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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为应对海外“热钱”的进一步涌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外汇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结汇进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l 核查办法的适用范围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l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具体内容
1.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2.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3.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须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同时,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或者划出手续。
l 出口可收汇额依照如下方法确定: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2.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3.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l 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实施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银行将对企业出口外汇收入与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以保证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汇用汇的速度。
(汇发[2008]29号;2008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防范外债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 通知详细定义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外债不占用企业向境外借款的外债额度。企业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一般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l 通知对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1.企业涉及以下项目,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货款的逐笔登记、注销手续:
(1)出口项下预收货款
(2)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延期付款
(3)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2.不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的情况有:
(1)出口押汇
(2)费庭
(3)保理
3.企业超过90天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l 通知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始执行时间
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l 对企业的影响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以及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并于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生成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银行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2.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3.未按30号文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汇发[2008]30号文;2008年7月2日)
外汇管理条例
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以及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l 新条例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1.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l 新条例重点修订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具体规范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内从事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4.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6.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l 新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3.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4.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l 新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l 新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1.原条例至今已相隔10多年的时间。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基于这一背景,新旧条例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条例“宽进严出”,重在管理外汇流出,新条例则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有助于真实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趋市场化。
2.新条例取消了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改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3.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强制结售汇政策,让进出口业务同时较多的企业受益明显,可通过直接支付,减少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此次取消强制结汇为下一步改革尚留出余地。
4.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如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审批。同时,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外汇管理机关将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当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我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不仅强化了对短期跨境资本的有效监管,而且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业与个人须依法经营。
随着新外汇管理条例的,预计下阶段我国还将有大量外汇管理细则、规定出台,本刊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时关注这方面信息。
(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
法规选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略)
(财税[2008]111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略)。
(财关税[2008]73号;2008年8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略)。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04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
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准予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作为此次抗震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接收单位,在上述特定时期内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二)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三)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对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对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海关应将救灾物资登记放行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五)对海关在救灾紧急状态下已放行的,随境外救援队、医疗队或包机进境的极少量旧机电产品、旧汽车、旧医疗器械,免予补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将放行的旧汽车、旧医疗器械的详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六)对无明确接收方的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负责接收。
(七)对于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由非指定口岸进口的汽车、药品等物资,准予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应将放行的进口汽车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三、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进口物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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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今年粮食的库存检查领导,成立县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粮检领导小组):
县粮检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区、市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库存检查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汇总、上报本辖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14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登统表。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粮检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复查、抽查和核查等工作。
二、检查范围
对县行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市、县常规储备粮和应急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含直补订单粮和市场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2014年新收入库的质量安全作为检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对执行2014年直补订单收购粮食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自治区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汇总报告等五个阶段进行。
㈠准备阶段(3月25日前)
3月25日前被查企业要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好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㈡企业自查阶段(4月5日前)
县粮检领导小组督促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按照“每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填写好各类工作底稿和自查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的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㈢自治区复查阶段(4月30日前)
4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组成联合复查组,中储粮分公司派员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质和性质。
㈣抽查阶段(5月31日前)
自治区级复查结束后,还要做好接受国家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准备。
㈤汇总上报阶段(4月8日前)
县粮检领导小组要督促企业限时在4月5日前填好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报送县粮食局;4月8日前,县粮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填写好的库存自查检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报送市粮食局。
五、检查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㈡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在4月5日前做好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
㈢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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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科站室主任按照所承担职责的履行情况,依据《工作月报》和《考核月报》内容总结全年工作.侧重本部科站室工作的主要绩效,突出的员工事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12月10日前完成并报院长.在医院专题研讨会议上交流汇报.
各科室业务主任,护士长依据《月度工作小结》内容总结全年工作.侧重总结所承担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的主要绩效,突出员工的事迹,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12月5日前完成并报所属部科站主任;科室护士长总结同时报医院护理办一份.在专题研讨会议上交流汇报.
全体员工总结个人全年工作,同时制订2006年度个人职业发展计划.总结注重工作绩效,思想认识,工作缺陷,尤其总结今年个人职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医疗科所属内科医护人员结合三级医师,护师职责履行情况加以总结.个人总结11月20日以前完成.各部科业务主任,护士长签署评价意见,11月底报部科站主任.
各部科站主任签署对所属科室业务主任和护士长在业务,管理,沟通三方面能力的评价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院长处;主持召开员工年终工作交流会议和核心组会议,汇总本部科站人员全年工作评议并签署考评意见,12月15日前报经保部,为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做准备.
