裤口,以免拌倒跌伤。
(五)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非指定工作人员,不准攀登脚手架。起重架和绳索不准随同吊装物上下。
(六)高空作业人员工作前不准饮酒。凡患有间发性癫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和恶性贫血等症的人不得担任高空和陡坡作业。
(七)经常上山下河所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做成台阶,必要时应设置栏杆,临时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打安全桩并栓上安全绳。
(八)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随时清扫,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遵 义 工 务 段
第5篇 检修安全在石油化工装置上的对策——强化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6
石油化工装置检修过程中,动火、进设备、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等作业非常频繁。对这些直接作业环节,庆严格把好“三关”,即安全措施落实关、作业票证审批关和安全监护关。穿戴适用的防护用品,备足应急和消防器材,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每次动火、进设备作业前,都必须对设备内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对动火设备的隔离、可燃物的清除以及地沟、地漏、下水井的有效封盖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连续作业每隔4小时至少要测爆1次。
(2)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特级高处作业、重大起重吊装作业等,作业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在实施危险性较大项目检修的区域,庆设置安全警戒,派专人负责监护。工业射线探伤等特殊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午休或夜间等人员较少的时间进行。
(4)对清理出来的会引起自燃的丁二烯自聚物、氧化铁、硫化铁类沉积物等物质,要及时运关到安全地点烧除,不能存放在检修现场或热源、高温地方。
刘光山
第6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上岗考核和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安全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程序适用于在三十三所所辖范围内从事的特种作业活动。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qj 1428-8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3.2 特种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3.3 三十三所现有特种作业包括五类: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运行工、压力容器操作。
4职责分配
4.1凡涉及特种作业的基层单位,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4.2人事教育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4.3 人事教育处负责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4.4科技保障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5科技保障处配合人事教育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复审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5.1.1经体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北京市劳动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有北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压力容器操作者要取得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所人事教育处备案后,才能上岗进行独立作业。
5.2 证件的有效期
5.2.1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未按时复审的操作证,视为过期,该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
5.3.1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经审查者,原证无效,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5.3.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5.4.1上岗前要明确职责,遵守操作规程,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熟悉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工作原理;
5.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5.5 压力容器操作工要按照《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本》有关内容进行记录。
5.6 考核
5.6.1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结合对基层单位考核时进行;
5.6.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审情况。
6报告和记录格式
《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本》
《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7 相关文件查询途径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gb6829
《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焊接作业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仪器仪表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hy/(ohs)c*.4.4.2-a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hy/(ohs)c*.4.4.6-a-8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规程操作》
《起重人员(包括电梯运行工)的安全职责》
8 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处提出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处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白佩月
第7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检修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检修设备名称
检修地点
检修起止时间
年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修内容
设备交出安全措施:
设备交出负责人:
年月日
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设备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检修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设备部门终审意见
年月 日
第8篇 传输中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10篇 甲板作业指挥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挥手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操作证,使用统一《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并带好指挥工具,指挥信号准确到位。
2.工前应认真检查起货设备及吊货索具,卸下的大梁和舱盖板必须堆放整齐,加固扎牢舱盖,堆放甲板的高度必须低于舱弦和船舷,并应留出走道。未开的要扎紧钳牢,堆放二、三层柜的必须离舱口边沿一米以上。
3.指挥站位要安全易见,不准坐在船舷或舱口边上指挥。
4.集中注意力,不与人闲聊,喊钩先喊人,做到手势清楚,声音响亮,人随关行,船方起松吊杆时,要招呼甲板、舱内、码头和驳船上作业人员让开,防止吊杆坠落伤人。关手或司机虽能看到舱内情况,仍应坚守岗位进行指挥。
5.做到“五了解”,即了解机械的性能;了解货物的重量和货种特点;了解作业环境及作业人员和甲板周围人员的动向;了解关手或司机的情绪和配合情况;了解吊货工索具是否适当,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6.严格执行“五不吊”,即超负荷不吊;关下及关路有人不吊;关不正不吊;安全网未扣不吊;灯光不明、视线不清不吊。
