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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14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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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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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置

所租赁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免租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 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收回。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或擅自调换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的噪音等污染超过出租方要求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可请公证机关协助封存承租方拒不搬出的财产,将该房屋另租他人,因此,造成的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使用性质

经营性使用

第四条 租金及交纳期限

1.月租金?________元,另外,水、电、暖气费自理。

2.承租人于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半年或______年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租金______分之______交滞纳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方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赔偿。

2.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3.租赁房屋大修或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承租方擅自提前终止协议,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如提前收回房屋,亦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协议到期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协议,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装修添附不予补偿。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或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年。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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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

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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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9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地方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室内主要家具有:

二、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个月。

三、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___结算。

每月月初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四、乙方应于签合约时交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作为房屋的家具押金,租赁期满乙方如不续租,应交清所有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交清后,甲方应无息退还押金。

五、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六、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乡镇),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______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份,____________执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大院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服务科研,方便生活的目的,共同协商,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平房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乙方日常工作、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良好的科研、生活环境,应保证甲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遵守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功能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续租

(一)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二)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双方商定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时,乙方未作续租表示,则甲方有权在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带新客户进入乙方所租房间内察看,并另行出租该房间。

第六条

租金及保证金

(一)乙方所租房屋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租金总计(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二)在合同签订日,乙方应交纳元保证金;

如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未有违约行为,终止合同时,甲方退还其保证金。

第七条

租金支付方式

(一)年付

付款日期:

.每次期满前七日内将下期租金缴付甲方。

(二)分期付款

首期付款日期:

日,支付

元整。

剩余款项分别于

日,支付

元整,

日,支付

元整,

日,支付

元整,

日,支付

元整,

日,支付

元整,

日,支付

元整。

承租人逾期缴付租金的,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按每月/每季度实际发生额缴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将本期费用缴付甲方。

(二)乙方不能按期缴付上述费用,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延缓缴纳日期,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手段进行催缴。

第九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保证标准用水、用电和取暖。

(二)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框架负有安全责任,负责房屋主体与框架的维修。

(三)甲方因合理事由,在提前通知乙方后(紧急情况除外),有权临时终止使用楼内的任何公共设备、设施,可以进入乙方租用的房间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不含土建)

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所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出租条件的,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能够证明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原件,并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承租期间,乙方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二)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变更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向甲方变更备案。

(三)涉及农资经营、涉农类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或农产品、保健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在其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名片的地址栏,通讯地址只能使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ⅹⅹ信箱,或直接在邮政管理局开立的不涉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其他信箱,并及时向出租方备案以上材料;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提示牌(内容:本公司经营活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任何关系)

(四)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乙方必须使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正式名称,不得擅自冒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或下属单位名称,侵害中国农业科学院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称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农科院、中农科、caas、caas以及所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研究所的名称等。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承租方的公司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公司地址中出现、使用以上名称。

(2)在名片上印刷以上名称。

(3)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以上名称。

(4)在经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默许使用以上名称。

(5)其他能够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承租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下属企业行为。

(五)在承租期内,乙方每年年检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书面年检合格证明文件,以做备案。

年检未合格者,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期为起租日至年检未合格日。

(六)乙方如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需将装修、装饰计划和方案报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安全问题。

若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乙方添置的新物除可移动的家具和装饰物外,其他一切改建、增建的固定物从安装之日起即为甲方所有。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自设灯箱、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及场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不得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出租方权益和广大农民及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九)乙方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对所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负安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农科院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名称权和名誉权等无形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及租赁物,并不负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所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侵犯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下属单位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2)以签约公司正式名称之外名义经营所租场所。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承包或以其他形式给第三人使用(包括与第三人共同使用)

(4)擅自改变所租房间的用途、房屋主体结构、私搭乱建、室外占地经营等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拖欠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达30天以上的。

(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7)违反本合同附件二《承诺书》中的承诺的。

(二)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所租房间及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后,乙方应在天内搬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发生地震、飓风、暴雨、市政规划建设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本合同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及乙方双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将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上级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附件

入户前乙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a:提交企业执照复印件

b: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c: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签订安全防火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819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27位用户关注,51人点赞!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此房位于

,水、电、齐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租金每季度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每季度初一次性交清。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联系不到乙方(找不见人,电话打不通)时,甲方有权将房租另行出租。

1.

电费:乙方租住期间产生的电按电表计量每度电1.50元收取。

2.

水费:按实际居住人口每月每人10元收取。

3.

卫生费:按实际居住人口每月每人10元收取。

第五条:房屋维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

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责任

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在承租期间,房屋内因水、电、取暖、燃气等发生一切不安全隐患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同,在终止合同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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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相互协调达成以下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一、甲方将坐落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限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月。

二、租金每年人民币 元整,租金按年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煤气费、物业费以及其他由乙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必须交清欠费。

四、租赁期内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能将此房另外转租和借给其他人使用,乙方不得随便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费用,租赁结束时必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及终止,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六、租赁期间国家征房需要拆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从终止之日起退还乙方未租用的租金。

七、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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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者橱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六)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备案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备案申请,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超过登记备案期限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如实申报租金,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出租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屋租赁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以及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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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回迁一处临街住房,遂到房产信息站登记出租。被告欲在此开饭店,故与原告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上打租,年租金3万元,暂定租期为2年。如拖欠租金双方终止合同腾房。被告由于生意不好,履行一年半,原告以被告违约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金及立即腾房而诉讼来院。被告律师以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焦点]

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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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房屋租赁问题,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今天,随小编一起,从法律角度来看看,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吧!

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租赁房屋相关法律常识

一、房屋使用期间的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应当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1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租赁房屋转租问题

原则:房屋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解释》第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租赁的房屋经过装修后,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无效时,对于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装修物做如下处理:

《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装修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一房数租的,如何维权?

一房数租,也即是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多次出租给他人,《解释》第六条对于一房数租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作出了明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是,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若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还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可破租赁的情形!

一般情况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六、租赁房屋有抵押,租还是不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破租赁”。此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抵押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七、房屋租赁后,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承租人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租赁合同仅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承租人而言,只要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在后,则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多大的影响,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将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该租赁房屋的抵押,出租人未告知的,则应当对抵押权人因此而生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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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登记过程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一、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 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房屋租赁合同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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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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