经营保障部依据《医院月度综合考核情况通报》汇总全院全年个人考评情况.按照奖励和处罚加减百分办法,以各部科员工高低分排序.12月10日前完成.为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做准备.依据全院每月工作总结,做好2005年医院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完成.在2006年工作会议上汇报.
医疗社区部主持总结医疗业务及社区卫生服务开展,病友协会,残疾人康复,计免防疫及疫苗注射全年工作和开展情况,对外出培训,进修情况加以汇总分析;质控办主持总结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临床路径,投诉处理等工作情况;护理办主持总结规范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院感管理情况,对陪护管理制定并实施改进加强措施.12月10日前分别报主管院长.
经营保障部主持汇总财务,投资,员工福利,职业培训,读书活动,后勤保障等情况,侧重全年及2006年各项变动成本分析;医保办总结分析医保管理的主要难点,对全年多次违反医保规定的员工进行汇总分析;微机办总结评价各工作站运行情况,对计算机操作的员工进行能力分析评估.12月10日前报总会计师.
2006年的工作研讨和部署
召开院领导和部科站室主任专题会议.分析明年社会及改革进展,国家和上级政策变化,医疗市场竞争趋势,我院发展应对策略.重点学习我院内参资料《梁万年—建立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生收入的市场化是医疗改革当前急务》两篇文章,回顾我院几年来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证我院的持续发展,针对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讨确定2006年医院工作要点,综合工作目标和具体办法.年底之前结束.
各部科站主任主持,召开各部科站员工会议.集中学习我院内参资料《梁万年—建立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文章,回顾我院几年来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证我院的持续发展,针对本科室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讨确定2006年科室工作加强改进的措施.12月25日前结束.
召开院领导专题会议.调整和确定《2006年组织机构设置和部科站室主任,业务主任,护士长任职》和《职能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主要职责及考核办法》等事项.年底之前完成.
按照2005年各职能部室业务分工和职责,各职能部室分别提出医疗社区卫生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护理工作,经营后勤保障工作,计算机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2006年度工作安排,报主管院长,总会计师审定,12月底完成.
按照医疗社区,经营保障两大系统工作内容,主管院领导,总会计师主持,部主任参加,召开各项工作专题研讨会议.制定2006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慢病防治,残疾人康复,继续教育,院感管理,质控活动,病友协会,职业培训和读书活动,财务监查,物资采购,物价管理,治安消防等系列工作安排.2006年年初工作会议之前完成.
总会计师主持,对成本核算科室的经营情况,费用提留及核算办法评估分析,制定《2006年各部科站成本核算办法》,修订《2006年财务预算及各项费用控制办法》,确定《2006年各部科站岗位奖金标准及考核发放办法》.12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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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9年度信息网工作总结
1、丰富报表内容,扩大信息交流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指标项目的最新规定,在原信息网报表基础上,增添了新的指标项目,如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七项指标及综合效益指数;pvc按其生产工艺方法,确定了产量、成本、销售量、库存和销售价格等指标。最后确定83个指标项目,这些项目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技术运行情况,扩大了信息交流量。
2、积极组织扩大网员单位。 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吸收网员单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及会议交流的方式与企业联系,扩大网员单位。现网员单位近150家,每期季报报送单位达120家左右,其报送烧碱总产量占全行业的近93%;98年年报报送企业共146家,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7%;99年年报报送单位168家(另有20家企业的数据由国家石化局和有关省厅提供),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9.2%,信息网所汇总的数据具有行业代表性。
3、按期、保质完成交流工作。 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网员单位多,信息量大,为方便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准确、快捷的特点,采用了计算机管理,根据报表内容编制了数据库程序,处理报送信息,缩短了资料汇总时间。 企业上报资料,对其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严格把关,通过电话询问企业,及时修改,保证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99年信息网按时共完成12期的全国重点氯碱企业月报交流汇总和4期全行业企业季报交流汇总工作(其中第四期为99年度年报)。
4、加强信息网网员联络交流工作,增强信息网凝聚力。 1999年6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交流会,会上总结了98年度信息网网务工作,讲解指标项目,统一填报口径,各网员单位在会上交流了本企业计划统计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完善信息网工作的各自观点。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缩短了企业与信息网的距离,对于企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认真采纳,有效地提高了信息网的工作质量。信息网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网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和上级领导部门服务。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氯碱信息网为企业和国家领导部门架起了桥梁。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我们请来国家石化局领导传达最新信息。每月的交流汇总资料,我们如实向上汇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信息网在99年的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和扭亏脱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信息网工作现存在的问题。 信息网网务工作的顺畅,需得到每个网员单位的支持。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因企业机构调整、人员的变动,报送中断。望联络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将交流报表交部门领导,重新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更换人员告知协会。在企业报送的交流材料中,我们还发现,所报数据有些未按要求填写,如只报本年数,去年同期数不报;烧碱成本、售价未折百等。个别企业的报表中单位名称、填报部门、填报人均不填写,这给我们汇总工作带来了困难。有些企业未按照报送,待行业汇总工作结束后,我们才收到报表。以上报送中存在的问题,望企业注意,配合我们共同做好信息网的基础工作。
二、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下一步工作重点。
1、采用计算机联网,缩短报送时间。 信息网下一步将采用两种报送方式:
①未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采用原上报方式,将月报表样按要求填写清楚,邮寄或传真至协会;
②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企业,通过internet网将上报内容发送至协会。
2、加快信息反馈速度。 改变以往单一方式,即邮寄方式。首先可通过internet网将汇总资料发送到每个企业;其次再将汇总资料打印成册邮寄至企业。这样就缩短了反馈时间,增强了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协会今年下半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成立协会网站。协会网站的内容丰富,其中之一包括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一栏,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各网员单位可拥有密码,上网查寻信息网汇总资料及协会其它网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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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天我们召开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二是研讨修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及升级后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软件;三是对如何做好明年的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研讨和布署。下面我就*年度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和本次会议要研讨的几个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情况