7.驳船电线和上、下船舶的绳梯应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查安全网,随着潮水的涨落和关路的变化,要随时与码头或驳船人员一起调整安全网。
9.不准开自动舱盖,半自动舱盖和小油舱盖。开舱吊梁必须使用船方的专用工具,舱底有人不准开关大梁和舱盖。
10.长型货物摆头时,不得过高,以防激荡、滑脱。在重关起升或一头提高后,严防有人站入栏下或用手、脚伸入关下,掏拉索具。
10.1.舱内做关(包括机械下舱作业)应选择在适当的位置,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或危险的山头下做关,随时注意关的动向、主动让关。
10.2.分层分票装卸货物,不准挖井留山,不准只做一边货物,造成船舶倾斜。
10.3.摘挂钩时,人不准站在关路方向,相互之间与指挥手之间均应加强联系,空钩头不准随手乱扔。
10.4.舱内稳关要等货物降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并应站在关路的两侧。
10.5.做关应问明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10.6.上、下船舱扶梯时,应手抓牢脚踏实、按档上下、不准披衣带物、不准与他人谈话且需有专人监控。
10.7.舱内灯光不明,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或在货物上行走。
10.8.吊关在舱口起落时,不准在舱口的明扶梯上下。
第11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2023年4月3日
第12篇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冶炼厂各车间、科室、外委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术语和定义
3.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3.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4、交叉作业的分类:
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标高处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5、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复杂,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
6、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生产或检修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区域联保协议(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7、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7.1同一区域内各生产或检修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7.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或检修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7.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附后】,通知单一式三份生产或检修双方及厂部各执一份)向对方告知;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检修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7.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7.5交叉作业双方检修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或检修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生产或检修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安全和质量。
8、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8.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生产检修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生产检修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8.2爆破作业区内多单位、多部门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邻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被干扰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撤离、设备防护等工作,在被干扰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并在爆破前30分进行口头通知,确认人员和设备撤离完成;确定爆破指挥人员、爆破警戒范围和人员、爆破时间。爆破时应尽量采用松动爆破,特殊部位应采用覆盖或拉网,防范飞石伤人毁物。
8.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8.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8.5各方应自觉保障生产检修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车辆进入生产检修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8.6同一区域内的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生产检修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7生产检修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生产检修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9、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规定:
9.1 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生产检修单位为责任方,其生产检修人员应为下部生产检修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下部生产检修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产检修。
9.2 b类交叉作业,由生产检修单位项目经理、检修师在生产检修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9.3 c、d类交叉作业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9.4 交叉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由责任方提供。当责任方因故无法提供时,我公司将指定由另一方提供,其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5 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9.6 某处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各方应暂停生产检修,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由我公司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生产检修。
9.7 交叉作业的各生产检修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性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指导工人工作,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
9.8 公司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部,由安监部向其下发《限期落实整改通知书》,对于接到通知书后仍然不按期落实的生产检修单位,公司将责其停工整顿,并按该单位严重违章论处。
10、考核
对因违反本办法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相关制度严格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确保挖掘作业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2 参考文件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3.1 挖掘
挖掘是指使用人工、机械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钻孔、打桩、爆破、地锚入土作业,或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墙壁的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指防止坍塌的金属液压件、机械或木料支撑系统等结构物。
3.3 斜坡
