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员工在从事特定岗位工作前,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制度。这种制度涵盖了各行各业,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领域:如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需要特殊技能和知识的岗位。
2. 医疗卫生行业:医生、护士、药师等需要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的职位。
3. 教育行业: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证明其教学能力和教育理论素养。
4. 交通运输业:驾驶员需要驾驶证,确保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格认证:确定哪些岗位需要持证,以及对应的证书类型和颁发机构。
2. 培训要求:规定员工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以获取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考核机制:设立严格的考核标准,确保员工达到岗位要求。
4. 监管与更新:定期检查和更新证书的有效性,防止证书过期或无效。
实施这一制度,需遵循以下规范:
1. 证书的权威性:认证机构应具备公信力,证书被行业广泛认可。
2. 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内容应与实际岗位需求紧密结合,避免形式主义。
3. 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证书。
4.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员工能更好地胜任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保障安全:尤其在高风险行业,持证上岗能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职业发展:鼓励员工持续学习,提升个人职业技能,有利于职业生涯规划。
4. 维护行业秩序:统一的持证标准有助于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资质人员滥竽充数,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各行各业专业水平和安全的重要基石,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也应积极应对,共同打造一个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
1、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凡是公司的仓库员、安全员、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学习、领取有关工种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保卫科人员有权查看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
3、不同的重点工种人员应按其种类上岗证进行各自工种作业、不得拿非本行业的上岗证进行工作。
4、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应细心保管,防止遗失,上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凡无上岗证、上岗证过期使用者及持假证上岗者均属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6、重点工种人员的上岗证遗失或过期后,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其间该人员暂时不得从事其重点工种的工作,待补办证后方可正常作业。
第2篇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凡是公司的仓库员、安全员、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学习、领取有关工种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保卫科人员有权查看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
3、不同的重点工种人员应按其种类上岗证进行各自工种作业、不得拿非本行业的上岗证进行工作。
4、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应细心保管,防止遗失,上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凡无上岗证、上岗证过期使用者及持假证上岗者均属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6、重点工种人员的上岗证遗失或过期后,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其间该人员暂时不得从事其重点工种的工作,待补办证后方可正常作业。
第3篇 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不得任意涂改,如发现涂改,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三、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出现问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发现缺损等情况,应通知安全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五、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发现被盗、丢失,应通知安全主管部门登报申明作废,还应申请补发;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严禁混用;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审。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经劳资教育室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报作业队班子批准,经体检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权力机关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上岗前需经所在作业队再次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作业队办理上岗认可手续后方准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用防护用品,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第5篇 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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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月一日
第6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瓦斯检查工
(2)安全检查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电气作业
(5)探放水作业
(6)提升机操作工
(7)爆破作业
(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
4、主要岗位人员:
(1)配电工
(2)矿灯管理工
(3)通防工
(4)测风测尘工
(5)液压支架工
(6)主扇操作工
(7)空压机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
(9)液压泵工
(10)水泵工
(11)金属焊接工
(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凡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进行处罚的,一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罚款200元/人次。
四、安全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情况;负责检查考核。
第7篇 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因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企业要为职工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没有装卸管理人员在场不得进行装卸作业,装卸管理人员也不得在装卸过程中中途脱岗。
第8篇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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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月一日
第9篇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11篇 特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劳动法》,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并要随身携带,项目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一次未持证上岗工作,对其进行教育;两次发现,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元;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发现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当即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定期参加操作证年度复审(两年复审一次)不经复审的操作证无效。项目安全员负责检查,发现持不经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工作,视无证情况进行处理。公司安全处随时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无证,操作证不复审的操作人员上岗工作,有权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同时对该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条:项目工地要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项目安全员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对违章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停止工作。
第12篇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劳动法》,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并要随身携带,项目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一次未持证上岗工作,对其进行教育;两次发现,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元;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发现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当即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定期参加操作证年度复审(两年复审一次)不经复审的操作证无效。项目安全员负责检查,发现持不经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工作,视无证情况进行处理。公司安全处随时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无证,操作证不复审的操作人员上岗工作,有权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同时对该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条:项目工地要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项目安全员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对违章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停止工作。
第13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4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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