*年是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实施的第一年,在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协助和共同努力下,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汇总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一)完成统计汇总工作,编制了《*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
*年11月底,我们在北京召开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会议”,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了布署。今年2月份,我们重点协调处理统计报表软件和网络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了企业统计数据的上报。3、4月份,我们对各地上报的工程监理统计年报数据进行了审查、整理和汇总,对发现的错报数据逐一进行了核查。5月份,完成了统计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编制了《*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年6月27日我们在中国建设报上以建设部名义了《*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通过行业统计这项基础工作,我们初步摸清了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如全国监理企业总数、专业分布和人员构成,以及企业的收入情况。据*年度统计,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5927家,从业人员43万余人。统计制度的实施和成果为我们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对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收入进行了排名,排出了*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前一百名企业,并在《中国建设监理》杂志和“中国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公布。
(二)将工程监理统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在统计报表软件中,为了确保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的准确,我们将统计系统软件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紧密联系在一起,让企业只能在监理工程师数据库中选取本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从而自动生成相应数据。*年7月28日,根据企业网上上报的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我们对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了汇总,以部办公厅函下发了《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建办市函[*]471号),要求各省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标企业和未上报*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企业进行核查,对于限期内确实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按资质审批权限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年检取消后,各地也在研究如何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工程监理统计制度实施后,北京、吉林等地方通过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了市场动态监管。北京市建委在实施监理统计工作中,建立联审工作机制,由市建委综合经济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四部门联合审查并实施“分类管理,统一上报”,通过统计加强了市场动态监管。吉林省在统计工作结束后,及时了《关于*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对未填报统计报表的2家企业记严重不良记录并限期半年整改,对迟报的4家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在建设厅网站上给予公示。
二、*年度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年度统计报表工作来看,我们的统计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个别统计报表指标不规范。企业反映统计报表指标中个别指标设置不规范、解释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二)统计报表系统软件不够完善。一是填报过程中,大量用户同时登录,网速较慢,程序运行不能满足填报需要,影响数据上报;二是数据维护缺乏经验,要求同时支持用户名和密码锁登录时,部分录入数据出现错误;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数据不够准确,影响了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四是系统软件汇总功能不完善,不能及时形成准确的汇总数据,影响了统计工作预期效果的实现。
(三)统计报表工作的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上报率有待提高。我们将统计汇总的数据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前年做的行业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发现仍有一定比例的监理企业没有填报统计报表,尤其是有4个省(市)的上报率在85%以下。二是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少企业出现上报数据、计量单位错误。三是信息不够畅通。审核过程中很难及时将发现的错误和出错原因清楚、明确的反馈给企业,并且企业通常也不能及时准确的改正错误。
三、同心协力做好*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报表软件
在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我们汇总了反馈意见,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即将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我们调整了统计指标,并将指标解释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工程监理统计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力求解决上报速度慢、管理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今天会议还要充分听取大家对报表制度和报表系统软件的意见。会议结束后,我们将尽快整理、汇总会议意见,对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计划在今年10月份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统计报表制度。
(二)做好工作布署和催报工作
*年度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布置文件下发后,各地要及时做好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部署、宣贯和升级后系统软件的培训工作,使监理企业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了解、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系统软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今年我司就不再召开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部署会议了。
去年的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由于受到网络配置、系统软件本身问题、企业操作的熟练程度等因素影响,许多企业的统计数据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上报。今年我们改进了软件和网络系统,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报表的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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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1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达市委办发[2006]37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渠府发[*]1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确保统计工作在扩权强县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发挥服务、监督和调控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计工作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明确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自身的统计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1、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专(兼)职统计员,其主要职责是承担乡镇综合统计,完成县统计局布置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农业、农村经济统计、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住户调查、乡镇信息年报、规模以下工商企业、社会事业等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