在挖掘中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的斜面,是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一种保护措施。
4 职责
本着“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如下:
4.1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建设发展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审批和业务管理。
4.3属地单位负责非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审批和业务管理。
4.4直线组织负责本程序的培训及组织落实。
5 管理要求
5.1 挖掘作业许可证申请
5.1.1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确定作业任务,施工作业负责人提交挖掘作业许可申请,(同时提交作业许可申请)。
5.1.2所有挖成的坑、洞都是潜在的受限空间,同时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管理程序》。若存在潜在其它危害(如有害气体、高处作业等),应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5.1.3建设发展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方案的组织审查和批准。
属地负责其他项目挖掘作业方案的组织审查和批准。
5.2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审批单位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挖掘作业许可证应附如下相关资料:
5.2.1作业人员资质;挖掘机的检验证书、合格证等
5.2.2风险评估结果
5.2.3作业方案
5.3作业方案
挖掘工作开始前,施工单位根据作业任务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至少包括
5.3.1描述识别出的风险内容及评估结果
5.3.2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5.3.2.1 交通状况;
5.3.2.2 工地附近的振动源;
5.3.2.3 地下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5.3.2.4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3.2.5 土质类型;
5.3.2.6 地表水和地下水;
5.3.2.7属地对防火防爆有毒等特殊要求
5.3.2.8 对土壤和水的化学污染;
5.3.2.9 架空的公用设施;
5.3.2.10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5.3.2.11 气候;
5.3.3描述挖掘作业影响的区域、挖掘位置、地下设施位置、周围设施位置,提供示意图;
5.3.4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液、气泄漏的控制设备、工具的要求等;
5.3.5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时的应急预案(包括对进入挖掘作业可能影响区域的人的控制);
5.3.6支撑、保护
5.3.6.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5.3.6.2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估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3.6.3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它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它保护措施,如使用支撑、加固等措施来确保这些结构的稳固性。
5.4现场审核及批准
5.4.1批准单位组织申请人和相关方人员现场审核,满足作业条件后审批单位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5.4.2如审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均应记录在案并整改,直到所有问题均已得到解决后方可重新申请。
5.4.3现场审核主要内容:
5.4.3.1核实许可证所附资料(人员、设备、环境、支撑、安全措施)
5.4.3.2挖掘作业中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完好并满足作业要求。
5.4.3.3检查人员填写挖掘安全检查表,参照附录
5.4.4 当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5.4.5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悬挂作业现场;第二联(黄色)张贴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第三联(粉色)送交相关方。
5.5 挖掘作业管理
5.5.1 地下设施
5.5.1.1确认深度为1.2米以内的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应使用手工工具(如铲子、锹、尖铲,镐)。在防爆区域挖掘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第14篇 游泳池安全卫生管理作业指导书
小区游泳池安全卫生管理作业指导书
此指导书旨在规范小区泳池管理,确保泳池在开放期间安全、卫生、有序,使其在小区文化和业主生活中起到健康积极的作用。
安全管理、水质管理(循环、加药、清理、检验)是泳池管理的关键,既要保证池水洁净又要保障泳客安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泳池管理经营规范有序。
一、前期准备
1、每个泳池在正式开放前,须到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防疫站颁发的〈健康证〉救生员上岗证。
2、泳池开放时间:每年的四月下旬至十月下旬,具体日期可根据当年的气温变化情况而定。
3、泳池在开放期间,必须配备一名持证救生员,负责泳池的救生、吸尘加药及水循环管理等工作。
二、游泳池水消杀消毒管理:
1、正常开放的泳池,应每天投放消毒药(也可根据不同药的效能不同处理),用量为每1000立方水加40~50公斤漂白水(次氯酸钠),或每立方水2~3克三氯异氰尿酸片剂,同时可根据游客多少适度的增量或减量。
2、每星期投放2~3次聚合氯化铝(沉淀药),用量每1000立方水加5~10公斤。施药应在泳池收场后进行,开循环泵进行循环,并保证有足够的静止时间,第二天早上吸尘。
3、及时注意青苔的出现,约每半个月加一次硫酸铜。
4、当ph值偏低时,适量投放碳酸钠(苏打),使ph值合乎水质标准。
三、游泳池水保洁循环管理
1、根据池水加药和沉淀的情况,及时(每天或隔天)对池底进行吸尘清理工作,吸尘必须做到细心彻底。
2、每天清理池边及周边陆地,保证地面无尘,以免污染池水。
3、每天开循环泵8~10小时(或视池水清洁度),让池水循环过滤。
4、每次放水后要彻底有效的清理池底。加的新水要特别注意加药清理工作,消毒药、硫酸铜、沉淀药、苏打四药并加,并要足量。
四、游泳池水检测工作
每日分几次时间分别检验水质的ph值和余氯值,水质的标准余氯0.3~0.5,ph值7.1~8.0为正常。
第15篇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号)
4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记录要求
6.1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第16篇 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 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 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探伤作业单位
4.1.1. 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 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 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 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 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 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 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 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 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 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 《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 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 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 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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