2、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及专(兼)职统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其具体分工为:
⑴人口年报由县公安局收集、汇总后于元月20日前分乡(镇)报送。
⑵农业生产情况统计、自然灾害情况由县农业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报送。
⑶畜牧业生产情况由县畜牧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⑷林业生产情况由县林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⑸渔业生产情况由县水利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⑹工业技改投入月报、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月报、效益月报、能源报表、乡镇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由县经委收集、审核、汇总,分别于每月28日前、月后1日前、10日前、5日前、6日前、8日前报送。
⑺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月报由县商务局收集、审核、汇总于每月30日前报送。
⑻旅游业监测统计由县旅游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⑼公路、水运等运输统计报表由县交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5日前报送。
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收集、审核,于每月28日前分项目报送。
⑾建筑企业统计季报和房地产投资月报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季报于季后2日前、月报于每月28日前报送。
⑿金融部门存贷款余额由县人民银行收集、审核、汇总,于月后6日前报送。
⒀私营个体工商户情况由县工商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⒁民营经济纳税情况统计报表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⒂中央及省、市驻渠各单位(包括保险、电信、邮政、移动、铁通、网通等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向县统计局报送季报、年报数据。
⒃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报送单位劳动情况统计报表。
3、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严格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解决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1、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政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富有高度责任感的专(兼)职统计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统计局。
2、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上报名单经县统计局审核后予以确定。专(兼)职统计员确定后,未经县统计局同意,各单位不能随意变动。
3、乡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经县统计局考核合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乡镇专(兼)职统计员补助费的通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专(兼)职统计员每月60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每月80元。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统计局统一发放。县级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补助标准可参照乡镇统计员补助标准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4、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提高统计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统计数据来源有根有据。要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归档等方面的制度,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计新方法、新途径,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可靠的一手资料,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要加大全面小康建设、和谐社会、城乡统筹、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监测力度,在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延伸统计服务领域,增强统计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资格、有网络)建设。要增加投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党政网和统计专网等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乡镇、部门和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统计报表的网上直报。要通过大力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建设全县高质量的综合统计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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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各级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7)上报数据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按行政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对此工作进行考核。
(8)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初审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评估确定的;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等。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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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售汇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
一是明确要求各行必须要实现结售汇数据提取电子自动化,并且保障自动提取数据的准确性,杜绝手工加总编制报表产生的人为错误。二是要求各行统一报表编制和报送归口部门,并且提高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保证统计核对业务质量。三是明确要求各行统计报表编报中非美元折算为美元必须采用实时汇率,提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四是明确要求各行(包括基层行)均需单独设置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且还具体设置银行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等交易科目,确保统计核对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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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外界的预测,11月15日至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以来首度访华,在与中国领导人的会谈中,并没有谈及人民币汇率问题。而此次亚洲之行前,奥巴马曾对外表示,将会谈及人民币汇率问题,这被外界解读为,美国将再次敦促人民币升值。
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施特劳斯卡恩,也在奥巴马与会晤当天宣称,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中国应促使人民币升值越快越好。
这使得全球投资者重新充满期待,人民币事实上盯住美元长达14个月之后,会否重启升值之旅?
这一预期还缘于此前中国央行在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所做的铺垫。该报告在货币政策前瞻部分对人民币汇率的最新措辞称,要结合国际资本流动和主要货币走势变化,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对此,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认为,从用词转变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将主要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民币升值。
但最终结果却让做多人民币的投资者失望。在中美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有关敦促人民币升值的强烈措辞。奥巴马在与会晤后的新闻会上表示,中国已提及更多地面向市场的汇率机制。
汇率管理面临再调整
自2005年7月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兑换美元一直处于升值通道中,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升值幅度达到21%。但此后的14个月里,人民币汇率和美元走势亦步亦趋,基本上维持在6.8300这一水平上,事实上重返了盯住美元的策略。
对此, imf总裁卡恩最近表示,“从长远看,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被低估的货币都会越来越强。”
据imf计算,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在2月达到近年来高点126.09后,从3月开始,环比连续五个月下跌,虽然8月份小幅回升,但美元弱势使得反弹成为昙花一现,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受累再次走低,10月份达到115.16,跌幅达到8.67%。
人民币汇率盯住美元的走势和实际人民币有效汇率走跌,引起了发达国家的不满。 除美国总统奥巴马外,欧洲央行总裁特里谢、欧元集团主席贾克和阿尔穆尼亚11月底也将前往中国,磋商汇率事宜。
但以实际有效汇率来论证人民币均衡汇率可能有失偏颇。 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会温建东最近撰文称,均衡汇率的定义在理论上尚无共识,均衡汇率的测算在实践中也无一个可操作的模型。
此前,在imf举行有关均衡汇率研讨会上,大多数专家认为imf提出的均衡汇率理论和宏观经济实际运行并不吻合:最简单的就是发达国家的汇率基本符合随机行走原理。
其实,如果读者细心,在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还能发现,关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最新措辞中,有关“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惯常字眼也不见了。
中国在2005年7月21日推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时,提出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无独有偶,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1月9日表示,应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要求某一国货币升值是不适当的。
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汇率主管部门有了新的思考,未来的人民币汇率管理,将会有不同于以前的方式?
从争议到协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丁志杰表示,用词转变显示,中国政府已准备好结束自2008年中期以来人民币实质上盯住美元汇率的做法。中国央行或许将继续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以促使其更具弹性。
中银国际经济师程漫江表示,中国央行用词转变,与中国货币政策将随着危机结束会逐步回归“常态”有关,未来人民币可能重返2006年和2007年的升值态势。
但就近期来看,苏格兰皇家银行贝哲民认为,出口行业仍面临大量挑战和利润率压力,这使得人民币重启升值步伐可能不如预期的快。
尽管中国当前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率更节节攀升,前三个季度依次为6.1%、7.9%、8.9%。但这主要由投资推动,贸易贡献还为负值。当前投资又由政府主导,投资回报率及其增长的可持续性让人颇为忧虑。
如果中国短期内允许人民币大幅升值,一个后果就是引起国际热钱大量流入,来博取中国经济增长和币值上升双重收益,从而推升中国的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破坏中国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基础。
热钱大量流入状况可以从外汇占款变化上管中窥斑。 金融机构外汇占款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中国银行体系因净结汇而投放的人民币。该数据能表明流入银行体系外汇规模。
今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新增外汇占款在连续8个月维持在1000亿-2500亿元的水平上,但9月徒然大增至4068亿元的高水平,这相当于银行体系净购汇额达到596亿美元。同期,中国贸易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fdi)贡献的外汇仅约208亿美元。两者之差高达近400亿美元。其中,热钱混迹其中不言而喻。
尽管10月份外汇占款新增水平有所降低,但中金公司经济学家邢自强认为, 十一假期较长,中国公司海外并购,qdii出海等都在推低当月新增外汇占款,但总而言之,国际资本净流入中国大趋势并没有发生改变,且还有加速态势。
中国央行官员近日也表示,国际资本流动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中国央行将结合国际资本流动和主要货币走势变化,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似乎也成了题中之义。
事实上,人民币升值问题,还事关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整体布局。就当前而言,就是关乎经济增长基础是否能得以巩固。要知道,中国政府为应对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冲击,推出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和投放了近9万亿元的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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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报表的填写主体
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基层表及台账和综合表两大类。基层表及台账指《公共机构基础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以上三报表是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由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逐月按时填写,并将统计数据报局机关办公室统一汇总;综合表主要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由局机关填写汇总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并按时报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统计数据采集办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局机关与各下属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办)全面梳理、摸清行政管辖范围内或本部门(单位)的公共机构设置数量、编制情况、单位性质及管理层的关系,以及所属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以各单位的账务支出给电力部门的票据为准)。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是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以付给自来水供应部门的票据为准。
3、公用车油耗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以单位支出油款发票为准)。
三、统计要求
(一)数据填写要求。各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人员应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在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数据报送要求。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并逐月上报局机关办公室;半年、全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次年3月15日前由局机关报送(电子和纸质报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数据分析要求。应结合本单位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度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年度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